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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独”恐怖主义分子犯罪的原因探析

文员实习报告 时间:2022-03-27 10:15:02

[摘要] “疆独”恐怖主义分子犯罪与政治、历史、经济、文化及个体因素密不可分。中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贫富差距扩大、新疆经济面貌落后等问题,成为犯罪分子鼓吹独立的借口;在政治、历史成因方面,近代以来新疆一直是分裂主义者活动频繁的地区,当代伊斯兰极端主义的泛滥以及一些西方大国的支持为他们制造恐怖主义犯罪提供了新的平台和机会;在文化因素上,犯罪分子以宗教的名义误导信徒实施犯罪;伊斯兰民族性格中的坚定、不屈、刚强、团结被分裂组织所利用,成为民族分裂活动不竭的源泉,其所产生的狂热激情赋予了民族分裂主义强烈的顽固性与偏执性;同时,不良需求、个人道德品质等因素也触发了一些恐怖主义犯罪。

[关键词] “疆独”;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原因

[中图分类号]D6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3-5595(2012)01-0053-06

当前,被联合国列为全球性问题之一的恐怖主义活动频繁发生,严重威胁着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俨然成为“国际公害”。在中国,“疆独”恐怖主义势力所进行的恐怖活动也不断地进入人们的视野。人们都在深思,为什么“疆独”分子会如此疯狂地为非作恶?事实上,“疆独”恐怖主义犯罪有着与其他普通犯罪不同的特殊成因,本文拟从犯罪学角度出发,从历史、政治、经济、文化、个体因素等方面分析“疆独”恐怖分子犯罪的成因。

一、“疆独”恐怖主义分子犯罪与国际区际政治因素的关系

邓小平曾指出,国际大气候对中国的问题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疆独”恐怖主义犯罪的出现就充分印证了这一点。从国际政治形势走向来看,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一方面,20世纪70年代在阿拉伯世界开始出现伊斯兰复兴运动,它的政治主张包括利用宗教来改变不平等的社会现实、不公正的民族歧视和不合理的国际秩序,这种主张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其政治实践却发生了严重偏移。尤其是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崛起,驱使一些政治流派极力煽动宗教狂热,为了达到政治目的不惜走各种极端路线。近年来,他们当中的极端派别如逊尼派的沙特阿拉伯瓦哈比主义和阿富汗塔利班组织等的言行和活动,日益与政治、恐怖主义相结合,这些政治思潮和势力客观上荫庇和激励了一批打着同样宗教旗号的恐怖组织和恐怖行为,如臭名昭著的“基地”组织的活动。另一方面,冷战结束后,美国和其他一些西方大国为了扩大自己的力量和影响,乘机加紧输出其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社会制度,打着人权、民主、自由的旗号大肆干涉他国内政,采用双重标准炮制所谓的“人权高于主权论”、“历史终结论”、“和平民主论”、“文明冲突论”等等,这些做法对于民族矛盾和宗教矛盾无异于火上浇油。在这些因素的哺育下,国际恐怖主义势力羽翼渐丰,其活动范围也从传统伊斯兰世界走向全球。

在区域政治方面,布热津斯基曾将欧亚大陆的中心地区中亚地区比喻为欧亚大陆的“巴尔干”,这里地理位置特殊、面积大、人口多,宗教和种族繁杂,20世纪90年代初的苏联解体导致该地区政治局面混乱,出现了意识形态真空与权力真空,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纷至沓来,[1]这些势力利用一些中亚国家的政经危机生根发芽,不断孳生。而新疆处于亚欧大陆腹地,陆地边境线长达5600公里,周边与8个国家接壤,周边生活着许多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不可避免地受到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的影响。境内外的分裂势力也瞄准了新疆这一目标,通过各种方式传播极端宗教思想和民族分裂思想,甚至进行暴力渗透。据研究人员分析,目前“疆独”组织林立、人员分散,但溯其根源,则和分布在土耳其、阿富汗、中亚和欧美地区的一部分恐怖组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2],新疆是他们的前方战场,而国外势力是他们的后台老板。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疆独”恐怖主义分子犯罪不是孤立的,在新疆地区活动的犯罪势力是国际恐怖主义逆流中的一个“急先锋”,伊斯兰极端主义的泛滥以及一些西方大国的支持、纵容为他们制造恐怖主义犯罪提供了平台和机会,“基地”组织策动的美国“9.11”式恐怖袭击为他们树立了“良好”的示范。当代国际形势仍错综复杂,新疆所处中亚地区的政治动荡和领土、宗教纷争仍未缓和,这些都给“疆独”恐怖暴力活动打了“强心剂”。

二、“疆独”恐怖主义分子犯罪与境内历史因素的关系

新疆自古就是一个多种民族、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因而民族矛盾、宗教矛盾在历史上时常凸现。由于新疆重要的战略位置和丰富的资源,鸦片战争以来,西方帝国主义对其一直虎视眈眈,并挑唆和支持分裂主义者挑起事端。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60年代,流亡海外的白山派和卓后裔意欲复辟南疆的统治,不时潜回南疆作乱,成为清朝前期边疆动乱的渊源。1865年至1878年,中亚浩罕汗国军官阿古柏入侵并统治新疆,向英、俄、土耳其出卖主权以换取他们的支持。阿古柏为维护其统治,蓄意制造民族纠纷,公然提出杀死异教徒的口号,仅在喀什、叶尔羌就杀了汉族和满族4万多人,直至1876年清军西征将新疆收回。1933年,阿图什人萨比提大毛拉纠集和田人穆罕默德•伊敏和加尼牙孜在喀什建立了“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他们以伊斯兰教立国,实行狭隘的民族主义,主张屠杀维吾尔族以外的一切民族;1934年被马仲英部队摧毁;1944年,在伊宁发生反国民党统治的人民起义,也一度宣称建立“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并执行仇杀汉人的政策,1946年才被迫重新承认新疆是中国的一部分;在新疆解放前夕,一批新疆分裂分子逃离中国,以居住在土耳其的艾沙集团为其主体,成为国外分裂新疆的第一股势力;1962年,苏联策动新疆塔城、裕民、霍城三县居民6万多人逃往苏联,其中的民族分裂分子构成了国外分裂新疆的第二股势力;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一些宗教集团、西方反华势力、中亚泛突厥主义者以及国内分裂分子合流,对新疆进行宗教渗透,并经常策动骚乱和恐怖活动,形成分裂新疆的第三股势力。[3] 1991年艾尔肯为建立“疆独突厥斯坦流亡政府”筹集资金,并在新疆展开分裂活动;1992年,孜牙•赛买提等在中亚策划“维吾尔解放组织”,试图成立“维吾尔斯坦国”,继而在南疆组织暴乱活动。1997年“2•5”伊犁事件的发生,将新疆的恐怖暴力活动推向了一个顶点,接着发生了2008年的“8•4”、“8•10”、“8•12”事件和2009年的“7•5”事件等等。可见“疆独”恐怖主义犯罪分子从事破坏和民族分裂活动不是一天两天时间,而是继受了新老分裂主义的“衣钵”,他们所觊觎的绝不仅仅是犯罪的收益,而是在领土和主权问题上怀有痴心妄想。历史上新疆的动荡和“乱象”则被他们歪曲利用,作为分裂宣传的说辞。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2月第28卷第1期夏丛亚,等:“疆独”恐怖主义分子犯罪的原因探析三、“疆独”恐怖主义分子犯罪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经济发展对犯罪率的高低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一直是人们关注的内容。犯罪学者们就此问题提出了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第一种结论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犯罪数量也会相应增加。如意大利学者波莱蒂认为:福利、工业、商业的增加等所有物质繁荣的进步,都会带来犯罪数量成比例的增长,因为前者增加时,必然对后者产生刺激,因此,犯罪数量的增加只是物质繁荣的一种表面现象。[4]154中国有的学者在认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犯罪率上升的问题时,也提出了相类似的“同步增长论”、“局部现象论”、“代价论”、“效应论”等论点。[5]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经济增长不仅不会导致犯罪率上升,相反还会为阻止犯罪增长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犯罪学先驱加罗法洛是此观点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认为犯罪的增长与社会活力的增长不成比例,并且由于掌握知识者和经济活动的增加以及普遍的社会完善必然会增加犯罪的阻力。[4]157中国较多学者赞成这种看法。他们回顾了建国初期的17年(1949—1966,三年自然灾害时期除外)中国社会经济较快发展并保持了社会治安良好、犯罪率极低的局面,并与改革开放之后犯罪率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趋势进行对照,推导出了经济因素并不是影响犯罪率高低的直接因素,而是通过一定的“中介”因素来传递这种影响力的论断。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这种“中介”因素界定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社会结构性失调以及严重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6]208\|209无论是上述哪一种观点,都没有否认在探究犯罪现象时,经济因素是无法回避的这一原理。

中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经济成就是令人瞩目的,所面临的挑战也是巨大的。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社会的不稳定和政治的不稳定相伴而行。在宏观经济层面上,中国面临着贫富差距扩大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两大挑战。近些年来,中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加大,分配格局失衡,已经超过基尼系数标志的警戒“红线”。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介绍:“我国基尼系数在10年前越过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后仍在逐年攀升,贫富差距已突破合理界限。”[7]受到这一问题冲击的主要是城乡低收入群体、未就业群体、流动人口、劳动能力受限人口以及残疾人、孤儿等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有些时候他们的住、食、医、教等基本生活需要无法实现,陷入相对贫困甚至是绝对贫困境地,由于社会保障跟进不及时,对他们缺乏关注和救助,这个群体不但未能充分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富裕文明成果,有些场合下还招致社会的排斥,在他们中难免会滋生对国家、政府和社会的不满情绪,在特定因素催化下极易酿成有组织的群体性事件及过激行为,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贫富差距扩大问题的深层次根源在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妥善地解决好社会公正和民生保障,这对于每个国家而言都是巨大的挑战,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这一过程无疑会比较漫长,在这种环境下反社会行为特别容易滋长。

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中国的总体格局是东强西弱。地处西部边陲的新疆地区幅员辽阔、资源丰富,建国以来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但受制于自然条件、资金、技术、交通、人力资源等多方面因素,新疆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全国的差距明显。其国内生产总值在全国排名比较靠后,多年来徘徊在第25名左右,三大产业结构比重比全国水平滞后15~20年,工业化水平比全国水平滞后20~30年。新疆农村人均收入在全国排名仅为第25名;城镇人均收入在2005年排到了全国最后一名。[8]尤其是南疆地区成为了新疆经济发展的“洼地”。南疆地区是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等少数民族聚居集中的地区,900多万维吾尔族人口中有 70 %以上居住在南疆,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维吾尔族人口占到90 % 以上,在阿克苏地区占到了70%。南疆自然条件较恶劣,人均耕地面积只有 25亩,农村手工业分散,规模偏小,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基础设施落后,城镇化比例低,高素质劳动力缺乏,能够吸引到的外来投资少。据统计,南疆三地州(和田地区、喀什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均 GDP仅为全自治区平均水平的 31 %,全疆 227万贫困人口中,南疆地区占到八成以上。[9]南疆地区恰恰也是“疆独”恐怖主义分子犯罪的主要阵地,如2011年7月间发生在喀什和和田的两起血腥袭击案件都在这一区域内。经济洼地与犯罪高地的重叠不是一种巧合,它说明了经济不振会成为社会安全危机的导火索。

从上述可以看出,“疆独”恐怖主义犯罪组织正是利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一些局限以及新疆经济发展的特殊区情,借用了人们的一些不满情绪,对边疆人民进行煽动,为实现他们的阴谋大肆制造各种恐怖活动,而这些恐怖活动反过来又毁坏了新疆各族人民辛勤劳动的成果,重创了新疆的投资环境,阻碍了新疆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造成恶性循环。同时更应当意识到,新疆的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疆独”恐怖主义势力活动提供了一些空隙,但与此同时,造成新疆经济和社会秩序混乱是“疆独”恐怖主义犯罪分子一直以来追求的重要目标,两者之间互相牵扯。中国政府在“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新一轮新疆大发展政策中对于刺激新疆经济发展和改变南疆贫困落后面貌等方面都出台了有力的措施,相信随着新疆区域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弱化,“疆独”恐怖主义势力以经济问题为幌子策动犯罪将越来越难以得逞,但对他们蓄意破坏新疆经济建设的行动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

四、“疆独”恐怖主义分子犯罪与文化因素的关系

严景耀先生在论及文化与犯罪的关系时指出,犯罪和文化的关系深刻而又密切,其密切程度是大多数初学犯罪学者所估计不到的。[10]在西方犯罪学理论上,论述文化与犯罪关系的主要是犯罪社会学派提出的文化理论和亚文化理论。前者认为犯罪是人们遵从一种独特的、与中产阶级的规范和规则相冲突的价值观体系的产物。在不同环境下形成不同的文化价值,在一定条件下,不同的文化价值会发生相互冲突。后者所使用的“亚文化”(subculture)是一种既包含主流文化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的文化。[11]它把犯罪视为功能性的或工具性的,认为犯罪行为与守法行为同样都是为了达到习俗目标,因此,犯罪的主要问题不在于犯罪目的,而在于它所使用的非法手段。

文化冲突根植于种族、民族、宗教、哲学及其他各种文化中存在的差异。在探讨“疆独”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因时,伊斯兰文化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焦点。中国伊斯兰文化是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塔塔尔、乌兹别克、回、保安、东乡、撒拉等十个少数民族传承和确认的一种文化,具有明显的民族性,这些民族以伊斯兰教为主导,形成独具特色的与汉文化相异的伊斯兰思维方式、行为准则、价值观念、伦理道德观,并且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方式、习俗融为一体,影响着穆斯林的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

(一)宗教与犯罪

由于伊斯兰教是整个伊斯兰文化的核心,它对穆斯林的价值观、人生取向和行为方式起着决定性作用,对伊斯兰民族精神的形成和发展发挥着导向性作用,因此,我们首先探讨宗教在犯罪当中所饰演的角色。关于宗教与犯罪的关系,施奈德认为:“如果宗教的规范可能与国家的基本价值相一致,便有助于一个社会的稳定。但是这种规范也可能与国家的基本价值相矛盾。此外,它不能解决一个社会已经存在的政治经济矛盾,而是试图加剧这些矛盾,于是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和延续。”[12]宗教本身并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关键是通过宗教有可能产生犯罪,如日本的奥姆真理教、中国的法轮功等,都是打着宗教的旗号而实施各种违反人类基本伦理道德的罪行;但反过来,宗教也有可能成为抑制犯罪的对策,因为宗教根植于道德伦理基础,而一些道德规范往往又建立在宗教原则的支撑之上,宗教与道德是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宗教以其鲜明的道德伦理性感化人们的精神心理,使人心灵向善,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如佛教的仁慈、宽大,基督教的博爱、忍耐、宽容,伊斯兰教的平等、团结、兄弟情谊等,在这里,宗教教化在宣扬伦理道德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宗教产生道德、心理和社会的影响作用,它们既能引起和加强违法和犯罪行为,也能约束和限制违法和犯罪行为。

在 “疆独”问题中,宗教成为了恐怖主义的工具和牺牲品,狂热的宗教极端分子将宗教与宗教极端主义混为一谈,混淆视听。《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第一条对“极端主义”下的定义是,旨在使用暴力夺取政权、执掌政权或改变国家宪法体制,通过暴力手段侵犯公共安全,包括为达到上述目的组织或参加非法武装团伙,并且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宗教极端主义则是宗教发生质变的结果,如伊斯兰极端主义鼓吹的宗旨是:建立完全由伊斯兰教法统治的、政教合一的神权制度,通过鼓吹“圣战”或恐怖主义来实现建立神权统治的国家。为此,他们提出了 “既不要西方的资本主义,也不要东方的社会主义,只要伊斯兰教”的口号。事实上它本身并非宗教,只是某些势力为达到其政治目的而把宗教作为工具来利用,肆意歪曲教义,逐渐形成恐怖犯罪组织自己的亚文化理念。

实际上,伊斯兰教是一个宣扬平等、博爱、兄弟之爱的宗教,其倡导宗教信仰与人生社会并重,以修为见之于作为,是一种极具现实导向力量的入世性宗教。“伊斯兰”教名宗旨为和平、纯净与顺从,伊斯兰教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即宗教信仰、宗教义务和善行。就宗教信仰而言,伊斯兰教要求每一个穆斯林只信仰并归顺唯一神“安拉”,牢固树立“认主独一”的思想;就宗教义务而言,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除了保持内心坚定的信仰,还要严格履行相应的宗教义务,即完成念诵、礼拜、斋戒、课税、朝觐等5项宗教义务,以体现个人对安拉全能的承认,否则即为叛教;就善行而言,伊斯兰教要求每一个穆斯林要行善戒恶,遵循伊斯兰教规定的个人道德要求及社会行为准则[13]。从这些教义看来,虽然伊斯兰教义极其严格地要求其信徒履行义务,但就其规范本身而言,宣扬顺从、专一、行善戒恶等不但没有与现代国家的基本价值观相矛盾,其中许多价值观反而是与现实社会的伦理道德相一致的。然而,任何宗教在思想意识形态上都存在惟我独尊的局限性和把其他宗教视为异己的排他性,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宗教的这种局限性来进行违背教义的阐释、歪曲。如将“认主独一”演绎成“灭掉一切异教徒”,将“圣战”的义务简单曲解成“不惜一切与异教徒进行战争”等,宗教极端主义在其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它以宗教的名义误导着信徒们实施犯罪。

(二)民族性与犯罪

所谓民族性,是就这些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的普遍性和群众性来说的,因此,伊斯兰文化已经打上了这些民族的烙印[14]。这里的“民族性”并非单指某个民族的特性,而是以共同的宗教信仰为基础进而形成的相对持久的个性特征。穆斯林在伊斯兰教的主导下,凭着先辈原始血统混合而来的天赋素质,在汉文化的影响下、历史环境的变迁中以及在外经商的经验积累的过程里,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民族特性。他们务实、勤劳,有着强烈的集体归属感和认同感,恶劣的自然环境以及历史上作为少数民族曾经受到的压迫、迁移、歧视等等,使得穆斯林有着相同的感情和强烈的凝聚力,并造就了勇于斗争、刚强不息的民族性格。由于“穆斯林皆兄弟”的教义,他们具有较强的平等意识,并对自己的生活充满信心,因为人世的一切皆有真主安排,个人只要努力完成今世的定分即可。他们具有强烈的宗教文化优越感,对信仰的独一性与绝对性在形成族群团结一致的同时,也造就了他们保守、封闭、不愿改革创新的一面。

伊斯兰教徒们正是在这些共同的民族特性影响下,创造并发展了伟大的伊斯兰文明。然而,在疆独恐怖主义犯罪中,犯罪分子恰恰是利用了信徒们对宗教的虔诚以及强烈的一体观和排他性,煽动、鼓吹民族分裂主义。所谓民族分裂主义,是指一个或几个民族的极端势力在一个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多民族国家内,要求建立新的主权国家的主张。民族分裂主义势力主要通过政治诉求、暴力活动甚至武装对抗手段达到其政治目的。民族分裂主义直接危害着国家安全。实际上,“疆独”民族分裂主义是以宗教极端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产物,它的核心思想是所谓的“东突厥斯坦独立论”,企图通过制造讲突厥语的、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同其他民族之间的相互对立,把新疆分裂出去,妄想建立所谓的“东突厥斯坦国”。犯罪分子歪曲伊斯兰教教义,散播“疆独突厥斯坦独立论”,确实吸引了一些素质不高而未能真正理解伊斯兰教教义的宗教狂热分子。他们把建立独立的伊斯兰国家作为“圣战”的目的,此时的“圣战”已经被犯罪分子演绎成极端、激进的恐怖暴力行为。民族性格中的坚定、不屈、刚强、团结被分裂组织所利用,成为了民族分裂活动不竭的源泉,其所产生的狂热激情赋予了民族分裂主义强烈的顽固性与偏执性。因此,疆独恐怖主义犯罪组织之所以能够获得部分穆斯林的支持,这跟他们针对信徒们的民族特性,激起他们的宗教狂热不无关系。

五、“疆独”恐怖主义分子犯罪与个体因素的关系

任何犯罪行为都脱离不了犯罪实施者这一“躯壳”,犯罪人类学、犯罪心理学非常关注这一领域。早期犯罪人类学提出“天生犯罪人”的理论,但逐渐遭到了人们的质疑而失势。而建立在认知方法论和实验科学基础上的犯罪心理学近一个世纪以来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在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因素方面派生出四大理论流派:即精神分析学理论、精神病学理论、正常个性心理学理论、社会心理学理论[6]168,从个体因素方面较好地解释了犯罪行为。从已破获的“疆独”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行为当中,我们也可以运用这些经典理论加以观察、分析,以更进一步追溯这类犯罪的根源和特质。笔者以为,触发“疆独”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个人层面的因素具体应包括以下二个方面:

(一)个人的不良需求

人的基本需求既包括自然需求,也包括社会需求。心理学家们曾提出需求层次理论、期望理论、强化理论等来探索人的需求及其满足渠道。人的需求存在着一定的边界,但一些消极的、逾越伦理道德和社会普遍规范的需求的出现是难以避免的。由于这种不良需求具有反社会性,会遭到社会的抵制或禁止,但行为人却不易放弃这种不良需求,其结果是行为人逐渐背离主流价值观,与周边社群产生对立、反抗,而且倾向于与其他具有相同不良需求的人交往,获得心理欲望的互相认同和不断强化。前述“疆独”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政治欲求和其他方面的需求与新疆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极度对立的,这促使了他们会选择采用犯罪方式来满足其欲望。

(二)个人品质低下

国内外诸多研究表明,个人品质的好坏与会否犯罪有密切的关系,良好的道德品质是抵御犯罪的天然“堤坝”,而低下的个人品质是滑向犯罪深渊的“直通车”。个人品质低下主要表现为:道德水平低下,怀有怨恨、愤怒和敌意,具有反社会心理以及狂信型人格。尽管目前所披露的“疆独”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个人资料比较有限,但我们仍然可以搜寻到一些蛛丝马迹。如顽固的“疆独”分子热比娅,曾信誓旦旦地以生命发誓,反对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仇杀各族群众的犯罪活动,但她获准出国后,摇身一变成为“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新一任主席,在行事方面,连“疆独”分裂势力中很多成员都批评她“主意多变”、“贪财”和“任人唯亲”。在自私自利、缺乏同情怜悯心这些共性之外,由于宗教、历史原因的纠葛和境内外势力别有用心的蛊惑,“疆独”恐怖主义犯罪分子身上的敌意和反社会情绪较为浓厚,宗教狂热亦为狂信型人格推波助澜。“疆独”恐怖主义组织在纠合其信众时传导了各种学习、模仿、暗示、命令,也增强了他们进行恐怖主义犯罪的理念与决心。[15]

六、结语

任何一种犯罪得以萌芽、发展、壮大,均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只是不同的因素在各种特定犯罪中所占的比例可能有差异。在菲利的眼中,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而成的一种自然的社会现象。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16] “疆独”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也是如此,它是在国内外特殊因素的影响下,配合犯罪人的个体因素综合而成的。然而,利益的分配与冲突、权力的追逐与争夺,是一切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结合的基础。“疆独”恐怖主义犯罪分子打着各种正义的旗号,实际上为的是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我们应该在对影响这种犯罪的各种特殊原因进行剖析的基础上,寻找出有针对性的对策,以期控制和减少“疆独”恐怖主义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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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可阔]

On the Causes of Terrorism Crime of the "East Turkistan Separatists"

XIA Congya, LI Na

(1.College of Marxism,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Qingdao, Shandong 266555, China;

2.College of Arts,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Qingdao, Shandong 266555, China)

Abstract: Terrorism crime of the "East Turkistan separatists" is affected by the economic, political and cultural factors. The expansion of region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lead to social conflicts, so criminal elements take advantage of this unusual phenomenon to trumpet independence. In political causes, the spread of Islamic extremism and some Western powers provide support for terrorist crimes; in cultural factors, the criminal elements are in the name of religion to mislead the believers to commit. Lots of Islamic national good characters of being firm, unyielding, strong and united are used by the separatist organizations.

Key words: East Turkistan separatists; terrorism; cau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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