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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党政治中的协商与竞争论析

酒店实习报告 时间:2022-02-10 10:08:58

摘要:基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协商性资源,继承新民主主义的革命传统,当代中国政党政治的基本取向是协商性民主。但由于代议制民主和市场经济的影响,中国共产党也自觉地推动竞争性民主的发展。这种政党政治是协商性民主与竞争性民主的有机结合,因而具有自身的特征。

关键词:政党政治;协商性民主;竞争性民主

中图分类号:D2;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8)09-0061-06

作者简介:叶旺根,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博士生,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园区办公室副主任;童庆平,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博士生,蚌埠坦克学院政工室教员(上海200062)

政党政治是指政党掌握或参与国家政权,并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和国家事务及其体制的运行中处于中心地位的政治现象。现代民主政治在本质上就是政党政治。政党政治有竞争性民主和协商性民主两种基本模式。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以后,经过了长期的实践探索,吸取了过去集权体制的教训,逐渐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且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式民主。

一、当代中国政党政治与协商性民主

一般来说,协商民主是指政治共同体中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参与立法和决策等政治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治理形式。其核心概念是协商或公共协商,强调对话、讨论、辩论与共识。在当代中国,政党政治中的协商民主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以及各民主党派相互之间的协商。但由于无党派人士“在形式上没有结成党派,但实质上是有党派性的”,所以,这种协商民主也包括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的协商。此外,各种社会团体也广泛参与了协商民主活动。这种协商民主的基本运行载体是人民政协。“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职能,都是广义的民主协商。”应该承认,当代中国政党政治中的协商民主和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有不少区别。如有人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协商性民主与西方的协商民主在协商的原则、基础、体制机制和理念等方面有重大的区别。但是,从价值层面看,“协商民主的实质是以理性为基础、以真理为目标”。从工具层面看,“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任何协商民主都必须遵循这样的实质。因此可以说,中西方协商民主之间的许多差异,“有的是实质性的,但更多的是非实质性的,是不影响民主的性质的”。此外,中西方协商民主在很多基本理念和原则方面也是相通的。这些理念和原则如责任心、宽容、平等和法治等。因此,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现阶段中国政党政治中的协商民主有很大的耦合性。

当代中国政党政治的基本取向是协商民主,这种取向主要根源于两大历史资源。一是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的协商性资源。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和”。其内在精神就是“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和”的思想体现在政治过程中就是政治需要协商。在君主专制政治下,朝廷相关的政策措施通过一种有条件的对话、讨论和辩论的协商政治来制定,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咨询式协商。所以有学者说,“中国政治传统是协商型:君主专制是君臣协商型”。尽管有其局限性,但其中蕴涵的政治需要协商和辩论的思想无疑构成了协商民主植入中国的一大本土资源。秦汉以后,尽管皇帝专制政体成为历代皇朝的定制,但政治需要协商、讨论、辩论和批评的传统一直为历代皇朝所沿袭。历代朝廷官制中均设有言官(谏官)制度,让言官“不治而议”,批评朝政之得失。虽然“和”的思想并没有明确承认主体间平等的前提,但它对多样性和多元化的肯定以及对多元共存和发展的强调,与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具有一定的契合性。这种文化基础为协商政治的确立提供了良好的精神资源和文化背景。其具体成果之一就是形成了中国多党合作制度。

二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政党协商传统。近现代中国要完成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仅仅依靠工人阶级难以成功,因此需要团结各民主党派及其所在的阶级阶层。大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指出,革命要想成功,“不可不注意团结我们的真正的朋友,以攻击我们的真正的敌人”。抗战时期中共设计的新民主主义政治纲领指出:“中国无产阶级、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小资产阶级,乃是决定国家命运的基本势力。这些阶级……必然要成为中华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构成和政权构成的基本部分,而无产阶级则是领导的力量。”“国体——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这个纲领就是要构建一个协商民主模式。在实际政治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各民主党派真诚协商,政党协商关系一步步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共同纲领的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也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的真正实现”。建国后新民主主义革命传统继续发展,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组织机构也继续存续。新时期以来,这种协商民主逐步走向制度化、程序化。

从理论上看,政党政治中的协商民主有两种基本运行方式。即“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在政党政治实践中,“协商民主形式主要体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之中,贯穿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全过程,表现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体有四种实现途径,即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合作共事”。“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这主要针对党派合作共事而言。“协商民主体现在合作共事中,主要是中国共产党与党外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政协以及各种社团组织、社会基层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合作共事。”也就是说,这种政党协商主要是和实职安排联系在一起的直接协商。中共历来重视吸纳民主党派成员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毛泽东早就说过,“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建国后许多民主党派成员担任了国家各级各类机关的要职。当时的协商形式主要是双周座谈会、最高国务会议和协商座谈会等。改革开放以来,党外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中都占有适当比例,在各级人大领导班子成员中有适当数量;政府职能部门加大了党外人士的选配力度,重点在涉及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专业技术性强的政府部门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一些符合条件的还担任了正职。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班子中也注意选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各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选配了不少党外人士担任实职工作,还有不少人担任了各种“特约员”工作。所以,这种协商民主主要发生在各级人大机关、各级政府部门、各级司法部门乃至中共党务部门。“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协商”,其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

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其中,“政协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内容不断丰富,为各民主党派更加广泛地参与政治协商创造了条件”。此外,还包括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每年元旦和全国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同各民主党派共商国是;担任政协委员的民主党派成员与其他政协委员一起列席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会议,参加国家重大问题的协商讨论,就事关国计民生的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各民主党派积极参加人民政协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的专题协商会等。所有这些会议协商都属于正式的面对面的交流。

总之,人民政协的协商式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三项重要职能。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过程,就是实现协商式民主的过程。因此,这种协商式民主的实现方式是多样的,不限于政治协商一种形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每一种职能履行的途径也是多样的,以尽可能细化的程序来保障人民民主落到实处。

二、当代中国政党政治与竞争性民主

虽然当代中国政党政治的价值偏好在总体上是协商性民主,但并非完全没有竞争性民主的特质。只不过比起西方政党政治中的竞争性民主来说,中国政党政治中的竞争性民主体现得不够明显、表现方式不同罢了。

当代中国政党政治中出现竞争性民主,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代议制民主的要求。代议制民主就是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它是人类政治史上最伟大的发现之一,其“核心是公众对自己的代表的选择”。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尽管选举不是民主的全部,但选举是民主的本质。而且,“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理解民主,充分的竞争和开放式的参与显然是现代选举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正如亨廷顿所说,“民主政治涉及到两个维度,一个是竞争,一个是参与”,“不民主的国家没有选举上的竞争和普遍的选举投票参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代议制民主,各党派成员在出任人大代表之前也要由选举产生,这样必然会产生适度的竞争性。

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是其竞争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必然造就多元化的独立利益主体。“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个人作为利益主体所具有的重要性、独立性空前提高,个人竞争性地追求各种利益的正当性逐步得到广泛承认。“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固有的平等竞争属性也必然反映到政治生活中来,而且首先会表现为对于公民竞争性地实现选举权的要求。”而在这种大背景下,各党派在从事政治活动时必然要产生适度的竞争。

三是中国共产党的自觉选择。中国共产党对政党政治中应该具有适度的竞争很早就有着清醒的认识。1956年7月21日,周恩来在《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的讲话中就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了一个先例,“就是把所有代表的发言,包括批评政府工作的发言,不管对的、部分对的甚至错的都发表出来。这就在人民中揭露了政府工作的缺点。……明年还准备进一步允许辩论,当然现在也允许辩论,小组会上就辩论得很热烈,将来在大会上也可以辩论。就是说,人民代表提出的意见,政府要出来回答。回答对了,人民满意;不对,就可以起来争论。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我们不能学,那是剥削阶级专政的制度,但是,西方议会的某些形式和方法还是可以学的,这能够使我们从不同方面来发现问题”。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在一个讲话中也说:“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在实际政治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还积极领导制定并不断修改完善国家选举法。1979年7月1日通过的现行选举法,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对与竞选有关的内容如预选、提出与介绍代表候选人等作了多次修改。而在基层自治、县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换届工作中出现的竞争性民主也都得到了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的支持。

新时期以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广大社会成员的竞争性意识普遍地不断增强。尤其是一些新的社会阶层成员和新加入民主党派的成员的竞争意识非常强烈。新成长起来的民主党派成员“关注自我价值,并将其实现与社会贡献结合起来。……新一代民主党派成员加入党派是在改革开放、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国内背景和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的国际背景下。他们的竞争意识更强,也关注自我价值,追求个人事业的成功,并且将其实现与对社会的贡献紧密结合起来”。这种竞争意识当然主要体现在经济活动过程中而不是政治活动方面。但是,经济是基础,政治只是经济的集中表现罢了。实际情况则是,起源于经济领域的竞争性民主也正在慢慢地向政治领域渗透。

近年来,党组织班子成员通过直接竞选产生的试点不断扩大,中国共产党内的这种竞争性选举在不少乡镇展开。其中最典型的是四川省。2001年,四川省平昌县进行了乡镇党委班子公推直选的试点。2004年,四川省有45个乡镇党委书记通过公推直选产生。截止2005年10月,全国有210多个乡镇进行了公推直选的试点。根据统计,在2001-2002年的换届选举中,四川全省有40%的乡镇在这次换届选举中实施了竞争性选举的办法。虽然目前的竞争性选举适用的职务以正副乡镇长为主,但也有案例显示,中共党内竞争性民主正逐步从基层民主走向地方民主。向政府重要岗位推荐候选人、通过民主的方式产生候选人提名人选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2003年,江苏省徐州市沛县进行了公推公选方式产生县长候选人的试点,2006年3月至5月,徐州市三个区的区长候选人通过公推公选方式产生,公推公选成为产生徐州市县区长候选人提名人选的重要方式。公推公选县区长候选人毫无疑问标志着党内民主开始从基层走向地区。这种方法尽管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但可以预见,以保证党员权利为基础,体现党员意志的党内选举制度方面的创新和改革试点还会不断出现,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途径。

选举法的一些条款也体现了竞争性民主。1979年《选举法》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2004年《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根据“法不禁止即为自由”的原则,1979年《选举法》中“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的规定,就让人们理解为可以开展竞选。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了独立候选人竞选的新现象。2003年春,深圳市区县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自荐候

选人现象。当时约有10位非人大事先协商提名的候选人以多种方式参选,和人大协商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展开选举竞争。最终王亮和陈彩琼两位候选人被选民以“另选他人”方式选举为人大代表。而肖幼美虽然最终落选,但其积极参与竞争的行为也不无启示。稍后北京区县人大换届选举中也出现了以自荐人身份参加候选人竞争的现象并最终有2人胜出。“自荐现象”是中国选举从“确认性”转向“竞争性”的重要尝试,是民主进程向“自下而上”的参与化方向发展迈出的探索之步;它标志着我国人大制度改革正在取得突破性进展,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自荐现象”给予我们的启示是,提高公民意识是推进民主的重要条件,扩大公民参与有利于民主的发展。公民社会讲求公众参与,只有竞争性选举才能调动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保证选举质量,使公民真正实现当家作主的愿望。

三、当代中国政党政治中的协商与竞争特征

分析当代中国政党政治中的协商性民主与竞争性民主,可以看出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中国的协商性民主与竞争性民主都是体制内民主。当代中国政党政治中的协商与竞争都在国家体制内进行。这种体制性特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有共同的领导。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主政治活动才能具有合法性。事实上,由于全国人民、包括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而无论是协商性民主还是竞争性民主,都是在中共的领导下有序地开展的,两种民主都具有体制内的合法性。二是有正式的运行机构。在国家制度层面,协商性民主的主要机构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协会议。“人民政协是中国协商民主的经典形式。”而竞争性民主的主要运行机构则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以及政府人事部门。从政党制度来看,协商性民主主要由中共中央统战部门来运作。统战部的一项主要职能是“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及时通报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对民主党派的方针、政策;落实中央关于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的工作;支持、帮助各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三是有正式的制度规范。在当代中国,无论是协商性民主还是竞争性民主都有正式的制度规范。这些制度规范首先体现为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家宪法和选举法;其次是党和国家颁布的用于指导政党政治活动的政治文件、中国共产党党代会报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公开的职务讲话等;第三是专门机构的部门规章制度,主要是人大和人民政协制定的各自的规章制度。

其次,协商的一般性与竞争的特殊性。在当代中国政党政治中,协商性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自觉选择,是与新中国结伴而来的。从总体上讲,当代中国政党政治是以协商性民主为主的,竞争性民主则还没有发展成熟。这主要体现为:在政治意识层面,当代中国各政党以及绝大多数民众对“和合”文化情有独钟,对政党政治通过协商性民主而非竞争性民主来实现的价值非常认同,而对激烈竞选的价值则没有很高的认同度。在政治行为层面,虽然我们也强调,在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以及人大的决策过程中,要通过竞争性民主(票决民主)来达成意见的聚合和意志的形成,但无论是选举过程还是决策过程,更多的是选举之前的酝酿、讨论和协商,包括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人大常委会委员人选、人大领导机构构成等都需要充分协商。即使在竞争性民主较为广泛的基层自治层面,也有许多协商性民主实践。而竞争性民主却不具有常态性,一般只是在人大、政府、党委换届选举时期以及人代会、党代会召开期间发生。

再次,协商性民主与竞争性民主密切融合。当代中国政党政治中的协商性民主与竞争性民主一直是融为一体的。人大代表选举虽然应以竞争性为主,但从政治实践看,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的过程充满了协商。首先由中共和各民主党派各级组织本着联合提名、单独提名和代表提名的办法,推荐各党及党外的全国人大代表反复讨论和民主协商。如果所推荐的候选人过多,则进行预选,按照得到较多选票和支持意见的情况正式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向选举单位的人大代表公布和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各政党可以在选举日之前宣传其推荐的候选人。在讨论、协商候选人提名的过程中,还要解决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候选人名额的分配标准。中共成员要占代表总数1/2强。为了有利于实行多党合作,中国共产党还希望民主党派成员在人大代表中占有适当比例。中共不仅表明了这个意向,而且为民主党派代表候选人作必要的宣传,以扩大其影响,力争其当选。最后依法进行投票选举,以获过半的多数选票为准来确定。而在人民政协工作中,虽然主要是以协商民主为主的,但也经常需要进行辩论和票决。

又次,协商的规范性与竞争的“粗约”性。当代中国政党政治中的协商性民主是一种规范化协商。在政治制度层面,协商性民主机制相当健全。它有专门化的运作机构——人民政协和中共统一战线工作部;它有法理性基础,因为现行国家宪法对政党协商予以了确认;它有执政党的认同,中国共产党为了表达对政党协商民主的正式认可,已经出台了诸多的政策规范;此外人民政协还出台了许多专门的文件如政协章程、政协工作条例等予以规范。相比较而言,竞争性民主则相对“粗约”。最突出的表现是选举法的相关规定比较“粗约”。从中国现有法律规范来看,对于在选举中进行竞选的规定,条文中就是模糊地允许候选人可以和选民“见面”与“介绍”,既没有否定和限制竞选方式的规定,也没有明确肯定竞选的规定。这些条文被有的学者批评为“简单化”和“粗约”。选举法对于预选程序的规定也比较“粗糙”。1979年选举法对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规定了预选的方式。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取消了有关预选的规定。1995年再次修改选举法时,又恢复了间接选举的预选规定,明确规定预选后仍必须实行差额选举。但对直接选举考虑到投票的困难,则没有恢复预选。2004年修订的《选举法》恢复了预选程序,强调“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但是,对于如何实行预选则没有明确规定。从法律的语言以及选举的实践来看,竞选仍然是被基本禁止的。

(责任编辑:李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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