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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电监管领域的法律真空

年终工作报告 时间:2021-07-04 10:25:07

zoޛ)j馟m5m5iv^5m5]}zowm8m5xiM7o?}:MuH�@6]h'-}}}M}_ii|ivi]?饨ky个人座谈,填填调查表,有的地方还存在走过场的现象,这样就不能通过法定程序听到反对的声音,环评报告缺少否定性意见。

如果没有公众监督,或者监督不到位,则会导致信息不透明,核电更加神秘,一旦出现风吹草动,公众对于核电的恐慌程度势必急剧上升,以至于经常演变成群体事件、暴力事件,大大增加了社会成本。比如日本福岛核电事故后,在我国却出现了“抢盐潮”,美国上演了抢购碘片的风潮;在我国某些核电选址区域,出现了群众集体堵路、上访事件。

消除核恐慌、促进核电健康发展,必须立法保证公开的信息披露和深层次的公众监督。建议在核电站所在地成立核电安全监督委员会,独立于当地政府和核电企业,属于群众团体性质,委员会监督经费由政府和核电企业二八比例分摊,组成人员可以包括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公众代表以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等等,但当地普通公众代表名额必须占70%以上。监督形式包括定期查看运行数据、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走访周边群众、调阅历史档案、媒体合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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