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工作报告网!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构建

医院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2-04-12 10:12:38

摘 要:党的十九大关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论述,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指明了方向。在新时代,要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把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在党中央指挥下“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机关监督全面、民主监督完善、司法监督强化、群众舆论监督有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健全完善统筹协调、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这是增强反腐败监督合力和提高监督效率的必然选择。其中,党统一指挥、统一领导和纪委的组织协调,是监督体系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是监督体系发挥作用的中坚力量;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是监督体系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国家监察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监督;反腐败

中图分类号:D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378(2018)01-0048-11

習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1]这一论述深刻阐明了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建设,构建上下一体、左右联动的全方位腐败治理体制机制的基本思路。笔者认为,贯彻这一重要论述,要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构建结合起来,对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2]的反腐败体制机制进行改革和完善,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机关监督全面、民主监督完善、司法监督强化、群众舆论监督有序”的反腐败监督体系,为夺取反腐败压倒性胜利,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优化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义是强化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通过整合检察、侦查、预防腐败和行政监察力量,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国家机关——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监督、监察的全覆盖。这一重大政治改革标志着党和国家反腐败专门机构在政权结构中正式建立,对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必将产生重大影响。对此,我们可以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构成要素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国家机关监督

党的十九大报告用“国家机关监督”替代了以往的“法律监督”概念,既突出了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对其所产生的国家机关的监督,又避免了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混用。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讲,“国家机关监督”除人大监督外,还应包括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的监督。

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人大监督的关系来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与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并行的监察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所形成的监察机关也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一样,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具有立法职能的同时,必须对它所产生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主要通过人事任免、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就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等方式进行,是一种宏观性的工作监督。其对行政权、司法权等公共权力的监督主要通过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来实施。监察机关监督公共权力运行的着力点是人,即对公务人员是否勤政廉政实行监察全覆盖;检察机关监督公共权力的着力点是“事”,即对公共权力的运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一般发生在诉讼领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属于司法监督。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使国家监察权直接处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之下,改变了监察权隶属检察权、行政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能对其进行间接监督的格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组建起来以后,反腐败监察工作直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产生,监察委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监察委员会要主动及时地将全年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把监察工作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提出的合理建议,监察委员会必须认真听取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民主监督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3]民主监督源自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互相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创造和重要制度安排[4]。作为政治监督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其主要目的是帮助执政党和政府改进工作。这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义——强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殊途同归。《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5]这就说明,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涵盖了对权力机关的政治监督,涉及对决策过程、执行过程和反馈过程的监督三个方面。这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始终处于多层次、多角度、网络型的监督之中,形成立体化监督的态势,这种政治监督同样具有全覆盖的性质。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维护人民主权的根本性质。民主监督既是一种党外监督,又是一种人民监督。民主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监督,是体现所联系群众意志和愿望的政治监督。民主监督有利于完善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激发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热情。加强民主监督,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改进党委和政府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强调:“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6]这表明,党内监督是同党外监督密切联系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7]因此,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相互强化,有利于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推荐访问:新时代 体制改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监察 构建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