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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给杭州保姆纵火案的问号是什么?

自我介绍 时间:2023-07-26 08:20:08

个人不是第一批进入火场的。”

此前我们看到的报道是,6月22日5时4分50秒,杭州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综合判定并确认了火灾地址,3分钟内调派力量前往处置。5时11分16秒,辖区中队到达事发现场附近,消防车遇阻后,6名消防员破拆铁门锁后,进入着火建筑底部,消防车掉头从闻潮路大门进入。5时17分,6名消防员进入着火建筑电梯,前往17楼没置进攻起点,利用室内消火栓出水枪至18楼,从开启的保姆房内攻灭火和搜救人员。此时,正门处于关闭状态。5时40分,现场消防员按下消火栓按钮后,发现了室内消火栓压力不足的问题。

从这个报告中我们看不出有什么问题。

辩护律师说,本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通知证人出庭作汪的申请》,其中就包括灭火现场的消防部队指挥员和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员,对于本律师提出的要求38名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庭在2017年11月2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中全部予以驳回,一个都不予准许。

笔者认为,辩护律师的要求并不合理,法庭予以驳回,并没有错。首先这是因为,如果法庭在审理中发现汪据链上有瑕疵,法庭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这不能成为辩护律师要求休庭的理由。另外,这个证据在证据链上所处的地位很低,从被告人作案的动机来看,是蓄意纵火,主观恶性很大,它既不能改变这个案件的性质,也不能改变对罪犯的定性量刑。

四问: “绝不更换辩护人”的声明能阻止审判正常进行吗?

被告人说:我愿意接受死刑。我的辩护律师在之前的工作当中,认真负责。我很感谢他,我相信之后的本案公正审理必须有原辩护律师的参与。我同意我家人的意见,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解除对原辩护律师的委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再委托其他律师。

被告人的坚持显然不会被法庭所接受。

辩护律师退庭的行为已经被法院视为拒绝辩护,因此莫焕晶此时处于无辩护人的状态。人民法院为她另行指派辩护律师,或她自行去找新律师应该说在所难免。如果她拒绝寻找新的律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法院是有权为被告人指派新的辩护律师的。

那么她就只能接受法庭的指派。

而辩护律师则坚持认为, “视为拒绝辩护”和“拒绝辩护”不能等同, “拒绝辩护”只能是他自己,或者莫焕晶作出的决定,所以他仍然是莫焕晶的辩护人。

实际上这件事情已经有了结果,休庭之后,莫的辩护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莫焕晶,但是看守所告诉他,他已经不再是莫焕晶的辩护人了,无法会见。

2018年1月12日,杭州中院更是发布新闻称: 《纵火案保姆愿意接受指派律师辩护》。该文中说:被告人莫焕晶已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故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合议庭成员赴杭州市看守所,将前述事项告知了被告人莫焕晶,并征洵其本人意见。被告人莫焕晶经过考虑后,于1月9日向我院表示,其本人愿意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名法律援助律师继续担任其辩护人。

“6·22杭州保姆莫焕晶纵火案”案情十分清楚,定性十分明确,无论怎样辩护,都不能让其逃脱正义的惩罚。不尊重法律的律师应该受到谴责,不过我们不必太过分地对待这名辩护律师,他在尽职尽责,不过他做得有点过了。可以肯定的是,他的律师职业生涯会蒙上一层阴影。

我们的法治即使对主观恶性很大的重罪罪犯,也要保证让其受到公平的审判,而只有公平的审判,才能证明他的确是坏人、的确是罪人,罪在不赦的罪人!这会彰显中国社会法制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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