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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70年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历程、基本经验与政策走向

医院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2-04-13 10:23:44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先后经历了“农民所有,自主经营”的个体经营体制、“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营体制、“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及完善基本经营制度、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等阶段。在70年的改革历程中,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始终是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主线,有效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功能是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重要前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是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全面深化农业经营体制改革是大势所趋。未来我国应全面深化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土地有序流转机制,推进土地流转形式由单一流转方式向多元化综合流转方式转变;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定位,推进集体经济组织由注重行政管理向注重市场服务转变;坚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监管并举,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数量型增长向质量型增长转变;加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方式由土地规模化向服务规模化转变。

关键词:农业经营体制改革;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543(2019)10-0005-11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并对农业经营体制改革作了重要部署。梳理新中国70年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历程,把握其演变规律,既有利于加深对新中国70年农业发展历程的认识,又有利于明确未来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方向,对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实现乡村振兴,进而实现“两个一百年”宏伟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中国70年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基本历程

根据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经营模式变化,新中国70年农业经营体制先后经历了“农民所有,自主经营”的个体经营体制,“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营体制,“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及完善基本经营制度、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四个主要阶段。

(一)1949~1952年:“农民所有,自主经营”的个体经营体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业制度是党在革命时期相关制度的延续。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确定了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业农村工作指明了方向。随后,1950年6月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正式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承认土地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权利。在农民自主经营过程中,生产资料的短缺问题逐渐显现,促使农民之间互助合作,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形成互助组。1951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肯定了基于个体经济的劳动互助,并提出互助组将朝着农业集体化方向发展。

总的来说,新中国成立初期,以“农民所有,自主经营”为主要特征,核心是打破封建地主制度,解放广大农民,实现民族独立[1]。这一阶段,农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改善,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这一阶段全国粮食产量由1949年的11 318.4万吨增加到1952年的16 393.1万吨,增产44.8%;单位面积产量由1949年的每公顷1029.33公斤,增加到1952年的每公頃1322.25公斤,增加28.5%。

(二)1953~1978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营体制

1953年我国确立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开启了农业合作化运动。1953年2月发布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提出,全国发展互助组并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进一步提出发展高级农业合作社。1955年10月中共中央形成《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提出通过合作社引导农民过渡到更高级的社会主义,随后发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划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发展阶段。1956年6月发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正式提出完成向高级合作社的转变,农业主要生产资料由农民所有转向集体所有,生产队成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本单位。1957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和《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明确了合作社与生产队的组织规模。为了加快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标志着人民公社化开启,并于1959年8月在《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中首次明确了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制,其中以生产大队为主导。1960年11月,为应对自然灾害,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下放核算单位到生产队,并明确了农村土地归生产队所有。1962年9月修正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进一步强调生产队的基础地位,并提出这一制度至少30年不变。

总的来说,这一阶段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农业经营模式先后从“农民所有,劳动互助”的互助组模式发展到“农民所有,统一经营”的初级社模式,再发展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高级社模式,最终经过调整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营体制。在人民公社中,由于“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因而缺少有效的激励措施,农民缺乏生产积极性,农业劳动效率较低,虽然在农村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付出了较大代价。

(三)1979~2012年:“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虽然草案并未允许包产到户,但提出了提高农业生产力的25条政策措施,这为改革开放初期的农业农村改革奠定了基础。1979年9月上述决定正式通过,对草案中“不许包产到户”调整为“除某些……外,也不要包产到户”,打开了制度创新的阀门。1980年9月,中央下发“75号文件”,强调了集体经济的基础地位,但同时也肯定了包产到户是一种解决温饱问题的必要措施,该文件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2]。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的发布,标志着“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双包”责任制合法化,也明确强调了集体经济“统”的职能。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发布,提出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明确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方向,并提出通过承包处理好“统”和“分”的关系是完善该制度的关键。1987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发布了《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该文件强调了集体应承担生产服务、管理协调和资产积累等职能,这为后续改革构建了“统”的基本框架。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一九九一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又提出“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纽带作用。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总结了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经验,正式明确“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确定了农业农村改革的总基调和大方向,随后几年围绕农村土地制度的相关改革步伐开始加快。进入21世纪,面对形势发展变化,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并从“统”和“分”两个层次提出了“两个转变”的政策要求,之后的中央“一号文件”不断强调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原农业部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明确了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具体指导方针。2012年,为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强调重点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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