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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交换”漏洞为何陷入了一场骗局?

家教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3-07-25 19:10:33

zoޛ)j馝׽uiuv]ӝ4ӝ4ӭ4vv]om5om5u^m5]Om5]zM}v_}M44ӭ4]?tMuӭ4M4zMvM׍vm5㍶M4iMwm׎?i^xv^5iiMxM|MMZ个人消费、挥霍。其中,向赵伟、吴文转账支付介绍费共3156万元,购买了长治市某庄园商铺、八一书画院房产及车位以及中宏时代的两处商铺。还以胡妻身份预付1000万元,购买长治北关某小区一期13号、14号商铺,以胡晓冬身份预付400万元购买北关某小区16号商铺,借款6511万元给长治市某小额贷款公司,借给长沙市商人朱某2060万元,入股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600万元,通过古某放出高利贷987万元,投资期货理财100万元,用275.5万元购买了轿车4辆等。上述财产被公安机关扣押追缴后,折合人民币1.54亿元。

2017年3月,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志刚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晓冬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志刚、胡晓冬、张浩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69万元。

李志刚等三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被告人李志刚辩称,自己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心态,而具有“挪用后还款的主观心态”,故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被告人胡晓冬在上诉中辩护,其是被利用的,量刑应轻于李志刚;被告人张浩在上诉中请求法院考虑其属于从犯和有自首情节,要求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志刚、胡晓冬、张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金额达人民币两亿元,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虽已追回部分赃款、赃物,但三上诉人的行为仍给被害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予以严惩。针对本案定性问题,法院认为,三上诉人主观上对资金来源于泸州老窖公司是明知的,经共谋对非法占用该资金达成一致意见。客观上实施了私刻泸州老窖公司、建行英雄路支行的印章,伪造相关开户资料,冒用他人名义签名等行为,开立了名为泸州老窖公司实际由三上诉人掌控的账户,在骗取泸州老窖公司将资金存入该账户后将资金转出并使用,致使泸州老窖公司失去对资金的占有和控制。如果泸州老窖公司实际掌控的正规或正常账户内的资金,被泸州老窖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挪用,涉案人员可构成挪用资金罪。而本案账户在开立之初即由三原审被告人以虚假资料予以开立,已不属于泸州老窖公司的正规或正常账户,故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定性准确。上诉人所提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的意见不能成立。

2017年11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驳回李志刚、胡晓冬、张浩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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