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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应如何劝教生活方式

医院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1-07-24 10:25:19

摘要 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存在着中立的自由主义和国家完善主义之间的论争。按照对二者差异的粗线条的描述,我们可能都认为完善论是正确的,并认为儒家思想也是一种完善论。但是,国家完善论仍然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本文集中考察自由主义和完善论在其相互论争时所忽视的一个维度。在自由主义有关国家对于公民关涉他人的行为方面是否该有所作为的问题上,完善论没有异议。自由主义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是有问题的,正是在这一问题上,儒学作为一种国家完善论可以作出最独特的贡献。

关键词 自由主义 国家完善论 儒家思想 生活方式

【作者简介】

黄勇,美国宾州库兹城大学哲学系教授,哥伦比亚大学新儒学讨论班共同主任和美国宗教学会儒学传统组共同主任,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紫江讲座教授。

研究方向:政治哲学、伦理学、宗教哲学、中西比较哲学。

主要著作:《Religious Goodness and Political Rightness》、《全球化时代的伦理》、《全球化时代的宗教》、《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等。

安靖如(Steve Angle)在《圣:宋明理学的当代意义》(Sagehood: The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of Neo-Confucian Philosophy)一书的最后一部分的最后一章,忠实于该书副标题的精神,呈现了儒家思想与当代政治哲学的对话,特别是关于自由主义的中立性(liberal neutrality)和国家完善论(state perfectionism)之间的论争(Angle, 2009: Ch. 11)。自由主义认为,由于公民对于什么是好的生活方式,特别是其只影响自己(self-regarding)而不影响他人(other-regarding)的方面,具有很不相同的看法,国家对于这些不同的看法应该保持中立;完善论则主张,对于公民认为是好的生活方式,应该区分哪些是有效的因而是真正好的生活方式,而哪些是无效的因而并不是好的生活方式,并进而推动前者而阻止后者 。完善论与自由主义的分歧之处在于,对于公民只涉及其自身的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国家是否应该保持中立。但在国家对于公民之关涉他人(other-regarding)的行为方面是否该有所作为的问题上,完善论并没有质疑自由主义的看法。本文将证明,自由主义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是有问题的,而且,正是在这一问题上,儒学作为一种国家完善论可以作出最独特的贡献。不过,在这之前有必要对自由主义的中立性概念和国家完善论做出比安靖如在其著作中所作的略微详细的说明,以便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这两种立场各自的问题。

古典自由主义的中立性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是自由主义中立性概念最有影响力的阐释者之一。虽然还没有使用“中立性”一词,但他在《正义论》中已经提出了中立性观念。在罗尔斯看来,原初状态之下负责选择支配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的人,知道他们(可能)“有某些道德和宗教利益以及他们不能危及的其他文化目标……他们具有不同的关于善的观念……他们甚至没有某种共同的关于何谓完善的标准,以作为原则来指导其在不同的体制之间作出选择。承认有任何这样的标准,实际上等于接受了某种不可取的原则,它可能导致宗教自由权或其它自由权之某种削弱,甚至导致一个人追求其各种精神目标的自由之完全丧失”(Rawls, 1999: 288)。罗尔斯于此强调,和我们假定每个理性的人都需要的权利、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等基本善(primary goods)不同,这种关于善的道德和宗教的观念并不为所有人所共享。这一点构成了对它们保持政治中立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罗尔斯在后期著作中指出,“包罗万象的宗教或哲学理论规定了相应的关于意义、价值和生活旨趣的看法,所有这些看法都不会得到公民的普遍承认。因此,通过基本制度来追求其中的任何一种看法都将导致政治社会的宗派性”(Pawls, 1993:180)。

当然,罗尔斯在此强调的是,对于有关善的包罗万象的宗教和形而上学概念,国家要保持政治上的中立。我们已经看到,这一点温和完善论者并无异议,因为他们并不认为国家应当弘扬某种或某些特定类型的宗教(或反宗教)理论。然而,罗尔斯的讨论对我们所关心的问题也不无裨益,因为它告诉我们:一方面,此种宗教的和形而上学的学说常常影响我们对于生命之意义、价值和旨趣的看法,而完善论者认为对于这些看法国家不应当保持中立;另一方面,国家对于此种学说之所以应当保持中立,那是因为即使合情合理的人所持有的此种学说往往相差甚远乃至互不兼容,这一现象在当代社会尤为明显。因此,如果国家把会影响到每个社会成员的政治正义原则建基于它所偏好的某种宗教或形而上学的学说上,那么,由于只有一部分社会成员持这种学说,那些持不同学说的人的自由便会遭到限制。另一位自由主义者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从平等观念出发解释了国家为什么要对公民之好生活观念保持中立:对于什么是好生活,“既然一个社会的公民持不同的观念,那么,如果政府对这些观念厚此薄彼,则它并没有平等对待这些观念——无论厚此薄彼的原因是官员认为某种观念具有本质上的优越性,还是某种观念被人数更多或力量更强的群体所拥有”(Dworkin 1985:191)。

由此看来,国家对于好生活的观念应持中立态度的原因在于,它的成员无法形成统一的标准来判断何种观念有效何种观念无效。谢尔表达了自己的困惑: “这些思想家(政治自由主义者)虽然对我们达成关于正义和公正的普适结论的能力依然充满信心,但对达成关于善或价值的合理结论的前景却悲观得多。在他们看来,可以指望理性告诉我们按照道德义务人应当做什么,可以指望理性告诉我们如何过上最好的生活, 这二者之间存在着某种重要的不对称性”(Sher, 1997: ix)。谢尔认为,社会成员也可能在正义观念上意见分歧,但自由主义者却坚信我们能够就此达成一致。倘若如此,那么,关于好生活的观念,即便目前我们还是彼此意见分歧,为什么自由主义者就认为我们不能够达成一致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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