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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年人异地养老动力机制分析

家教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2-03-19 11:04:46

个人也应谨慎对待,不应盲目效仿”[3]。另有学者则从人口、家庭、阶层等结构层面剖析了异地养老兴起的背景,指出,虽然异地养老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但在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异地养老这种新的养老方式也面临着巨大机遇,将进一步发展。[4]异地养老这种新的养老方式未来发展前景如何,不仅受外在结构性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而且与老年人自身的决定息息相关,本文从微观角度分析老年人选择异地养老的动力机制。

一、异地养老的概念及形式

异地养老作为一种新事物,被学者关注不过是近10余年的事。据有学者考察,异地养老实践产生于2003年大连同泰老年休养服务中心,这是国内机构服务式异地养老的发端[3]。事实上,异地养老作为一种养老方式,它是随着人口流动与迁移的增多自然而然产生的,其实践早在2003年之前的改革开放后不久就出现。要想考察老年人选择异地养老的动力机制,首先必须对异地养老这一概念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异地养老与流动老年人、老漂族、候鸟老人等概念相区分,进而对异地养老的各种子形态进行剖析。只有在理清概念的基础上,才可能理性地分析老年人选择异地养老的动机。

(一)异地养老的概念

从字面比较容易理解“异地养老”这一概念,异地养老即老年人在不改变户籍的情况下,离开原居住地前往其它地方进行养老的方式。但具体到实践,问题就比较复杂。首先,老年人的年龄划分界限是什么?常用的60岁的年限界限在此是否适用?其次,“原居住地”与“其它地方”的划分又以什么为界?如果以行政区划为界,那么,是以社区或村为界,还是乡镇或街道、区、市县、省为界?最后,到异地居住生活的时间界限是多少?我国六普在区分常住人口与暂住人口时以“在现居地居住半年以上”作为依据,这项时间依据是否适用于异地养老?只有在回答了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对异地养老有清晰认识。

首先,关于异地养老中老年人的年龄划分。我国《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男性60岁、女工人50岁、女性干部55岁退休;同时,我国统计部门近年来在统计人口年龄结构时,将65岁作为老年人的起始年龄。因此,政府部门关于“老年”的年龄划分是不统一的。从学术界来看,有学者指出,在老龄社会中,应从生产、余寿与生活三个方面动态地定义老年,[5]从有关延长退休年龄的讨论来看,老年人的标准将逐步提高。关于异地养老的“老年”标准可从其构成群体来看,异地养老者主要有城镇退休者及城乡投奔子女者两大类人群。因此,可结合异地养老构成群体的特征,借鉴我国官方的年龄规定,目前暂时将50岁作为异地养老者的开始年龄。不过,随着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以及退休年龄的延长,异地养老者的年龄界限将提高。

其次,“原居住地”与“其它地方”的划分,异地养老不仅止于换个地方居住,更主要的是,它是老年人生活方式,甚至是观念等的改变,同时也意味着异地养老者面对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环境发生变化。从这个角度说,跨社区或村、街道或乡镇的异地养老并不能改变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及其所面对的制度环境。相对而言,目前,各市县在社会保障或福利制度上存在着差别,同时,部分地区的基本社会保险以市县为统筹单位,老年人跨市县异地养老所引起的流动必然对老年人的生活产生影响。因此,以跨市县的流动作为异地养老的界限比较合适。

最后,关于异地养老的时间界限,老年人不同于劳动力,这种差别不仅体现在生理年龄与劳动能力的不同,更主要的是老年人退出了劳动领域,其生活重心从生产转向生活,因此简单地照搬半年的时间界限显然不合适。本文倾向于认为离开原居住地到其它地方生活一个月以上的为异地养老,一个月的时间界限既与老年人短期旅游区分开,又与异地养老者的生活现状相适应。

(二)异地养老者与流动老人、老漂族、候鸟老人的关系

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近年来出现了几个与异地养老相关的老年人群体。流动老年人是由于各种原因跨越行政界限而户籍未改变的老年人。老漂族则是在城市化过程中新产生的群体,指随子女迁居到城市生活的老人。[6]候鸟老人指周期性地往返原居地与养老地的老年人。四者间的关系可以用图1来表示:

从图1可以看出,异地养老者由于跨越行政区划进行流动,因此属于流动老年人的范畴,但流动老年人却并非全是异地养老者,由于老年人流动原因与居住时间不同,流动老年人中既包括异地养老者,也包括去异地打工、短期旅游等各种子类型。但由于二者都具有流动性这一特征,由此,有关人口流动或人口迁移的理论也对老年人异地养老的解释有帮助。

异地养老者在原居地与养老地之间的流动,有的是非定居式的,有的是定居式的;有的是没有规律的,有的是周期性的;有的是为了旅游休闲,有的为了帮助子女或投靠子女,还有的是叶落归根,但他们都有共同的特征,即发生了地理流动和养老。其中,那些周期性流动养老的为候鸟老人,而那些前往子女居住地、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为老漂族。虽然老漂族异地居住的主要目的是投奔子女或帮助子女,但客观上也达到了养老的目的,因此属于异地养老者。此外,部分老漂族会随着季节,在原居地与子女现居地间流动,与候鸟老人有一定的交叉重合。

(三)异地养老的形式

有学者结合异地养老的阶段性和目的将其分为四种:生活享受型(60-69岁)、投靠子女型(70-79岁)、子女吸引型、移居到养老机构型(80岁及以上);[7]另有学者指出异地养老可有多种划分形式,从发展形态来看,异地养老可分为迁居与暂居;从养老目的看,异地养老主要包括季节性休闲养老;从组织方式来看,包括互动共享型;[8]具体类型包括机构照料式、家庭聚合式、旅游观光式、养生休闲式与疗养度假式五种。[9]综合考虑异地养老的目的、组织方式等因素来看,异地养老主要可以分为个人自我完善型与家庭聚合型。

个人自我完善型异地养老指老年人出于提高生活质量、完善自身而进行的异地养老,这种类型既包括为期1个月以上的旅游观光、养生休闲、疗养度假等较短期的异地养老,也包括追求较好的生活环境与生活质量的定居式异地养老。从目的来看,老年人选择异地养老主要是基于个人自身生活质量的提高、拓宽眼界、“见世面”等;从组织方式来看,个人自我完善型异地养老有的是个人自发选择的行为,他们自己选择养老目的地,自己前往目的地,有的则是由相关组织将前往相同养老目的地的老年人组织起来一同前往,并入住相同的酒店或养老中心,如旅行社或养老服务中心等主体开展的“互动式异地养老”。

家庭聚合型异地养老有两种子类型, 一种指老年人从原居地前往子女居住地,并与子女共同居住的养老方式。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是家庭养老,在传统社会中,人们跨地域流动较少,因此,老年人与子女居住于同一家庭或地理区域内。但在现代社会,人们社会流动增多,尤其是地理流动增多,代际间的分居情况也随之增加,在子女工作与家庭稳定的情况下,无论是帮助子女照料家庭还是满足养老需求,老年人前往子女居住地的情况增加。另一种子类型即叶落归根式的异地养老,即老年人退休后回到原出生地或生长地定居,但不迁移户口的一种养老方式。此种异地养老虽然不一定是投奔子女这个小家庭,但老年人回到了自己成长的地方及社会网络中,也可视为家庭聚合型异地养老。此外,机构照料或移居到养老机构多数时候并不属于异地养老,只有那些跨越了市县行政区域的才属于异地养老,一般跨越市县行政区域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属于个人自我完善型异地养老。

二、老年人异地养老的经济动因分析

大多数学者关注劳动力人口的迁移,直到20世纪60年代,老年人口的迁移理论才发展起来,[10]42但老年人迁移理论的解释主要关注老年人自身的健康状况或家庭情况,较少关注经济因素。老年人选择异地养老有经济上的考虑,但这种经济上的考虑与劳动力人口不同。

(一)经济学关于劳动力迁移的理论解释

早在17世纪,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就指出,比较经济利益的存在,会促使社会劳动力从农业部门流向工业部门和商业部门。后来的西方学者发展出十余种人口迁移理论,其中广为认同和运用的有推-拉理论、二元经济理论、托达罗模型投资-收效理论等。

推-拉理论认为,每个地区都同时存在着某种吸引人的因素(拉力)和排斥人的因素(推力),正是在推力与拉力的共同作用下发生人口迁移。古典的推-拉理论主要强调迁入地和迁出地的工资差别引起劳动力迁移。刘易斯(W ALewis)的二元经济模型认为,发展中国家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由以农业部门为代表的传统部门和以现代工业部门为代表的现代部门组成。前者的劳动力相对于资本和土地来说较丰富,可以将一部分劳动力转移出农业而产量不会减少。而两大部门的工资差别也会诱使农业部门劳动力向现代部门转移。托达罗(Michael P Todaro)的预期收入理论认为,城乡劳动力迁移的动力来源于劳动力在城市中获得的预期收入而不是即期绝对收入。个体迁移决策是基于个体素质、进城后找到工作的概率和收入,及迁移的实际成本和机会成本等因素综合权衡后的结果基础上。若预期收入大于迁移成本,则迁移。同时,人们在做迁移决策时,不仅考虑短期预期收入和成本,而且考虑长期预期收入和成本。斯达科指出,人们流动时的花费是投资的成本,流动后的所得则是收益。因此,对流动行为的决策取决于流入地的平均收入是否超过流出地的平均收入加上流动过程中的其他支出,前者超过后者则选择流动,否则就不流动。[11]20-24

从以上简单介绍可以看出,这些理论具有一些共同特点:(1)无论是宏观层面的解释还是微观层面的解释,这些理论都关注劳动力人口,忽视老年人口。(2)虽然这些理论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但无论是“工资差”“预期收入”还是“投资-收益”等概念均没有跳出经济学的解释框架,都认为经济因素是影响劳动力流动或迁移最主要的因素。(3)无论是迁移的成本还是收益、工资等,这些理论均从生产劳动领域对劳动力的迁移进行解释。虽然当使用这些理论来解释退出劳动领域的老年人口异地养老时,会遇到“水土不服”的问题,但经济学关于劳动力迁移理论的一些基本原理在解释老年人异地养老动机时仍具有启示意义。

(二)老年人异地养老的经济成本与收益

老年人退出了生产劳动领域,因此,他们在选择异地养老时不是基于两地工资差,也不是出于预期收入多少,而是在综合考虑流出地与流入地两地生活成本、流动过程中的支出与收益后做出的理性决策。

老年人异地养老时的经济投入主要有往返流出地与流入地或前往流入地的路费、在流入地的住宿费以及在流入地的生活费。老年人在本地养老时,其经济投入主要是生活费,并无路费与住宿费。因此,与本地养老相比,似乎异地养老的经济投入较大,是非理性的选择。但结合不同地方的实际分析发现,并不能只从大的支出项目来考量,还应从支出细类及数量来考察。就生活费而言,虽然全国各地生活成本相差不大,但各地在生活费的细支上有所不同。比如,北方地区在冬天时,生活费中有很大一块支出:供暖费,而这笔为数不小的支出在温暖如春的南方并不需要。以沈阳为例,沈价审批[2008]92号文《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显示,自2008年以来,沈阳市的居民供热按建筑面积28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费用,供热时间从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以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来计,整个供热期的费用为:28元/平方米×100平方米=2800元。供暖费恰好可以弥补往返原居住地与迁入地的路费,当定居于异地进行养老时,还有节余。同样,夏季生活于南方的老年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开支为降温费,但如果他们前往北方养老,则这项支出可节省下来用于前往北方的路费。因此,老年人异地养老时只需要额外支出住宿费,当与子女同住或在流入地购买住房时,住宿费也节省下来。即使是租房居住,其成本亦十分有限。

从经济收益方面来看,异地养老者流动的主要原因在于养老或投奔子女,因此其经济收益较少。那些个人自我完善型的异地养老者主要出于旅游、休闲、养生等目的而流动,根本没有任何经济上的收益,相反,经济支出却随着地理流动范围及目的地、居住地点而有不同幅度的增加。那些家庭聚合型的异地养老者的经济收益更多不是计算其收入是多少,而主要体现为帮助成年子女照顾家庭节省下的保姆、家政等费用。

综上可以看出,老年人选择异地养老虽然也有经济上的动因,但这种经济上的动因不同于生产劳动领域里的劳动力流动迁移的动因,一方面,异地养老者的经济动因更多属于消费领域,而劳动力迁移流动的动因主要是属于生产劳动领域;另一方面,异地养老者更多考虑的是经济成本或投入,较少考虑经济收益,而劳动力迁移流动则更为重视经济收益。

三、老年人异地养老的社会动因

Litwak和Longino提出老年人的发展框架,将老年人的迁移划分为三个阶段:向好的自然环境迁移——向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迁移——进入养老机构。第一阶段以首次迁移者为主,相对年轻,有配偶,生活能完全自理;第二阶段以回归迁移为主,年龄相对较老,丧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第三阶段迁移以短距离为主,迁移者生活严重不能自理。这三个迁移阶段既相互关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时间顺序,同时又相互独立,并不是所有的老年人都经历这三个阶段的迁移[10]15。尽管老年人选择异地养老,如进入养老机构有时是不得已的选择,但老年人发展框架研究体现了老年人选择异地养老的一些社会因素。在我国,虽然老年人选择异地养老具有一定的经济动机,但更重要的是,老年人基于家庭聚合行为与个人追求自我实现的社会原因而选择异地养老。具体来说:

(一)成年子女的需求

虽然有学者认为我国代际间是反哺关系,难以用经济理性解释,但有学者通过对社会现实的分析指出,我国家庭养老的现实可行性建立在老年人对下一代的“责任伦理”基础上,这种“责任伦理”指老年人对子女不计回报的付出, 在家庭养老的三个方面——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尽量自立,尽可能减轻子女的负担,与子女同住时主要出于对子女有所帮助。[12]家庭聚合型异地养老者动因之一是满足成年子女的需求,帮助成年子女照顾孙子女。

成年子女处于劳动年龄,由于就业,大部分时间都在工作单位或工作场所度过,再加上工作路途时间,能够照顾家庭的时间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当成年子女有了下一代后,需要有人帮助照顾未成年子女,尤其是10岁以下的少年儿童。3岁以下儿童毫无任何自我照顾能力,即使是幼儿园和小学一、二年级的儿童亦需要成人的照顾,目前幼儿园和小学一、二年级的学生放学时间普遍较早,基本处于下午2点到4点之间,而这一时间段正是劳动力人口上班的时间。一方面是劳动力人口对于子女照顾社会化的强烈需求,另一方面,我国有关少年儿童的福利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上,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针对少年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比较少,如我国农村地区尚未建立托儿所,城市地区只有极少数单位或地区建立了托儿所。因此,在两方面的共同作用下,成年子女只能依赖家庭与市场力量进行照顾。

目前市场主体在家务劳动社会化功能上尚不规范,时不时播报出来的保姆打孩子的新闻使得人们对市场主体抱质疑心态,雇佣市场力量照顾未成年儿童的行为停滞不前,增加了对家庭照顾儿童的需求。城乡中低龄老年人不仅具有完全自理能力,而且能够照顾他人,部分老年人选择迁往子女居住地,照顾孙子女,帮子女做家务,以解子女的“后顾之忧”。

(二)个人生活照料与情感满足的需求

我国自1979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至今已经30余年时间,如果以平均24岁的生育年龄来计算,第一批独生子女的父母刚好达到老年标准,从工作岗位退休下来。退休意味着个人以新的角色重新回归家庭,但对于与子女分居的老年人来说,家庭里仅有相处几十年的两老伴,生活突然没有重心。传统社会中所注重的“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不仅享受不到,而且在生活不能自理时不能获得子女的照顾。因此,无论是追求家庭团聚还是获得子女关心或照顾,移居到子女居住地是养老的理性选择。

Longino和Smith通过对美国黑人老年人的研究指出,一些老年人退休后马上迁移到南方,以寻求良好的自然条件。当健康状况下降、依赖性增强之后,他们受在北方的成年子女的吸引而迁回北方。[10]20这说明国外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上对于子女有需求。我国相关调查显示,尽管老年人在生活照顾方面尽量自立,但当其生活不能自理或只能部分自理时,男性老年人主要靠配偶照顾,女性老年则由于丧偶和男性老年人不擅长家务的原因,则主要靠子女照顾。[12]也有研究指出,尽管社会照料对家庭照料的替代作用显著,但在老年人与子女共同居住时,社会照料的替代作用会大大削弱,[13]因此,子女成为老年人,尤其是高龄老年人生活照料的主要依靠。当代际间分居时,老年人需要迁入子女居住地以满足这种需求。

另一方面,情感需求始终是老年人心里最为强烈的一种需求,其中,子女的陪伴、儿孙绕膝承欢是主要内容,[14]但在代际分居时,这一需求无法满足。现代化的通讯技术和手段虽然可以缩短分居的代际间的距离,但始终无法完全消除地理距离的影响。生活能够自理的老年人在帮助子女做家务和照顾孙子女的同时,通过与子女一起生活,从日常相处中满足情感需求。

对于叶落归根式异地养老,虽然老年人不一定与儿女共同居住,难以获得子女的照顾,但由于与亲戚、朋友的地理距离拉进,可以不时获得来自这些非正式支持网络的、或多或少的生活照顾与精神慰问。更主要的是,“叶落归根”本身既满足了老年人的情感满足需求。

(三)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

有研究显示,老年人在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还有精神需求,主要包括情感需求、认知需求、文娱需求及实现自身价值需求,[15]有人将其概括为三个层次,即看电视、听收音机等的初级层次、以实现自我价值为目的的中间层次、以精神升华为目的的精神满足。[16]一些实证调查也指出,老年阶段老年人开始关注自身。有研究通过对广东878位城镇老年人的问卷调查指出,城镇老年人在生活费、医疗费支出外,在旅游一项上月均花费277元,在各项开支中所占比重不小。[17]有研究通过对武汉市188位城镇老年人的问卷调查指出,老年人具有学习需求,他们期望学习的类别主要是文娱类。[18]可见,虽然老年人已退出工作岗位,难以在原有工作岗位上有所作为,但正是退休或退出生产领域,空闲时间增多,时间充实使得他们可以完成其他的人生目标,开始关注自身兴趣爱好的满足,试图弥补以往的人生缺憾,以享受生活为主。通过或长期或短期的异地养老,老年人接触不同于自己所生活地域的风土人情及文化氛围,既可以开阔视野,也可以反思自身,从而实现自我发展与提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异地养老并不是老年人单纯追求自身享乐的非理性的行为,而是在外在结构因素制约下,综合考虑经济因素与社会因素而选择的理性的行为。一方面,老年人选择异地养老主要是基于社会因素的考虑,家庭聚合型异地养老者多数基于子女的需要或自身生活照料、精神需求,要么是不得已选择,要么是抚养子女义务的进一步延伸,而个人自我完善型异地养老者则出于自身生活质量提升或自我价值实现需要;另一方面,老年人选择异地养老是经过投入与收益的理性比较之后做出的选择,虽然老年人异地养老所获取的经济收益较少,但由于经济投入成本也在老年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因此,异地养老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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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效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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