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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力与腐败滋生的关系

医院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3-07-25 08:40:27

腐败的蔓延, 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已成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以及党和政府威信的极大障碍,是败坏党风的销蚀剂。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铲除腐败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持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课题。产生腐败的原因固然很多,既有经济的、社会的、道德的原因,也有机制的、环境的、社会心理的原因,但权力滋生腐败更显严重,尤其应该关注。

一、权力越轨必然产生腐败

关于腐败的概念,《辞海》中是这样解释的:“腐败,即指腐烂。《汉书·食货志上》:‘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也泛指败坏、堕落。”可见,《汉书》的原意是指自然物的腐烂、变质,在《辞海》中已经引申到人的行为和思想的败坏、堕落。不过在当时,腐败往往多是以不良的“生活作风”为指向,很难找到没有生活作风问题的“腐败分子”。而今天腐败的概念比以往任何时候的内涵和外延都更丰富,它主要指国家公务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通过非法的手段,为自己或他人捞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公务人员社会形象的行为。

按照人们对腐败概念的最新理解,当今社会的腐败是以多个层面、多种形式发生在多种领域的一种“大恶”的行为。从腐败的种类上划分,可分为吏治腐败、行政腐败、经济腐败、司法腐败、学术腐败等;从腐败人员的构成上来划分,又可分为领导干部的腐败、一般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腐败,以及非公务人员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等。最近又有人提出,利用手中的权力,送子女及亲友出国留学,产生了“留学腐败”的新概念。尽管腐败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腐败的内涵和产生机理都是相通的,那就是权力越出正常的运行轨道,背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运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的私利。人的私欲是产生腐败的原动力,权力的越轨是产生腐败的首要原因,人的私欲一旦与越轨的权力相结合,其产生恶果的能量将会以几何级数增长。因此,必须认识到,掌握权力的人的级别越高、部门越重要,越要控制和克服自身的私欲,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腐败,以提高政府和公务人员的威信。

二、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告诉我们,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现实生活中,很多典型腐败案件的发生,归结到一点,就是在这些地区和部门出现了对权力监督的真空,当执权者手中的权力不受约束的时候,腐败也就随之产生了。按照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提出的观点,一切掌管国家权力的人都应当成为人民的公仆,应当以为人民服务为第一要务,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意义,应当是自觉的服务与科学的管理的统一,且服务是首要的,第一位的,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服务的功能就应当更加突出。

社会主义制度的权力功能主要是为人民服务,行使执政权力的国家公务人员的权力运用应当受到广泛的监督,即法律监督、纪律监督、舆论监督和广大群众的民主监督。

事实告诉我们,权力一旦脱离监督,就会恶性膨胀,往往以权力行为者个人的好恶为标准实施权力行为。为什么说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呢?第一,大量的事实告诉人们,近年来所查处的一切腐败案件,没有一件不是因缺乏对权力的监督或监督不力而产生的。在这些腐败案件产生的过程中,有的是权力行为者故意逃避监督,以实现自身的腐败目的,有的是因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关履行责任不力,有意无意地放弃监督,给权力的恶性膨胀提供了机会。无论是权力者个人逃避监督,还是监督机关放弃监督,其结果必然是腐败滋生。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权力特性以及人们的道德素质、法制观念的实际水平决定的。

第二,不受监督的权力往往导致个人说了算,独断专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遭到破坏,为权力行为者个人的我行我素提供了空间。当然,独断专行的权力并非一定产生腐败,因为这还要取决于权力行为者个人的人格修养和价值追求,但是,个人专断的权力毕竟为那些想搞腐败的不法之徒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第三,不受监督的权力为以权谋私提供了机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任何国家公务人员都应当是为人民服务的勤务员,而不应当把权力作为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资本,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人们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平还不够高,以权谋私的公务人员还大有人在,因此,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不给那些想以权谋私的人以可乘之机。

第四,必须充分认识权力两重性的特点。正确认识和行使权力,就能使权力成为管理国家、自觉地为人民服务的有效工具;如果错误地认识和行使权力,公务人员就会成为滥用权力、胡作非为的腐败者。所以如何有效地监督权力行使者正确地运用和使用权力,抑制和防止滥用权力的行为发生,是防止腐败的有效措施。

三、权力监督不力必然产生腐败

就当今社会腐败问题的产生而言,如果仅仅把腐败问题归结为缺乏对权力的监督肯定是不客观的。因为,就我国社会的政治体制来说,其监督机制和监督形式是比较完善的,比如有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有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有报纸电视的新闻监督、有法律法规的法制监督等。既然我们的监督机制是比较健全的,监督形式也是立体多样的,为什么腐败问题还是不断发生呢?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上寻找原因。

首先,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对公务人员进行监督的主要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对于预防和消除腐败、加强廉政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在实现对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机制上,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实施对同级领导的监督,从加强党的领导的角度讲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的,这种同级横向监督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即作为被监督检查的人同时又是实施监督检查者的直接领导者,这必将产生两种不良后果,要么,监督者畏惧同级领导的权势,在监督中畏首畏尾,唯恐得罪领导,于己不利,不敢坚持原则,放弃监督的责任;要么,受制于同级监督的机制缺陷,使纪检监察部门缺乏独立的行使权力空间,有时候也就失去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将毫无疑问要减弱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力度。因此,从机制上说,应当改变过去一直延用的纪检监察工作实施“同级党委领导”的工作体制为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的“垂直领导”的方式,这样必然能够提高监督的效果和质量,其中道理不言自明。当然,除了领导机制上确有不利于有效监督的因素外,一些从事纪检监督工作的同志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比如有的同志缺乏大局意识和政治敏锐性,特别是看到一些人高举改革的大旗,即使已经出现腐败苗头或已经走上腐败之路,也不敢旗帜鲜明地予以监督和惩治,唯恐别人说自己是改革的绊脚石;有的同志对有腐败苗头或有腐败前科的人在处理上过于迁就,强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对的,但对那些犯有严重“腐败病”的人,必须加大治病的力度,提高腐败成本,让贪官付出沉重的代价,使已贪者感到后悔,而想贪者望而生畏,不敢效仿,其实这才是真正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所以,反腐败太温柔不能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为了取得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效果,必须理顺纪检监督工作的领导体制,提高纪检监督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治力度,当一些人想滥用职权而不敢滥用职权,或者说想滥用职权而不给他们滥用职权的机会的时候,腐败问题也就自然减少或消除了。

其次,在反腐败的斗争中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群众是真正的英雄。无论是在反侵略战争、解放战争中,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每一个实践中,人民群众从来都是革命和建设的主人,是我们取得一切胜利的可靠保障。在战争年代,依靠人民群众陷侵略者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人民群众是一切敌人的掘墓人;在建国初期,特务土匪十分猖獗,但是由于充分发动和依靠了人民群众,使敌人无处藏身;在经济建设中,依靠了人民群众,可以创造巨大的力量,尽管当时生活困难、条件艰苦,但在人民群众中积聚了一种摧不垮的民族精神。毛泽东说:“人是需要有一点精神的。”这就是革命的精神、战斗的精神。然而在今天的反腐败斗争中,我们既为那些专业反腐败人士前赴后继的精神感到鼓舞,又为在反腐败斗争中人民群众的淡出感到遗憾。人民群众没有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最直接的原因。一是领导机关的工作有脱离群众的倾向,在反腐败的斗争中,未能切实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像战争年代那样,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使腐败分子像侵略者一样陷入人民群众反腐败斗争的汪洋大海之中,随着党风的不断好转,人民群众必将成为我们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二是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参与缺乏热情。一方面,由于领导机关有脱离群众的倾向,使广大群众受到冷落,自然参与率会很低;另一方面,今天一些国人的政治热情和主人翁的责任感还不够高,常常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甚至认为腐败与反腐败都与自己无关,这种政治上的冷漠,会使我们完整的监督体系打开缺口,也许正是在这个缺口上使腐败分子逃脱了监督和应有的打击。这是今后在反腐败斗争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

再次,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应当说多数腐败分子是害怕媒体曝光的,说明他们还有一定的羞耻感,各类新闻媒体就应当紧紧抓住腐败分子的犯罪心理,进行揭露、曝光,使腐败现象真正像通常所说的那样: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把一切阴暗的、腐败的东西统统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现在的问题是,有些报纸、电台、电视台和网站,以自己辛勤的工作和高尚的新闻道德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威信。但也有些新闻媒体,在权势的重压、金钱的诱惑下,或者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有意无意地与腐败分子妥协,甚至同流合污,不遗余力地替腐败分子贴金,正是在这些媒体的包装下,有的腐败分子却成了“英雄”,这些媒体则成了制造“英雄”的工厂。所以有人说,新闻媒体有时扮演着“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角色。愿我们的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不辜负舆论监督中的“无冕之王”的社会地位,以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良知,以媒体为武器,使腐败分子无处藏身。切不可受利益驱动,只看重有偿新闻中的金钱,而忽视新闻工作者的监督作用,在反腐败斗争中,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最后,要提高法律监督的力度。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律在维护国家稳定、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法律在如何监督和预防腐败、消除腐败的过程中,其发挥的作用显然是不够的。一是对法制的宣传教育不够。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以其惛惛、使人昭昭是不行的。所以,应当将法律知识考试作为一切国家公务人员上岗考核的必备内容。二是缺乏对法律的严肃性的认识。对法律的认识和对法律的态度,是公务人员的政治态度,当前,无论是公务员队伍中还是司法人员中,都存在着对法律不严肃、执法不严的现象。这就不仅导致了公务员队伍中出现腐败问题,司法人员中还出现了放纵腐败,“司法腐败”的现象。三是对腐败问题、腐败分子的查处力度不够。近年来,曾经有一种怪现象,被查处的腐败分子其职位越来越高,腐败案件越来越大。这一方面说明反腐败斗争有成效,但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够,因为还没有有效地震慑住新生的腐败分子。在反腐败的斗争中,法律对腐败分子要有惩治和教育的作用,还要有积极的预防作用。换句话说,法律监督应当做到谁搞腐败就要付出十倍百倍的代价,让那些想搞腐败的人对腐败望而生畏,放弃一切侥幸心理,或者说从法律监督的制度上就不给那些想搞腐败的人腐败的机会。

四、有力地监督权力必然遏制腐败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这充分反映了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防止权力滋生腐败就应该有力地监督权力。

一是把反对权力腐败与社会主义监督权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把权力的使用维系于掌权者个人的良知、品质,是非常危险的。从领导制度、组织制度、纪检检查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权力方面进行建设,才是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根本性机制,防止“权力”越轨危害党和国家的利益。

二是确权和限权相结合,完善我国民主性、科学性、普遍性监督权力。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防止权力产生腐败,就必须对掌握权力的人手中的权力进行规范和限制。目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对权力在程序上进行规范,使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群众路线、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原则、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等等都能依法成为行使权力的必备程序,每个程序都有严密的、可操作的、便于监督与制约的规定和兑现这些规定环节的措施,使责、权、利、罚都能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得到体现,使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不“越轨”,不“漏监”、“虚监”和“弱监”,不出现监督“空白区”的“绝对权力”。总之,就是要把对权力的保护、约束和监督,把外部的、内部的、民主的、群众的、舆论的监督等等,通过规范的程序使之发挥作用,使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出现在哪里,使权力依法运用,依法规范,在运作中得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避免“越轨”弄权现象的发生,产生腐败。

三是建立民主的政治文化,逐步完善软监督与硬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提高权力使用者的道德水平和全民族的民主文化素养,从软环境上监督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对权力没有软监督不行,在建设民主的政治文化过程中,应始终加强理想和民主法制教育,增强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水平,为防止权力腐败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非常必要。但光靠软监督也不行,软监督若不与硬监督相结合,监督就缺少力量,威慑作用就不大。因此,加强硬监督,发挥法律、法规、制度监督的作用,对权力腐败进行严厉制裁。

本文作者:

张明德北京化工大学教授

胡柏林民建中央财务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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