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工作报告网!

论我国劳动法理念的发展路径

年终工作报告 时间:2022-04-11 10:11:37

摘 要:劳动法理念是劳动立法的基础和支撑。本文通过总结各个阶段的劳动法理念,意在梳理我国劳动法理念的发展路径,并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对我国劳动法的理念发展提出新的思考。

关键词:劳动法;理念;发展路径;市场经济

一、引论

崇尚法律的理念或者说法治精神,是支持法治的精神力量。这个力量对于法治的实现是如此重要,缺乏这样的精神,法治就缺少了最重要的文化基础。劳动法理念之于劳动法就起到了这样基础和支撑的作用。[1]劳动法的产生,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工群体的利益要求和基本权利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保护。而作为劳动法的基础,我国劳动法的现代化也离不开相关劳动法理念的支持。

二、我国劳动法理念的发展路径

(一)1949年以前我国的劳动法理念

我国劳动法出现于20世纪初,这一时期我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工人运动不断兴起,劳动法也随之萌芽和发展起来。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为了缓和矛盾,于1923年3月29日公布了《暂行工厂通则》,这也是我国最早的劳动立法。1927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建立后,为了维护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反动统治,维护地主阶级、买办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愚弄、欺骗、麻痹无产阶级,在采用暴力残酷镇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运动的同时,也制定了一些劳动法规。综上,我国早期的劳动法律法规都是反动统治阶级为了维持其反动统治而以工人阶级利益为牺牲品的产物,其立法理念主要是为了暂时缓和阶级矛盾而蒙骗广大劳工。因此1949年之前的劳动法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理念上都未充分关注和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

(二)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劳动法理念(1949年10月-1978年)

建国后,为了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活,当时实行计划经济模式。在此模式下,不管是企业中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还是农村的农民都是国家统筹安排的对象,国家为每一个人安排职业、就业单位等。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用人单位(国家)与劳动者之间的依附关系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双方没有协商,没有互动,只有由上至下的单向命令,用人单位也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合同,双方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只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这一时期,单一的国家干预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理念,劳资自治意识薄弱,劳资谈判自由根本无从谈起。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劳动法理念(1978年至今)

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促使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发展变化。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逐步推行市场经济,生产资料已不再由国家单一占有,经济上主要实行市场竞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应运而生,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劳动者无法或者是可以不再局限于某个企业,经济发展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空间。当劳动者有权有条件选择自己劳动力出让的对象时,用人单位已无法用以往的行政管理方式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双方呈现出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关系。

然而,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劳动者相对于拥有强大经济能力的用人单位而言,往往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所能做的只是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和要求全面接受抑或彻底拒绝,这就是所谓的"劳动关系附合化"。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来讲,这种明显的强弱对比及由此导致的利益偏向和贫富悬殊严重影响了社会生活的稳定。国家作为社会的调解器必须予以回应,也就是对处于强势地位的单位的能力予以限制,而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个人加强保护。正如我国学者认为资本和劳动的矛盾是法的效益性(效率)和法的公理性(公平)之间的冲突。在劳动法的各价值中,法的公理性高于法的效益性。向劳动倾斜、限制资本是扶助弱者的匡扶正义之举。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虽然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促进经济发展"是劳动法的宗旨之一,但是在该法的具体条文中却很难找到支撑这一目标的相关规定,可以说促进经济发展在我国劳动法中仅仅是一句宣言性的口号,保障劳动者权益在我国成为一个孤立存在与经济无关的社会性目标。这一时期,奉行绝对的平等主义,对劳动者实行倾斜性的保护成为主要的劳动法理念。

三、对我国劳动法理念发展路径的新思考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法的理念也应随之不断发展。

(一)以科学的平等观修正绝对的平等主义

平等是指每个人都有同样不可侵犯的权利,可以要求拥有所有人平等享有的适当基本自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绝对的毫无差别。社会共同生活使制度性差异和其他角度差异不可避免。强行使某些不平等变为平等,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的体现。如果均等分配社会物品将会使得益最少者的处境更糟。所以应该允许在收入、财产、权限和责任上不平等的存在,而对于劳动法对劳动者的的倾斜保护要有一个清醒和理智的认知。正如有些学者已经指出的:"强调劳动法和劳动权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虽并不为错,但在当代,过分地或者仅仅强调劳动法与劳动权的这一机能既不妥当也不明智。只是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常常处于不利的弱者地位,劳动法才对其进行重点保护,重点保护的目的是追求劳资双方地位平等和利益均衡,决不是以牺牲资本的利益单方面追求劳动者的利益。否则劳动法的调整就会矫枉过正,重点保护也失去了平等、公平的正义基础。劳动权的机能不仅在于倾斜性保护,同时也在于对利益共同体的各方利益进行平衡协调。倾斜保护是手段,平衡协调是目的。"[2]

(二)以劳动自由与劳资自治理念修正传统的行政干预理念

以劳动自由和劳资自治理念修正行政干预理念有两层含义:第一,劳动自由、劳资自治理念是对我国单一行政干预劳动关系理念的补充。是国家干预与劳动自劳资自治的理念并行,而不是将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理念全盘抛弃。当前,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全面发展时期,更多地提倡劳动自由和劳资自治,逐步减少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干预,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劳动运行规则的要求。第二,我们还必须对现有的国家干预理念进行完善。既要防止因干预过度遏制了资本于不利经济发展,又要避免因干预缺位使劳动权落空,对劳动者不利。

(三)经济发展与人权保障并重理念

这一理念,事实上是对科学的平等观理念的发展。国际劳工组织早在其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第一条就明确提出了劳工不是商品(labor is not a commodity)的理念。这一理念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人权的保护。劳动力具有的经济性特征和人身性特征决定市场经济劳动法既是经济发展促进法又是劳动者权利保护法。劳动法应当肩负促进经济和保障劳权的双重使命,鉴于劳动力的经济要素,我国劳动法应当以促进经济理念补充传统的单纯保障劳动权理念。使得劳动法不仅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还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李步云.法理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384.

[2]冯彦君.劳动权的多重意蕴[J].当代法学2004,2:44.

[3]贾俊玲.劳动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4]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秦国荣.法律衡平与劳权保障:现代劳动法的价值理念及其实现(一)[J].三江学院学报.2006,6.

[6]韩桂君.修改《劳动法》若干问题研究--从基本理念和具体制度层面分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3.

[7]丁权赋、李晓玲.论现代劳动法的基本理念[J].韶关学院学报.2004,8.

[8]王倩."实际劳动权"的理念塑造与现实作用[J].时代法学.2012,10.

[9]冯彦君.当代劳动法的理念:体面生存与和谐发展[N].光明日报,2011-11-11.

作者简介:王雅静(1989-),女,内蒙古赤峰人,兰州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劳动法。

推荐访问:劳动法 路径 理念 论我国 发展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