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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美学的学科建构与“法之美”的呈现

办公室述职报告 时间:2023-07-11 10:30:06

摘要:法美学是法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法律科学与法律伦理学并存,与人的全面解放——“自由自觉的存在”同步,是对人的审美性存在的一种肯定。作为法学与美学的交叉学科,它是用生命美学的观点研究“法之美”的一种边缘学科,是一门能够独立出来的新兴学科,是一门体现人文关怀的人文学科。

关键词:法美学;学科建构;人;生产方式;人文理性;法之美

中图分类号:B83;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8)01-0043-014

收稿日期:2007-08-12

作者简介:李庚香(1966-),男,河南淮阳人,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法学博士。

法美学是法学和美学相交叉融合的一门边缘学科。法美学是用美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的学科体系。法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从拉德布鲁赫开始提出的。1932年,拉德布鲁赫在其《法哲学》中首次主张通过文学创作和艺术作品来认识法律的本质。《刑法史》、《刑法学的优雅》是其法美学的代表作。拉德布鲁赫之后,汉斯·费尔著有《法律上的悲剧》,H.施托克哈默著有《作为科学的美学与法学》,H.特里佩尔著有《论法的风格:法美学文集》,H.马尔库斯著有《法的世界与美学》。另外,后现代主义法学中的“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理论向度也具有一些法美学的意味。中国法学界关于“法美学”的探讨起步较晚。民国时代的吴经熊博士著有《法的艺术及司法和文学文集》,明确断言司法即艺术,而卓越的法官即艺术家。姚建宗先生是较早致力于法美学研究的,其代表作是《法治的审美旨趣与美学意境》。在这篇论文里,他提出法治作为人的一种秩序性追求或制度安排,其本身就是人的一种生存式样或生存方式,反映并体现出现实的人自身的审美旨趣与美学意境。应当承认,法美学在国内确立学科地位与吕世伦先生的倡导密不可分。吕世伦先生对“法律与真善美”的论述,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他认为,法作为基本制度性的上层建筑,正、反、合三维构造就是真、善、美。凡是历史和现实的法都包含有真、善、美,这是一切法的共性,是法的总体发展趋势。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真、善、美的成分就越多。资本主义法中民主、自由、法治原则,明显高于野蛮、愚昧时代的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法。吕世伦老师和他的学生邓少岭博士的专著《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更是国内首部推出的法美学专著。虽然该书对“法之美”的论述稍嫌单薄,但它首次正面探讨了法美学的学科构建问题,在法美学史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舒国滢先生的专著《在法律的边缘》中有三篇文章论述法美学,其一是《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法美学散论》;其二是《法律与音乐》;其三是《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在《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中,他比较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法美学”思想。当然,无论是西方社会,还是中国的法学家们对“法美学”的探讨还只是初步的、表象的、外围的。我们今天关于“法之美”的认识,距离建立一门完整的独立的学科还相差甚远,然而,可喜的是,我们毕竟已经上路了。

如果说法律科学是研究“法之真”的,法律伦理学是研究“法之善”的,那么法美学则是研究“法之美”的。与当代中国美学中的实践论美学不同,本文是站在生命美学的立场上来从事“法之美”建构的。本文认为,人法之间的市美关系是法美学研究的对象,人的完美和制度的完善是法美学研究的目的,“法之美”展示的是正义的形象化。从生命美学出发,本文认为,法美学本体论是由法美学是人学、法美学是正义之学、法美学是和谐之学构成的。所谓“法之美”,就生命美学的最高理想“人或人类的自由和解放”而言,代表了“正义的形象”,体现了生产方式与人性双向互动的和谐。从美学的最高存在形态“人的自由自觉的存在”来说,法与人在本质上是同一的,“法之美”的背后是“人之美”。即是说,法美学是在人的生命存在包括精神性存在的基点上去追问生命的意义,承载人文的内蕴的。因此,法美学的研究就是要回归人的生活世界和人的生存状态,以人的幸福生活为旨归。虽然构建法美学还处于一种探索的过程中,但法美学的建立,的确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一,它能够拓宽法学研究的视野,使法学研究增加审美的维度,实现法学理论创新,引领中国法学建设步入新境界。第二,它有助于改变法律的传统形象,使法洋溢着充沛的人文理性,对于当代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第三,它有助于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在法学领域的确立,有助于中国的和谐社会建设。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美学是人学,法美学是正义之学,法美学是和谐之学。“法之美”体现在人性与生产方式的双向互动的和谐中。“法之美”是一种“正义的形象化”。2.法美学以人文理性为基石范畴。人文理性不同于科技理性,也不同于伦理理性,更不同于非理性,但它体现了科技理性与伦理理性的统一,体现了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体现了生产方式与人性的统一,是“法之美”生成的理论基石。这也是法美学区别于法律科学和法律伦理学的关键所在。3.法美学是法学和美学的交叉学利,它以“法之美”为研究对象。“法之美”与人的审美性存在相联结,与法律的人文关怀相对应,体现着“法律理想”的意蕴。“法之美”体现在价值美、形式美、情感美、规则美、秩序美等方面。

一、“法之美”抑或“法之丑”:法美学的学科对象

在中西法律史上,“法之美”或“法之丑”,长期以来是受到人们忽视的,人们最多只讲法之真和法之善,几乎没有谈到过法之美或法之丑。“法之真”追求“合规律性”,“法之善”追求“合目的性”;“法之真”代表了科技理性,“法之善”代表了伦理理性。由于在传统法学中我们一直囿于“法之真”与“法之善”,缺乏对二者的综合和超越,其结果造成了法学“不美”的现象。当拉德布鲁赫主张建构一门法美学时,他已经注意到了“法的世界”与“美的世界”的隔膜对现代人类的心性所造成的深刻的负面影响,因而力图用人文理性在理性和感性之间架起一道桥梁。

在法美学看来,法与美的联系,特别是“法之美”的存在在人类社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种“法之美”或“美之法”的存在,很早就为人们所感知。“人类最早产生的法多是以诗歌的形式保存和流传的……以诗歌的形式表现的法,被称为诗体法”。其中“德拉古之酷律,如秋霜烈日,其法规自优美之诗句而成;梭伦之法,如春风骀荡,称为宽仁之法。梭伦者,诗圣也……梭伦之法典,亦自诗篇而成者也”。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最早提出了“理想国的行为制度”是一种“美的行为制度”。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中国古代社会对“法治”与“德育”、“美化”的关系也有着深刻的认识。所谓“昔舜治天下,弹五弦之琴,歌《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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