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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业标准化监督及其策略研究

换届工作报告 时间:2023-07-15 13:40:34

摘要 介绍了我国标准化监督的主要形式,阐述了林业标准化监督的必要性与意义、主体及监督对象,并从内容、方法及措施等方面提出林业标准化监督的主要策略,以期加强林业标准化监督,促进标准在林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执行。

关键词 林业标准化;监督;形式;内容;策略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7-0198-03

林业标准实施的监督是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业标准实施过程和效果的监察与督导,这是保证标准在林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执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林业标准的实施监督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完成,包括行政、法律、经济、技术、契约等各种方法,主要措施有监测、检测检验、资料审查、实地调查、测算评估、资格资质评审等。为加强标准化的监督,我国标准化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条款中,对监督措施和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又作了详细规定。

标准化监督,即对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标准化监督,一方面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并及时纠正违反标准的行为,促进标准的认真贯彻实施,另一方面也能迅速反馈标准本身的缺陷和不足之处,从而及时采取有效弥补措施,或对标准进行修订。在我国,对于标准化的监督,不同的部门分工不同,标准化行政部门主要是对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则侧重对本行业有关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1-7]。

1 我国标准化监督的主要形式

依据标准化法律法规,对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处理,是保证标准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标准化监督一般采取下列4种方式:一是标准化审查。如在研制新产品、改进老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时,对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等进行标准化审查;二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产品、服务、管理或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三是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验收,使用采标标志产品的备案审查;四是企业标准化水平的确认、质量认证检查或审核等。

上述监督检查可以是对单位或个人实施标准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处理,也可以仅对某类或某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与处理;可以是有计划、定期的检查(如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采标验收等),也可以是依据检举、揭发或企业自愿申请的不定期检查。在标准化过程中,我国对标准化监督主要实行以下4种形式。

1.1 实行国家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并对企业实行“管、帮、促”相结合的政策

每次抽查的产品品种、规格事先不公布,抽查时间也不事先通知有关生产企业,抽查的样品根据不同产品的情况,从生产企业内随机抽样,或者到销售单位、用户仓库随机抽取,一律采取突击抽样的方式,以较好地保证抽样的代表性,能客观地反映产品质量实际状况。对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坚决给予“管、帮、促”相结合的处理政策。“管”,就是要体现一个“严”字,严格按标准把关,通过监督检验,对产品质量进行管制。凡是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伪劣产品应销毁,对伪劣产品生产企业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取缔等处罚。对2次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厂长或经理要建议撤职。“促”,就是促进企业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促进企业总结经验教训,健全标准体系,完善计量检测手段,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从而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管、帮、促”三者之中,应以“管”为主,“帮”其所短,“促”其进步,对一些技术基础条件和生产条件较好,但因经营作风不正和管理不善造成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更要着重管制。

1.2 推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

1984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下称《条例》)后,我国对部分工业产品开始推行生产许可制度。凡实行生产许可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该产品,这是一种加强对重要产品质量实行国家监督的重要形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发放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实施工作。

发放许可证的依据是产品标准,该《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是“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为了保证企业能全面实施标准,该《条例》又进一步明确规定:①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②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善的图纸或技术文件;③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测手段;④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⑤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

凡是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的资格,否则,将按《严禁无证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若干规定》《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等规定查处。企业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后,必须在该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日期。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果在国家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中发现降低产品质量的或者经复查降低标准的,不符合《条例》中规定取得生产许可条件的,或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都要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国家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也要注销和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1.3 实施名牌战略

为了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标准,提高其实施标准积极性,世界各国都实行名优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评选与奖励制度。如美国的波多里奇质量奖,日本的戴明奖和欧洲质量奖。我国也先后实行国家优质产品奖、质量管理奖和名牌产品标志评选与奖励制度。在评选名优产品时,对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产品,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的物美价廉的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声誉好、竞争能力强、出口创汇率高的产品,产品批量大、市场占有率大、成本低、物资消耗少的产品,应该优先考虑。而对农副产品,没有进行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如原煤、矿石、石油、天然气等)和电力,拟淘汰的工业产品,市场占有率低、顾客满意率低的产品,不予评选。

名优产品的申报材料,必须包括近期(5年内)的有关标准资料、数据;国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技术、质量指标以及全国同行业评比中前5名的对比数据,并经过规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可,还要有工商局批准的注册商标,主要用户的评价意见,以及企业近2年的产品质量检验记录等材料。评审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循公正的原则,不能为任何外界因素所左右,尤其要做到:一是参加评优的产品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抽样方法突击抽样,不得由企业送样或特殊制样。二是有关质量检测机构要科学公正地做好产品的检验测试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测试数据。否则,就会使评审工作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损害优质产品声誉,达不到激励与督促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争取最佳质量水平的目的。

1.4 推行质量认证制度

质量认证,又称为合格评定,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ISO/IEC指南2-1991)。也就是,当第二方(需方或卖方)对第一方(供方或卖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无法判断其质量是否合格时,由第三方来判断。第三方既要对第一方负责,又要对第二方负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出具的证明要获得双方的信任。因此,第三方一般都由政府部门直接担任,或者由其认可的部门或组织担任,这些部门或组织就是所谓的“认证机构”。

经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批准认证的产品,均可使用认证标志。认证标志可直接标在产品上或其包装上,也可标在产品使用说明书等产品随附文件上,图案大小由使用企业自定,图案、文字的比例按统一规定。

认证标志可采用印刷、铸造、腐蚀、雕刻等方法标绘。但无论使用哪种方法,要求标志图案绘制准确,并在产品使用期限内清晰。凡用于印刷品的标志,底色用白色,图案和文字、合格认证标志用红色,安全认证标志用绿色。直接用于产品上的标志颜色不限,但按国家规定,使用认证标志时,需在图案外正下方标出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号。

2 林业标准化监督的意义与内容

林业标准实施的监督是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业标准实施过程和效果的监察与督导,这是保证标准在林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执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林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的监督。这3个工作环节不断循环,推动林业标准化工作向更深、更广的领域扩展和更高的水平发展。

2.1 必要性和意义

林业标准实施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标准,确保林业标准实施的各项工作落实;二是可以及时发现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预防标准实施过程中执行偏差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三是可以发现有关部门和企业违反标准的问题,并依法予以处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体现标准的约束力和严肃性;四是能够对标准本身进行评估,检查标准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反馈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标准,进一步提高标准的质量水平,增强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和经济性[8-11]。

2.2 林业标准化监督的主体

林业标准化监督的主体可分为4类。

2.2.1 自我监督。林业标准化实施者对自己的标准执行情况建立保证制度,进行自律,对不符合标准的行为通过自我监督予以纠正,以达到实施标准化的目的。

2.2.2 政府监督。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相关机构对重要林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标准化的实施工作,并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林业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增加森林资源数量、农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政府监督主要是对一些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对关于生态安全、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林产品、有关安全质量和人身健康的林产品、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林产品等进行质量监督,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政府监督主要方式:发放生产许可证进行市场准入管理,发放限额使用证准许在限额内开采森林资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认证;进出口林产品检验。

2.2.3 行业监督。为保证产品质量,维护竞争秩序和行业形象,由各行业协会对所属企业及标准实施者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2.4 其他监督。其他监督是指与林业标准实施者有利益关系的有关方面,对实施者进行的监督。如林业企业周边居民对林业企业生产环境污染情况的监督,消费者或购买方对林产品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等,民众对森林安全情况的监督,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新闻媒体对林业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3 监督对象

对标准实施的监督,首先是强制性标准,包括其他法规中构成约束力而必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对于推荐性标准,实施者可根据身身实际情况,自愿采用。但一经采用,就应认真地贯彻,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有权根据其声明和承诺,监督检查其使用的标准是否得到实施。对已有定货合同的标准,其实施不仅受到合同的监督,而且也是标准实施监督的对象。对于企业标准,制定的企业应当备案。已备案的企业标准,企业应对企业标准的实施后果负责,并接受监督。

从责任主体划分,标准实施的监督对象包括:一是实施标准的组织者。下级林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林业等相关生产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林业标准的计划、组织、措施是否到位。二是生产者和经销商。其是否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进行生产和营销,并提供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3 林业标准化监督主要策略

3.1 监督内容

一是生态环境质量监督,包括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提高,森林健康水平提高,森林数量增加,森林质量提高等。二是林产品质量监督,包括品质、安全卫生、质量等级、净质量、包装、贮运等。三是林业生产资料以及产地环境有关标准执行情况。如农药、化肥、种子、林业机械等。四是基础通用标准的实施情况,如技术语言、标识标志等。五是实验、检验等方法标准的实施情况。

3.2 监督方法

林业标准的实施监督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完成,包括行政、法律、经济、技术、契约等各种方法。只要能达到监督的目的和功能,均可在技术条件许可和经济合理范围内采用。一是监测。通过遥感实时监测,或者定期开展固定标准地监测调查或普查,或者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对森林资源、生态环境进行监测调查,监测调查结果作为森林生态监察的依据。二是检测检验。通过检验手段,对林业生产资料、产地环境、林产品按照标准进行检测,看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三是资料审查。属于程序性或形式审查,查看标准实施的计划、组织措施、过程的书面记录、检测检验记录是否符合标准实施的要求。四是实地调查。对实施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掌握标准实施的进度和存在的问题。五是测算评估,在标准实施的每一阶段或在实施结束时,用抽样调查等方法进行统计分析,测算标准实施所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最终对标准的水平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六是资格资质评审。通过一定的检测检验手段,对林业技术资格、林业劳动技能、企业资质、林产品质量或安全等级、森林生态环境质量等级等进行资质资格评定,评定结果作为认证依据。对评定结果或认证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定期复查审核,以保证其资质资格或等级水平的真实性[12-15]。

3.3 监督措施

在我国标准化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条款中,对监督措施作了详细规定。对违法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主要有:责令限期改进;通报批评;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封存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赔偿损失;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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