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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制发展中短期态势评估

医院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2-03-31 10:50:52

摘 要: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基础性制度架构,内容包括若干基本宪法原则、公民宪法权利的范围及其保护、国家权力的横向和纵向配置,以及宪法的保障实施。我国宪制发展面对的课题可概括为以下几种:使政治、法律体制改革跟上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有效保障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执政党与国家关系的法治化;形成独立的有权威的司法体系;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完全可以在今后5-10年内实现一些具体的宪制改革目标,其中包括:初步实现政党以及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的法制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乃至全国人大代表由选民直选产生;修改选举法,容许人大代表选举实行竞选;实现不同职业选民的平等选举权;使司法机关相对于本级地方党委和本级地方其他国家机关有较大独立性;采取立法措施弥补公民基本权利法律保障方面的缺失;消除地方因权力过度集中于执政党的领导机构而形成的党的书记破坏法制、搞个人专制的问题;在全国人大内部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设立宪法法院前的过渡措施;逐步终止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选举和补选环节普遍违反法律原则的做法。

关键词:宪法;宪制;宪法权利;国家权力;法治;改革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现在法学界都在关心宪政(Constitutionalism)问题,宪政是包括理念和制度两方面的,本文专论宪政的制度方面,所以本文将自己确定的这种研究对象称之为宪制,以区别于宪政这一含义过于宽泛的名词。[注:宪制属于政治范畴,而政治是变化迅速、十分难以把握的社会现象。对于发展中的中国宪制来说,5年很长,10年就只好用太长来形容了。所以,敢于谈论中国宪制未来5-10年的发展,对一个宪法学者来说已经是够大胆的了。当然,或许有学者愿意对中国宪制发展做更长远的展望,但我确信,那样做出的预言将比本文的评论和预测更加不可信。]像经济生活中有5年计划一样,我国的政治和法律生活是以5年为一个单元的。对中国宪制发展进行评估,以5年为限是做短期评估,对5年后10年内的评估就应该算是中期评估了。从现在起到2012年底、2013年初的这5年,又是我国政治、法律生活的一个崭新的完整单元。作为这个新单元的第一年,2008年非常重要,从政治与法律发展的角度看甚至可以说是决定性的一年。在这一年中,我国社会将在中共十七大框架下实质性地决定此后4年中政治、法律发展的具体内容,并将通过2009年初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这些内容记载和肯定下来。而这一切,又必然对将要从2013年开始的另一个5年(2013-2018)里我国的宪制发展有直接影响。2007年以来,中国知识界关于民主的抽象议论较多,对宪制发展的具体推进步骤研究得很少。为弥补这方面的缺憾,本文根据当今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在宪制建设方面已有的基础,试对我国今后5-10年间应该或可能进一步采取的建设措施做一评估。

一、当下我国宪制的基本状况

在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制定法传统下,我国有一部正在不断得到改进的成文宪法,其中当然也规定有宪法的修改和解释制度。1949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主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一个名为《共同纲领》的宪法性文件,这个文件实际上是一部临时宪法。以其为基础,1954年制定和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宪理上说,其后制定和通过的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乃至1982年《宪法》(即经过了四次修改的现行宪法),都是在我国社会的不同阶段先后对1954年《宪法》进行修改的结果。不过,对宪法这几次全面修改、尤其是1982年的修改,涉及的篇幅较大、条款较多,所以人们习惯上也往往将其称为“制定”。现行《宪法》规定了自身的修改和解释制度,可是25年来人们只以增加修正案的形式修改过四次宪法,还没有正式解释过宪法。虽然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作过少量解释”,但具体考察其所举的例子,或许用立法而不用宪法解释来加以描述或许更合适,[注:不少宪法学者认为,1983年9月2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对《宪法》第37条、第40条进行了解释。较有代表性的说法可参见:肖蔚云,等.宪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48.]而立法并不能代替宪法解释。无论如何,我国毕竟迄今为止还没有正式解释宪法所需要的程序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未曾提出和通过正式的宪法解释案。

迄今为止,我国宪制建设的成就和现状,可以大致上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概括。

(一)宪法确认的基础性社会架构

现行宪法下的基础性社会架构主要包括经济、政治、法制三个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密切联系和相互影响的。

经济方面的内容集中表现为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的规定。《宪法》第1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依据《宪法》第6条,社会主义现阶段的主要经济内容,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我国虽然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但《宪法》規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同时,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1条、第22条。]

十多年来,在公有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我国非公有性质经济的发展非常迅速。从1992年到2006年,私有、个体经营户从1547.8万家增加到了3076.4万家,营业额从人民币2 352.5亿元增加到60 448.5亿元,大约是6 000亿欧元。从在经济总量中所占比重看,非公有经济所占比重显然也在增加。以无锡市为例,2005年在该市工业中产值中,国有企业占5.4%。集体企业占12.1%,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占30.5%,私有、联营、个体经济占23.1%。在不同经济所占比重方面,各地发展是不平衡的,在资产形态上的全国总的数据,目前还很难统计,也没太大必要统计。

自1978年起,我国一直在朝市场经济的方向进行改革。到1993年3月,我国终于修改《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式放弃计划经济体制,[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7条。]今天,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对我国宪制发展有深远、积极的影响。

政治方面的内容集中表现为宪法对于共产党的领导和以共产党的领导为核心内容的政党体制的确认。 我国宪法以明确而有智慧的方式肯定了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序言在回顾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历史性贡献后,提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设和发展的任务,同时还在《宪法》正文第1条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的国家。[注:按照中国的国家政治学说,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只有通过共产党才能实现其对国家的领导权,所以,宪法规定中国是工人阶级的国家,实即上就是在政治上确认中共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

《宪法》虽然肯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的领导地位,但对于领导党或执政党的活动范围也是有限制的。《宪法》在第5条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自身也明确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把“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设定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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