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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与结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逻辑分析

家教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2-04-05 10:13:40

[摘要]“行动者与结构”分析框架既认同结构对行动的限制,也肯定行动对结构的影响,认为二者是互相建构的关系。当前,国家、利益表达客体、大众传媒和弱势群体等行动者采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相符合的策略行动,并生产出利益表达的特定社会结构,致使弱势群体形成了不合理的利益表达逻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表达的合理逻辑是个体利益受损时应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寻求补偿,但要顾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国家、利益表达客体、大众传媒和弱势群体等行动者应改进策略行动,营造真正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利益表达的社会结构,从而解构与重构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逻辑,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完成从无序到有序的跨跃。

[关键词]利益表达;弱势群体;社会结构;策略行动

[中图分类号]D621;C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5)02-0082-09

[收稿日期]2014-10-10

[基金项目]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中国梦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研究”(13JZD001)。

[作者简介]贺海波,湖北工程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讲师、博士;黄红发,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教授、博士。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革,利益出现分化与重组,导致了多元社会利益群体的出现。总体上看,社会利益群体可划分为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处于不利社会地位、依靠自身能力无法维持个人及家庭基本生活水准,需要国家、社会和他人予以帮扶的社会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1]。孙立平教授认为,中国已进入“利益博弈时代”[2]。在利益博弈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大致可以分成三类:一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放弃表达;二是采取上诉、信访、求助于媒体等展开合法合理的表达;三是采取体制外非合理的比较激烈的利益表达方式,如缠访闹访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等。其中第三种类型的利益表达近年来渐次增长,仅2010年全国就发生了18万起群体抗议事件[1],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越来越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重点难点。政府对此制定了相关制度,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效果不佳,有的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协调的平衡,诱致谋利型上访现象的出现与扩散[3],有的甚至还诱发了群体性事件。

在利益博弈时代,每一位缠访闹访越级上访者都明白他要付出风险、经济、社会和心理成本[3],而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还有可能付出生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的竞争与表达应是一种常态;国家又特别重视利益表达的有序开展与弱势群体的利益分配问题,但是弱势群体为什么要选择成本高昂的表达方式来寻求利益问题的解决?是什么样的社会结构使他们形成了非合理性的利益表达逻辑并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呈现一种无序的状态呢?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出发,能不能通过改变相关行动者的策略行动从而重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社会结构与逻辑,促使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实现从无序到有序的华丽转身呢?

二、“行动者与结构”分析框架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社会学理论考察的重要内容,从宏观上看,长时期以来在此研究领域存在着个体与整体、主观与客观、微观与宏观之间的对立。结构主义方法论将社会看作是一种客观结构,并将自己建构的各种结构看作自主的实体,赋予它像真实的行动者那样“行为”的能力,并且多强调社会结构对社会行动的限定性。在倡导个人主义的解释学思想传统里,则更加注重对主体动机、主观意义的理解,关注具有资格能力的社会行动者对他们的社会世界的建构。后来,一些理论家开始整合这些对立面,结构与行动不再是一种冰冷的碰撞,而呈现出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和相互型塑的过程。吉登斯思想中的结构是指处于跨时空互动中的行动者使用的规则和资源,他提出了结构二重性原理,认为结构一方面是人类行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人类行动的中介。而在这种社会实践之中,结构实现了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这就是所谓的结构化[4](P384)。格兰诺维特提出了嵌入性问题,指出嵌入性一方面肯定了结构对行动者的制约,另一方面不再将行动者当成结构的奴隶。结构和行动者并非对立,结构为行动者提供了行动的边界和规则,但行动者在行动中所展示的能动性又会在某种程度上调整甚至重构结构[5]。

由此可见,在理论家的视野中,不管结构在行动者面前处于什么地位,结构都是指为处于具体情境中的人们提供行动导向的制度、规范和价值等。正如伊恩·罗伯特认为,社会并非是由凑巧占据了同一地域、胡乱地发生相互作用的人组成的杂乱无章的集合体。尽管人类有能力从事灵活的、创造性的活动,任何社会都有一种基本的社会行动规律或模式。因此,对于社会学家来说,社会结构就是指某一社会制度的基本成分之间有组织的关系。虽然这些基本成分的特征及其彼此之间的关系因社会而异,它们却为一切人类社会提供了框架[6](P104)。至于具有能动性的行动者的行动则是一种理性行动。理性选择理论的观点主要发源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它的核心内容是:人以理性的行动来满足自己的偏好,并使其效用最大化。理性选择理论的基本问题是对社会秩序的重新说明,它试图解释的是,在各类行动者有目的行动过程中,社会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在社会学领域内,霍曼斯、布劳和爱默森等努力构筑起了现代社会学交换理论的框架。后来科尔曼建构起理性行动理论的概念体系与分析框架,科尔曼对社会行动的分析遵循如下的逻辑思路:个体拥有某些资源,并通过对事件的控制来满足自己的最大利益,为达到这个目的往往需要与他人进行交换,事件的价值和行动者各自的实力则决定着事件的结果。同时,代理人的出现使社会交换过程逐渐实现了“从微观向宏观”的过渡,随着社会规范的产生,社会系统得以建立和运行[4](P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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