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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反馈

办公室述职报告 时间:2022-03-20 10:25:31

摘 要:法治与社会生活始终处于双向互动中,法治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展开,社会生活也为法治愿景的实现提供丰富的资源。法律反馈作为法治的具体环节,不仅能对法治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还能由此发现、吸收、整合社会生活中的法治资源,使法治保持开放姿态,具备反思品质。法律反馈作为法治建设的具体环节,不是仅通过學理构建起来的,而是因法治建设的内在需要而逐步形成的,并沟通法律效力与实效以及法治的各个环节。法律反馈作为整合法治资源的机制,不仅对法律规则与民间规则进行整合,而且还能“超越法律”,对法律规则与社会生活进行整合,为法治积蓄足够的实践性因子。

关 键 词:法治;法律反馈;法治环节;法治资源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4-0108-11

作者简介:高中意(1991—),男,湖南吉首人,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是由诸多具体环节组成的,包括法律创制、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监督等,但这些具体的法治环节都没有直接关注到社会对法律的反馈这一维度。不可否认的是,任何具体的法治环节都是在法律与社会互动中逐步展开的,即便是创制法律也必须是在既有的法律与社会生活进行充分互动中进行,毕竟“法律是通过理性发展起来的经验,是被经验证实了的理性”。[1]然而,法律在这些具体法治环节中与社会生活进行互动都没有也不可能对整个法律实施的效果进行系统地反馈。既然在法治建设中法律需要与社会生活进行充分的互动,那么,这就不仅要求法律能够充分结构于社会生活中,在社会生活中得以有效的贯彻,而且法律还必须具有反映其在社会中实施的效果,这是法律实现自我成长所需的一项不可缺少的能力,也是其能够结构于社会生活中的一项前提性条件。因而,社会对法律实施效果的反馈应该成为法治的具体环节,也应该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虽然很多研究对此也做了一些探索,包括有大量的论文对“法治评估”这一论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在实践中,法治实施报告也连续出版,法律(法治)实施的效果已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但社会对法律实施效果的反馈并没有得到学理上的总结。所以,即便是我们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也难以对此课题进行理论上的提升,倘若把其作为法治实践的某一具体环节也会缺乏理论上的指导。故此,本文期望在法治视域下,对法律实施效果的社会反馈进行学理上的初步总结,认为可以使用“法律反馈”这一与法律创制、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监督等相对应的概念表征法律与社会互动的过程。同时,法律反馈也是评判法律实施效果的标准,是承接法律创制、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监督等不可或缺的法治环节;而法律反馈作为一个独立的法治环节的价值还体现在其整合法治资源上,因其不仅可以勾连法律与社会生活,还可以整合国家法与民间法等法治建设所仰赖的资源。

一、法律反馈释义

法律反馈是指法律在社会中实施的效果在法律层面上得到反应,即法律与社会形成互动的状态,法律不仅要关注它在社会中是否得到充分的实现,还要把其在实施中的效果作为法律修改的基础,甚至是作为新的法律创制的依据,进而能够使法律从“纸面上的法”迈向“行动中的法”。在法治视域下,法律必须有效地在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社会治理所仰赖的重要制度性资源。为实现此目标,一方面,执法者必须严格执法,司法者也必须严格适用法律,而社会公众则需要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另一方面,法律必须与社会具有紧密的勾连,具有充分结构于社会生活之中的能力,这就是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内在因素。当然,法律所具有的诸多内在因素都有助于其在社会中得以有效实施,但不管这些因素具体表现为哪些,它们都应该能够使法律更加充分反映社会的现实需求,使社会公众愿意运用法律处理生活中的众多事务。立法者可以通过充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等原则,进而保证法律制定出来后都能在最大程度上反映社会现实,公众通过运用法律都能够实现其正当、合理的诉求。但社会生活处在不断变化之中,社会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也会改变,因此就要求基于特定历史时段与社会情景制定的法律应具有处理当下以及未来社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能力,具有自我成长的能力,并在自我成长中消解法律在时间上所固有的局限性。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具有遵守先例的传统,即便遵循先例是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诸多判例甚至是一些经典的判例,仍然是在突破原有的先例基础上形成,并由此促进判例的成长,进而为整个国家法治叙事的展开奠定坚实的基础。而在尊崇完备法制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只有通过不断修改具体的法律规定或制定新的法律促进整个法制体系的成长,以使社会各方面不仅“有法可依”,而且还能够有良法、善法可依。但更为关键的问题是,通过何种路径才能够使法律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始终都能成为良法、善法。法律始终是指向特定社会以及社会中的成员,特定的社会又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因而“一个回应的机构仍然把握着为其完整性所必不可少的东西,同时它也考虑在其所处环境中各种新的力量。为了做到这一点,它依靠各种方法使完整性和开放性恰恰在发生冲突时相互支撑。它把社会压力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2]法律要以一种开放性的姿态面对社会生活,关切社会生活的变化并根据变化对自身做出适当的调整,这是法律实现其自身成长的前提性条件。在实践中,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反映社会生活的变化,仍然需要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使其具有反映社会生活变化以及促使自我成长的能力。即使假定法律制定者凭借其“眼力”就可以创造一个既有法律又有秩序的社会,[3]但他们的“眼力”也必须是建立在对过往实践经验总结之上。正是在此种背景下,法律反馈应当成为促进法律充分发挥效能以及自我成长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方式、方法,而首先在理论层面上对法律反馈进行适当的梳理、总结便具有了重要意义。

在法治建设的视域下,法律反馈应是一个具体的法治建设环节,承接着法律创制、法律执行、法律适用等法治的具体环节。法律接受与法律反馈具有某些共同特质,对法律反馈进行学理上的梳理就不得不对二者进行清晰的界定。一般认为,法律接受不仅指社会公众对法律规范予以接纳、认同、内化、服从,还指社会成员对法律规范的漠视、违背、抗拒。[4]作为法治建设重要环节的法律反馈,其首要任务是考察社会成员对法律规范的态度以及行为反应,但这并不是法律反馈的所有任务,还必须把由此获得的一系列关于法律的态度传递给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以及社会公众,这就构成了法律反馈与法律接受的最大的不同之处。法律接受研判的是社会公众对法律规范的不同态度,而并没有进一步强调把此种态度反馈到其它具体法治建设环节中,而且它主要是考察社会公众对法律规范的态度以及行为反应,没有关涉到其他社会主体,如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主要考察的是结构在法律实施过程的社会公众对法律规定的态度以及行为反应,但一些社会主体即便没有结构到具体的法律实施过程中,也会在微观或宏观层面上对法律规范做出反应,包括行为上的反应与思想上的反应,最为典型的适例就是专家、学者们对法律实施所做出的评估、评判。故此,法律反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相较于法律接受这一静态过程而言,不仅能够更加全面地反映社会对法律规范的态度,而且还能够把所获得的关于法律实施效果的信息予以整合,并作为其他具体法治环节可供利用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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