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工作报告网!

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暑假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2-04-13 10:15:46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基于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大背景下“三农”工作的全面布局和长远规划。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必须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确保农民群众成为乡村振兴的真正受益者,以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农村要发展,根本要依靠亿万农民。因此,进一步厘清农民主体作用的逻辑价值、时代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围绕农民主体性缺失的实然困境,重构农民在乡村振兴中主体性的可行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主体作用的逻辑价值

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作用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的根本要义,也是中外乡村发展实践的历史经验,更是当代中国乡村发展的现实逻辑。

首先,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的根本要义。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决定着社会变革的方向,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人类有意识地通过自己的对象性实践活动改造主客观世界的过程,“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话语体系中,农民始终是“三农”发展的依赖主体和对象主体。开国领袖毛泽东认为,“中国的革命实质上是农民革命”“民主革命的中心目的就是从侵略者、地主、买办手下解放农民”“谁赢得了农民,谁就会赢得了中国,谁解决土地问题,谁就会赢得农民”。改革開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始终把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作为制定农村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出“农民没有积极性,国家就发展不起来”。生产关系的形式是“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一句“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的朴素论断,更是深刻反映了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地位和价值。

其次,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是中外乡村发展实践的历史经验。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的乡村建设运动中,梁漱溟等一批先贤之士就提出了“乡村问题的解决,一定要靠乡村里的人;如果乡村里的人自己不动,等待人家来替他解决问题,是没这回事情的。乡村问题的解决,天然要靠乡村人为主力”的观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践表明:农民始终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进入新世纪以来,农业税废止、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土地流转制度变迁等都无不凝结着农民的自我创造精神。尊重农民主体,既是40年改革开放的宝贵经验所在,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所在。从国际经验看,韩国20世纪70年代初的新村运动,日本20世纪30年代的农村经济更生运动以及法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乡村建设实践中,都把维护农民利益、发挥农民作用作为重要的价值标准。2013年以来,我国围绕美丽乡村建设,进行了丰富的实践探索,形成了安吉模式、永嘉模式、高淳模式等,其中,让农民享有美丽乡村建设的成果,激发以农民为主体的内生动力是这些范例成功的最为显著的特征。

最后,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是当代中国乡村发展的现实逻辑。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进程中,农业是短腿,农村是短板,拉长农业短腿补齐农村短板,实现农业强起来、农民富起来、农村美起来的目标,关键在农民,重心在农民,动力也在农民。优化农产品供给结构,提升农业供给质量,需要以农民为主体调整生产经营结构,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改善农村民生,需要围绕农民急需,强化医疗、卫生、教育、交通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建设环境优美、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需要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制度性供给,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产权制度、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制度,需要耦合农民需求与农民意愿;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以农民为主体,发挥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代农民不再局限于吃饱穿暖有房住的温饱满足,对精神文化生活、民主政治权利、安全环境生态等的向往已经成为新时代我国农民新的需求。解决当前乡村发展的现存问题,回应农民的现实需求,不但需要外力推动,更需要激发和培育乡村内在动力。

二、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主体作用的时代内涵

主体作用作为哲学元话语,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不断演化生成的。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中,主体性是指人在对象性实践活动中作为主体所表现出来的能力、作用、地位,即人的自主、主动、能动、自由、有目的地活动的地位和特性。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作用至少包含两个层次的内涵。其一,农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利益主体。就价值观层面而言,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最高价值追求就是为亿万农民谋幸福,为小康社会聚动力,让农民充分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其二,农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行为主体。就方法论层面而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发挥农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依靠农民的智慧和力量推动产业升级转型、生态环境改良、乡风文明建设、乡村治理优化。

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作用体现在乡村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的多个领域。第一,农民是乡村产业发展的主体。产业兴旺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延长产业链条,增强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生产率,建设农业强国依赖的力量是亿万农民,发展的目的是亿万农民。第二,农民是乡村绿色发展的主体。生态宜居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开展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增加农业生态产品服务供给,实行乡村绿色发展行动要以农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的转变为基础。第三,农民是乡风文明建设的主体。乡风文明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保障。农民是传统优秀农耕文化的载体,农民身上蕴含着农耕文化中优秀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这些优秀文化成果的传承依赖一代又一代朴实无华的农民的传递、更新和继承。第四,农民是乡村基层治理的主体。治理有效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基层组织建设服务于农民,依赖于农民,有了农民的参与,基层治理才能充满活力。第五,农民是塑造美丽乡村的主体。生活富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围绕亿万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突出重点,弥补短板,强化弱项,把乡村建设成为幸福美丽新家园的直接受益者是农民,切身感受者是农民,积极践行者是农民。农村教育事业如何发展、农民的收入如何增加、农村环境如何改善等,都以农民满意不满意为基本衡量标准。第六,农民是精准脱贫攻坚的主体。摆脱贫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前提。脱贫攻坚需要外部支撑,更需要内生动力,单纯以救济方式的扶贫,是不可持续的,也是不科学的,近些年来我国各地农村扶贫工作经验表明,要实现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性胜利就必须撸起袖子加油干,增加自身的“造血”功能。

三、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主体作用的现实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三农”事业蓬勃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持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力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但由于受到诸多内外因素影响,农民在乡村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进而制约了我国乡村发展内生力量的形成,主要表现为自主性失衡与能动性失调。

一是农民在乡村振兴中自主性失衡。农民在乡村振兴中自主性失衡主要体现在政治参与热情不高和经济发展收益不均两个方面。在政治参与中,随着我国法治化、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农民政治参与意识逐步提升,但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求相比,农民参与基层政治活动无论是在广度上、深度上,还是在效度上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许多农民仅仅把参与政治作为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很少主动了解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情况,对于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也抱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而且,由于制度的缺失,基层农民在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交流中往往处于一种集体失语的尴尬境地。惯有的政治冷漠心理和不完善的基层政治体制,严重制约了农民参与基层政治的主动性,导致其在农村社会的政治主体地位逐渐丧失。在经济活动中,大多数农民受到传统生产经营方式和自身素质水平的限制,在农村产业体系中始终处于利益最末端,在生产环节受制于自然条件和市场风险的双重挑战,且农民一家一户的生产模式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对农产品几乎没有定价权,农业生产收益基本靠天。在商品流通环节,农民与农产品的消费者之间被加工商、物流商、贸易商重重隔离,市场供需信息、产品价格信息被屏蔽在农民之外,农业增值效益、附加效益更多流向中间商。定价权的丧失导致农民不能充分享有农产品的市场份额收益和定价权收益,成为农村市場的弱势群体,严重影响了农民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

二是农民在乡村发展中能动性失调。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能动性失调主要表现为土地产权收益缺失与外出务工身份不明两个方面。在经济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其经济社会价值更加明显,但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等普遍存在着权能缺失、权属不明的现象,很多农民无法从这些稀有的资源中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近些年来,我国围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展了大量的实践探索。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为农民分享农村土地增值收益提供了政策基础,但如何落实这些政策,尚有很长的路要走。另一方面,与土地产权收益缺失具有同源性的外出务工农民由于市民身份不明确,成为游离于城市社会和农村社区之间的边缘群体。这些进城务工农民虽拥有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权,但他们长期生活工作在城市,留在乡村的土地资源要素大都处于闲置浪费状态,自身也无法获得这些资源要素的增值收益。同时,这些进城务工的农民由于无法获得合理的城市居民身份,在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诸多领域始终无法享有与市民同样的待遇。这种非农民、非市民的尴尬身份,成为制约接近3亿农民工能动性发挥的不利因素。

导致农民主体作用相对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小农惯性意识是制约农民主体作用发挥的历史根源,在绵延数千年的封建统治秩序下,农民始终作为被压迫、被剥削对象,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农民只有被动地顺从和服从,由此逐步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小农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广大农民翻身做主人,但由于思维理念的惯性,这些消极的小农意识仍然或多或少根植在农民的思想深处。其二,城乡二元结构束缚是制约农民主体性作用发挥的重要机制障碍。在特殊的经济社会条件下,我国形成了城乡二元发展体制,城乡资源交流单项流动,城乡发展格局二元分割,城乡社会身份长期固化,由此导致我国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基础条件等与城市之间严重不均,农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话语权相对缺失。其三,机制体制相对滞后是制约农民主体作用发挥的现实困境。在政治社会治理领域,我国农村仍然存在制度末梢失灵的困境,一些制度在具体实施中针对性不强,操作性不足,导致农民参与渠道狭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等问题,在生产经营领域,尚没有形成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组织体系,碎片化、分散化经营相当普遍,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

四、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主体作用的对策选择

如何激发农民主动性、能动性、自主性,凸显农民主体作用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明晰农村产权关系、完善农村组织体系、提升农民自身素质。

第一,明晰农村产权关系,赋予农民更多的收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作用,首先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制度性供给,改革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权能配置,优化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要在保护农民合法收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让农村的耕地、草场、荒山、林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宅基地等各类独特资源的要素功能竞相迸发。一是要充分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身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认定管理办法,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动态化、信息化的登记备案平台。二是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现代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要求,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承包农民的意愿为前提,创新和探索农村宅基地、承包地股份合作形式和途径。三是畅通农民土地权利需求表达和反馈渠道,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着力化解农业农村发展中的人地关系冲突和人际关系矛盾,处理好坚持农村集体产权和保护农民财产权益的关系,处理好农业适度规模发展和小农户经营的关系,处理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实现农民增收的关系。

第二,完善农村组织体系,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乡村振兴战略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乡村发展中的具体体现,涉及到农村产业发展、民生改善、生态建设、文化建设、党的建设等多个领域,既需要外部条件的支撑,更需要凝聚乡村内部成员的共识,提升农民行为的一致性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治理结构,提升治理现代化水平。以增进农民福祉、维护农民利益为标准,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党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完善各类村民会议的组织形式,健全农民民主协商、民主参与的程序,让农民有机会、有条件参与乡村振兴的布局规划、政策制定。另一方面,着力健全农村基层经济组织。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配置功能,结合乡村自身条件,建立跨产业、跨区域、跨行业的农民合作社、合作社联社、专业协会等,促进农村资源要素自由顺畅流动,以这些经济组织为平台,团结和凝聚农民,增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提升其在市场活动中的话语权。

第三,开展农民素质培训,提升农民现代化水平。农民自身素质能力的提升是其发挥主体作用的基础。“各国农业对经济增长作用的巨大差别主要取决于农民能力的差别,其次才是物质资本的差别,而土地的差别实际是最不重要的。”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理应包含广大农民。基于中国农民分布广泛、乡村发展差异大的现实特征,提高农民素质的现实选择是优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以新型职业农民的内外部效应引领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养需要在三个方面着力:一是结合农民需求,分门别类培养。在农业发展格局变化和经济社会转型条件下,农户分化趋势增加,农民的素质需求呈现出多样化、多元化的特点。农民的培养应区别对待、分类培养,满足农民的个性化需求。二是结合农事特点,创新培养形式。基于农民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周期性、烦琐性的特点,农民培养不能囿于一般的学校教学模式,而应相机而行,择时而动,把农民的培训穿插于农民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把集中培训与分散传播结合起来,把专业培训与业余培训结合起来,把典型示范与技术推广结合起来,把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结合起来。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增强农民自觉意识。当代中国农民虽然已经逐步融入到社会化、市场化的浪潮中,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封建、保守、封闭、落后的陈旧思想和观念,但农民天然谦卑、勤劳、单纯的特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主动接受培训教育的积极性。这就需要以外部激励机制去调动农民主动参与培训教育的积极性。

坚持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既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体现,也是乡村振兴战略实践的客观要求。只有全面实现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受益主体、建设主体地位,才能使乡村振兴战略行稳致远。

(作者单位:黄河科技学院)

推荐访问:振兴 乡村 主体作用 发挥 农民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