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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农村调研报告 时间:2023-07-23 15:00:29

摘要:文章简要分析了北京市昌平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并给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

近年来,传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共有”的产权制度弊端突显。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工作也暴露出了体制不畅、机制不活、产权不清、农民利益受到侵害,特别是由于农村经济管理权高度集中,少数村干部随意支配集体资产,侵害农民利益所引发的一系列新矛盾和问题,已经成为农民群众上访、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都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的积极性。为了从根本上剔除传统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弊病、化解因其弊端所引起的矛盾和问题,破除制约发展、影响稳定的体制障碍,破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深化农村改革,昌平区积极探索和实践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昌平区的探索和实践证明,当前改革的理性选择是股份合作制。

一、改革的背景

昌平区位于北京市西北部,区域面积1352平方公里,西北、东北分别与延庆、怀柔接壤,西与门头沟相连,南与海淀、朝阳相通,东与顺义毗邻,是北京的北大门,素有“京师之枕”、“甲视诸州”之称。城区距市区约30公里,下辖2个街道办事处、15个镇(地区办事处)和一个企代镇行政单位(北企公司),农业人口22万,共有153个社区、304个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312个。南部农村接近北五环,是典型的城乡结合部,也是城市扩张的重点地区。全市闻名的回龙观、天通苑等大型居民小区都在昌平区界内。

解放初期,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昌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它在历史演进中,经历了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时期、经济合作社三个主要时期,其产权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按份共有到共同共有的演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村经济合作社以行政村为单位得以建立,人民公社解体。基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双层经营体制大大解放了生产力,带来农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村级集体产权客观上发展成为“非排他性”的村、户两级的产权构造(温铁军,2001),但人民公社时期遗留下来的“三级所有”的产权制度安排所特有的弊端没有得到彻底根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步入快速发展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首都郊区城市化步伐也不断加快。昌平区由于其区位优势,城乡结合部、城镇周边的土地、人力、金融等资源加速向城市流转,呈现出“四多、四少、四难”的新特征,即拆迁征占地多、占地拆迁失去土地农民多、外来流动人口多、历史遗留问题多、集体经济发展空间少、农民就业岗位少、农民收入少、文化娱乐活动少、区域环境难整治、社会治安难管理、保障集体组织成员就业难、凝聚广大群众人心难(袁家方,2006年)。产权制度安排“共同共有”,使得各种生产要素在组织内部合理流动机制、优化组合的机制无法建立,同时吸引外来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机制也缺乏,再加上来自组织外部的各种社会负担,最终导致其市场竞争能力不高、经济效益低,集体经济的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受到更大冲击。在乡或者村的范围内,明确界定产权所有者的“共同共有”产权制度安排,从表面上来看产权是清晰的,其财产所有权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随意侵犯;但是,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每一个成员,从实质来看其产权,却是不明确的、不清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知道自己究竟拥有多少份额,不知道自己权利有多大,权力如何行使,即表面上人人有份,实质上人人无份。近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工作也暴露出了体制不畅、机制不活、产权不清、农民利益受到侵害,特别是由于农村经济管理权高度集中,少数村干部随意支配集体资产,侵害农民利益所引发的一系列新矛盾和问题,已经成为农民群众上访、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都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的积极性。

二、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基于以上背景,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的紧迫性在不断加强。随着京郊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改革具有客观上的必然性,其实质是生产力发展对生产关系调整提出的新要求。

(一)改革是解决京郊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集体经济组织面临新问题的有效途径

资源的重新配置和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是新形势下京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多或少都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由此在局部地区引发的利益冲突甚至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目前,农村不少地方出现“无地村”、“无地户”,农民尤其是失地农民利益受到严重侵犯,其直接原因是土地征占不断增加、耕地面积大幅度减少,农民后顾之忧和长远生计仅靠征地补偿费和外出打工收入难以解决。集体经济现阶段发展与改革面临的新问题是如何有效配置集体资源,如何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即如何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

城市边界范围的扩大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随之而来的是许多地方“撤乡并村”、“村改居”,农民变为居民,村委会变成居委会。原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被严重损害是由于在这一过程中变更了其对集体资产的关系,资产被大量平调或流失。因此,如何防止农村集体经济资产流失,对其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已刻不容缓。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加速,户籍也不再是社区内成员身份的唯一标准,流动性越来越强,成员构成日趋复杂,分化后因土地补偿费、集体不动产的利益而造成的冲突更加凸显。在实践中最突出表现的问题是“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利益实现问题,甚至在一些发达地区还出现社区成员为利益而逆城市化。

(二)保障集体资产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需要改革

双层经营体制下由于集体经济组织与行政辖区相重合和对应,单个集体组织成员无法实现对集体资产的权利,基层政权机构或者自治组织管理者实际拥有集体财产的产权,他们是集体资产的直接代表。集体组织成员实际拥有的产权是虚置的,其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地位不能充分体现。结果是:社员群众没有凝聚力,民主议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流于形式,农民不关注集体经济运行质量,集体资产的经营与增值责任得不到落实。对农民集体土地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的征收、征用近乎失控,农民土地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外来势力也常常在规模经营的名义下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系列严重损害集体资产安全及农民利益行为在集体经济组织运行中很难避免和制止;腐败的滋生是由于集体经济激励不足和监管不到位,其资产在经营中被挪用、平调、挥霍浪费,或低价承包、变卖等现象时有发生;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被限制,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受到阻碍。因此,探索集体经济发展的新形式、新道路就是要根除制度性缺陷,解决由于产权模糊致使人格化的出资者主体缺失以及决策独断、监督不善、分配随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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