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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建设带动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办公室述职报告 时间:2023-07-13 08:10:06

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宣布,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并总结了人大立法的“五条经验”,还旗帜鲜明地宣告“五个不搞”。其中,人大立法的第一条重要经验即是坚持党的领导,“五个不搞”之首即是不搞多党轮流执政。这种言论铿锵有力,既表明了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坚定立场,也表明了中国不搞西式民主、不搞西式法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道路的坚定信心。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执政已成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代议制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并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所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国家层面集中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从执政党层面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二者在群众基础和利益落脚点上是一致的。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主要体现为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凝聚起全国人民的力量推进国家经济社会建设。

中国共产党通过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始终保持自身的先进性,是党拥有较强执政能力的基础,也是党能够充分调动执政资源、不断改进执政方式推行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取得突出执政成绩并实现长期执政的前提。在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如何通过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来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从而带动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中华民族的重大历史课题。尤其在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交汇的转型时期,更应当把全面加强和改进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机关党的建设同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创先争优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以党的建设带动和推进政法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带动和推进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工作全面进步,形成所有国家机关依法办事的良好局面,从而树立普遍守法的榜样,树立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进一步推向前进。具体思路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各级政法机关要通过建立健全创先争优长效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人为本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核心,实质就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全部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始终将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自己的“主业”,带着强烈的责任感和深厚的感情去解决矛盾纠纷,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要通过工作机制创新,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之中的积极作用。对于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要敢于和善于依法严格处理。对各种矛盾纠纷的解决,还要善于协调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建设之中的积极作用。要善于借助政策、情理去疏导处理,要注重调解、协商、谈判等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尽最大努力化解不和谐因素。

二是政法机关在创先争优工作中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创新社会管理,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既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个人权益,又要注重维护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加强社会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要继续深化积极主动维稳思路,坚定不移地加强源头防范工作,完善矛盾纠纷联动调处机制,积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特别要通过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基层政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努力渗透到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把党的政治、组织优势转化为管理、服务优势,实现党的领导作用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全覆盖。

三是在创先争优工作中积极稳妥地通过政法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带动和推进政法工作改革。各级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社会调查、开门评议和自我纠察,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继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和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快突破影响和制约政法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根据司法改革整体规划调整部门权力时,一定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加强协调配合,制定人民群众满意的改革方案。在推进政法工作改革时,一定要把加强对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必须用来服务人民群众,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切实建立和完善内外结合、多层次、全方位的执法监督机制。

四是着力在政法机关党的建设之中,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政法机关作为国家法律法规执法的主体,不仅应在执法过程中维护好国家法律的尊严,而且自身更要做到严以律己,营造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环境,打造一个公平、正义、平等的社会秩序。廉洁是一种力量,公正是社会的信用,正如古人所讲:“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一个“廉”字,一个“公”字,是为政之要,千古不易。政法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责任,政法干部必须做到“正人先正已”,不断提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水平,不断解决队伍中、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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