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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与中国社会转型

自我介绍 时间:2022-02-10 10:09:49

摘要: 本文论述了建国以来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实施与变迁的过程,以及对我国社会进程的影响。

关键词: 土地制度 变迁 社会转型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土地问题一直是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农村土地政策都是中国共产党一项基本的政策。建国以后,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与每次重大变革都同土地制度的变迁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研究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对于实现农村经济的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顺利实行中国由农业国向工业国的社会转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过渡时期的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顺利实现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

1.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初步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

新中国成立后,在政治上初步建立了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形成了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但是拥有三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不仅使广大贫雇农遭受残酷的封建剥削和压迫,而且严重地束缚了农村生产力的解放。为继续完成民主革命遗留的历史任务,废除封建剥削制度,解放农村生产力,我国必须进行土改。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并从当年冬开始在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广大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废除地主阶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到1952年冬,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剥削制度,消灭了地主阶级;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经济上翻了身,这就使中国最大多数人民获得了解放;解放了生产力,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摧毁了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国民党集团的社会基础,巩固了工农联盟,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2.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通过农业合作化,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土地改革使“耕者有其田”,但也容易导致新的地主的出现和贫富分化,必须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道路,从1951年12月开始,党中央颁发了一系列的决议,规定了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到了1952年冬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之后,各地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已达全国总农户的40%,初级合作社也建立了三千多个,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组织也普遍建立起来;1953年国家开始对粮食及其他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到1954年全国初级农业合作社已发展到十一万四千多个,1955年发展到六十三万个,入社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14.2%;1956年下半年又进一步发展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6年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阶段后基本完成,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96.3%,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对农民改造的理论,标志着我国这样一个拥有四亿多人口的大国,完成了消灭私有制的深刻而复杂的社会变革,不但没有造成生产力的破坏,反而是在国民经济基本上稳定发展的情况下实现的,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确立,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二、1958年以后,建立人民公社,形成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逐渐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统购统销。在农村,1958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定》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高级合作社合并运动,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高级农业合作社就被合并成人民公社。人民公社既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又是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人民公社内部,原来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变成生产大队,下设产小队,后来又改为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集体所有制,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体制有以下特点:

1.政社合一。即经济组织与政治组织合一,它是公社高度集权的体现。公社不仅是农村中的生产组织单位与经济核算单位,它还具有以前给予乡一级政府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人民公社在功能上已经成为国家的一级政府,承担了基层政权的职能,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是国民经济计划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2.生活集体化,家庭劳动社会化。集体主义生活是人民公社与高级社的显著区别之一,其目的在于改造农村传统的社会生活方式,使之与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具体地说,即“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由公社办集体福利事业、公共食堂等。

3.供给制与工资制结合的分配制度。农村人民公社大多实行半供给半工资的分配制度,这是农村人民公社发展的一种必然产物。供给部分是社员基本生活必需的部分,工资部分是社员其他开支和生活零用的部分。前一部分是根据当前生产条件按需分配(按人平均分配)的部分,后一部分是按劳取酬的部分。平均主义思想在农村人民公社时期体现得淋漓尽致。

通过人民公社体制,我国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适应的新的土地保障功能。“集体+土地”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确立了,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关系的彻底变革。人民公社体制采取“集体劳动、平均分配”的生产和分配方式,人民公社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归大队集体,而没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组织生产经营权,却常以所有者身份调配资源,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生产队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为了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转变,国家利用行政手段把农民土地个人所有转变为土地集体所有,但是这种依行政手段不是依据当时社会生产力和实际国情建立起来的,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集体+土地”的保障模式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实行人民公社的20年里,农村经济一直萧条。为了工业化建设,国家逐渐采取差别化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措施,这种二元体系使我国农村与城市的差距越来越大,并重新陷入了一种制度变迁的滞后状态,增加了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最终人民公社解体。

三、改革开放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78年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改革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发展市场经济。以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的“包产到户”为开端,我国又开始了一次重要的土地制度变革,把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变革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相结合的土地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经济主体的内在要求,从而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1.重塑了农业微观组织结构。家庭承包制的改革重塑了农业微观组织结构,使农业生产又回归到家庭经营。也就是说,在农业中选择家庭经营模式具有客观必然性。首先,农业劳动质量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劳动者在农业生产周期中第一时点上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都只能最后体现在最终产品上,以最终产品来评价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将一定地块上的全部农活连同最终产量都承包给这个劳动者。其次,对农业中集体劳动进行监督和计量的成本极其高昂,要评定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单就制定劳动定额、检查完成情况,就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家庭作为最紧密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利益无需和别人分割,不用担心利益的流失,这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监督检查成本高的问题。最后从农业本身的特点看,其本身是一个便于分割规模,却又不致破坏动植物生命周期完整性的产业,而家庭经营对劳动的时间利用也是最为有效的。

2.对农户具有重要的产权意义。首先,农户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农户可以自己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怎样生产,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其次,农户拥有收益权。由于农户拥有农产品的所有权,从而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私有财产,使农户成为一个独立的财产主体。最后,农户拥有对土地有限处置权。政府允许农户在不损害土地集体权益、保证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土地转包,进一步细化了土地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3.建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新体制。在家庭承包制下,既有集体统一经营,又有农户分散经营,被称为“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统分结合”是指农户家庭的分散经营和集体的统一服务相结合;“双层经营”是指农户家庭和集体经营两个层次。家庭承包制下集体经营层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1)集体对承包土地的发包、调整,对土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2)为分散农户提供自身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3)在农业和非农领域开展经营,不断壮大集体经济的力量。(4)为本地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开辟就业门路。(5)发展社区福利和公共事业。

四、十七届三中全会,允许土地流转,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工业化道路。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但是,这个制度还不完善,存在着某些缺陷。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广大农村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整个农村的产业结构、农民的就业结构和农村生产力水平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必须尽快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使农户经营规模能够随着经济形式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扩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1.单打独斗的零散种植使生产要素无法有效利用。整合农业生产要素,实行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由于在实行土地承包时,农村基本上是将土地按好、中、差均衡搭配的方式分包的,按一家农户4口人、9亩地计算,少则分3、5块,多则8、9块,每块多则1亩,少则2-3分,又分别分布在不同的区域,致使道路、水利、劳动力等要素无法实现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不但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也制约了农业生产效率,甚至有的农民因此弃之不种,土地出现搁荒现象。

2.一家一户的分片种植限制了规模化、机械化生产。一方面,条块分割、分散经营的种植模式限制了新型、高效农业的发展,浪费了土地资源。另一方面,它严重阻碍了大型农业机械的应用,使得一部分有技术特长、有资金实力、有经营管理能力的专业大户、种植能手、经营能人无法发挥自身优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难以推广,先进的生产经营理念难以传播。

3.对有限承包地的留恋限制了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受个体分散经营模式限制,许多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户多是农忙时节在家种地,农闲时节外出打工,这样的来回奔波,既误时误事,又费力费钱。同时,由于部分农民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虽常年在家种地,但收效不大,无法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从事效益更高的工作。

总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这是基本国情。土地制度的变迁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因此,制定的土地政策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要尊重和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是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要坚持实事求是、实践创新,探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发展的新模式;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实现当前我国由农业国家向现代工业国家的转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

[2]王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世纪变革[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12,第1版.

[3]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作者系山东师范大学2006级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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