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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群众主体地位的实现路径探析

文员实习报告 时间:2023-07-25 14:20:27

坚持贯彻群众路线,最根本的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而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实现路径就在于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既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体现,更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现实需要。

一、实行信息公开,落实群众知情权

落实群众知情权是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基本前提。在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推进的视域下,广大群众只有对政府的公共决策和重要社会事项充分知情,才能有参与的现实可能性。相反,如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被剥夺,参与就必然成为空谈。因此,要落实群众知情权,就必须将政府的公共决策和重要社会事项以及与群众权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事件等政务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而实行政务信息公开,一方面能够使政府机关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决策程序、决策结果、评价体系、监督方式等为广大群众所知晓,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确保政府权力不被个人滥用、公共决策不被暗箱操作、社会治理不被群众抵制。另一方面,有利于拓宽广大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和重要社会事项的渠道和方式,提高广大群众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和针对性。应该承认,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公开的载体不断拓展,公开的方式不断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较好地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但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和部门在公开内容上,仍存在着形式上公开多、实质上公开少的问题;在公开渠道上,仍习惯于传统做法,存在着利用公开栏公开多、新兴媒体公开少的问题;在公开范围上,仍存在着群众容易知道的公开多、群众不容易知道的公开少的问题;在公开效果上,仍存在着以我为主、自说自话,对群众是否满意关注甚少等。如一些地方的政府网站在公布法律法规方面积极性高、内容多,而对群众关心关注的公共财政收支、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及投资等重要信息尚未公开或者公开不够;一些地方个别部门甚至还存在着“过滤公开”或虚假公开的现象,尤其是对安全、交通、环保等突发事件信息披露还不够迅速及时、透明。这些行为,显然与“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民主原则背道而驰,也在某种程度上使群众的知情权打了折扣。

信息公开的广度与深度决定着群众知情权的落实程度。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不仅是对国家法律负责,更是对人民群众负责。在现有社会语境下,各级政府机关及相关部门只有首先履行法定义务,自觉做到依法公开信息,才能带动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主动公开信息,才能从根本上落实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因此,各级政府必须站在事关战略全局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各类信息,特别是与群众生存发展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就业、社保、住房等民生问题,要做到及时、主动、有效发布权威信息。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强化公开理念,坚持把信息公开作为履职尽责的重要环节,既要从思想上增强责任意识,做到主动自觉公开,又要从行为上克服随意性,做到依法依规公开,切实提高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和时效性。

实行信息公开,关键是要将公共决策和重要社会事项等方面信息真公开、及时公开。首先,明确信息公开的主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是政府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職能的单位组织。其次,明确信息公开的重点。信息公开的重点就是广大群众迫切需要知道的事情,既包括群众关心关注的信息,如政府公共决策、财政收支、公共交通、环境保护、重大社会事件等方面信息,又包括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信息。再次,要丰富信息公开的方式。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信息公开必须做到与时俱进,除了利用传统的政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进行公开外,要积极运用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新兴媒体进行公开,还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听证、专家咨询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方式进行公开。最后,要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对公共决策、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都应做到事前民主听取群众意见、事中开门纳谏征求工作建议、事后接受问询公布实施结果,确保做到全程公开,以满足群众的知情权。

二、广泛听取民声,落实群众参与权

落实群众参与权是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离不开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在当前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必须落实和保障群众的参与权,无论是公共决策、重要政策的制定,还是实施重大项目、进行重要社会事项,都应做到既要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更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只有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才能对社会民生问题有全面的把握,才能真正了解基层群众的所思所盼;只有广泛听取民声,实现民意表达零障碍,才能做出更加符合民意、科学公正的决策,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政策执行环节中的阻力和社会治理中的不和谐因素,使得我们的各项工作都能够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使得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始终朝着正确健康的方向迈进。所以,在公共决策、重要政策出台和重要社会事项决定之前,都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让民之诉求、民之愿望、民之才智成为政府决策的依据和目标。

落实群众参与权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的进步,群众的权利意识不断高涨;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群众的参与意识不断增强,而且群众对信息公开、政府回应的需求也在不断“升级”。尤其是广大群众对美好生活有新期待,对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有新期望,因而对参与公共决策和重要社会事项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公共决策和重要社会事项的知情、参与要求也越来越迫切,这些都为我们进一步落实和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带来了重要契机。要顺应广大群众的新期待,满足广大群众的新要求,就必须重视保护好广大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和重要社会事项的热情,通过与时俱进、能为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和方法,来充分调动更广泛的群众基于首创精神提供更好的思路、建议和对策。就当前社会体制而言,主要是通过各级人大、政协等常设机构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听证会、恳谈会、民意调查等途径和方式,让群众广泛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和重要社会事项的实施过程,真正把公共决策和重要政策变成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过程,把社会治理事项变成社会化、大众化的过程。从以往一些政府行为来看,干部脱离群众以及“官民矛盾”问题的根源,就在于领导干部在公共决策和重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脱离了群众,忽视了群众对利益的需求,久而久之,就会增加对政府的不满情绪积累。

保证群众有效参与是社会转型期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为此,要建立和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凡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重大项目和敏感社会事项出台或实施前,都应严格实行公示、听证、咨询、质询、旁听等制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保决策过程让群众参与、决策效果让群众满意。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不断提高群众对公共决策、重要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参与度,形成政府与群众之间有效的沟通和良性互动,进一步增强公共决策、重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透明度,增强社会治理创新的有效性。

三、切实尊重民意,落实群众表达权

落实群众表达权是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关键所在。群众是我们工作中的日常口语,人民是我们党的理论表述。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一切政党的理论根源和实践基础,就是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是国家的主人,始终处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主体地位,而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其关键所在就是要全面落实群众的表达权。从具体实践来看,一项公共决策或重要社会事项,首要的价值目标是它的科学性,而最重要的原则是它的公正性和为民性。但在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本该是得民心、聚民心的项目,最终却成了扰民、伤民工程,原因固然很多,但不尊重民意或者尊重民意不够是主要原因。一些基层干部常感慨,群众的要求越来越高。其实,有时候政府部门抓的事情、干的工作,并没有和群众的需求对上弦。一些地方的所谓“民心工程”、“惠民工程”,并没有进行广泛的调研,因而也就不能真正反映民意,自然也难以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

尊重民意是落实群众表达权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要求。各级政府在任何公共决策、重要政策出台和重要社会事项决定之前,都要把广大群众的聪明才智汇集到政府的决策中来。一是要创设健全有序的制度路径。要通过建立和完善重大公共决策和重要社会事项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与听证、风险评估等制度和机制,让广大群众的各种需求、意见和建议等如实地输入到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和重要社会事项的制定过程中,并充分保障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权重,使公共决策和重要社会事项更加科学公正、符合民意。二是要提高群众的参与能力和水平。要通过各种教育方式,培养和引导群众的社会责任感和合作精神,进一步增强群众参与意识,使群众尽快具备参与公共决策和重要社会事项相应的能力。三是要为广大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和重要社会事项搭建更多更好更方便的平台。一方面要增强群众观念,坚持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不断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创新群众诉求表达方式,为群众搭建更多更有效的沟通平台,建立科学有效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制度平台,让广大群众有机会与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理性、平等的协商,努力达到各方认可、均衡的政策结果。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现代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他們在反映群众诉求、建言献策等方面的作用,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公共决策和社会治理。党的各级组织也要更加全面地领导、联系、沟通各类群众组织、社会组织,通过民主协商等方式,实现社会各界之间的良性互动和整个社会的善治。四是要建立完善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要把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作为方案出台、决策制定、项目实施的刚性前置程序,特别是直接涉及基层和全局利益的政策以及重大项目,必须事先征求相关群众的意见,凡未经风险评估或风险评估不过关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暂缓出台或不出台,真正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切实提高群众的话语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的关系。二是决策合法性与民主化的关系。没有民主化的决策程序,任何所谓合法性的公共决策,都无法说服民众,赢得民意支持。

四、畅通反映渠道,落实群众监督权

落实群众监督权是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重要保证,是保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条件。现在,我们党面对执政、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和外部环境的“四大考验”,面临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的“四大风险”,更需要加强群众监督。但是,加强群众监督不能无序,更不能强调民主而出现监督乱象。群众监督必须始终在党的引导、组织、保护和支持下进行,既不能把群众监督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更不能以监督为借口削弱党的领导。对此,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群众监督的极端重要性,既要增强监督意识,又要摆正自己“人民公仆”的位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秉公用权、廉洁从政。

落实群众监督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最基础性、最有效的监督。应该说,通过多年的探索,我们党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党内监督,国家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司法监督和行政监察,但事实充分证明,光靠这些监督还远远不够。而群众监督恰恰是这些专门监督所不具备的广泛性、公开性,完全可以弥补专门监督的不足和弊端,而且也是当下不可忽视的强大力量。加强和接受群众监督,有利于提高党的号召力,树立政府的公信力,也是赢得群众信任支持的最主要方式。一是要通过健全完善各项制度,用有效的制度确保公共决策和重要社会事项等政务信息能够及时公开,为广大群众充分行使监督权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二是要通过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群众利益诉求和舆情民意,不断提高群众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提高群众监督的成效。三是要通过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彻底清除影响和制约群众监督的各种障碍,完善监督长效机制,尤其要及时受理广大群众对公共决策、重要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相关问题的监督举报,并做到及时纠正错误、取信于民。四是要通过建立完善舆论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的有效监督作用,以保证群众监督权的有效落实。

(作者系中共山东省青州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责任编辑:张功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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