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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民间路径

办公室述职报告 时间:2022-04-08 10:08:35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民间路径;公民社会

[摘要]大众存在形态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路径选择的主体依据。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组织以行政化的单位为基础,单位大众是大众的主体存在形态,以此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可以采取自上而下的“精英化大众”路径来实现。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深刻转型重构了大众的存在形态,统一于中国共产党和国家体系内的单位大众发生了分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形成了以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市场大众;公民社会的发展形成了以促进个人发展、实现互助为追求的民间大众。单位大众、市场大众和民间大众构成了当代中国大众存在的立体结构。由此,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需要突破自上而下的传统路径,构建以民间大众形态为基础的“大众化大众”的民间路径,形成自上而下路径与自下而上路径的协同作用机制。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11-0015-07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社会结构不断分化转型,公民社会日益发展,初步形成了国家政府系统、市场企业系统和公民社会系统三足鼎立的现代社会结构。“中国社会正在经历‘权力多极化’过程,伴随着政治领域的权力的减弱,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权力在逐渐成长,原先的那种政治领域垄断一切权力的‘单极结构’正在向三个领域分享权力的‘多极结构’转变。”由此,大众存在形态突破了原来以行政化单位为组织依托的形态,形成了单位大众、市场大众、民间大众三种形态并立的结构。“当代中国”是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场域规定,它要求研究不同的大众存在形态的特点,并根据不同的大众存在形态来选择和构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实现路径。

一、当代中国公民社会发展与民间大众形态的形成

公民社会这个概念是一个舶来品,在西方具有久远而复杂的历史内涵,它与市民社会、民间社会等概念的所指大致相同,但各自在内涵的侧重点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查尔斯·泰勒把市民社会界定为“一个自治的社团网络,它独立于国家之外,在共同关心的事物中将市民联合起来,并通过他们的存在本身或行动,能对公共政策发生影响。”而戈登·怀特认为:“从公民社会这一术语的大多数用法来看,其主要思想是,公民社会是处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大众组织,它独立于国家,享有对于国家的自主性,它由众多旨在保护和促进自身利益或价值的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从概念的内涵上看,公民社会较之市民社会具有更加宽泛的意义。市民社会强调公民社会的政治价值和功能,而公民社会将那些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某个共同意愿或者目的、或者为开展某种共同活动的民间组织都包含在内,并不一定要影响公共政策。我国学者俞可平“把公民社会当做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王名则将公民社会界定为:“一种由民间组织充分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状态”。借鉴和综合学术界关于公民社会的各种解释,笔者认为,公民社会表明的是一种社会状态,其基础和主体是各种民间组织。

基于独立主体和法权地位的民间组织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公民社会形成和完备的表征。中国现代化的全面启动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发展也是从那时开始的。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和政府统揽一切权力,整个社会生活通过各种行政机构或类行政机构实行统一控制,国家政府、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没有界分。行政化的、功能不同的各种单位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形态和组成要素,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也通过单位来实现。“国家全面占有和控制各种社会资源,处于一种绝对优势地位,进而形成对单位的绝对领导和支配;单位全面占有和控制成员发展的机会以及他们在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生活中所必需的资源,处于一种绝对优势的地位,进而形成对单位成员的绝对领导和支配。”行政化的单位是集政治、经济、文化等于一身的全能社会组织。社会是单位的社会,每一个人都隶属于某一个单位,单位大众构成大众存在的主体形态。改革开放以后,政企逐渐分开,政社逐渐分离,原来大一统的、高度集中的社会结构体系也逐渐发生裂变,为中国当代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和制度空间,作为公民社会主体和基础的民间组织得以快速成长和壮大。权力的划界、社会结构的分化以及公民社会的兴起,使得原有的单位体制统纳个人的逻辑无法继续演绎,个人获得了相对的独立和自由,从而拓展了人的社会活动空间。这里需要特别明确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个人都以某种方式进入了市场,与市场具有经济勾连。因而在特定的意义上,所有人都是参与市场行为的经济人,是市场大众的一员。下文主要以单位大众为参照,对民间大众形态进行分析。

由于社会活动空间的拓展,有组织的私人活动和自愿活动大量增长,民间组织和团体发展迅猛。众多社会个体或者以不同的形式、不同的身份参加某一个甚至多个民间组织的活动,或者成为某一个或者多个民间组织的成员,一部分个人既保留了单位人的身份,又担当着社会人的角色,部分个人则完全实现了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民间大众”已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力量。根据中国民政部2011年第四季度民政事业统计季报,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25.33万个,民办非企业20.23万个,慈善基金会2510个,尚不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免于登记注册的社团,以及为数众多、难以统计的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松散型小社团。民间组织的迅速发展一方面表明民间大众走上历史舞台的自觉和努力,另一方面表明民间大众在国家和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与国家政府单位以及市场企业部门相比,民间组织具有如下主要特点:一是自愿性和非营利性,即不是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二是自治性,即具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三是公益性,即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与民间组织的主要特征相适应,民间大众具有高流动性和松散性。民间组织的成员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某个民间组织,完全以个人的自由意志、兴趣爱好以及对特定民间组织的认同为选择依据。组织的管理层对其成员也不具有刚性的管理权限,成员可以自由选择参加或者部分参加以及不参加组织举行的某项活动,既不存在经济上的损益,也没有政治上的惩戒。

由上所论,民间大众形态的发展已重构了当代中国社会秩序的生成逻辑,也促使官方主导意识形态与核心价值体系的传播及实现路径发生了转向。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现代性的流动性在当代中国已经十分明显,单位大众、市场大众和民间大众等三种大众形态之间具有很强的交叉性和流动性。具体到个人而言,其到底归属于哪一种大众存在形态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一个人完全可能同时是单位大众、民间大众以及市场大众的一员。正如美国学者约翰·费斯克所指出的:“‘大众’并不是一个固定的社会学范畴;它无法成为经验研究的对象,因为它并不是以客观实体的形式存在。……而形形色色的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内,可以属于不同的大众层理,并时常在各层理间频繁流动。”

二、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民间路径的主体归因

自中共十七大提出“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这一重大任务以来,学术界围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展开了热烈探讨,可谓论峰迭起,精彩纷呈。对于何谓“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学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共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就是要使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广大普通民众所理解和掌握,融入到普通民众的实际生活之中,转化为普通民众的实践活动。必须看到,这个共识是以搁置“大众化”的主体指认为代价取得的。换言之,“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主要是在结果或效果的层面被理解和把握,对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实现路径则缺乏更为深入的探讨。因此,有必要在最终效果的共识基础上反过来确认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主体及路径。关于这个问题,学界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是从大众社会心理或者教育学原理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就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由抽象到具体、由深奥到通俗、由被少数人理解掌握到被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掌握的过程”,认为“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就是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掌握大众,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通俗化。”这个观点强调的是马克思主义的世俗化、非神圣性或非教条化。第二种观点主要是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理解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内涵,把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等同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传播,认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实质只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更广泛地传播马克思主义”。这个观点强调的是马克思主义作为权威话语的传播路径及传播方式。第三种是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和方法的角度,强调马克思主义的实践特点,认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不仅是思想价值观念的接受和认同过程,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运用和理论创新过程,把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看做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不断提升的动态过程,提出“不能把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仅仅理解为马克思主义的普及化、通俗化、民族化,而应当看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过程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创新和发展的过程”。表面上看这三种观点各有侧重,方式不一,但在致思立场和逻辑进路上基本相同——就是以精英立场和行政化方式为主导,通过自上而下化大众的方式灌输和传播马克思主义,增进大众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累积执政的合法性资源,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和持续发展。这条路径带有明显的“精英化大众”和“意识形态灌输”色彩,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以及在单位大众形态中能够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对人民主体性和现实实践的草根体验关照不够,往往把“大众化的思想主体封闭于少数专家或权威传播者,造成对大众本身才是真正历史主体、思想主体的‘自我遗忘’”。

这种状况的发生和延续不是偶然的,而是具有深刻的历史预制性和社会滞后性原因。在单位制社会结构中,由于所有的人都归属于某个单位,单位大众是大众存在的主要形态。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基本路径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对理论进行诠释——依托一定的载体形式向大众灌输——大众接受、认同理论并运用于实践。这个过程主要依靠代表国家意识形态和诉求的知识精英或政治精英自上而下来推行,这种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路径可简称为“精英化大众路径”或者“自上而下路径”。很明显,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精英化大众路径”的主体是少数专家或权威,受体则是广大的普通民众。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可以直接通过党和政府部门的有关组织,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和建设专门的理论队伍,专职传播和宣传马克思主义,如针对大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专门设有思想政治理论系列课程,有一支专职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也可以直接运用党和政府控制的各种理论和舆论资源,如党报、党刊、广播新闻、网络、课堂、通俗读物、重大节日、各种类型的文艺团体等等,在大众中进行马克思主义的传播。这种大众化的路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或针对特定的大众群体是最有效的路径,甚至可能是唯一有效的路径。然而,随着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精英化大众路径”由于缺乏对真正主体的关照和指认,或者是对民间大众有意无意地漠视和忽视而陷入自言其说、无的放矢的困境。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应该包括三个基本环节:一是使理论掌握群众;二是使群众掌握理论;三是群众运用理论认识和改造世界并创新理论。由此,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应当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传播、实践运用和创新发展等三个方面的有机统一,是在传播的过程中实践运用,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进行传播,并通过传播和实践运用不断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更加鲜明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在这里,文本创造者、文本解释者、文本理解者及文本践行者之间是对话的、互构的。在这个意义上,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主体和受体都是“大众”,“大众”是对象,也是主体,既不存在一个等待着启蒙的、专属的所谓“大众”群体,也不存在游离在大众之外、并超越于大众之上的孤立主体。“大众”包括所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同时也包括千百万在实践中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普通人。只是不同的主体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具体路径、方式方法和载体形式有所不同,针对不同的受体也需要构建不同的具体路径、创造不同的方式方法和载体形式来展开。

在当前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大众”有不同理解,但多数学者都认为,“大众”即“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的政治文化语境中,“大众”、“人民大众”、“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这些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包括的个体和群体确实有所不同,但在当下中国的语境中,其所指应该是一致的,即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然而,不管是“大众”还是“广大人民群众”,抑或“人民大众”,实际上都属于抽象概念,把握到的只是大众同质性的一面,将“大众”看成是一个整体性的存在。据此来研究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问题,主要属于原理性的宏观研究。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我们所讲的‘大众’,是以‘多质’的形态存在和发展着的,而不是以‘同质化’的形态存在和发展着的。”要从实践层面研究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具体策略和方法,必须深入考察和研究大众异质性的一面,即研究大众的不同存在形态,根据大众的不同存在形态构建不同的路径并培育相应的主体。

三、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民间路径的构建策略

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民间路径是以民间大众的存在为基础和对象、以民间组织自身为主体和载体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路径,需要将民间大众作为一种特定的大众形态展开整体性研究。结合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要求和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现实,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民间路径的构建。

1.促进社会结构合理界分,夯实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民间路径的组织基础。无论是从社会哲学的角度还是经验事实的角度看,人类社会的发展正从非市场经济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转型。这种转型曾被诸多社会理论大师以不同的理论框架和模型进行诠释,如斯宾塞关于“尚武社会”与“工业社会”的界分;梅因关于“身份社会”与“契约社会”的界分;滕尼斯关于“共同体”与“利益社会”的划分;迪尔凯姆关于“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的区分等。无论这些理论模型如何纷繁复杂,一个可以肯定的事实就是,人类社会发展在结构层面往往表现为一个从“领域合一社会”向“领域分离社会”转变的过程,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规律。因此,社会结构的合理界分既是社会现代转型的表征,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2005年,中共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中国之国家建设的政治思维框架发生重大变化,从原来的“三位一体”发展为“四位一体”,即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建设。其带来的政治发展格局就是从原来由国家单一推动向国家与社会共同推动转变;权力格局由原来的党国社一体化权力结构向以党的领导为核心,政党、国家、社会相互作用的三维权力结构转化;政治发展之动力也由原来单一力量向政治、经济、社会合力担当和共同推动转变。当国家政府、市场企业、社会组织三大领域得到合理界分,当代中国民间大众主体生成和发展的孕育母体将得到有效确认,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民间路径的组织基础将得到进一步夯实。现在的问题是,国家政府对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既寄予厚望,又担心其因发展速度过快、内部管理缺乏经验和规范、自我生存能力不足以及被某些居心叵测的敌对政治势力误导与利用等等原因所带来的消极后果。显然,社会结构的合理界分并不是社会自发、依靠自身力量演变或者随着时间推移而瓜熟蒂落的结果;相反,民间组织发展的力量虽来自社会,但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的关键则在国家政府或政党,需要国家政府或者政党采取更为积极和稳妥的措施,加快推动社会结构的合理界分。在当代中国,需要国家政府直接让渡部分权利资源和管理职能,积极开拓民间社会组织的自主发展空间,引导和培育社会自治资源,形成“国家政府一市场企业一社会组织”三元互促的结构,为构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民间路径提供坚实的组织基础。

2.整合民间组织利益和价值诉求,强化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民间路径的主体意识。社会结构合理界分只是提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民间路径的组织载体和社会基础,而作为民间大众的主体是否具备学习、传播和践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主观能动性和社会责任意识又是另一回事。这里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是,民间组织或者民间大众主体是否具有意识形态性,是否需要承担主流意识形态宣传和教化的社会责任。对于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任何社会主体或者社会组织,都有其特定的组织理念和行动宗旨,都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特定阶级和团体境况和诉求的反映。各种民间组织或民间主体尽管功能不同,定位各异,行动有别,但其意识形态功能断不会舍弃或完全虚无,只是强弱不同,或刚或柔,或隐或现而已。在现代社会中,个人在不同层次、不同意义上都是“民间大众”的一员,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参与民间组织的活动。活动承载着价值,民间组织的各种活动都内在地遵守组织成员的价值理念和价值准则,这些理念和价值准则不可能是“超越”意识形态之外的。换言之,民间组织的活动内蕴着特定的价值观,特定的价值观又包含着一定的意识形态立场。因此,个人在参与各种民间组织活动的过程中,民间组织对于参与者的个人价值观或隐或现起到引导和教育的作用,从而也必然对于其意识形态的取向产生影响。因此,民间组织不是“价值”中立的,也不可能是“意识形态中立”的,民间组织同样具有意识形态功能。在理想的层面和理性的角度,民间组织应当承担着主流意识形态宣传和教化的社会责任。从当代中国具体实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经验看,赋予民间组织主流意识形态宣传和教化的功能,会进一步促进其健康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解放全人类,其核心价值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与多数公民社会理论强调的公民权和社会组织尊重个人意愿是一致的。然而,现实中许多民间组织的“去意识形态化”以及对主流意识形态宣传和教化责任的逃避是一个值得让人关注的事实。这一方面说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民间路径建构之现实紧迫性,另一方面也说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民间路径之主体责任意识觉醒的重要性。当然,民间组织主体意识及责任意识的形成不能依靠政府权力介入强制赋予,而必须直面社会组织技术化和社会自主化、民主化、个体化的发展趋势和现实样态。要在尊重个人及合法组织在兴趣、志向、价值选择等方面的差异、保持民间组织特殊性和多样性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或政党自觉调整其执政理念、组织体制、价值方式等来加强对民间组织不同利益和价值诉求的政治整合,以实现强化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民间路径之主体责任意识的目的。

3.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彰显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民间路径之“改造世界”的魅力。除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民间路径的组织培育和主体指认外,马克思主义理论自身的通俗化和民族化,也是构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民间路径的重要方面。列宁指出:“最高限度的马克思主义=最高限度的通俗化和简单明了。”理论能否被群众所接受、所认同,很重要的是是否使用民族的语言、大众的语言、时代的语言和通俗的语言。要做到马克思主义理论通俗化,为广大群众所理解所掌握,最主要的途径和做法就是要立足国情,不断创新理论。只有不断创新理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与中国实际结合起来,准确把握时代主题和脉搏,才能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实践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使其具有“新鲜活泼的、为中国老百姓所喜闻乐见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真正改造世界。“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马克思主义理论是立足于改造世界并旨在改造世界的科学理论,其巨大魅力正源于此。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是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实践中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成果。作为一个完整的、科学的理论体系,要使其能够为工人阶级和普通大众所理解、接受、认同并运用于改造世界的实践,理论表达的通俗性当然是一个重要的中介。李达的《现代社会学》、艾思奇的《大众哲学》都是这方面成功的典范。他们根据时代特点和民众需要,把深奥的哲学道理变成明白易懂的知识,以民族形式诠释马克思主义理论,做到既准确科学,又通俗易懂。当然,理论的民族化和通俗化,并不等于理论的庸俗化。克服庸俗化的关键就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严谨学风,通过理论创新来有效回答、解释和解决现实问题,改善人的生存和发展条件,指导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是,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只有能够改善人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回答和解决现实问题的理论,才能最终被大众理解和接受。在这个意义上,着力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彰显马克思主义理论改造世界的魅力,既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民间路径的理论策略。

4.正确处理国家意识形态一元主导性与文化价值观多样性的关系,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包容力,拓展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民间路径的功能空间。海纳百川,有容乃大。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不仅对人类实践的新发展开放,而且要对同时代的思想理论开放,与同时代的思想理论进行对话、沟通和交互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生命力的根本归依。这实际上涉及对待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与其他非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关系的正确认识和处理问题,涉及我们对待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以及本文所言的“民间路径”的内涵的理解问题。我们需要消除对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一种误解:把大众化理解为统一化,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就是要使马克思主义成为唯一合理合法的、唯一能够言说和接受的思想理论。当代中国社会经过30多年的改革,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与此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毫无疑问首先要反映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地位和在文化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同时,我们又需要承认,与“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制度相联系,其他思想理论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对于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与其他非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的关系就有十分清醒和正确的认识。刘少奇在195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曾经明确指出:“对于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农民阶级的思想体系,即非马列主义、非无产阶级的思想体系,要批评,但不能肃清,也肃不清。”推进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并不是否定其他非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更不是、也不可能是把一切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理论都清除掉。因此,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包容力,深化马克思主义不仅是关于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而且是关于人类解放的理论的基本内涵,拓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所蕴含的普世性价值理念和普适性方法论原则,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根本立场的前提下包容和兼容其他非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才能为构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民间路径提供意识形态和思想理论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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