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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防范机制

暑假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2-04-06 10:08:34

摘 要:当前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结构的分化导致社会矛盾尖锐化,群体性事件逐年上升。降低群体性事件的烈度,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措施如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政府坚持信息公开原则。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防范机制;公民道德建设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1-0039-02

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转型和社会利益格局发生剧烈变动,使社会积累的各种矛盾呈现尖锐化态势,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频率和影响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如何防范和应对群体性事件,进而通过治理模式的创新,有效化解社会利益关系的紧张局面,对于中国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一、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划分

群体性事件是转型中国面临的突发性公共危机的一种重要类型。所谓群体性事件,一般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针对当前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笔者认为对其类型的划分有助于对群体性事件的深入认识。根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场域将其区分为现实群体性事件和网络群体性事件。

(一)现实群体性事件

就现实群体性事件而言,有的群体性事件诉求目标明确,而且参与的个体与目标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如2005年的浙江东阳画水事件和2007年的福建厦门PX事件等;有的则与事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现实群体性事件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这类事件具有较为明确的利益诉求指向,其发生主要缘由是利益受损群体缺乏必要的利益表达渠道,或者地方政府没有对利益诉求做出有效的回应,如失地农民和下岗职工的集体上访、静坐示威,强制拆迁或者是环境污染所引发的社会抗议事件等。据于建嵘的研究;“目前中国社会发生的抗议事件,农民维权35%,工人维权30%,市民维权15%,社会纠纷10%,社会骚乱和有组织犯罪分别是5%。在农民维权中,土地问题约占65%以上,村民自治、税费等方面都占一定比例。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根源于社会利益关系的失衡,参与者大多是利益受到损害的弱势群体,事件是以利益受到表达为目标,具有较强的可协调型性。

二是社会泄愤事件。它是“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群体性情境中,由成员之间的相互暗示,激发和促进而发生的社会行为。”这种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大部分参与者并无具体的经济和政治目标以及利益诉求,通常以发泄情绪为主,群体性的非理性冲动表现得非常突出,事态的发展也因此而瞬息万变,对公共秩序的破坏较大。在现实中,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往往是与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规模扩大或者是对立情绪的升级,最后往往会直接演变为泄愤型群体性事件。从表现形式上看,泄愤型群体性事件是目前最难预防和控制的群体性事件。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

随着互联网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凸显,网民对事件的高度关注及其采取的网上论坛等信息发掘、传播等手段,会将现实群体性事件的影响迅速扩大到全国范围,进而形成网上网下、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互动、交汇,从而极大地增加群体性事件的处理难度。如深圳林嘉祥事件,网络事件从传播、引发及推动三个功能对现实或虚拟的群体性事件施加影响,同时网络群体性事件对于中国社会公共舆论空间的重塑和再构,具有重要意义。

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一)社会利益结构严重失衡,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

中国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结构深刻变动,不可避免的出现社会利益分化和利益结构失衡。孙立平认为,中国正在迅速形成一个庞大的底层社会,社会结构同时呈现碎片化和两极社会的形态,正在加速“断裂”与“失衡”。正是这种社会结构的紧张状态,导致社会矛盾容易激化,社会问题和社会危机比较容易发生。社会利益的急剧分化,不同的社会群体利益冲突的加剧,导致政府协调,整合社会利益、维护社会公平秩序功能的弱化,形成社会各群体之间对改革和发展缺乏基本共识,群体之间的心理隔阂和情绪对立日益严重。社会结构的断裂对社会主体间沟通与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作用,社会利益结构的失衡,是引发社会矛盾、导致社会抗议和社会冲突的根源。

(二)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是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重要体制根源

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与现行的社会维稳机制有着重要的内在关联。维护社会局势的稳定是各级地方压倒一切的政治责任,各级地方政府事实上只能借助与其所能整合的各种资源和力量,对各种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进行管制性控制,从而形成了“为稳定而稳定”的“摆平”式维稳模式,即所谓的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视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

中国现有的政治和行政制度框架决定了现行体制还很难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结构,去引导地方各级政府致力于实实在在地解决隐含在集体性上访、群体性事件背后的利益矛盾和民生问题。它在客观上造成了各级政府只能按照压力型体制的逻辑,以刚性的责任机制促使下级政府保持社会局势的当下稳定。中国现行的信访机构庞杂繁多,归口不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但由于信访机构属于国家机关序列,这些机构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与此同时,各级信访机构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资源和实际权力,而信访问题的指向往往是掌握党政司法权力的官员,把信访部门当成了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出现权责错位,导致利益表达机制的有效性受限制。

(三)信息不对称

影响群体行为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在群体内部广泛流行的信息,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不及时,不充分,以及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心理,是流言盛行的温床。在群体性事件的演变过程中,一旦官方信息无法解释事实或者是滞后于流言,人们会根据其思维定式对事件的发生做出评价。

对社会不公现实的强烈义愤,流言的盛行,以及群体情绪的相互感染,会使处在群体性事件中的社会个体表现出极为反常的行为。“匿名效应”、“从众心理”、“法不责众”等心里的作用,都会使公民做出非理性的行为,参与泄愤式群体性事件的人员,大部分都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当一切偶发性事件被流言解读为“官商勾结”强势群体肆意践踏、凌辱社会底层民众的现象,参与群体事件就演变成一种维护社会公平、伸张社会正义的英雄举动,这种非理性宣泄的冲动,同非法行为交织在一起,会造成局面的完全失控。

(四)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不足

中国长期以来的高度权力集中体制,使相当一部分政府工作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习惯于从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出发,面对利益纠纷通常会采取强制手段,以高压的态势对待合法利益诉求。这种“强统治,弱治理”的管理模式,以及政府与民众之间沟通的缺乏,必将使群体性事件烈度强化。当前许多政府没有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没有充分认识到预警的重要性,对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抱有很强的“碰运气”的侥幸心理。同时处理问题采用强制性手段,违背了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基本原则。

三、群体性事件的防范机制

(一)健全利益表达机制

要使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不致演变为对抗性社会冲突,关键在于疏通群众诉求渠道,将利益冲突纳入合法的平台。首先,完善公民利益表达的制度渠道。在实践中,要充分发挥现有体制的利益表达功能、完善信访立法和形成统一的信访表达渠道、开拓多层级利益表达的平台。目前中国公民的利益表达渠道主要集中在信访制度上,因此,需要将信访制度纳入司法行政的框架内,明确信访的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其次,建立合理的利益调解分配机制。不同社会群体利益分配上的不均衡和贫富悬殊过大是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突出诱因。因此,在目前的社会利益分配机制中,要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有所倾斜的基础上,使得现行经济体制和调节机制既能充分调动每个劳动者生产的积极性,又能使国民收入分配相对公平,防止社会财富积累的两极化。

(二)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群体性事件中,“匿名心理”和“法不责众心理”都是缺乏责任感的表现。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宽容和妥协的精神容易使矛盾在理性讨论和公开对话中得到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由于某个诱因而引发矛盾冲突。宽容和妥协的精神则可以有效防止这种矛盾的激化。为了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可以从注重公民实践和参与能力方面对公民道德建设进行加强和完善。在实践参与的过程中,公民培养了政治素养和参与能力,良好的公民道德所锻造的有责任和健康心理品质有利于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在实践和参与的过程中,通过公开对话和理性讨论,可以使矛盾在理性的基础上得到有效的解决,而不会通过群体性事件的方法以求解决矛盾。公民在实践活动中,培养了独立人格,自由意志和理性精神及参与技能,通过公民的实践活动使政府的决策能够整合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防范需要这种外在强制手段来保障公民道德规范有力地发挥作用。

(三)政府坚持信息公开原则

从重庆万州、贵州瓮安等事件来看,群体性事件恶性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谣言盛行,而政府却没有对此进行有效的疏通与引导,最终因应对不及时而产生极大的破坏力,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对地方政府来说,迅速、准确的通过权威渠道发布信息对处理群体性公共危机事件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必须做到一是注重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坚持“第一时间”原则,占据信息传播的制高点。地方政府必须要在黄金24小时内不断公布准确、真实的信息,公开、透明,不给谣言任何传播的机会。而是必须迅速及时地对各种谣言做出权威反映,予以澄清。

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要立足于建立健全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利益协商机制,立足于不断强化公共服务水平,有效的缓解社会利益矛盾,才能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我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特点、原因及政府对策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2(5).

[2]于建嵘,斯科特.底层政治与社会稳定[N].南方周末,2008-01-24.

[3]吴帆.集体理性下的个体社会行为模式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4]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5]何显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及其应急处置[M].上海:学林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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