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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视阈下城管执法规范化探究

酒店实习报告 时间:2021-06-29 10:15:52

摘 要:伴随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城管执法领域种种失范现象愈加突出,势必带来诸多负面效应,“城管执法规范化”是当前城管执法系统亟需探究的重大理论与现实课题。“法治政府”是党和国家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基本方略提出的全新理念,执政为民、诚信守法、职权有限、廉勤善优、公正严明、责任担当乃其主要特征;城管综合执法具有多方面特性及其规范化要求,法治政府对城管执法提出了主体独立、职权明确、程序公正、处罚得当、责任规制、清正廉洁等规范化要求;应针对当前城管执法中贪腐乱象及其严重危害,开展反腐倡廉建设,从而开创新时代城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崭新局面,推进现代城市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实现法治政府建设战略目标。

关键词:法治政府;城管综合执法;廉勤善优政府;规范化;反腐倡廉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7)06-0064-09

一、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及主要特征

“法治政府”是近些年来党和国家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基本方略而提出的必然要求和全新理念。其内涵包括两方面:一方面,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行政,各类行政机构设置与运行要依据法律法规,立法和执法等活动亦要严守法律法规,以期实现各级政府组织及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化;另一方面,要求所有政府机构及其行政活动要充分彰显“法治价值理念”,亦即反映“民意与民主、公平与正义、权利保障与权力约束”等价值理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与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治国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法治政府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依法行政纲要》)等明确提出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与要求,法治政府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执政为民

法治政府首先应是一个反映民意、服务民众的政府,亦即一个“执(行)政为民”的政府。一方面,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应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广大人民的意志主要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来实现;依法治国即根据广大民众的意愿来治理国家,依法行政亦应是政府(行政机关)按照广大民众的意愿来行政和从事相关公共管理活动。为此,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构务必按照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意愿来行政,履行其权力和义务;不管是抽象还是具体行政行为,都须按照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意志意愿为价值取向和基本标准。同时,把对政府机构行政行为的评价和监督权利交由人民群众行使,广大民众对人民政府满意与否是评判政府行为是否正当合法的根本标尺;法治政府建设的宗旨是利于促进各级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规范约束其行政权力,确保人民群众依法依规享有相关权益,使“执(行)政为民”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法治政府就是为民服务的政府,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是服务型政府存续与拓展的宗旨所在,同时也是谋求最大化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公共服务职能乃服务型政府所着重强调的,其服务范围大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良好市场经济秩序、公平正义的维护、良好社会福利体系的创设以及社保制度的健全等,小至推动放权简政、减少审批事项、匹配财权事权、优化服务职能、提升办事效率以及基层综合执法等,终使广大人民的权益和自由得到更好、更充分地实现。

(二)诚信守法

法治政府的前提条件是诚信守法。诚信政府是建构整个诚信社会体系的基石,起着示范和引领作用;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实守信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此乃法治政府题中之义。诚信原则是各级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必须遵循的,不论在行政立法、执法还是司法活动中,这一原则皆具指导价值和约束效力。具体言之:其一,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真实、善良以及稳定性要求。真实性要求行政行为真实可靠、披露信息全面准确;善良性要求行政行为出于善良动机、符合公众利益、合情合理合法;稳定性要求行政决定及其行为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相对稳定性,政府所制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实施的相关法规、规章、文件要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预期性,不得朝令夕改、出尔反尔,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具有确定性,非因法定事由、不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随意撤销或无故废止。其二,政府机构务必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与诚信政府彼此依存、相辅相成,前者催生后者,而后者必须遵循前者。此项原则对行政行为提出更高要求:政府机构必须恪守信用、遵守诺言,做到言必信、行必果;行政决定不得轻易取消,如果决定违法,或为维护公共利益予以取消,必经严格法定程序,并对行政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依法依规予以足額补偿。其三,诚信政府还须阳光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防治腐败的重要制度设计之中;各级政府必须“阳光施政”,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做到及时快捷、客观真实、全面准确,不得误导甚或欺骗公众;政府若要取信于民,还须公开透明、打造“透明政府”,唯有如此才能赢得民心、获得信赖。试想如果连法律都不能遵守的政府就勿谈是法治政府,必须强调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事,“法无授权不可为”,更不得超越甚或滥用职权,坚持做到令行禁止。

(三)职权有限

法治政府的职权有限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有限职能。各级各类政府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的基础在于其职能,亦是各自行管权力涉及的范围。根据《依法行政纲要》规定精神: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自行解决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机制可以自主调节的、行业组织与中介机构通过自律可以处理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机关不必通过行管方式去加以解决;唯有在社会与市场不能解决,亦或相比政府解决的成本高时,政府方可介入。由此可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条件下,各级政府机构的行管职能是受到限制的;比如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目的是使得政府的职能更加科学。“现在的政府职能强调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这五项职能是法治政府必须具备的职能,脱离这五项职能,就不能实现政府职能的科学配置”[1]。二是有限权力。人民政府的权力主要源自于广大人民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委托,法治政府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之内方可获得和行使相应权力;政府权力的运作必须以宪法与法律作为根本遵循,否则就是不法乃至无效,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民众权利乃其自身固有,并非政府授予或让渡,若无法律禁止皆可为之,可谓“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法治之下的政府权力必然是一种‘有限权力’,法治之下的政府也必然是一种‘有限政府’”[2]。有鉴于此,政府行政职权往往具有主动性、单方性、强制性、扩张性、腐蚀性等特性,如不对其进行有效制约,势必导致滥用甚或滋生腐败,不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还会侵害民众财产利益、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利,不利于新时代城管领域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故须对其进行科学、规范和有效的限制与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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