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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1947年湖南的瘟疫灾害及其救济

医院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1-08-05 10:12:19

作者简介:刘蓉芳(1989— ),女,湖南邵阳人,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近代史。

摘 要:抗日战争结束后的中国瘟疫普遍流行。本文选取瘟疫最严重的湖南为典型个案分析,对政府及社会之反应及其救济特点各方面进行初步探讨。在救济中,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关键词:湖南;瘟疫;救济;合作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2)01-040-02

一、战后湖南瘟疫概况

民国时期,中国天灾人祸频发,在其存续的28年间(1912—1949)发生死亡万人以上的巨灾达75次,其中重大疫灾18次。1947年湖南零陵的疟疾导致“死亡人数高达3万”[1],即为重大疫灾之一。其实,从1945年到1948年,湖南大部分县市疫灾肆虐,其概况见下表:

表1:湖南省1944-1948年主要传染病流行县市数[2]

年份天花霍乱白喉麻疹猩红热脑膜炎伤寒痢疾斑疹伤寒回归热疟疾

19458224316671570

19462543199185974193876

19479401816305474223275

19481341131328744675

在这次瘟疫中,多种疾病同时爆发,感染人数多,死亡率高。瘟疫所带来的人口损失几乎可以与战争本身相匹敌。“零陵、祁阳等县,疟疾盛行,死者日以千计”[3],由此可见瘟疫的肆虐程度。

二、政府及社会之反应

面对如此严重的瘟疫,政府的卫生、救济机构,新建的善后救济总署,各社会慈善机构,人民团体都作出了积极地反应。

(一)民国政府的卫生医疗机构及其救济

抗战前夕,湖南已初步建立起卫生行政、卫生事业组织体系。而经费方面,国际支助则是此次救济的主要组成部分。1943年成立的 “联合国救济善后总署”把“医药卫生”列为重要的工作之一。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设湖南分署(以下简称行总湖南分署),其卫生业务于1945年11月起开始进行,它强调:“本署为尊重各省县卫生行政系统之完整起见,自居从旁协助地位,不付代办之责。”“为求灾区医药救济之迅速达到,故注重扶助固有医院,俾得恢复,易收实效。”“对于各县医疗防疫等项经常工作,本署补助必须药材,概不派员参加工作”。[4]以这种方式,在战后湖南的救济中,原有的政府卫生医疗机构与湖南分署相互配合,完成了大量的工作。

第一,医疗机构的恢复、新建及其救济工作。抗战期间,频繁的战乱严重破坏了原有的卫生体系,沦陷区“各县卫生机构,多因辗转迁移,或匆促避难,设备相毁,人员离散,工作无形停顿。”[5]抗战胜利后,分署向全省原有的二十六所医院配拨房屋修建费一亿四千一百二十万元及建筑物资,并协助湖南省政府在收复区设省立医院五所,结核防治院一所,妇婴保健院一所,国立湘雅医院附属医院一所,县公医院一所;协助修复各县卫生院,并于院中设立免费病床。此外,分署还向各医院配发整套的医疗设备以使其正常运转。到1946年初,“全省七十八县市卫生院,业已全部复员。”[6]大部分的省属卫生机关“均已迅速复员,展开工作。”[7]

按照总署的规定,“接受善后救济卫生器材供应或经费补助之医院,必须以病床总额之五分之二以上划定为普通病床,五分之一以上为免费病床,其每日门诊之完全免费人数,不能少于全日门诊人数总数三分之一。”“凡系本署配发药品,在教会医院除血浆及盘尼西林应完全免费供应外,其余药品准以总数二分之一酌收费用,二分之一应免费使用,在省立医院、卫生院等一律免费,此外本署并补助各医院收治难民。”[8]通过这种合作方式,大批的患病人群得到了救济分署和卫生机构的联合救治。

如果没有湖南分署的协助,这些在战火中受到重创的医院必然要花费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够恢复,而新设医院更是难以完成,这势必会大大影响民国政府医疗机构的效率,因而,通过帮助恢复、新建医疗机构的办法,分署不仅推进了湖南医疗救济的发展,也对卫生防疫事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二,设置专门的防疫机构。为了弥补战后各级卫生机构的不足,省卫生处设立省医疗防疫总队,总队下有七个分队,派驻各地进行防疫工作。后又鉴于长沙、衡阳因地处津要,战后人口猛增且流动性极大,疫病传播的情况较为严重,“省卫生处为集中长衡两市防疫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制止疫病猖狂起见,特于组设长、衡两市防疫联合办事处,派专家主持,事权统一,力量集中”[9],起到了一定的成效。长沙、衡阳两地的公私立医院的病房及床位有限,而患者的增多,也使得其更趋紧张,难以控制疫情。“省卫生处商得湖南救济分署同意,呈准行总拨助物资,建筑长衡两市隔离病院各一所。对于传染病患者的救治与隔离及减少疫病辗转传播的机会,收了很大的效果。”[10]此外,为防止临近各省县疫病传入湖南,控制疫病的传播。省卫生处在宜章、零陵、茶陵、醴陵、晃县、岳阳、津市、常德、邵阳、沅陵等十县市设立了交通检疫站,实行交通检疫,并进行强迫预防注射。

第三,为加强民众的免疫力,普遍注射疫苗。分署协助各卫生机构普遍实行防疫注射和牛痘接种。仅在1946年,分署先后配发“本区公立及教会立之医院,及县卫生院,计霍乱疫苗615300公撮,伤寒疫苗1038800公撮,二者可供注射1654100人,牛痘疫苗发出1040980支,(每支接种三人)约可接种3122940人。”[11]

第四,注重公共卫生,减少疫病隐患。在1946年6月吴景超访问湖南分署时,卫生组主任李启盘介绍其防疫工作谈到,分署为灭虫,“曾以DDT两百零五桶,分配于各交通据点,对于过境人民及贫民住宅,加以灭虫处置。”[12]并“于交通要道及公共场所,成立注射站;汲水码头设立饮水消毒队。”[13]还将总署分配给湖南的饮水清洁器分设于常德、衡阳、醴陵、邵阳、长沙等处。这些举措,无疑对瘟疫的蔓延起到了极强的抑制作用。

此外,省卫生处还在公共卫生教育和培训医药卫生人才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鉴于民众的卫生防疫观念淡漠,“省卫生处经常印制各种卫生书报、卫生标语,分发各级卫生机关,仿制张贴,并分送各级学校,广为宣传,并商借本市中兴日报发行《大众卫生》。付印并奖励《卫生旬刊》推广发行,使社会人士随时随处,有获得卫生教育的机会。”[14]通过进行公共卫生教育,教给民众基本的医药卫生常识,进而在源头上减少了疫病的蔓延。而协助教育机关培训医药卫生人才,则不仅是为了暂时的防疫需要,更有利于湖南卫生医疗条件的长时段改善。

(二)社会慈善救济活动

面对这次瘟疫,社会各界都作出了自己的反应。

抗战期间,湖南佛、道两教受到了很大冲击,在战后救济中起着突出作用的是天主教和基督教。他们在湖南建立了许多的教会医院,如天主堂长沙医院、天主堂衡阳医院、长老会广德医院等,它们在战争中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但由于这些医院有着较好的医疗基础和人力资源,分署对他们进行大力扶助,将46.6%的医药器械分配给了教会医院,使其迅速恢复,以对受灾民众进行救济。除此之外,各地教会联合组成国际救济会,协助行总湖南分署发放救济物资。并在各地的难民服务站分派教会人员为过境返乡的难民服务,设立施粥站、牛奶站等救济灾民。

省内民众及各省湘籍同乡也展开了慈善救济活动,举例而言,1946年5月,长沙市人力车工会发动全体会员向乘客募捐一星期。[15]此种类型的救济活动遍布全省各界,方式也各种各样,体现了各个行业、领域的特点。而战后湖南所经历的深重灾害经报刊等渠道披露,旅居外省的湖南人也纷纷组建赈灾机构,如重庆湘灾救济会、义湖南同乡会等,为湖南的救灾募捐。 

三、救济的特点及其表现方式

在战后的灾荒救济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合作”。救济中以原有的政府卫生机构为框架,行总湖南分署为动力,以社会团体为补充,相互合作以进行救济。这种救济格局是抗日战争后出现的独特现象,其原因在于在抗战之前,国民政府就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卫生机构,只有通过这些机构,才能保证救济能有效地系统地得到执行;但战争极大地破坏这些卫生机构,而战后的民国政府又缺乏资金,若不是有善后救济分署的资金和物质援助,这些机构则难以发挥其作用;然而,以湖南受灾之深,即便两者通力合作,其救济也难以覆盖到人数众多的灾民,所以,充分调动社会的力量来进行补救,成为了当时的最佳选择。更何况在近代中国,国家的救济职能虽有所扩展,但社会力量也比任何时代都要活跃,“中国社会这种国家与社会的胶合状态,是与西方社会的国家与社会逐渐分离甚至二元对立模式迥异”,[16]民间社会充当了国家救济“替补者”角色,救济过程中少见两者的冲突。社会团体较之政府部门和救济分署对社会救济中的各个问题更为敏感,它们积极地提出问题,向政府和分署提供信息,同时也是一个执行者,尽全力去解决问题。并且,它们也能注意与各个方面沟通,团结各种力量。社会团体在这次救济中起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夏明方.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0:398.

[2]湖南省志•第21卷•湖南医药志[M].长沙:湖南出版社,1986:148.

[3][12][13]吴景超.劫后灾黎[M].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

[4][11][8]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湖南分署编.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湖南分署业务总报告[Z].1948:19;19;20.

[5][6][7][9][10][14]龙毓莹.一年以来的湖南卫生[J].湖南卫生,1947,(1).

[15]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湖南省志•第一卷•大事记[M]长沙:湖南出版社,1989:508.

[16]蔡勤禹.国家、社会与弱势群体——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1927-1949)[M].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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