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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农村调研报告 时间:2023-07-16 11:30:32

一直以来,政府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都十分重视,无论在生产经营流通环节,还是使用环节,都制定了详细的管理制度,但由于各地对政策的理解和贯彻落实程度不同等原因,在麻精药品经营流通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深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按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但是,首诊患者如从外地大型医院带来的近期一些相关检查到地方医院是否复检,二甲级以下医院理解各有不同,所以执行起来也各有不同。都进行重新检查,以本院检查诊断为依据,以避免麻醉药流入社会造成不良后果,但同时也给贫困家庭患者带来经济负担。

卫生部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而《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于2007年2月14日发布)规定,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医疗机构内使用,这就说明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在家可以应用麻醉药品注射液,这样各医院理解不同,执行起来也有偏差。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片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针剂不超过3日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但是没有连网的中小型医院的患者同时挂几个号在大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开走“精二”药品,这样第二类精神药品大量流入患者手中。有潜在的危害。是我院就此情况规定,一个人出示身份证只允许取一位患者药品用量,这样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后果。但是没有法律依据,执行起来有时造成的医患矛盾。

麻醉药品

一类,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零售企业应当按需求建立向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麻醉和精神药品经营信息的网络终端,及时将有关购进、销售、库存情况通过网络上报。随着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对特殊药品流通过程的实时监管系统。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推广实施了全国性的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系统,这对提高政府部门对特殊药品的全面监控能力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在系统的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操作系统使用不方便,时常出现数据丢失现象;数据上传不畅,上传后数据显稍候;药品监管码信息与实际货品信息不符;甚至有的药品信息完全丢失无法上报。因此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的特殊药品网络监控系统,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提升政府对特殊药品的监控管理水平。

麻醉药品的经营流通过程有别于普通药品,既要保证其在生产、经营,使用各个环的安全性,防止发生流弊,又要提升医疗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在整个流通周转过程中,注重对各项政策制度的及时制定和完善是实现其安全、有序运转的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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