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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范本[共15页]

入团申请书 时间:2020-08-31 07:26:53

  集体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 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 年 ____ 月____ 日

 第 1 页 共 14 页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职工方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 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 和谐稳定,共

 谋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

 《 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全体职工遵循合法、平等、

 诚信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确定的事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

 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与 工会(职工代

 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职工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爱岗敬业。工

 会应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执 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 化素质,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

 进单位发展。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五条 用人单位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单位工资

 分配制度。每年 月,双方就当年度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平等协商。

 第六条 经双方协商,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 %以上,职工工资总额

 增长不低于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 %;

 用人单位利润下降超过 %, 职工工资总额下调 %, 职

 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下调 %, 但最多不超过 %; 用人单

 位利润总额增长(或减少) %以内,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

 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

 第七条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时,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 据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 %以上劳动者在法定

 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协商确定:

 (一) 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二) 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三) 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工津贴和补贴:

 (一)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元/ 月;

 (二)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元/ 月;

 (三)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元/ 月。

 第九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 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

 济费标准为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 ( 劳部发 [ 1995] 309 号)第 59 条规定:病假 工资或者

 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

 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为: 。

 (三)

 职工下岗、待岗和内部退养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

 。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 [ ]117

 号)规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同时不得高于本

 企业平均工资的 70%

 第十条确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其中,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

 加班工资基数按本合同第七条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

 准)。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每月 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货

 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 欠。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应向职工说明情

 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用人单

 位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及时向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岗位或者部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天工

 作 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每周休息 1 天。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用人单位与工

 会协商并征求职工意见,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 可以实

 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执行以下休息休假规定: (一)年休假: 。

 (二) 婚丧假: 。

 (三) 事假: 。

 (四) (其他)。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

 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补休的,应当在 (日、周、月)内安排职工

 补休。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制作《加班通知单》 ,确

 定加班工作时间和内容;职工主动提出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 ,经用人单位批准

 后实施,否则不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强迫职工加班的,职工有权 拒绝。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工伤保险 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 程和标准,为职工提

 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保障职

 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十九条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

 程,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应

 急救援方案的规定进行应急救援,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 劳动安全卫生

 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 保证职工了解国家

 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熟悉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掌握

 本岗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法、技术和危害防护等基本知识,能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科 学合理的应急

 救援措施。

 岗位(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

 关机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职工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

 第二十一条工会有义务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教育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

 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并对

 用人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

 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 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在岗期间应每

 年定期进行 次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和工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

 规定,定期向职工发放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具体是 :

 (一)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二)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三)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 在处理安全生产

 事故时,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影响职工工伤 保险待遇的,职工

 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标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书面报告安全生产情 况。

 第五章劳动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 生育等各项社

 会保险费,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用人单位申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 按规定报送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 职工个

 人缴费基数要经职工个人签字认可,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

 工会应组织职工对个人缴费基数进行核对和签字,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监

 督。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 ,用人单位和职

 工的缴费比例为分别为 %和 %。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用人单位和职

 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从职工

 工资总额中分别按 %和 %的标准提取。用人单位企业年金和补充医

 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年度预算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用人

 单位每年应向职工公布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 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审查。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每年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 提取福利基金,用于职

 工集体福利、工作餐、交通补贴等支出。用人单位每年将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向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

 大会)书面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查。双方约定以下项 目和标准:

 (一) 伙食补贴:按 元/ 月?人的标准发放,或者在工作日内按时提供

 元/ 餐的免费工作餐;

 (二) 交通补贴:用人单位按 元/ 月?人的标准向职工发放交

 通补贴;

 (三) 健康体检:用人单位每 年组织全体职工参加 1 次一般

 健康体检,费用

 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 文体娱乐活动:用人单位每半年至少

 为职工组织 1 次文体娱乐活动;

 (五) (其他约定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双方共同建立“送温暖工程基金” (“扶贫济困基金”) , 由用人单位出资

 万元、工会筹集—万元共同组成。用人单位和工会协商制定基金管理办法,

 明确帮扶救助对象、办法、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等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同时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培训,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

 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 岗位外,不得

 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在工资、奖金 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

 同工同酬。

 第三十四条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不断提

 高技能水平,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作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法 律法规,依法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 不得 提高对女职工

 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工。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不得 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的内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

 位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 生育、哺乳

 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不得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

 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女职工怀孕 28 周以上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

 息期间的工资为 。《 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怀孕 28

 周以上的女职工,经用人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工原工

 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

 因此而受影响。)

 婴儿满 1 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 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

 职工的哺乳期,延长时间为 个月一 个月。《 省女职工劳动保

 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婴儿满 1 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 用人单位可适

 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 6 个月。)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每 年组织全体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健康检查,费

 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检查结果应告知女职工本人。(《 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每 1 至 2 年应当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 用人单位每月为女职

 工发放卫生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 省女职工

 劳动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经期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 发放必要的卫

 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总工会另行规 定。)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为全体女职工办理针对女性疾病的商业保险, 具体是 ,

 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九条 全体女职工 3 月 8 日放假半天。

 第四十条 女职工生育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

 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或者因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影响女职工及时享 受有关待遇

 的,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第七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以

 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增强生产活力。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

 支,用于安排职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

 的 %, 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 %。年度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方案以及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

 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 ] ] 35 号规定: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

 总额的 1.5 %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 好的企业,可

 按 2.5 %提取”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鼓励和支持职工学习文化和专业技能, 对取得相关学历证书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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