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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减免

心得体会 时间:2021-01-09 10:04:29

  

  一、减免税的政策范围

  1、高新技术企业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如属新办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含海淀、丰台、昌平、朝阳区电子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2、软件开发企业

  凡领取市软件企业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的软件开发企业(1)、工资和培训费据实扣除。(2)、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3)、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返还的增值税款免征企业所得税。(4)、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第三产业企业

  (1)对农村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技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的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新开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咨询,需经省级以上司法、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批准相应成立的法律咨询、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等服务事业单位)、信息业(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等);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办之日起,免缴两年企业所得税。

  (4)对新开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新开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等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缴企业所得税一年。

  4、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企业;(2)、生产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综合治理企业

  企业在设计规定的产品之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免缴企业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企业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开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缴企业所得税一年。

  6、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开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北京市没有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

  7、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四技收入)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8、风、火、水、震灾害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重,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按照国务院1990年66号令有关规定,经认定的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免缴所得税三年。其三年免缴所得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两年。

  10、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再就业(优惠)

  (1)、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批发、批零兼营、其他非零售业务的除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军人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2003年1月1日起(注:招用城镇退役军人的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军人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减征企业所得税。减正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军人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30%(含30%)兴办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经济实体,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经区国税局审核批准后,自批准之日的年度起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批发、批零兼营、其他非零售业务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11、校办企业

  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高等学校、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所举办的校办工厂、农场(不包括商业、服务业)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社会办学、包括电大、夜(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私人办学校不属于普教性学校,因此,其举办的校办工厂、农场不享受校办企业的免税政策。

  12、福利生产企业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和街道举办而非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当年安置具有劳动能力的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安置前述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不达35%的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13、乡镇企业

  允许乡镇企业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14、对军需工厂(指1984年底以前由总后授予代号的企业化工厂),军人服务社(主要为部队内部服务的),军办农场及军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含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军马场(含统一核算的附属企业),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15、有境外投资的企业

  (1)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2)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 区)发生战争或政治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16、合并、兼并企业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3)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17、分立企业

  (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

  18、转制的科研机构

  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9、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为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从事种植林木、林木种子、苗木作物、林产品初加工的企业

  自2001年月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1、军队转业干部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5%或20%)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纳入收入总额的其他几项收入

  (1)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

  (4)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以及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门用途的,都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6)企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7)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8)企业依法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4)损失。

  在确定纳税人的扣除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此外,税法允许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1)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5)业务招待费。

  (6)保险基金。

  (7)保险费用。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8)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9)准备金。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准予扣除。

  (13)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4)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准予扣除。

  4.不得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即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贷款担保。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5.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6.税额扣除和亏损弥补

  (1)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33%。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7%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纳税地点。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就地纳税。

  (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教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的10%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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