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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下的乡贤文化与乡村法治关系分析

银行实习报告 时间:2021-07-06 1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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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主要体现在乡贤文化与乡村法治在规范村民言行方面存在着的矛盾与冲突。本文通过溯源乡贤文化,剖析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乡贤文化与乡村法治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探讨二者共存的必要性并提出二者共存的路径:完善立法,加强法治宣传,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传承乡贤文化和对新乡贤的培育等,协同建设法治新农村。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乡贤文化;乡村法治;新乡贤

中图分类号:G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9-0023-03

2014年9月16日,时任中宣部部长刘奇葆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作交流会上说:“乡贤文化根植于乡土、贴近性强,蕴含着见贤思齐、崇德向善的力量。”①此后全国掀起了弘扬乡贤文化的浪潮:拜访乡贤,整理乡贤事迹,成立乡贤理事会等。然而在大力弘扬乡贤文化的同时,我们不得不看到在城镇化、工业化浪潮下,今日的乡村已经不同于往日,乡贤文化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与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目标之间存在些许的矛盾。

一、乡贤文化溯源

(一) 乡贤的内涵。

北京师范大学的王泉根教授在多次访谈中提到,“‘乡贤’一词系指在民间基层本土本乡有德行有才能有声望而深为当地民众所尊重的人。”②与“乡贤”相近义的词还有“乡三老”、“乡先生”、“乡达”、“乡绅”等。秦汉时期,“乡三老”是乡村最高领袖。从宋代欧阳修《章望之字序》:“孝慈友悌,达于一乡,古所谓乡先生者,一乡之望也”中可以看出,“乡先生”泛指乡里有声望、有德行的人。从清代李渔《风筝误·贺岁》:“赖有乡达戚补臣,系先君同盟好友”可以看出,“乡达”乃一乡贤达之士。而“乡绅”是古时对退职还乡家居的官员和在当地有声望的人的称呼。王泉根教授将其概括为乡贤的三个基本要素:地域性、知名度、道德观。也有人将“乡贤”的标准表述为“三不朽”:立德、立功、立言,也就是做人、做事、做学问。

(二) 乡贤文化源远流长。

在我国传统社会,乡贤在维系地方社会的文化、风俗、教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早在《孟子》、《周礼》中就有具体的乡村组织和管理构思的记载。唐朝刘知九《史记·杂述》:“郡书赤矜其乡贤,美其邦族。”清朝时,各州县建立乡贤祠,供奉历代乡贤人物。凡是进入乡贤祠的人既要有“惠政”,又要体现地方民众的意志。

乡贤文化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与地域文化、方志文化、姓氏文化、名人文化、旅游文化等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也有其自己独特的内涵。自秦朝统一以来,皇权至高无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国家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僚体系,利用严厉的法律规范社会。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皇权并没有完全渗透到乡村,故有“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教,宗教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③的说法。因此,这一时期的乡贤融入了国家权力和乡村自治权,是国权治理的有益补充,乡贤既协助国家地方政府管理乡村,又代表村民积极表达诉求。

二、新农村建设下乡村法治的现状探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我国的城镇化率在不断提升,但是乡村仍然是广大农村人口休养生息的主要场所。乡村治理的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成败大局。在工业化、现代化浪潮的强势冲击之下,原本相对封闭、独立的传统乡村卷入其中,导致了乡村传统社会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兴起,农民传统的农耕方式渐渐被进城务工、经商所取代,静谧的农村生活空间随着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人员的流动而被打破;随着市场经济理性的不断渗透,受经济理性的支配,村民的行为模式逐步超越朴实的传统道德约束,更多的彰显出功利色彩,乡村规范制度对村民的约束力弱化,村民集意识减退,人际关系松散。

当今中国仍然是一个熟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在农村社会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中国人历来憧憬“和谐”,讲求“仁爱”,讲人情,不讲法律。这样的熟人社会即使经历着大量精英外流,农村出现空壳化的情况下,依然没有褪去它以伦理维持秩序的古老面貌。在这种情形下,新农法治建设存在诸多的不足,具体表现在:广大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缺少权利意识,参政议政意识不强;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缺陷,自治主体被歪曲,自治功能被曲解,自治权利被扭曲;农村执法不规范,不少农村基层干部长期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执法不严、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以乡规代法规、以“人权”代法权现象依然存在,中国农村向来以家庭和宗族为本,制定家法、族规,对涉及家庭和宗族成员生活的所有事情,常常以家法、族规代替国法。遇到矛盾和纠纷,首先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乡规民约,乡贤仲裁等,而不是法律。

《方圆》杂志与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曾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乡村法治调查”活动,根据其抽样调查问卷的结果显示:村民群众在发生纠纷时的解决途径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自行协商,私下和解;二是村委干部调解;三是乡镇政府的调解;四是法院调解;五是包括上访在内的其他解决方式。然而,村民除了大部分选择私下和解以外,选择较多的就是上访,而且多是非正规的上访,仅有2.2%的村民会首先选择通过法院的途径来解决纠纷。在乡土社会中,礼俗、习俗、宗法族规、道德成了最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人们对礼俗、习惯的推崇超过了对法律的重视。所以在村民的法律意识中,重礼、轻法意识占据着重要地位,很多村民“信访不信法”,国家的司法资源在农村几乎处于一种闲置状态,新农村法治建设现状不容乐观。因此,有学者在文章中提到“在农民的心目中,法律是神圣的,但在意向和行为上,他们并非能毫无保留的支持”。④

(注:文中图表数据来源于《方圆杂志》“中国乡村法治调查抽样问卷样本”)

三、乡贤文化与乡村法治的关系

加强乡村法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管理民主的内在要求,是促进新农村各方面工作开展的重要途径。只有加强农村发展建设,才能推进农村物质文明的发展,丰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强化农村政治文明建设。加强乡村法治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一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想实现管理民主,法治建设始终应当是乡村治理的主线,乡村法治建设应当以法律为中心。然而由于法治宣传工作不到位,农民文化水平较低等因素导致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知之甚少,法律离农民的日常生活也是遥不可及。并且大多数农民重视礼教而忽视法律,因此法律在农村长期处于一种闲置状态。而乡贤是生于斯、长于斯的本乡本土精英,人们看得见、记得住、印象深,所以乡贤是特别有人情味、亲和力、亲缘性的文化人物和精神偶像,最容易得到乡人的爱戴,贴近农民的日常生活,乡贤文化也在维系乡村社会的文化、风俗、教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不得不看到在如今的法治社会,乡贤文化即使发挥着再大的作用也只能作为法治建设、民主管理的一种辅助手段,一种补充而已,切不可本末倒置。

传统的乡村社会具有乡土性,是以家族血缘为基础的熟人社会。乡贤利用自身的威望来感染周边的人,解决乡里的矛盾,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同时让村民们自愿接受其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并信服于他,缓解了社会矛盾。乡贤文化包含着儒家思想的柔性评判,充满着人本性和亲善性,能够做到换位思考,体恤对方,进行多次调解以达成合意。从实质上讲,乡贤文化是一种精神上的“法治”,是村民内心的一种信仰。它不代表仅有人治,因为如果没有精神上、道德上这种无形规则的牵制,仅仅依靠人治是不可能化解社会矛盾的。这种精神上的“法治”是需要全社会一起信仰、遵守才能发挥作用的。因此,乡贤文化是内化于心的。然而,法律是一种由国家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社会规范。相对于其他社会规范而言,法律是刚性的。法律作为制度层面的东西,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依靠的是其外在约束力来规范村民的行为。只要不触犯法律的底线,那么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仅仅只是一种被动的遵守法律,而不一定要内心真正的信仰它。因此,乡村法治相对于乡贤文化而言在某种程度上是外化于行的。

乡贤文化与乡村法治在乡风文明、民主管理等方面都发挥着促进新农村建设的作用。但是,我们不得不看到的是,乡贤文化在重视家族和伦理的背景下,多多少少带有一丝“人治”的色彩,更加侧重于道德上的管辖。很多传统的乡贤往往凭借自己的经验,依靠风俗习惯来评判事实,处理纠纷。很多传统的乡贤缺乏法律知识,处理纠纷时往往轻实事求是,而重主观主义,重伦理道德,重人情,而忽略制度、法律。这样的纠纷解决方式明显与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是相冲突和矛盾的。因此,在现代乡村法治构建过程中,乡贤文化必须相伴发展,不能光靠内心的信仰,也不能光靠外在约束力,而应当让村民的行为既契合内心的信仰又符合外在制度的约束,刚柔并济,风俗习惯和法律制度相结合,内在信仰与外在约束相统一,互补短缺,相互促进,和谐共存。

四、新农村建设下乡贤文化与乡村法治的共存

(一) 二者共存的必要性。

乡村法治强调法治,重视法律的力量。与法治相比,乡贤文化更加强调“贤人之治”,更加注重道德伦理,重视道德的力量。由前文可知,二者是一种主与辅、刚与柔、外化和内化、既冲突又相容的关系。在乡村这样一个特殊的社会环境,乡贤文化与乡村法治共同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互相补充有其必要性。

在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大政策背景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道路上,乡村法治建设是其中的重要一环。经过改革开放,虽然中国的经济有了飞速的发展,但中国仍然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在十三亿多的人口中,农民的人数仍然占据半壁江山,并且由于长期的封闭,经济的落后,大多数农民都缺乏法律意识,不了解法律,不相信法律。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道路上,乡村法治建设应当以法律为中心。

乡贤文化作为一种精神力量,作为村民内心的一种信仰,有着一种无形的约束力。在传统社会,乡贤在维系地方社会的文化、风俗、教化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礼法合治是我国古代优秀治理经验。北宋时期蓝田的吕大忠、吕大钧兄弟等地方乡贤自发制定、实施的《吕氏乡约》,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村规民约”。规定了乡党邻里之间的基本准则,对乡民修身、立业、齐家、交友等行为,做出了规范性的要求,引导着当时人们的伦理生活。当下的乡村治理和乡村社会重建应该从优秀传统文化中寻找资源,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发掘和实践中,优秀的传统乡贤文化是可利用的重要资源。乡规民约在乡村社会依旧发挥着重要作用。

发展基层民主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村民自治是基层民主的基础,因此提升村民自治能力对于新农村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村民自治能力应包含两方面:一是自律能力,依靠乡贤倡导并为村民认可坚持的行为素质规范的内在控制力;一是执行能力,即执行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能力。乡贤文化与乡村法治对于新农村建设都有其不可取代的作用,提升村民自治能力又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在新农村这样一个特殊的地域,二者不可偏废,应当实现二者的共存共治,把依法治村和以德治村相结合,提升村民的自治能力,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

(二) 二者共存的建设路径。

1.完善农村立法,加强法治宣传。

关于农村立法,一方面要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力度,通过经济立法或行政立法来反映农民的一些切实要求。同时,可以考虑吸收一些当地有益的风俗习惯,使之更切合当地实际和农民生活,并且有利于执行。另一方面,也要相应地修改一些与农村实际不符的法律规定,对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种村规民约进行清理,不符合新农村建设发展要求的内容进行修订。此外,要选择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立法。

在做到了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更重要的还应当做到让农民尊法守法。国务院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然而乡村的法治宣传多流于形式,宣传手段落后,多侧重于发放宣传资料,贴告示栏,然而对于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而言,这样的方式根本无济于事。并且法治宣传多侧重于法律知识点的宣传,而忽视了如何运用法律途径寻求法律帮助的引导。再者,很大一部分乡村干部法律知识贫乏,很难在法治宣传中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因此,还要加大农村法治宣传,创新宣传手段,采取贴近农村现实,适用农民需要,通熟易懂,灵活多变的宣传方式,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升农民的尊法重法意识和维权思想。

2.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升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村民自治是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基础,而完善和建全村民自治制度,则是切实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增强农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培育农民的权利本位意识,提高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这样才能保证农村社会政治文明建设,促进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完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二是要完善基层民主决策和管理制度;三是要完善基层民主监督制度。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就是广大农民最直接的、最大的政治利益所在。保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产生是前提,实现农村事务的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是关键。从中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防范少数人的决策和管理的随意性可能给村民重大利益造成的损害,必须健全和发挥以村民会议为形式的多数人民主决策和管理机制的积极作用。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须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以充分实现村民自治。而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内部保障机制,民主监督是最为脆弱的部分。在实践中党支部总是通过与村委会交叉任职来实现对农村的领导。因此,靠支部对村委会进行监督并不可行。有的村村民会议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很难按时、保质保量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形同虚设,因此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监督,制约村委会的权力往往会落空。因此,要实现真正有效的监督制约,必须从制度上赋予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以合法地位从而增强农民的组织程度。

3.传承乡贤文化,弘扬传统民族精神。

乡贤文化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地域历代明贤积淀下来的榜样文化,是该地域有激励作用的思想、价值、信仰的一种文化形态。它是扎根家乡的母土文化,看得见、摸得着。乡贤的嘉言懿行载于史册,流传于民间,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言行,引导着人们形成向上向善的力量,是一笔宝贵的道德资源。同时,乡贤文化还是一条凝聚海内外人士的纽带,是一个地域的精神文化标记,是连接故土、维系乡情的精神纽带,是探寻文化血脉,弘扬固有文化传统的一种精神原动力。

乡贤文化是最接近平民的文化类型,可以说是一种“草根文化”,它产生于民间,在民众的传播中得到发展,它能对人们的言行进行规范,还能推动新农村建设。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我们需要通过保护乡贤文化资源,探讨、弘扬乡贤精神来保护乡贤文化的实物载体和精神载体。同时还应当通过联络当代乡贤,凝聚乡亲、乡情,将乡贤文化作为弘文立教的精神资源,传承乡贤文化,提升青少年一代的精神素质。见贤思齐,启迪后昆,使乡贤精神薪火相传。

4.培育新乡贤,发挥乡贤的引领作用。

在当下的法治社会,我们要在新农村推进法治建设,且要让乡贤文化发挥作用的话,我们所弘扬的乡贤文化就必须是革新的乡贤文化,我们所认定的乡贤就必须是新乡贤。新乡贤身上散发出来的文化道德力量,可教化乡民,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他们也可以利用自身的人格魅力去感染周边人,通过乡民可以接受的方式传递现代知识和新思想。

在寻找现代法治的道路上,还是要回归到我国的传统文化上,不能一贯借鉴西方的法治成果与法治思维,不能与我国的国情、民情、传统文化相割裂,要找到一条适合我国现代法治治理之路。要构建和谐的乡村秩序,光靠外力干预是很难持久的,最终还是要依托乡村的内生性。目前,乡村普遍面临失血过多,乡村精英外流,乡村空壳化严重。然而,现代乡贤扎根乡土,推动新乡贤回乡治理,是对乡村一个补血的过程,可以强化乡村法治的内生动力。

新乡贤,必须是有法治意识的乡贤。法律是最低底线的道德,道德规范固然是调整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然而新乡贤在品德高尚的同时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这是新时代弘扬乡贤文化,推进乡村法治的前提。因此,要大力培育新乡贤的法治意识,通过新乡贤唤醒乡土社会的权利意识,让乡民相信法律,重视法律,产生对国家和社会的信任感。新乡贤参与治理可以在乡和村,以及官与民之间起到良好的润滑作用,缓解双方矛盾,弥补现行乡村治理体制的不足。但新乡贤作为一个新培育的阶层,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推动者和引领者,还需要与乡政府、两委、村民一同协作,通过乡贤的精神引领与法治的贯彻和实施来实现村民自治能力提高和乡村法治的现代化。

五、结语

在新农村战略下,乡村治理关键还是要靠制度,首先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同时也要遵守乡规民约,并借助民俗、道德、习惯、传统等非正式制度共同构筑一套乡村治理的制度化体系。在乡村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的意义上弘扬乡贤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开拓出新的乡村法治建设意义,积极发挥新乡贤的引领作用,唤醒乡村社会的民主法治意识,使乡贤文化绽放出法治的光芒。

注释:

①刘奇葆.创新发展乡贤文化.http://news.xinhuanet.com/2014-09-16/c-1112504567.htm

②王泉根.中国乡贤文化研究的当代形态与上虞经验.中国文化研究2011(4).

③秦辉.《传统十轮——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与其变革》,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三页

④陆益龙.论中国农民对法制系统的支持程度.社会学.2003(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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