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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法对清末法制变革的影响

农村调研报告 时间:2022-02-08 10:05:09

摘 要 中国对西方文化的认识起源于清朝,清朝历经286年之久,以鸦片战争分界可分为两个时期。清朝前期,国家的经济得到了空前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果。然而,鸦片战争时期,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西方的民主、宪政思想逐步开始传入中国,相对应的法律制度也显示出了不同的特点。清朝后期,随着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增多,受到西方法文化的影响与冲击,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开始变动,对清末社会的法制变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 清末 法制变革 西方文化

作者简介:程锴珍,天津财经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148

清末法制的改革是清朝末年新政的一项主要内容,清政府“自上而下”地实行了大规模的法制改革。当时的法制改革虽然处于被动的形式,同时也为了解决日益恶化的社会矛盾,但却在根本上使中国传统法制进行了转型。这一举动对中国社会,中国法制的发展都起着一定的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其历史意义不可低估。

一、 西法在中国传入与清末法制变革的产生

19世纪70年代,洋务运动开始开展,中国被殖民状态却没有因此而有所改变,洋务运动并没有带来人们所期望的结果,社会仍然处于一片危机当中。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之后,越来越多的有识人士意识到了制度的变革才是西方社会保持发展的根本原因,我国的政体愈发愈劣,不是因为我国的建筑武器不行,而是因为在法制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于是,清末时期的一部分有识之士开始意识到了变法的重要性,纷纷有人士提出师学西方的“君民共主”,“上下一心”的基本主张。因此,西方国家的民主思想才正式开始传入中国。为了响应当时变法的盛大风气,一些进步人士开始实行君主立宪的呼声。这一举动带来了国家变法的必然性,使人们开始接触到西方法律文化。然而,清政府在经历了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失败后,遭受了致命一击,与此同时,国人已深刻地认识到了亡国灭族的危机,国人民族意识才逐渐的觉醒,由此,出现了更多要求从政治法律体系上进行变法维新的声音。因此,出现了维新变法运动,在维新派先进人士的坚持下,清政府随后颁布了《明定国是诏》,意图变法实行君主立宪制。然而仅在维持了百余天便被打压,但是康有为、梁启超等进步有识人士组织学会、办报刊宣传变法、鼓吹民权学说。然而,民主、民权、立宪等这些新时代词语已被家喻户晓,渐渐占据了人们的思想观念。

因此,中国“立宪”即是时势所迫,更是当时社会所需。它的出现不仅响应了社会的号召,更是被人们认为可以解救当时社会中存在的危机。

随着西方国家对我国侵略的变本加厉,清政府的不平等条约的签订逐渐增多,并且对通商口岸的开放也日益增加,中外贸易的加大导致西方国家对我国实施控制。西方国家进行的侵略式的商品输入,使得我国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发生巨大改变。新起的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外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和中外贸易这三方因素打破了中国传统的单一的自然经济格局。新的社会经济关系与阶段关系的出现打破了以往的社会发展形式,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有着新的要求,导致我国内部存在法制变革的新要求。而且,当时的西方国家也要求提出变法,以便日后更好的掠夺我国的经济。而我国有识人士也纷纷主张实业救国,要求保护商业行为、放宽对商业政策等。这些因素加在一起促使清末修律得到了实现,西方文化的侵入成为清末变法的一个根本原因。

二、西方法律影响的途径与方式

(一)西方国家法律文化的影响因素

早在鸦片战争时期,就有有识之士的士大夫开始提倡经世致用,对西方新进文化与文明制度展开深入研究。早先已有一批爱国知识分子开始探索西方文化来拯救民族危机,林则徐则最开始组织翻译了《各国律例》和《四洲志》,成为首位中国近代“开眼看世界”之人。之后魏源在《海国图志》中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想法,出现了一批介绍西方文化的書籍,包括一些法律在内的西方各种知识。然自洋务任动失败后,一些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认识到学习西方法律文化才是富强的根本方法,此时大量的西方法律书籍开始译入,西方法律被国人熟知并开始引用,

(二) 西方传教士对西方法学的传播

在早期阶段,传教士是在中国将西方法学进行传播的主体,清末时期的中国存在大批量的传教士,其进行传教、兴学、出版有关西方法律制度的书籍。

1906年,我国创设了第一个法律学堂“直隶法政学堂”,其是由沈家本主持并设立。之后中国的法学学堂逐渐增多,除了直隶法政学堂外,另外还涌现出北洋法政学堂等,为培养我国优秀法学人才奠定良好基础。法学教育的发展,使法学的教育地位得到提升,使人们对法学的观点得到更新,有效促进了西学东渐的历史发展。

三、清末法制变革的内容

(一)制定《大清现行刑律》

1902年清廷下令对自乾隆以来的《大清律例》进行删节和修改,由修改旧的《大清律例》,来制定新的刑律。经过几年的修改,于1910年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作为一部过渡性法典。这部新刑律的先进性主要表现在:

1.删减繁节,新刑律一共有三十篇,三百八十九条,相比旧刑律减少了四十七条。

2.删掉民事内容。新刑律中关于婚姻、分产、继承、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

3.废除了一些相当残酷的刑罚,笞杖改为罚金;充军改为遣刑、流刑;徒刑酌改为工艺;虚拟死罪改为徒、流等五刑。

4.适用上满汗通行,不管是旗人还是汉人,只要犯了同样的罪,处同样的刑罚。《大清现行刑律》规定:嗣后旗人犯罪一律科断。

5.将禁止同姓逼婚、良贱同婚等不合时宜的规定删除,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比如,妨害国交罪等。

(二)制定了《大清新刑律》

1906年修订法律管开始起草新形刑律,并聘请日本法学博士担任法学顾问。1907年8月,完成了《大清新刑律》的编写。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典,其具有的独立性、半殖民半封建性质,成为中国首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罚典。《大清新刑律》在1911年公布于众,预定宣统五年正式实施。

(三)民事立法上的变革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共五编,三十六章,1569条。但仅仅停留在草案阶段并未正式实施。采取的是德国的法典体系,确立了法理在民事法律中的地位。该草案内容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四)司法制度上的变革

清朝前期,国家行政司法是合二为一的,行政监理司法。之后,随着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思想的侵入,清政府意识到西方各国的宪政运用的如此井然有序,都是因为其司法权是独立的。于是,清政府先后草拟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草案》、《法院编制法》,并且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建立一个专司审判。同时设立地方高级审判庭、地方审判庭、低级审判庭,这些司法体制为中华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四、清末法制变革的特点

新刑律在立法体制上的修改存在仿效西方文化法律体制的形式,又坚持固守了中国传统法制体制。即参考西方国家的法律变革,但又不能脱离“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民情”。这是清朝变法修律的基本特點。

在内容方面,新刑律打破了以往旧律的“诸法合体”的经典模式,将封建法制和西方文化法学的成果渗入其中。并将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引入在内,不仅保留了新刑律中陈旧的法制内容,还渗透了先进的西方法制内容,使保守落后的法制内容与先进的西方法制内容相结合。

新刑律中的总则确定了一系列近代西方的刑法制度合刑法原则。同时建立了近代刑罚制度,分主刑和从刑,并且减少了死刑,减轻了刑罚。大量采用西方法律,促进法律教育的进行。

清末时期的法制变革是清政府在被迫的形式下进行变法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住自己的统治地位。因此,清末变法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的期望和理想,在一定的意义上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民主形式。

五、清末法制变革的历史意义

文化的发展始终是从低级往高级发展的,现代文化于传统文化相比,肯定更具有合理、科学、先进性。在十九世纪中叶后,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西方现代文化不断对中国社会产生影响,然而这些影响并没有怎么动摇传统文化的地位,特别是法律文化的影响。但清末法制的变革却实现了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律文化的转变,促进现代先进的法律文化、法律思想得到广泛传播,日渐被人们所接受,进而取而代之成为现代的主流法律文化。使中国的法律文化同世界的法律文化处于一致,有利于推进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清末法制变革为之后的民国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对至今的法律文化都有着深远的影响。清末法制变革之前,中国一直处于封闭古老的状态,没有接受过外来文化的影响,不了解外国文化的精髓。而法制变革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使国人意识到西方的法制文化和制度值得我们去学习借鉴。这种转变意识无疑具有极大的积极作用,使得清末法制开创了先例,首次吸取采纳西方法律文化为以后的法制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引导。自此后人学习、借鉴、吸取外国法律文化事件数不胜数,对现如今的法制建设依然具有参考与借鉴意义。

通过上文对清末法制变革的研讨,我们发现历史事件不是孤立存在的,任何事件都由着许多的事件一起所导致,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所以,我们认为苏报案事件是清政府进行法制改革的导火线,而戊戌变法运动确定了变法的行动力,西方国家则是重要的外部因素。清末法制变革对我国的现代法制史都有着重大又深远的影响,是一项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的历史事件。“极目中原暮色深,蹉跎负尽百年心”,如今距离清末法制变革已有一百年,这一百年来清末法制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人,人们“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传承其中优秀的文化成果,从而实现如今的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对此,我们更要敢于探索、勇于实践,努力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使中国法学占据世界法学的重要地位。

参考文献:

[1]王人博.中国近代宪政思潮.法律出版社.2003.

[2]梁启超.《变法通义》和《变法通义(续前)//吴松,等点校.《饮冰室文集点校》第1集.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王人博.中国近代宪政思潮.法律出版社.2003.

[3]张晋潘.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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