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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自主定价对药品价格的影响

年终工作报告 时间:2023-07-16 10:10:33

摘 要:2015年5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发文,决定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这一政策的出台表明我国将在未来通过衔接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等政策,并开始尝试通过建立医保支付标准来深入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本文主要从药品价格的影响因素、国内外的药品价格制度体系研究及我国药品自主定价的展望等多方面展开。

关键词:药品价格 参考价格体系 定价改革 取消政府定价

一、我国药品定价改革的背景

药品价格政府定价的模式弊端显现越来越明显。由于政府的定价往往是根据前段时间的市场反应,其中包括药企的生产,零售商对销售状况的分析及消费者对药品价格的接受程度来开展定价,由于这种反馈的信息滞后性,往往会带来市场的不协调,导致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例如:低价药品成为企业的发展的压制点,销售过程中药品价格的虚高等等现象。

对于医药生产企业来说,利润无疑是促进企业发展的最大动力,但是却出现很多企业为了中标,而出现于中标价格低于实际本身的生产成本,这样的生产销售无疑大大的降低了企业的积极性,同时又导致企业对利润高的药品投入加大,导致了生产与销售的不平衡,不能自然的调控供给需求。

对于消费者来说,主要是药品价格虚高的现象,面对居高不下的药价,很多的病患消费者们苦不堪言,使得有医不敢医的现象,对老百姓带来了一种不安全甚至是失落感。生老病死是一个人最重要的事情,所以有病就医,有病敢医,我们也要从药价来帮助解决这一重大问题。

对于医院和零售药店来说,没有价格的差异,就缺少了竞争精神,这对企业是一种很不健康的表现。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目的是为了促进医院和零售药店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应有的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当由市场竞争形成,这样才能更好、更快的自我协调市场的关系,从而达到生产、销售和消费之间的相互平衡。仅仅局限在公立医院全部都已经执行药品招标采购制度,这与最高限价制度在功能上是有重叠的。

对于相关部门,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其监管比一般商品更加不易,需要保证对市场的实时监控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最终的效果并不尽人所意。药品的定价本身滞后于市场,因此可见政府的定价的短臂。

综上所述,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制度,建立新型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药品价格自主定价来协调市场势在必行。

二、我国药品价格的影响因素分析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药品价格是与成本、流通渠道、市场结构、生产、经营、消费者行为及政府相关政策等一系列因素關系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药品作为准公共品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对药品市场的调控和引导是必不可少的。所以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部门根据药品的生产流程及销售过程中的利润所给予的适当赋予价值来管制药品定价;另一方面就是政府不参定价,完全由市场的调控来自由定价。政府制订的药价是宏观的药价影响因素,而药品市场信息不对称及医药体制造成的竞争不均衡则是药品价格最主要的影响因素。

三、取消政府定价对于医药市场的影响

2015年6月1日起,我国取消了绝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制度,改由市场自由调控及吸住定价的方式来确定药品最终的销售价格。之所以实行药品市场调控,取消政府调控,为的是能减少政府调控给药品的销售带来弊端。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医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是药品是否会出现涨价潮,据报道上海某企业生产的降压药地高辛,政府控价时7元每瓶,放开定价后价格在39.8-80元每瓶不等,最高涨幅高达十倍。但这个应属于个别现象。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会保持基本稳定。虽然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总体上看,由于有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机制的综合制约,加之对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强化,将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因此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

在价格放开定价之后,很多医药生产企业都一直处于观望的阶段,因为一旦做出提价的决定,可能就意味着会丢掉市场的份额,这么大的风险是没有那个企业能够承担的,所以即使是可能带来不一样的未来,但是未来不可预测,保守绝大部门的医药企业做出的选择。

四、德国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借鉴

多数国家已经开始实施依据参考价格体系来制定医保支付标准,这种支付标准管理方式是非常有效的。为达到长期控制药品费用的目标,德国于1989年制定《医疗改革法案》,率先在其法定医疗保险系统中构建了融合定价与补偿的支付标准制定方法,即参考价格体系。其参考价格体系主要是通过控制药品补偿水平进而间接调控药品价格,其设计的主要目的是增加患者和医生对药品价格的敏感程度,来增加药品价格的需求弹性,降低需方对药品的需求量,避免道德风险行为出现;再促使供方为避免失去市场份额,而自觉限制药品价格,最终达到降低保险者支付的药品费用支出。当前德国药品市场上约76%的处方药和部分非处方药都在参考价格体系的管理范围之内。

五、对于药品价格监管必须加强药品价格监测预警

政府价格监管部门称取消药品的政府定价,不等于就是放任药营的价格不管。课题组就这个问题有针对性的对一个地区的几家大型连锁药店的零售价格进行监测,包含有百余种药物。”经市场调查分析所得,由于药品零售企业在药品市场之间的竞争压力较大,其药品价格并没有出现大规模、大幅度不可控的变动。不过,部分药品的确存在涨价现象。

相关工作人员调取了一份“南昌市物价局药品零售监测目录”。其中表明,大部分基础药品的价格变动没有出现太大的变化,其中不乏一些低价经典药品价格也确实出现了一些波动,如急支糖浆放开市场定价之前的最高零售定价是7元,目前在药店的销售价格9元。“我们对药品市场也进行了进一步的跟踪调查并做了相关的价格分析,针对药价的波动会以最快的时间发出预警提示。”南昌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下一步的计划是完善对药品价格的监测体系,加强对重点品种药物的监测力度,来确保给公众提高一份最高效、准确的监察药品价格的波动数据,实现医药的价格公正、公平与公开的面对销售者的考验。同时,通过多环节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价格行为,引导企业对药品进行明码标价的销售,通过要求企业和零售药店对药品的规格、型号、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通过多方位、多角度、多渠道达到对不良市场的病症进行控制。

在这里我们也相信,政府放开了药品定价,并不是任其发展。在药品价格放开的过程中,出现价格波动也属正常现象。早期也做好对市场出现不良现象的预案,同时会跟随市场做出行之有效的方案来调控市场,一步一个脚印的完成这次药品价格的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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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常峰,张子蔚.国外药品参考定价研究综述[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1( 2):51-54,92.

※基金项目:本文是江西中医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基药背景下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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