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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诉讼在中国实施的土壤及其障碍

年终工作报告 时间:2022-03-24 11:14:56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权利意识提高,对于宪法诉讼这一直以来的制度追求意识越来越强,而我国自从近代西学为用后,西方思想的传播也为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土壤基础。但是,在当前社会价值观和政治制度下,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仍然有一定的阻碍,如传统儒家文化中的保守思想与西方人本主义的冲突等等。

关键词:宪法诉讼;三权分立;儒家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3-0076-02

一般从逻辑上讲有宪法必然有宪法诉讼。前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佛塔斯曾说:“宪法程序是我们文明社会的核心良心和灵魂”。举世公认宪法诉讼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被正式确立下来最早开始于美国,而其起因是1803年在美国发生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时任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在联邦宪法没有明确授予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权的情况下,以其明锐的政治天才和法律素养对美国的三权分立原则尤其是法院、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作了一次创造性的定义,从此在人类宪政史上开创了宪法诉讼之先河。

宪法诉讼是指“宪法审判机关适用司法或准司法程序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维护宪政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整套程序与制度”。宪法诉讼应同时具备五个要件。首先,是原告认为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而且已经穷尽了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宪法救济。其次,被告应是公权力主体,而不能是私权利主体。再次,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应是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因此说,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的区别在于宪法诉讼应该是由专门法院进行的一种比较专业诉讼,而违宪审查的主体与开展形式则更为宽泛,还有,宪法诉讼与司法审查的区别在于,作为行政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显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诉讼活动。

一、物质土壤:经济的新发展和市场化水平的提高

去年,我国的GDP成功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物质生活内容得到极大丰富。与之相应的后果是,各个市场主体的自主性、独立性和规则性思维得到较大发展,政企分离基本得以完成。反观计划经济时代,当时的宪法和法律的作用是为政府使用行政权力推动整个经济运行而服务的,使之成为实行行政权力的手段和工具,而行政权力却不受法律的约束。同时计划经济所侧重的是个体的公民和集体的企业对行政权力的服從,从而使行政权力有意无意地摆脱了公民权利的制约和反控,形成了以权力吸收权利的权力本位。江平教授认为,计划经济是人治的最好土壤,可以说,计划经济内在、本能地要求人治。这与宪政要求建立有限政府和弘扬法治的精神格格不入。所以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建立宪法诉讼的土壤。随着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个市场主体的自主性要求越来越宽泛,所要求的经济权利越来越多,这一状况发展到一定程度,市场主体对国家权力加以制约的愿望就会越来越强烈,在当今市场经济逐渐走向成熟的中国,市场主体也有能力制约国家权力。数十年来,中国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转变,政府部门在生产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渐减小,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这些都为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文化土壤:传统文化和近现代思潮的混合作用

根据《牛津大辞典》的定义,文化是人类生活的反映,活动的记录,历史的沉积,是人们对生活的需要和要求、理想和愿望,是人们的高级精神生活。是人们认识自然,思考自己,是人精神得以承托的框架。文化包含了一定的思想和理论,是人们对伦理、道德和秩序的认定与遵循,是人们生活生存的方式方法与准则。思想和理论是文化的核心、灵魂,没有思想和理论的文化是不存在的。任何一种文化都包含有一种思想和理论,生存的方式和方法。需要是现实,理想是向往,愿望是想得到的,要求是必须做到的。从西方的宪政发展史来看,西方宪政发端于或者说生根于西方传统文化,乃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不可否认的是,宪政制度本身就是西方历史长期演进的一种复杂文化形态,体现着西方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观念,贯穿了它们对人民主、法治、自由、平等等普世价值和准则的体验和理解。

笔者认为,中国目前具备实施宪法诉讼的土壤,尤其是自清代和民国以来的宪法和法律现代化的启动,使得民众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宪法诉讼制度的确立开始产生了思想基础。清政府的闭关锁国政策,最终招来了西方列强的炮舰。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近代的宪政迈出了第一步。虽然这第一步有些蹒跚甚至走错步伐,但从清末以来中国陆续制定了多部宪法性法律或者文件,如《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等等,立宪的成果不可谓不丰富,宪政的步伐不可谓不积极。这种文化历经中国人民一百多年的探索和努力,已经从单纯的中体西用、以夷制夷的思维中解放出来,认识到宪法只是宪政的基础,但不管宪法多完善多科学,终究不是宪政。

三、政治土壤: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事业中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今年三月,胡锦涛在一次重要会议上指出,推进依法行政,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依法行政作为保证“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的重大举措,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深入研究解决依法行政面临的突出问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良好法治环境。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这些说明,从中央到地方,从高层到各级领导层,都已经具备了实行宪法诉讼的政治土壤。

所以说,在中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必须满足前述条件,但目前的实际情况中,要满足前述条件,还存在以下一些障碍。

第一,依照现有宪法、法律及相关政治制度很难说有实施宪法诉讼的条件,根据宪法的规定,法律的制定权、修改权及解释权皆属于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院找不到进行宪法诉讼的最高授权,因为宪法诉讼必然涉及对立法行为的审查。

第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领导人的指导思想对于国家政治制度的构建作用容易为我们所忽视,实际上具有很高的效力。众所周知,我国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对于西方的行政、立法、司法的权力三分法历来排斥,每次提到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就与我们长期的领导人指导思想相冲突。然而我国的这种指导思想却与著名思想家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有几分相似之处,卢梭强调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强调公共意志(generalwill)至高无上。许崇德教授在谈到1954年宪法起草的过程中,明确拒绝适用“司法”一词,这表明了我们国家的领导人对权力三分法历来是排斥的。

第三,从我国的政治文化传统角度来说,对于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也有诸多不利因素。首先,我国儒家文化传统历来强调非讼和贱讼,诉讼作为一种对抗性的事物,历来为重视“以和为贵”的中华民族所不喜。而宪法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它的主体对抗性也是毋庸置疑的,司法機关对立法机关的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必然引起立法部门与司法部门间的对抗,而且采取诉讼的形式,更加加重了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对抗性。

目前我国政治生活秩序已相对稳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基本形成,而且正在朝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迈进,因此时下当务之急应该是推动给宪法“减肥”,提高法律乃至权利意义的宪法完善,也只有这样的宪法才能真正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只有这样的宪法才能进一步巩固现有的政治秩序。

第四,礼法合一的伦理法传统长期存在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自然法精神的缺失与礼法合一的伦理法导致了权利意识的极度淡漠,这是建立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法律文化方面的最大障碍。时至今日我们仍然从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准则看到这些思想的遗留,由此可见中国伦理法的传统与西方自然法所张扬的平等自由和人权理念是格格不入的,而这些却又恰恰是宪法诉讼所不可或缺的基础。无疑,权利意识难以逾越制度的障碍是使我国宪法诉讼制度建立陷入了十分尴尬的境地的主要因素之一。

人民的立法权不是绝对的,而是应该受制于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但民主集中制理论却排斥了这一定论。另外,效仿美国模式将违宪审查权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由于我国不是实行严格的分权制,而在实行全国人民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框架内进行不通。我国立法机关不仅在实质上不受任何限制,因此设立任何独立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机构能从根本制约目前的尴尬境遇。现行宪法,特别是《宪法》所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即是立法者自己充当自己立法的法官,这与“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法治原则相矛盾和冲突。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法律或法规作合宪性审查,那么在当前价值观念下又会违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从而又使法院的做法丧失合宪性,这将无异于推翻现行宪法的基本架构。因而在是否设立违宪审查制度这个问题上,我们所面临的不是一个技术性决策,而是一个困扰国人已久的政治问题和价值观问题。

总而言之,宪法诉讼不仅可以制约权力以张扬权利,而且也能将宪法所确认的应然权力转化为宪政实践中的实然权利,同时,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也只能在诉讼中展现,这就需要有一套良好的宪法诉讼机制来保障,从而来满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任意侵犯以及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要求。

如果说我们已习惯于“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的说法,那么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命运可以用这样的习惯话语来形容,但是不管前进中的困难与曲折有多少大山,它们终究遮不住大江东流。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逐步扩大乃至取消受案范围的限制的趋势,最终将为我国宪法诉讼从理论层面过渡到操作层面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江平.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思考[J].中国法学,1993,(1).

[3]陈雄.论诉讼中的中国宪法适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2).

[4]洪世宏.无所谓合不合宪法——论民主集中制与违宪审查制的矛盾及解决[J].中外法学,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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