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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民组织化的功能分析

安全自查报告 时间:2022-04-14 10:08:56

摘 要:本文通过对农民组织及其组织化发展状况、特点及发展滞后原因的分析,得出了要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就应该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动农民组织化的进步的结论。

关键词:农民组织 功能 分析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875(2009)24-069-02

农民组织化。组织化,是把分散的、没有内部联系或内部联系不紧密的人、财、物、信息、环境等因素,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的过程。按照事物本身如何组织起来的方式,组织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被组织,事物的组织化不是其自身的自发、自主过程,而是被外部的力量所驱动的组织过程。另一类是自组织,事物在长期的演化中,各个子系统通过自身的相互磨合、选择,所形成的优化、有效的组合。对于农民的组织化,国内有学者的研究表明,是指农民为了更好地实现、保护和促进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联合起来形成各种经济和政治组织的行动和过程。一般认为,这样的组织化至少应该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为了实现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最大化,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组织起来,分工协作,体现了农民之间或农民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二是指农民作为一个劳动者集团的社会组织化水平,它反映着农民的社会政治地位、利益和权利。它以农民自愿、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目标,反映了农民由“原子化”状态走向“聚合化”状态的过程。

一、我国农民组织的特征分析

1、主体的复杂性

农户是农民组织化的微观主体,除此之外,还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经济类合作组织,也包括农村慈善组织、农村志愿组织等有效载体。这其中有的是农民自发组织的,有的是由政府引导,其他经济利益力量参与的。由于各个主体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的目标各不相同,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政府对农民组织化的态度尚不十分明朗的,运行机制尚未健全的历史时期内,我国农民组织化的主体将出现多元化的发展态势。

2、发展的非均衡性

由于我国各地发展的不均衡性,必然导致各地的农民组织化程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农民的组织化是一个使农民由分散走向集中、由计划走向市场、由只能获得较低的利益走向能获得较高收益的过程。但是由于东西部、城乡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就决定了农民组织化的阶段性。实践的经验表明,越是经济社会较发达的地区,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方式相对都要高一些。在经济较发达、经济结构多样化的地区,农民在面对诸多市场挑战时,个体的力量显得十分微弱,自然就选择结合起来,以集体的合力来共同面对挑战。农民的组织化热情就相对积极,农民组织的运作相对也较规范。有资料表明,在1999年,东部地区有农民中介性积极组织14588个,占总数的48.1%,中部地区有13588个,占44.7%,西部地区有2198个,占7.2%。

除了这种地区间不均衡的特点外,还有领域间的不均衡性。主要是由于农民组织化政策环境的限制,表现出经济领域高于政治、社会等其他领域。我国的改革,起步于经济体制层面,国家在政治领域的改革步伐显得十分的谨慎,对农民民间组织,尤其是政治性质的组织控制还相当严格。在这样的制度空间里,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而萌生、壮大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农民组织化进程中就显得十分突出。而相形之下,农民的政治组织、社会组织则进展甚微。

3、发展的动态性

农民要实现合作,走向组织化,这一历程本来也就是一个不断跨越各种困难,由简单走向逐步完善的过程。在现有的条件下遇到了难以逾越的体制性、技术性障碍,但一旦出现有利条件时,农民的创造性就会被激发出来,农民组织就会创新组织形式、优化组织策略,用新的信息来进行观念的更新,用新的技术来进行对象、强度、规则的调整。与此相对应,当农民在组织化的过程中,经受挫折、碰到壁垒的时候,他们也会选择暂时的退让,不直接去面对,而是待到时机成熟再东山再起。农民组织正是在这样的动态变化过程中实现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互动。

二、当前我国农民组织发展现状与境外农民组织的差距

农民组织起来,实现农民的组织化,是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措施之一。纵观世界上成功解决“三农”问题的国家或地区的发展经验表明,离开了农民组织的参与,单独依靠国家、市场的力量,都无法维持农村的发展。以欧洲国家为例,法国的73万个农场中,绝大多数农场主都参加了产前、产后领域的合作组织。德国早在1993年,就已经有80%的农场主加入了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现代化程度较高的浙江省,到2000年底由农民自己组建的农协组织就有529个。但是与境外农民组织的发展相对照,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农民组织在自身的规范化程度、组织的职能方面均有差距,存在着规范化程度低、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功能单一,缺乏吸引力等不足。

第一,规范化程度。尽管近几年来我国农民组织呈现出了发展的态势,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农民组织化的水平还是比较低的,远未达到规范有序的程度。很多农民组织机构不健全,稳定性较差,有的农民组织甚至未经登记就擅自成立。另外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也不够健全,凝聚力较弱,这样就造成了农民组织化过程中的管理上的混乱状态。

第二,组织目标单一,实力不强。我国的农民组织的经济功能强,而政治参与力弱,很多农民组织的功能仅限于经济活动中的农资购买、产品销售、农技服务等领域,当季节性的生产或销售周期一过,农民又恢复到原来的无组织状态中去了。农民组织提供的这些服务远不能充分满足农民的需要。

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农民组织化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可避免地受到农民主体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的制约,各类农民组织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

三、我国农民组织发展迟缓的原因分析

1、对历史与制度变迁的依赖

制度的变迁并不是和传统毫无联系的,而是依循着过去历史的路径,进行发展和创新。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在我国,“皇权不下县”的传统自秦以降直至清朝末年是一以贯之的,国家权力的机构一般只延伸到县一级政权。秦朝以后的封建社会里,尽管乡村的管理制度经历过乡亭制、三长制、乡里制、村社制、里甲制、保甲制等,但基本内涵没有变,即以村落社区为单位的乡村管理模式带有较强的自治性质,并不完全依赖政府的行政机构的命令。“国家”和“社会”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保持了相对的独立性。另外,我国农村经济长久以来就是自给自足的封闭式小农经济,一方面是在较低的生产力水平下,农业的生产是独家独户自己完成的,另一方面农民种植的农作物没有更多的剩余用来交易,不用参与市场的竞争。因此他们也就不需要彼此间的合作。到了国民党政府时期,开始对农村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造,推行“新县制”和“保甲制”,将传统的乡村自治组织变成了明显的“半官半民”色彩的组织。这种介乎自治与官治之间的乡村管理制度,对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乡村组织的发展产生了直接影响。

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通过大规模的社会整合运动,在乡镇一级成立国家政权组织,国家权力的触角开始进入到“社会”的传统地盘,并且其管理职能逐渐加强,政府组织取代了传统的农村组织,农村的组织化生活呈现出单一性的特征。到1958年,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全面实行,农村经济组织的合作社制度逐渐转变为“政社(经)合一”的基层政权组织,并逐渐取代了村的政府职能。人民公社制度的实行,强化了国家对农村社会的介入,使农民的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公社对农村组织结构的冲击在于,“增加国家(和共产党)的直接影响,扫除了基于财产和地方积累起来的权力之上的权威,把对血亲的忠诚转向对新发展起来的法人团体即集体的忠诚”。但是,这种生产管理组织化,而非利益的组织化人民公社制度并没有满足农民公共生活的需要,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于建嵘甚至将其形容为“剥夺式”的,违背了中国乡村社会基本状况和现代化发展规律。

2、现阶段法律制度的制约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战略选择,要达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目的,不仅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还要确立起一套基本的法律框架。但到目前为止,这两个方面都不容乐观。黄祖辉等人在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后,认为某些政策性因素,如融资受限多、国家流通体制亟待改善等对这些组织的发展造成了制约。

3、农民的主体性因素

我国有2000多年的农业生产史,农民是国家社会阶层中最大的群体,而农民也常常被视为最保守的群体。但是,由于分散的农民个体在经济上承担风险的能力小,他们稍有不慎,就面临着饥饿甚至是死亡的威胁。所以,他们不得不“保守”。正如美国政治学家米格代尔所认为的那样,农民之所以对变革充满怀疑,是“因为他们意识到那些进步可能把他们带入比现在还糟糕的地步。对这些挣扎在生存边缘上的农民来讲,这是种无法承受的风险”。在今天,尽管我国广大农民已经摆脱了饥饿的威胁,但是总体上他们仍然在面对市场时处在弱势地位,一些新组织或制度对他们来说又存在着不确定性,因而他们对这些新生的事物依旧显得十分谨慎。所以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的进程中,这种保守性是必须加以重视的。

农民身上的这些主体性因素,要使现代组织观念在农民中普及,就面临着很多困难,所以改善农民的经济地位,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的必要条件之一。而组织化,本来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有其发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这就不是一蹴而就的,但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对于增强农民的合作意识,促进农民的增收致富,进而推动农村相关产业的发展都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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