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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亟待配套政策

心得体会 时间:2022-04-12 10:11:32

尽快弥补以农民为主体的资金互助合作制度的缺失,通过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联结与传导,才能解决“小生产”与“大金融”的不对称问题,突破改革瓶颈,活跃农村金融,促进农业发展。

农业是基础产业,金融是经济血脉。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在这一系统工程中,培育和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至关重要。各级政府特别是金融当局,对此应给予足够重视和积极扶持。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破解“三农”难题的抓手

新时期30年农村金融改革,从峰回路转到柳暗花明,逐步确立起这样一个理念:农村金融与农业发展共生共存,相互促进。无论农村金融改革的推进,还是“三农”难题的破解,都离不开农民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而新型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是二者有机结合的一个关节点。

突破农村金融改革瓶颈的内生力。

当前农村金融的主要矛盾是农民信贷需求旺盛与金融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供需不对称的根源,在于体制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一方面,由改革的市场化取向所决定,追逐利润最大化、成本最低化、风险最小化,是银行机构无可厚非的准则,银行以此来判断和决定其经营行为。另一方面,由高度分散、兼业经营且无资产抵押条件的小农经济形态所决定,农户的信贷需求一般具有分散化、规模小、周期长、风险高、生产性借贷与生活性借贷无法区分、不易监督等特点。无论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面对分散的农户,均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供给不灵活等问题,因而无法形成竞争性的贷款市场,无法建立可持续的金融供给,以至于商业银行从农村退出。这是农村金融改革的瓶颈所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行政外在推动,显然不足以突破这个瓶颈。必须焕发农村内生力量并与之对接,尽快弥补以农民为主体的资金互助合作制度的缺失,通过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联结与传导,才能解决“小生产”与“大金融”的不对称问题,突破改革瓶颈,活跃农村金融,促进农业发展。

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是形成新的市场主体的纽带。以资金为纽带实现农户经济联合,可依靠规模经营对冲市场风险,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依靠组织内部监督,降低信贷与保险运行成本,从而通过保险转移信贷风险、自然风险,带动信贷投入。新的市场主体的形成,可较好解决农户与银行机构主体不对等、体制不对称问题。

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是国家支农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实施到位的载体。财政支农资金和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转贷给农民,可有效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博弈成本,更好地保证农民的基本信贷需求,进一步完善国家政策扶持“三农”的体制机制。

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是商业银行进村入户的通道。商业银行可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批发贷款,再由其向社员零售服务,解决无法与分散农户进行直接交易的问题,把商业银行规模经营与农户分散需求对接起来。对商业银行而言,降低了交易成本和运行风险;对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而言,获得了资金来源;对农户而言,满足了生产、生活资金的信贷需求,增强了市场获利能力。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上可联结金融机构,下可联结千家万户。通过这一传导机制,各银行机构可实现自身发展目标与支农社会责任的统一,进而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建立起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竞争合作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原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曾形象地称之为“汤水效应”:好比在一桶开水中加入些盐、油和青菜,就成了美味的鲜汤,虽然其主体仍然是水,但因为有了新的成份,就会促使其发生质的变化。

撬动农村生产关系调整的支撑点。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意义不仅在于推动农村金融改革,还体现在促进农村生产关系调整,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我国农村经营体制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散且多为兼业经营的农户作为市场主体,处于弱势地位,既无法直接加入大公司的经营序列,也无力进入大市场参与产品销售的竞争。因此,近年来政府大力倡导并致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于2006年10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但是必须注意到,世界各国农民合作社的实践表明,合作经济与合作金融是一对孪生兄弟,不能孤立存在。经济形态决定金融形态,金融形态同样影响经济形态。离开相应的合作金融制度支持,合作经济无从发展。只有以资金制度作为联结纽带,才能真正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形成具有中介功能、载体功能和服务功能的专业合作组织,提高谈判地位,提高抵御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和技术风险能力,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以这种方式推进农村经营体制机制的完善和创新,较之土地制度变迁等方式,更适合中国国情,更易于被农民理解和接受,更利于现代农业制度的构建。如果说市场法则是撬动农村生产关系调整的杠杆,新型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则是最为恰当的一个支撑点。

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助推器。

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将对整个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产生积极促进作用。依托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可以使资金回流农村,畅通农村经济体的血脉,并以资金流带动信息流、人才流、物流,使各种要素资源快速有效整合,形成良性循环,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实现规模效益,保障农民增收。同时,农民参与金融合作、经济合作组织的建设和运行过程,可以在分工协作、组织管理、科技应用、市场营销、对外交往以及民主决策等方面直接得到全面锻炼,增强市场意识、金融意识、合作意识、科技意识,提高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从而降低乡村治理成本,推进基层民主进程,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加快文明和谐新农村建设步伐。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重构:从农村信用社到资金互助社

循着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演变轨迹,可以看到农村信用社渐行渐远的背影,听到资金互助社不无犹疑的足音。

农村信用社:尴尬的嬗变与合作的终结。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信用社曾一度兴盛,对合作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后来由于认识和实践上的误区,合作原则趋于异化。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合作化运动中,信用社的产权基础被摧毁,合作化运动扭曲演变成集体化运动。此后,随着公有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的集体性质也被否定,逐步转变为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始于80年代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提出要恢复其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但仍然将信用社的功能定位于对国家银行功能的拾遗补缺,没有涉及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也没有体现主要面向社员发挥合作中介的特色,因而没能走上真正信用合作的发展轨道。1996年全国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后,改革的重点调整为将其由官办改造成农民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成员服务的合作制金融组织,但积重难返,终无起色。始于2003年的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将改革方向确定为多元化,强调要按照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方式来进行。2006年中央银行进一步明确,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要坚持商业化改革道路。

农村信用社改革最终没有完成合作制改造任务,不得不放弃合作制而选择公司制的商业化改革道路,是有其内在必然性的。首先,产权关系模糊化。农村信用社在曲折的发展历史中,产权机制方面累积了不少症结,其产权制度及相应的法律关系异常模糊,甚至是矛盾的。其次,经营管理行政化。按照规范的合作制原则,信用社应由民主选举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负责管理。但事实上多数没有建立“三会”组织,有的虽然建立了但形同虚设。农村信用社长期由农业银行领导,脱钩后实质上由地方政府控制。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政府主导型金融模式下,农民一般把信用社看作独立实体而非合作组织,国家也将其视为类似国有金融机构的实体。再次,行为目标混合化。农村信用社一直承担着一种半商业、半政策性的任务,商业目标与政策使命自相矛盾、难以得兼。行政干预加之经营不善,使不良贷款比例一度高达50%左右,全国农村信用社净资产总额在新一轮改革前是负数,早已处于不可持续状态。从产权关系、管理体制到资产质量,“合作”之名早已与实不符,难以给重建合作制找到一个新的起点。另外,需要反思的是,尽管后来曾试图将农村信用社导向合作制,但没有与培育合作经济统筹考虑,而是一味就金融论金融改革,结果农户经济依然是小农经济而非合作经济,造成了合作制金融的经济土壤缺失,最后不得不终结了有名无实的“合作”。

资金互助社:悄然兴起与无奈的困境。

几乎在农村信用社放弃合作制走上商业化改革道路的同时,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运而生、悄然兴起。面对贷款资格要求高、手续繁杂、贷款难的现实,弱小农户无力与商业金融资本博弈,于是在2004年中央1号文件“允许多种所有制农村金融”的政策引导下,开始了资金互助合作的大胆尝试。尽管其组织规模不是很大,但它们提供了新型农民合作金融的制度样本。200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同年年底金融监管部门宣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准入政策,2007年1月22日颁布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民群众创造热情竞相迸发,资金互助社在各地农村落地生根。

农村资金互助社被农民朋友形象地称为“自己的银行”、“家门口的银行”。作为由农民自愿入股组建的合作金融机构,资金门槛低,贷款更方便,而且社员之间彼此了解偿还能力,大大降低了风险。它不仅能为农户应急解难,还能抑制长期存在的地下钱庄,防范高利贷运作对农村稳定的不利影响。不少资金互助社与农村专业合作社相融合,以资金合作促进了生产和购销领域的联合。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功实践,标志着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真正回归,表明了引导农民走合作金融之路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新生事物,处于探索阶段,尽管势头良好,但面临诸多难题,其中最大的难题是资金来源不足。从一些地方的情况看,由于受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所限,存款量较小,其他融资渠道又不够畅通,因此无法满足农户的贷款需求,可能因现金存量不足引发支付风险,甚至退股挤兑,恶性循环,导致关门停业。融资难已成为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两块:一是内部筹集,即吸收社员存款;二是外部融入,主要是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目前绝大多数农村资金互助社属需求主导型,也就是说,有贷款需求的社员所占比例很高,总体上贷款需求额大于社员存款额。这是由广大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同时,农村资金互助社存款利率没有体现风险溢价,相对于以国家信用为背景的银行机构存款保障机制而言,互助社仅以其法人财产作为存款支付保证,在执行相同利率条件下,按照理性选择,社员一般不会将大额款项存入互助社。另外,缺少银行机构融资支持,互助社预期支付能力不确定,这对存款人来讲,如不能及时支取存款,意味着错失商机;对于互助社而言,则面临运营成本和支付风险的双重压力,如存款上升而不能充分运用则会抬高运营成本,如运用出去则存在流动性支付风险。上述是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来源不足的内在原因,同时也说明,在符合审慎监管要求条件下,农村资金互助社必须向银行机构融入资金,才能满足贷款需求,吸引更多存款,实现良性循环。

按照《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向银行机构融入资金也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一项基本业务。但由于目前还没有相关配套政策,这项业务还无法开展。比如,互助社无法取得支农再贷款,因为目前中央银行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政策;无法取得政策性银行批发贷款或转贷款,因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粮棉油收购贷款和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要贷款对象,还没有将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贷款支持主体;商业银行有的虽有合作意向,但没有上级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融资规定办法,无法操作实施。贷款需求主导的特点与融资政策不配套的现实交互作用,造成了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困难,制约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

现实路径选择:以宏观政策调整促进微观组织制度创新

扶持合作社发展是国家的责任,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实现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重构,需要把政府外在推动力与农村内生力对接起来,把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与必要的扶持引导结合起来,以宏观政策调整促进微观组织制度创新。

农村信用社既已无“合作”之实,且已无合作制改造之可能,就要按照既定的商业化改革方向,加快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步伐。鉴于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且不良资产成因复杂,国家应正视现实,通过有条件地继续发放低价再贷款、使用中央银行的票据等办法,综合采取连续的激励机制,帮助和促使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提高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向良性方向发展。同时,要严格监管,坚决取缔坏的金融机构,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民自主创造与国家政策引导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代表了合作制金融发展的方向,实至名归,前景广阔。政府特别是金融当局要针对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困难,制定并落实配套的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引导扶持农村资金互助社健康持续发展。

拓宽资金融入渠道。

其一,中央银行要发挥货币政策的引导与支持作用,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支农再贷款,原则上可按照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净额的5倍至6倍进行授信,用于周转使用。其二,要督促农业发展银行将农村资金互助社列为贷款对象,增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科目,发放政策性支农贷款。其三,要明确各商业银行支农责任,坚持信用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建立商业银行批发经营与农村资金互助社零售服务互惠机制,要求商业银行将农村社区存款按一定比例返还农村,并通过资金互助社向社区农户发放贷款。其四,财政要按照承担基础设施、分担农业风险原则,将农业开发资金、贴息贷款、无偿扶持资金法定安排给农村资金互助社,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跑冒滴漏,调动农民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

降低有关规制门槛。

其一,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差别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利率政策。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成员内部信用,存贷款利率不会构成对外部市场的冲击。可考虑对农村资金互助社5年内免缴存款准备金,存贷款利率定价权由其自主掌握。这样可使社员直接受益,也可体现互助社与其他银行机构的风险溢价。其二,允许农村资金互助社拓宽业务范围。比如条件成熟时,允许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展信托业务,以利于加速城市资金回流农村。其三,放宽农村社区信用担保组织准入门槛,并给予农村资金互助社对内部社员担保权利。其四,免征农村资金互助社税金,免收金融监管费用。

切实搞好组织引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切实提高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地位与作用的认识。要做好整体规划,分步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试点,适时逐步推开。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符合资金互助社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各地进行多样性探索。要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注重用经济办法引导农户自主走资金互助合作之路,防止下任务、定指标式的行政推动。要指导农村资金互助社完善内部治理,搞好人员培训,解决初创时期组织和制度成本负担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审慎监管要求,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持续、动态监管,根据其资本充足和资产风险状况,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保证农村资金互助社沿着健康的轨道快速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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