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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银行实习报告 时间:2023-06-24 18:10:36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的文化风潮发生改变,人们的思想也随之越来越开放,离婚率持续递增。而导致离婚率不断增长的原因则是婚外情现象的不断增加。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婚外情已经成为导致我国夫妻离婚的最主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为了在婚姻关系中保障自身利益,在结婚之前会选择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但是法律对忠诚协议没有明确规定,“忠诚义务”及“忠诚协议”在学界饱受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这篇文章主要探索忠诚协议的性质,以及如何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关键词:忠诚协议;夫妻关系;忠实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带动传统价值观的变化。尤其是当今自由风潮盛行,一些人在道德上、社会观念上的转变,对婚外性关系倾向持更宽容的态度,婚外情现象屡见不鲜,根据有关数据显示,自2002年开始我国居民离婚率持续递增,由我国民政部公布的《社会服务发展统计(2016)》可以发现,2016年全年我国有大约416万对夫妻离婚,同比增长率达到了8.2%。在各种导致离婚的因素中,由于被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高达75%,其次是常年分居、感情突变、家庭暴力等因素。通过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婚外情已经成为导致我国夫妻离婚的最主要因素。人们在婚姻道德方面表现的更加开放,尤其是在婚姻家庭领域,婚外性行为从原来的遮遮掩掩也变得更加理直气壮,一部分人打着"爱情至上"、"追求自由"的口号发生婚外性行为,多数家庭因此解体。2003年至今,我国离婚率从数据上看明显呈13年连续递增状态。根据调查显示,婚外情是离婚的主要因素。面临日趋频发的这种状况,空许白头偕老的誓言并不能保证双方相伴一生,越来越多的夫妻不再坐视不理,而是发现一种新的方式来促使对方履行忠实义务并且可能在受到伤害时获得财产方面的抚慰。这种新的方式就是“夫妻忠诚协议”。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一份判决使忠诚协议正式映入公众的眼帘。该案中,贾某某与曾某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署了忠诚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如果一方发生了婚外情,需赔偿对方名誉和精神损失费30万元。法院认为该协议的约定使得婚姻法中抽象的忠实义务有了可诉性,而且协议的内容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与精神,判决曾某承担30万元的违约金。该案例作为忠诚协议第一案立刻引起了学界及社会上的热切讨论。之后,越来越多的"忠诚协议"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尽管之后各地法院判决的态度不一,这依然不影响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的热情。

二、法律规定

(一)关于忠实义务的立法现状

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相互忠实’,但只有这一原则性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条对《婚姻法》第4条做了司法解释,但并没有明确夫妻忠实义务究竟是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义务。最后,《婚姻法》第46条对于离婚时的赔偿请求权作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忠诚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综上,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没有明确夫妻忠诚义务是一项法律义务,并且仅规定受害方仅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对于其他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则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对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是封闭式规定,而且,我国的夫妻忠实义务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实践有脱节现象。

三、学者观点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一)支持派观点

1.学者把《婚姻法》第4条的应当理解为就是必须,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一项法律义务,夫妻忠诚协议与之相吻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为夫妻的婚姻稳定提供了向心力,既然立法者把夫妻忠实义务写入《婚姻法》第4条,则足以说明夫妻忠实义务已经由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且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往往是私法意思自治的表现,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订立的,且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此,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

2.忠诚协议实质是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本质是合同,并没有无效合同的规定情形,因此有效。

(二)反对派观点

1.很多反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学者认为《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应相互忠实’只是一项倡导性规定,并没有赋予其法律强制力的意思,因此夫妻忠诚协议不能被看作是法律行为,应为无效。

2.有些学者认为夫妻忠诚义务只能是一项道德义务,夫妻忠诚协议内容是涉及夫妻之间感情等私生活之事,不应受到法律的规制,不应由法律干涉夫妻之间私生活的自由,因此,应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3.人身自由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约束。很多夫妻忠诚协议中的约定损害了个人的合法权利以及人身自由。例如,违反忠诚協议的一方取消对孩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这种规定损害了人身自由,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本人观点

本人持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说,但是要根据内容类型区别对待。协议涉及人身关系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归于无效。但涉及财产部分的内容在当事人承受范围内可以有效。夫妻忠诚协议不仅能促进履行婚姻忠实义务、维护婚姻安全,对婚姻有增益作用,也未对婚姻自由造成干涉,且又能满足人性的需要,具有正当性;从法律效力来看,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禁止对除重婚、同居外的不忠事项进行意思自治,推定不出夫妻忠诚之事项须由“法定”,故在具有正当性之基础上,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对不忠事项及其具体的法律后果进行约定,其性质属于从订立起便生效的广义契约。

结语

夫妻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事实上是夫妻在自主安排自己的婚姻生活,在不违背法的基本精神和要求的情形下,应当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对于婚姻生活的自由选择。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第六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2]杨立新.亲属法专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3]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蒋月.婚姻家庭前沿导论(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5]史向阳.浅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与效率判断[J].法制博览,2015-3-15

作者简介:

韩维泰(1999—),性别:男,汉族,籍贯:山东省聊城市;

王家澳(1999—),性别:男,汉族,籍贯:山东省聊城市;

樊凯锐(1998—),性别男,汉族,籍贯:山东省淄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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