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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中国宪法变迁与宪政发展的特点和启示

办公室述职报告 时间:2022-03-31 10:50:12

摘要:中国从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起,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宪法变迁和宪政发展历程。它经历了晚清预备立宪时期的宪政运动,北洋军阀时期的立宪和宪政运动,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和宪政运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的立宪和推动这几个宪政运动阶段。深入研究百年中国的宪法变迁和宪政运动的发展,有益于我们从中汲取立宪和宪政运动的经验教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关键词:百年中国;宪法变迁;宪政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2)06000610

宪法是近代民主政治和文化发展的产物,每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是一个国家近代政治发展和民族文化传统的产物,有其相应的文化背景。由宪法推动的近代宪政和宪政运动,更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政治斗争和阶级利益的集中展现,是一个国家民族文化和政治民主的结晶。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百年中国的宪政历史,既是西方启蒙思想家民主思想在中国传播和发展的必然结果,又是近代中国民族民主运动的写照。

一、晚清“预备立宪”时期的立宪和中国的宪政曙光

中国传统政治史,从秦汉至明清,数千年朝代的更迭除了表现为政权易主外,君主专制的本质始终不变,而清末宪政运动打破了传统专制政治,开始了中国历史上国家政治立宪管理的新纪元。

近代中国宪政构建的直接原因来自鸦片战争。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国内农民起义的不断高涨,彻底地动摇了清政府封建专制的统治根基。1895年中日战争失败后,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人士举起“维新”和“变法”的旗帜,提出“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的政治纲领。“变法”失败后,清政府面临的局势更加严峻。国际上,帝国主义列强大举入侵,清政府不断地割地赔款,国库亏空;而在国内,新兴资产阶级要求建立“新政”的呼声越来越高,资产阶级革命一触即发,清政府的政权岌岌可危。两广总督岑春煊也奏请“欲图自强,必先变法;欲变法,必先改革政体。为今之计,惟有举行立宪,方可救亡”[1]。在这样的背景下,实行宪政、加快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成为许多高级官员和社会贤达的强烈呼声。此时,清政府看到了社会的发展趋势,于1905年9月派遣载泽、戴鸿慈、端方、徐世昌、绍英5大臣出使西洋,考察宪政。五大臣出洋考察后,认为中国若想国富兵强,“除采用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矣”,认为立宪“一曰皇权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2]。

在预备立宪前夕,清统治者内部以慈禧为核心的新政派,掌控了国家的最高决策权,属于“当权派”,无官无职的在野人士属于当然的“立宪派”,上下两股社会力量都为宪政做了很多准备。1906年9月,清统治者颁布了《仿行立宪上谕》,这昭示着晚清预备立宪的准备程序已经正式开始,10月编撰官制大臣,拟实行三权分立;次年7月颁布《立宪应如何预备实施准各条举以闻谕》;次年9月改考场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专司立宪筹备。同期,无权无势的立宪派一方面在各地陆续建立民间基层立宪团体,传播立宪思想,以争取获得更多的民间支持;另一方面,开展声势浩大的以召开国会为目的的立宪请愿运动。

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主要内容23条,分君上大权与臣民权力义务。《大纲》以君上大权为核心内容,以根本法的形式使君权合宪化,以便巩固封建专制统治;虽然自其制定以来就因为其强烈的封建色彩而饱受世人诟病,但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其地位和作用毋庸置疑。《大纲》作为中国宪政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它的颁布对当时的中国来讲,应该说有着里程碑似的意义。它的出台带来了古老中国民主的脚步声,并进行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划分,完成了二元制君主立宪政体的架构,确立了宪政思想中的权利义务等观念,标志着中国的专制政体开始向立宪政体过渡。

1911年武昌起义后,处于土崩瓦解中的清政府在与革命党人的斗争中进行妥协,急忙通过《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也称《宪法信条》),作为其最后的救命稻草而抛出的一个应付时局的宪法性文件,规定皇位世袭,皇帝有权任命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并统率海陆军,同时宣布实行责任内阁制;国会(议会)有制定宪法、改宪、选举内阁总理大臣、宣战、媾和及决定财政等权力。《宪法信条》的立法过程虽然甚是仓促,内容又过于简略,尤其是对民众权利未有涉及,但是我们应看到它也有历史进步意义:《宪法信条》在宪政模式的选择上,限制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它第一次在中国成文法典中以宪法限制皇权,是对中国传统政治理念的颠覆,这是中国宪政发展史上的一次伟大尝试。

晩清“预备立宪”最后还是以失败告终。预备立宪失败有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从经济上讲,宪政绝非完全是设计出来的,它依赖于必要的经济基础。综观近代历史上各立宪国家,都是先有了社会产业在一定基础上的发展,然后才有资产阶级革命的;第二,从政治上讲,一元结构的统治权威始终是中国传统法文化所固有的,而分权与制衡的理念,在当时的中国则完全没有存在的价值土壤;第三,从社会生态来讲,宪政对中国来说是个舶来品,当时很多中国人对它的内涵了解不够,在认识上难免产生偏差和误会;第四,从实质来讲,清末的预备立宪在本质上是一场假立宪活动。1906年慈禧太后发布预备立宪的谕旨,直拖到1911年才建立新内阁,而这个新内阁里半数以上的人都是皇族,被称为“皇族内阁”。这样,包括立宪派在内的广大民众均对此极其失望,其结果导致了当年辛亥革命的发生。

二、北洋军阀时期的立宪及特点

1911年的辛亥革命,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发动推翻了清政府封建统治的革命运动,中国历史迎来了北洋军阀时期。北洋军阀时期既是中国立宪史上极为混乱不堪的年代,也是转型中国立宪过程中第二个值得探讨的时期。

(一)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中华民国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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