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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走向赋权还是去权?

酒店实习报告 时间:2022-04-11 10:12:37

[摘要]面向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服务已经成为了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领域。本文借助赋权理论视角,对两类劳工服务——草根劳工组织与社会工作组织的服务进行了对比性的分析。本文通过对两类组织的起源、理念、活动形式等方面比较发现:草根劳工组织更倾向于使用赋权手法提升服务对象的能力和意识,并且鼓励集体性的社会行动,从而推动该群体状况的改善;而社工类组织则更多扮演着功能主义式的修补者角色。对劳动权益问题的回避与对工人家庭生活服务的侧重,体现了社工组织对现有结构的维护作用。围绕赋权视角与追求社会公正的社工价值观,本文尝试探讨这两类组织扮演不同角色背后的动力机制,并且对目前社工组织的劳工服务实践提出反思与批判。本文作者认为,只有当社会工作不再被视为一种专业的商品或者国家的延伸机器时,社会工作才可能回归人本主义的关怀,回归激进主义的社会行动,推动社会朝着更公平公正的方向前进。

[关 键 词]赋权视角农民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

[基金项目]本研究由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另外,本课题为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转型中的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研究”(12&ZD007)阶段性成果,也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会建设背景下的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12AZD027)。

[作者简介]许怡(1982-),女,广东人,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讲师,中山大学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社会运动、农民工、劳工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72(2014)01-0038-09

一、 新管理主义下的社会组织重组

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两拨浪潮。第一拨浪潮是民间社会组织(又称非政府组织/NGO)的蓬勃发展,始于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尽管绝大多数NGO是公益性质,为弥补公共服务的不足做出了巨大贡献,但NGO作为相对独立于政府的社会组织,又或受到境外基金会的资助,合法身份难以保证,其生存状况往往取决与当地政府的关系。一些维权类的NGO更被政府视为可能引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受到严密的管控。随着对国际经验中的柔性管理和新管理主义的借鉴,政府通过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来代替对外来NGO的需求①,这就形成了第二拨以社会工作机构为主体的社会组织发展浪潮。社会工作的人才队伍建设和组织发展通过一系列中央级政策文件②的发布获得国家的认定,并且在地方政府的政策和财政支持下获得飞跃式的发展。两拨社会组织的发展浪潮暗示了这样一种逻辑:与其让独立性较强且不好操控的NGO日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公共领域,不如通过国家行政力量扶植专业的社会工作组织,通过合作治理的方式对其实行管控。借鉴新管理主义的经验,政府将社会服务作为一种商品形式对外招标,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以及一系列标准化、科层化的管理方式,对“承包”该商品的各种社会组织进行管控。

在此背景下,我国社会组织的构成类型在很大程度上被重组。有关数据显示,自2011年开始,全国社会组织的数量迅速增长,其中以社会服务类的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增长最为迅速③,这些新注册的社会服务类组织多为(类)社会工作机构。另一方面,以工商注册方式从事公益活动多年的NGO在尝试转变注册身份,登记社会组织时却屡遭障碍;④在深圳,数家从事劳工服务的NGO还遭遇了“集体被迫搬迁”。⑤NGO的生存空间岌岌可危。

两类社会组织的不同遭遇暗示了怎样的社会组织发展趋势?两类社会组织所践行的目标、理念和介入方式有何区别?对于服务对象而言,他们面对的处遇模式有何区别?他们对中国社会变迁带来怎样的影响?本文将通过讨论两种类型的农民工(劳工)服务社会组织来探讨上述问题:民间出现的草根劳工组织(下称“草根组织”)以及专业的社会工作组织(下称“社工组织”)。与社会组织发展的两拨浪潮相似,这两类劳工服务组织也分别出现于不同的时期、因应不同的背景所产生。本文将在赋权的视角下,通过对比这两类社会组织的机构概况、目标、理念、工作方式等方面,分析两类组织所产生的社会功能,以及对于推动农民工状况改善的意义。本文为经验研究,数据来源均为笔者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所做的田野调查以及深入访谈。本文所讨论的社会组织以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组织为主,但不仅限于该地区。

二、 草根劳工组织与社工组织概况

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年,中国社会面临快速社会转型,急剧的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引发了大量的社会冲突和矛盾,其中劳资冲突最为频发。农民工群体现已成为我国城市中的劳动力主体,他们为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据国家统计局颁布数据显示,我国劳资争议的数量过去十多年间一直呈上升趋势,官方记录的受理案件数由1995年的33,030件增长到2010年的600,865件,增长18倍之多。⑥劳资矛盾出现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中国社会面临大转型之时,劳方与资方的利益没有获得平衡发展。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忽视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大多数企业则在经济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法律意识淡漠,不惜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很多来自农村地区的劳动者也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随着农民工的困境越来越被关注以及劳资冲突事件的不断涌现,一些推动农民工权益和状况改善抑或是推动和谐劳资关系的社会组织陆续出现。

(一) 草根劳工组织

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北京、深圳、广州等农民工聚集的城市,开始陆续出现一些民间组织,他们致力于推动农民工境况的改善和权益的维护,为农民工提供包括法律咨询、维权代理、文娱活动等服务。这些民间组织也被称为“农民工非政府组织”①或“外来工组织”②。草根劳工组织的出现一方面是回应了日益突出的劳资冲突和对劳工服务的大量需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现有体制无法有效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只能通过民间自发的非正式的组织来替代。

草根劳工组织的发起通常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由农民工(打工者)自行发起。发起人自身是农民工,同时拥有较丰富的维权经验,希望通过成立组织帮助其他农民工维护权益。第二类发起人是对农民工抱有深切关怀的专业人士。他们可能是律师、学者、知识分子等,通过成立组织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是就业、生活方面的服务。第三种形式多出现在珠三角地区,由一些关注中国劳工状况的香港民间团体推动成立。他们聘用内地的打工者或大学毕业生为工作人员,并且为他们提供经验、资源等各种支持。总体而言,草根劳工组织多出现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本世纪初,从业人员多为打工者、公益律师以及少量大学毕业生。他们的资金来源多为基金会资助甚至是自筹经费。草根组织通常规模较小,一般不超过十名工作人员,少则两三人。据粗略估计,全国草根劳工组织的数量大概在50个左右。然而,自2012年深圳数家劳工组织经历“集体被迫搬迁”的遭遇后,一些组织已难以获得稳定的活动场所和合法的注册身份,草根劳工组织的数量难以正确估算。

(二) 社会工作组织

在珠江三角洲,从事劳工服务的社会工作组织大多出现于2008年之后广东省各地政府大力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并且将农民工及其家庭列为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领域之一。③有别于草根组织,面向农民工及其家庭的社会工作服务并非均以某个组织的形式呈现——他们以岗位购买的形式进驻工厂、工会或社区中心,又或者是以项目的形式驻扎在工业社区。岗位购买形式通常由政府或企业从社会工作机构分别购买或是共同购买一至两名社工进驻工厂,为该厂员工提供服务。项目形式的运作形态则与草根组织相似,即在农民工聚居的工业社区开设服务中心,资金来源多为政府资助或政府与社区内企业共同资助。除了从社会工作机构购买社工或者项目以外,一些企业也会自行聘用具备社工资质的工作人员在工厂内部提供社工服务。社工服务的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是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也有部分未受过专业社工教育但考取了社工资格证的从业者。据估计,珠江三角洲地区约有30家社会工作机构开展企业社工服务或劳工服务,从业社工及社工助理多达数百人并且呈迅速增长趋势,多集中在深圳、广州、东莞等工业发达城市。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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