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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几点思考

年终工作报告 时间:2022-03-27 10:11:34

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洗钱活动日益猖獗,并与贪污贿赂、金融诈骗、侵吞国有资产、贩毒、走私、黑社会等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对社会构成了严重破坏。本文对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和方法进行探讨,旨在进一步提高反洗钱的工作水平。

关键词:金融机构;反洗钱;社会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0.3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392(2008)10-0026-04

一、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

(一)反洗钱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

在我国,洗钱一方面造成直接的财富流失。例如,1994-1998年间,厦门远华走私案头目赖昌星将走私所得120亿元人民币洗往加拿大;广东开平中行许超凡等人贪污挪用公款4.83亿美元并将其中大部分洗往国外;黑龙江中行高山案中3.6亿元人民币流到境外…… 这些资金大部分已无法追回,损失的无疑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富。同时,显而易见,洗钱也助长了贪污腐败、侵占国有资产、金融诈骗、走私和偷逃税款等犯罪的发生,这些犯罪又使国民经济遭受更巨大的破坏。

另一方面是,洗钱会危害国家经济金融稳定。首先,洗钱活动会造成资金的异常流动,影响利率和汇率的正常形成,扰乱金融市场,干扰国家的宏观调控。其次,为了避免被监测,很多洗钱活动放弃单纯的资金划转形式转而选择实业投资、金融投资,甚至更为复杂的复合方式。这些投资并不以创造价值为主要目的,它们会使有关行业不遵循市场规律和国家产业政策而调整,却只随着黑钱的流动而兴衰变化,造成国家经济结构的畸形发展和经济动荡。例如,洗钱活动往往追逐过热的市场,比如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因为那里资金流动量大,监管滞后于市场膨胀。而这一行为的结果是,市场因受洗钱行为的“追捧”而出现更多泡沫、更难于监管。再如,目前比较泛滥的娱乐场所、地下赌场等,也都拜洗钱活动所赐而“方兴未艾”。因而,反洗钱就是保护国民经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二)反洗钱是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需要

十七大报告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第二个具体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报告指出,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决策公开化,即“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而透明化正是洗钱分子最不希望看到的。特别是有国家公务人员身份的洗钱分子,会千方百计地掩盖决策过程,企图在决策的各个环节制造混乱,以便利用职权最大限度地攫取财富并“清洗”享用,同时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些人是推动民主进程最顽固的势力。

此外,洗钱也对国家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挑战。洗钱不但刺激其它犯罪,而且给犯罪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掩盖了犯罪的踪迹,为犯罪分子享用赃款、逃避打击甚至扩大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为司法机关及时发现犯罪、查获罪犯、顺利追缴赃款设置了障碍。同时,打击洗钱犯罪本身也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所以,反洗钱工作也以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目标。

(三)反洗钱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需要

十七大报告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而洗钱活动与其它犯罪交织,不仅滋生了拜金主义、助长了不劳而获的恶习、破坏了社会信用基础,而且还引发了黄、赌、毒等丑恶现象的泛滥。靠黄、赌、毒洗钱,以洗钱养黄、赌、毒在我国呈上升势头。打击洗钱,有助于剔除糟粕、扫除垃圾,推动和谐文化建设。

(四)反洗钱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需要

十七大报告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而洗钱和与之共生的黑社会、恐怖主义和制毒贩毒等犯罪活动无时无刻不在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等建设目标构成威胁。反洗钱,将切断这些犯罪行为的资金链条,抑制犯罪,使社会向和谐迈进。

(五)反洗钱是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融入国际社会的需要

十七大报告以专门的章节阐述了中国和平外交、共同发展的对外政策。 “9.11”以后,国际反洗钱合作已经被提升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际政治稳定的战略高度,是国际关系中重要元素之一。许多重要国际多边合作机制,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等,均将预防和打击洗钱与恐怖融资作为重要议题。

大力推进反洗钱工作、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对于促进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展示我国改革开放的决心、维护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等,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同时,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势必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司法、信息技术等多个领域的对外交流,成为国际交往和其它领域合作的切入点。

(六)反洗钱是推进党的建设的需要

十七大报告最后一部分着重强调了党建工作尤其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性。在我国,与洗钱联系最为紧密的犯罪就是贪污腐败。近年查处的贪腐大案,几乎都与洗钱密切相关。洗钱给意志不坚定者提供了想象的空间,给贪污腐败分子提供了退身之路,只有割除洗钱的毒瘤,才有可能治愈贪污腐败的顽疾。

二、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方法

(一)反洗钱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地求发展、求更新

为了逃避打击,洗钱分子无时无刻不在窥视着制度的漏洞和人为的疏忽,也寻求着新的清洗途径。所以,反洗钱工作必须要强调发展,及时变革、不断完善、与时俱进。

1.立法上应继续求发展。

虽然我国刚刚颁布了《反洗钱法》和《《刑法》修正案(六)》,但仍不足以应对当前复杂的反洗钱形势。两部法律还需进一步完善。

《反洗钱法》虽然将“特定行业的非金融机构”也列为反洗钱义务主体,但对于该类主体的所指范围、反洗钱义务、被监督管理的办法等,留下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议题。这对于各部门的协调合作能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也给未来“有关部门制定”的结果的法律效力带来了不确定因素。

另外,《反洗钱法》对于国家反洗钱监督管理机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权限、各部门的协作方式等内容的规定不够明确。这会造成反洗钱监督管理上的缺位或者冲突。

《刑法》虽经过不断修订,但对洗钱罪的的定义仍过于狭窄。一是上游犯罪范围偏窄。《刑法》第六次修正虽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充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7类犯罪。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四十条建议提出了20类犯罪。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论,贩卖人口、制假售假、偷税漏税等犯罪也都与洗钱密切相关。二是洗钱犯罪主体范围偏窄。现行《刑法》在列举洗钱行为方式时,特意使用了“提供”、“协助”等限制性概念,从而排除了实施七类上游犯罪的正犯,而只将洗钱犯罪主体的范围限于协助这七类犯罪分子实施洗钱的人。国际上有关法律文件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则将相关所有正犯、共犯和协助其洗钱的人都列为洗钱罪的主体。三是洗钱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范围偏窄。现行《刑法》描述洗钱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明知”是七类上游犯罪收益而协助洗钱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将十分困难,会给洗钱分子很大可乘之机。建议效仿英、澳等立法条文,在“明知”后列上“应知”、“能够合理推知”、甚至“有理由怀疑”。

2.机制上应继续求发展。

目前我国的反洗钱监管采用的是人民银行牵头的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其优点是参与的部门广泛,基本涵盖了与洗钱有关的所有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缺点是组织松散,难以形成合力。

作为国家反洗钱主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非“行政”部门,在各个行业的行为“乏力”。而且,人民银行不是其它联席会议成员部门的行政上级,无法指令其迅速有效行动,造成“三管”(重复或冲突管理)或“三不管(无人管理)”,或者贻误战机,给狡兔三窟的洗钱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国家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成立是一个值得称道的发展方向。设立一个专职的、独立的国家反洗钱机构是目前国际反洗钱发展的趋势。但是,目前我国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下属单位,其独立性和专业性还有待加强。

(二)反洗钱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反洗钱工作中的以人为本有两层含义,一是服务大多数人,二是依靠大多数人。洗钱不同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洗钱犯罪危害的一般不是具体某个人,而是社会上的大多数成员,最终损害的是普遍的国家利益。而且,普通的个人往往无力与洗钱犯罪斗争。所以,要有效的预防和打击洗钱就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这就要求我们大力开展反洗钱的宣传教育工作。目前这方面的工作还相当不够,很多群众还不了解洗钱的概念及其危害,不具备反洗钱的基本常识,不能主动发现洗钱线索和举报洗钱行为,有些人甚至还抵触金融机构实施的反洗钱措施。

在反洗钱的主战场金融机构及与反洗钱有关的特定非金融机构,我们更应该调动人的能动性,加强宣传培训,使从高管人员到普通员工都能从被动到主动、从抵触到自觉地开展反洗钱工作。

以人为本也要求我们反洗钱监督管理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充分考虑人性的因素。比如制定相关法律规章时注意保护公民的合法隐私权;认识到不同人群的生产生活和消费理财方式也不同;在督促相关机构、人员开展反洗钱工作时要承认其利益立场,比如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个人关心的是薪酬待遇,因而,在下发“规定”、“办法”的同时,还应积极采取多种奖惩激励方式引导而非命令其尽职尽责。

(三)反洗钱工作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

首先,要协调国民对反洗钱重要性的认识与反洗钱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之间的关系。反洗钱是需要全社会的参与,要常抓不懈。只有得到社会各方的支持,反洗钱工作才能长期有效地开展。开展宣传教育,与检查调查一样,都是重要的反洗钱工作内容。

法律法规与实际操作相协调。法律法规间要相互协调一致,内容要详细准确、科学适用,可操作、便于操作;实际操作中要有法必依、有章必循、严格执法。目前某些法律规章尚有不适合操作之处,也有实际工作中未严守规章制度的现象。应立即完善法律法规,而后要求严格执行。

反洗钱监管体系协调运作。人民银行及其它所有反洗钱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互为补充,结成一张网,而非散成一盘砂。每个部门也要协调本部门的其它业务与反洗钱专项工作间的关系。

协调反洗钱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及与反洗钱有关的特定非金融机构间的关系。实际检查工作中我们发现,在反洗钱斗争中,某些机构是被动地站在监管部门一方,实则站在另一方为疑似洗钱的行为解释开脱,监管部门与这些机构反而成为对立面。两者的关系应该协调为指导与被指导、帮助与被帮助、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才能高效地开展反洗钱工作。

协调各机构开展反洗钱与他们开发、维护客户之间的关系。机构与客户都应该认识到,反洗钱是金融机构和与反洗钱有关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法定职责,也是客户作为公民的自觉义务,反洗钱不是给客户带来麻烦,而是为了维护金融稳定、机构安全,更好更持久地服务客户,为客户负责。

与反洗钱国际组织、其它国家协调合作。洗钱往往是跨境活动,反洗钱需要多国的配合。而且仅从相互学习借鉴反洗钱经验的角度,国际合作也是必不可少。我国刚刚成为FATF正式成员,然而,加入并非一劳永逸,FATF会定期对成员执行FATF“40+9项建议”的合规性进行评估。因而,对外的反洗钱合作,要保持协调持续。

要持续地开展反洗钱工作,还要协调人力、财力、技术等资源的配置。反洗钱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领域广,目前我国这方面人才奇缺。随着科技的发展,反洗钱的战场已扩展到信息技术领域及虚拟网络,要求有力的技术支持。同时,大量信息的采集分析、理论研究、调查分析、检查指导、宣传培训等更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

(四)反洗钱工作必须采用统筹兼顾的方法

首先要统筹反洗钱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投入包括财力、人力、技术、甚至国际政治手段等等一切为反洗钱而投入的国家和社会资源。产出则是以上提到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国际关系、党建等多方面收益。我们坚信,开展反洗钱工作,长期来看,产出必将远大于投入。但是,我们仍要合理地使用资源,大力开展工作增加产出,统筹安排,达到效益最大化。

顺利开展反洗钱工作还要统筹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比如,承担反洗钱的监管任务,势必占用很多行政部门的精力和资源,而这些部门并不是以反洗钱为主业。此时,国家应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将反洗钱工作成效纳入其中,使整个社会受益的同时,大力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部门也受益。 这种顾全整体也照顾到局部的统筹兼顾的方法,同样适用于金融机构和与洗钱有关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内部。对于因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而影响其它业务的部门和员工,应给以补偿。再如,金融机构可能因开展反洗钱工作而在短期内损失了客户,出现了当前利益与打击洗钱维护金融稳定从而最终受益的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此时,对于反洗钱工作开展的好、降低了金融风险的机构,金融调控和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在再贴现成本、业务审批等方面给予一定特惠,兼顾相关机构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

(责任编辑王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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