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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领域贿赂犯罪特点分析及惩治预防对策

办公室述职报告 时间:2023-06-24 14:20:07

[摘 要]建筑工程领域贿赂犯罪多发,有上下贿赂、金额巨大、窝案频现、渎职贿赂与商业贿赂交织等特征。惩治和防范贿赂犯罪,宜德化为主,有贿必惩,凡腐严惩,改革建筑工程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公共建筑工程市场化,完善建筑工程法律,加强建筑工程过程的业务监管。

[关键词]建筑工程;贿赂犯罪;预防对策

一、当前建筑工程领域贿赂犯罪的特征

建筑工程领域的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合称建筑工程贿赂犯罪。当前建筑工程贿赂犯罪存在以下特征:

(一)渎职贿赂与商业贿赂并存

渎职贿赂犯罪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贿赂犯罪。经济腾飞,公司企业的业务扩张,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引来建筑工程行业的迅猛发展,建筑工程领域的权钱交易频繁。因为土地市场国家垄断性,国土、规划、建管等政府机关掌握着审批权,政府职能的行政性与市场经营的自由性难以切割,政府部门或者部分国有企业集行政权与市场资源配置权于一身,建筑工程领域的渎职贿赂与商业贿赂就交织起来,渎职贿赂也就是商业贿赂。

(二)贿赂犯罪的官员数量多与涉案金额巨额化并存

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机关和国企,如国土、规划、建管、税务、建筑公司等机关和企业成了贿赂犯罪高发区,分管建筑工程的政府负责人如县长、区长、市长、副省长甚至部长都有变成贿赂罪犯,沦为阶下囚。从已经公布的法院判决书看,涉及建筑工程贿赂案官员以四位数计量。涉及贿赂犯罪的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也不计其数,触目惊心的现实证明,建筑工程领域贿赂犯罪成蔓延之势,建筑工程从业人员成为贿赂犯罪高危人群,建筑工程领域是贿赂犯罪重灾区。

建筑工程贿赂犯罪数额越来越大,令人叹为观止。贿赂金额动辄上千万、亿万,令人瞠目结舌。许迈永收受建筑公司、房地产开发商贿赂数额近两亿,新疆塔什库尔干县全县一年财政收入约为一亿,许迈永的受贿数额相当于新疆塔什库尔干县全县人民两年的财政收入。

(三)高官化和基层化并存

建筑工程贿赂犯罪较知名的省部级干部有田凤山、李嘉廷、沈图、陈同海、韩桂芝等二十余人。建筑工程贿赂犯罪涉案官员级别之高,超出了一般人的想象。

省部级单位有贿赂犯罪,与建筑工程有染的市、州、旗、盟、县、区、委、局、科等各级各类机关也都有官员罪犯贿赂。

(四)家庭窝案和单位窝案并存

在建筑工程领域,有些公司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政府官员以自己为中心,夫妻一条心,父母子女齐上阵,儿媳女婿都卷进,举家受贿,全家坐牢,家庭受贿形成家庭窝案是一大特色。

有些建筑公司中,董事长、总经理带头受贿,上行下效,左右收钱,贿赂犯罪活动贯穿于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竣工决算等各个环节,一条龙受贿,一窝腐虫,形成单位窝案。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子公司经理都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承包、施工过程中受贿,最后被一锅端。

(五)凡物都收与情色化并存

建筑工程领域贿赂犯罪是凡物都收。从人民币到美元,从银行卡到购物卡,从电视机到手表,从字画到古董,从日用品到艺术品,从服装到皮包,从烟酒到人参,从抵用券到基建物资,从收硬通货的硬腐败到出国旅游的软腐败,从大笔金钱到小相机,诸如此类,无所不包,只要是能换钱的都收都用,来者不拒。

有意思的是,许多官员、公司经理是被情人举报而落网的,情人反腐成了我国反腐的另类风景。从涉及的情色案看,建筑工程的贿赂罪犯因色敛财,色迷变成财迷的为数不少,故有必要将性贿赂增加为贿赂犯罪。

(六)对下受贿和对上行贿并存

建筑工程领域贿赂罪犯是对下受贿,对上行贿,既犯受贿罪,又犯行贿罪,还有犯介绍贿赂罪的。在一把手带领下,一个单位内部,级别高的收级别低的钱,一级级向下受贿,一级级向上行贿,上犯受贿罪,下犯行贿罪。上梁不正下梁歪,而下梁不正上梁也歪,既要打击受贿罪,也要打击行贿罪。这说明选好一把手、监督好一把手对一支队伍、一个单位、一个国家都是至关重要的。

(七)一罪刑罚与数罪并罚并存

建筑工程领域多行贿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等贿赂犯罪,并涉及其他罪名。有的董事长、总经理、官员不仅是贿赂罪,还涉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主刑基本都是有期徒刑以上,无期徒刑、死缓、死刑立即执行也不罕见,罚金从几万到数百万,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不少见。

(八)内部受贿与外部受贿并存

建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仅收受公司内部人员的贿赂,而且大肆收受外部人的贿赂。从内部看,董事长、总经理在职务提拔、工作调转、项目立项、款项调拨、亲属安置、提级和人员接收、调动等方面,利用职务之便,向内部人索贿、受贿。从外部看,贿赂犯罪活动贯穿于规划许可、用地审批、工程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物资购销、项目承包、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等各个环节,政府官员、董事长、总经理收受外部公司或者个人的贿赂。

(九)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并存

一个人犯罪的“单案”和单位实施的单位犯罪并存。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犯罪。董事长、总经理、项目经理及其家属实施的犯罪多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所得贿赂款也多是归个人或者家庭使用挥霍,从刑法上看是个人犯罪。但董事长、总经理、项目经理有时是为了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经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议由集体决定实施的受贿行为,所得款项是归单位全体人员或者单位使用。

二、建筑工程领域贿赂犯罪的惩治预防对策

针对当前建筑工程领域贿赂犯罪的特点,建议采取以下惩治预防对策:

(一)德主刑辅,重刑惩腐

贿赂犯罪的内因是主要的,贿赂罪犯的主观故意是贿赂犯罪的主观因素,贿赂罪犯的价值观、世界观扭曲,拜金主义和生活腐化,道德堕落,思想防线崩溃,是贿赂犯罪泛滥的主要原因。加强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并成为主流,增强自身防御力,人人都如《大学》所谓的“正心”正己,德立则外毒难侵。作为建筑工程公司或者相关政府机关之官员,正心正己还不够,还要“齐家”,就是董事长、总经理、官员要搞好家庭教育,做好家庭防腐工作,对配偶、子女乃至于父母都要进行反腐败教育,增强家庭成员的防腐能力,在家庭周围筑起防腐城墙。在建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管局、国土局、规划局等单位,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甚至可以开展整风运动,在所有人员中深入进行防腐教育,在思想道德上要人人过关。

在建筑工程领域,开展惩治腐败运动,有腐必惩,凡腐严惩,重刑治贿,以重刑促进防腐教育,增强防腐效果。鉴于建筑工程领域窝案多,涉案人员多,如果再坚持法不责众,则必是首犯受罚、小恶未除,不久小恶成大贪,生生不息,贿赂不绝。因此必须有贿必除、除恶务尽、斩草除根,不论是谁、无论多少都要连根拔掉,避免前腐后继。仅仅判刑限制人身自由,对建筑工程领域的贿赂罪犯来说,犯罪成本太低,对贿赂者应该重刑惩治,宜修订刑法,规定贿赂100万元以上者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附加剥夺个人全部财产,非法所得全部充公,并处相当于贿赂数额的罚金,让贿赂者再无机会享受贿赂之所得。重刑治贿,短期内也许会给建筑工程行业带来巨大影响,但是从长远看,有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改革体制,强化监管

建筑工程领域的贿赂犯罪与建筑工程涉及的相关体制密切相关。

首先要改革建筑工程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筑工程所需的土地资源所有权是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而唯一能出让建筑工程土地使用权的是政府,政府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又作为土地资源的配置者,也是土地出让招投标的实施者,还是建筑工程的审批者,一身拥数权,职能过多,职权过大。改革建筑工程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将政府的监管职能和资源配置权分离,市场资源由市场配置,建筑单位自主自由经营,政府司职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远离建筑工程资源直接配置。

其次,改革电力、水务、铁路、公路、城市公共工程、政府机关建设工程等公共工程管理体制,改变政府在公共工程中集投资、建设、管理为一体的状况。将铁路、公路、自来水、城市公共工程、政府机关建设工程等公共工程市场化,允许民资、外资进入这些领域,并实行自由竞争。公共工程的市场化,涉及公共工程的建筑工程也市场化,实行投资、建设、管理三分离,确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仅有利于建筑工程行业发展,也有利于贿赂犯罪预防。

再者,完善建筑工程法律和贿赂预防立法,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规划许可、用地审批、工程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物资购销、项目承包、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等各个环节业务依法严格监管,将有利于预防贿赂犯罪。

曾章伟,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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