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工作报告网!

也谈宗教与构建和谐社会

党建述职报告 时间:2022-03-25 10:09:29


打开文本图片集

摘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的命题以来,关于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问题成了学术理论界热议的话题,分歧在于对这一命题的解读。笔者认为,提出这一命题主要是一个目标和要求,对构建和谐社会,宗教教义只能提供一个理论上的可能性,还没有成为现实的力量;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不等于我们的社会需要宗教热;我们今天越是强调构建和谐社会,就越要规范宗教活动,革除宗教与现代文明、与社会主义不相适应的陋习。

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宗教

中图分类号:D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63(2010)04-0060-03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要“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的命题以来,关于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问题成了学术理论界热议的话题。有力挺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社会功能者,也有对当前过分强调宗教的这一社会功能而导致某种宗教热提出批评者。这里涉及到对《决定》中“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一命题的解读问题。笔者也试谈对这一命题的认识。

一、明确一个目标和要求

《决定》提出要“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首先是一个目标和要求。这个目标和要求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宗教和谐问题。宗教是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宗教关系是社会基本关系之一。因此,宗教和谐乃是社会和谐的一个方面。宗教和谐包括各宗教自身、各宗教之间以及与宗教相联系的广大信教群众之间的和谐。二是宗教的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定位问题。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求宗教的发展要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相一致,也就是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的性质和作用的认识有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从“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要消灭宗教,到确定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再到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反映了我们党的宗教理论更加成熟。有论者认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新的时代课题。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个时代命题提出后,宗教界也作出了积极回应。2006年在浙江舟山召开的首届世界佛教论坛把“和谐世界,从心开始”作为响亮的主题。论坛结束后,佛教界又在积极探索“和谐世界”究竟如何“从心开始”?有的提出“从心开始”要从佛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以戒为师”、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开始;有的从佛教的教义、教理出发,强调以提倡“信仰、因果、良心、道德”、“感恩、包容、分享、结缘”来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这是宗教界作出的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积极努力,值得肯定和赞赏。但是,从目前很多地方出现的混乱现象看,宗教在为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方面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正视。

二、需要正视的几个问题

对于宗教、宗教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笔者认为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引起深入思考。

第一,宗教在发挥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目前还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它不等于现实性。肯定宗教能在促进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认识:宗教教义具有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诉求和理论机制,蕴涵着构建和谐社会的丰富的思想资源。如佛教强调“庄严国土、利乐有情”,认为“心净则国土净、心安则众生安、心平则天下平”;道教讲“慈爱和同、济世度人”;基督教讲“荣神益人,善言善行”;天主教讲“众生博爱”;伊斯兰教讲“和平顺从”等等。因此,宗教教义的公理性原则具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契合点。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宗教教义的公理性原则只是为宗教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了某些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与宗教真正发挥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作用还有不小的差距,主要原因在于各种宗教信徒在信教的动机上存在千差万别。目前,在我国有着数量众多的宗教信徒,他们的文化水平不一,相差悬殊。总的状况是,文化水平与思想素质高的信徒较少,大多数信徒对生僻而深奥的宗教教义和宗教思想不甚了了。大多数信徒是抱着各种各样的功利目的而信教的,对他们而言,宗教教义和思想是抽象的,而功利目的才是具体和摸得着的。因此,他们信教不是要去进行一场心灵修炼,而是执着于功利追求。现实中很多信徒对宗教教义不求甚解。对宗教仪式却有着异样的热情,便是一个明证。有研究人员对宗教徒(包括信教群众)信教的动因进行过调查,在他的样本中,信徒们出于以下五种目的皈依宗教:一是追求社会关怀,约占总数60%,这些信徒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其社会地位、经济地位都较低,缺少社会关怀;二是追求心灵解脱和慰藉,约占总数20%,这些信徒是一群迷茫群体,由于各种原因遭受了挫折,产生了挫折心理;三是追求宗教的文化性、娱乐性、群体性生活,约占总数10%,这些人是一些随众群体,害怕孤独索居,愿意在宗教群体生活中获取快乐;四是追求精神寄托,约占总数6%,这种人多为企业老板,发了财,有了钱,把宗教作为寄托,祈求神的保佑;五是追求宗教信仰,约占总数4%,这是一个崇拜群体,多为高级知识分子,他们真正深入研究宗教教义,深刻理解宗教教义的内涵,从而虔诚地信奉宗教。这是少而少的一个群体,可以这样说,即使对于宗教信徒来说,宗教教义的社会教化作用也是极其微弱的。如果以为宗教教义的某些内容与构建和谐社会存在某些理论契合点,宗教就天然地能在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积极作用,那是十分幼稚的。

第二,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不等于我们的社会需要宗教热。当前,宗教的快速扩张和持续发热的问题引起了专家的关注。宗教的持续发热,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思想文化方面的原因。当前,学界、政界、舆论界中都不时有人为宗教积极发挥社会功能呼喊,形成一种很强的文化氛围,是导致宗教可能产生偏颇的重要原因。二是社会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不少党的基层组织、政权基层组织在社会管理,特别是联系群众方面办法不多。有的农村基层组织解决村社邻里纠纷还需要依靠宗族、宗教力量,因此,对宗教的扩张甚至是无序发展听之任之;不少基层干部片面理解党的宗教政策,认为群众信教不关自己的事,对群众不宣传、不引导;有的地方基层党支部、村组织召集群众开会很难,而宗教活动对群众倒有很强的吸引力。宗教的社会影响力甚至超过党和政府的政治影响力,这是十分危险的现象。

就社会现象而言,宗教从来就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而存在的,宗教势力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社会力量。也就是说,宗教不仅仅是形而上之学,宗教也是以“利”而存在的社会力量,每一种宗教都会以“利”为核心结成紧密的联系,形成宗

教势力。它与其它社会力量,包括政权所掌握的政治力量交互作用。当宗教力量与政权的政治力量势均力敌时,就产生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而在非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中,在利的驱使下,只要条件允许,宗教也天然地具有很强的膨胀势力的倾向,从而对政治力量和其它社会力量形成挤压,引发世俗力量与宗教力量、不同的宗教力量的剧烈冲突,破坏社会和谐。历史上各个国家世俗力量与宗教力量、不同的宗教力量之间的冲突是不乏先例的。在中国历史上曾发生过著名的“三武一宗”灭佛事件,佛教史上称为“法难”,即北魏太武帝灭佛、北周武帝灭佛、唐武宗灭佛、五代后周世宗灭佛。导致“三武一宗”灭佛事件发生最根本的原因乃是政权力量与宗教力量的冲突。如北魏太武帝的灭佛,就是由于这种冲突所引起的。佛教在北魏经道武帝、明元帝、文成帝、孝文帝和宣武帝的扶持,已经日益膨胀。太武帝拓跋焘面对的是佛教日益膨胀的寺院经济力量以及庞大的伴侣群体,宗教实体与世俗政权之间在政治、经济权利方面再分配已经失衡。为了维护皇权政治,扩充国家的经济实力,促进太武帝拓跋焘断然采用政权力量打击佛教力量。当然,其间夹杂着的佛、道教冲突也是导致发生灭佛事件的诱导因素。其后的灭佛事件,原因也大致相同。特别是北周武帝时,当佛、道两大宗教的人数和权利都已相当庞大。宗教经济已经影响了生产和政府税赋,直接威胁到政权统治,因此,北周武帝采取的是佛、道一起取缔的政策。

可以看出,即使是在封建社会统治者需要宗教麻痹人民,也是不允许宗教持续发热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今天,构建和谐社会主要是要依靠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改善民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的途径来实现,而不是靠宗教教化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因此,社会主义社会更是不需要宗教热。

第三,我们今天越是强调构建和谐社会,就越要规范宗教活动,革除宗教与现代文明、与社会主义不相适应的陋习。宗教产生已经有漫长的历史,宗教活动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的旧痕,与构建和谐社会格格不入。当前,规范宗教活动既包括提供文明信教,禁止“焚顶烧纸、解衣散钱”这样对身体造成伤害、对家庭和谐产生影响的不文明行为,也包括各宗教信教群众相互轻视甚至敌视的行为,但目前最严重的还是借宗教活动敛财的问题,这是来自于宗教方面最大的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因素。

宗教徒借宗教活动敛财谋财、坑害百姓之事古已有之。在旧中国,佛教圣地五台山的寺庙就靠庙产压迫农民。“五台山寺庙的方丈很有威严,佃户对和尚异常尊敬,不是宗教关系,而是庙产的关系,佃户的身家性命维系于庙产。”不仅如此,和尚还与地痞流氓勾结骗财害人,“五台山名闻遐迩,香火很不一般。”香客们怀着对佛的虔诚,“有举家远道而来的,一步磕一个头来到五台。他们多住在台怀,台怀的地痞流氓和庙里勾结,总能打探出香客带多少家财,用各种欺骗手法,定使香客倾囊荡产才放行。所谓‘开花现佛’就是其中一个手法,‘现佛’需心诚,心诚需看布施多少。有人带一千大洋,要想求得‘开花现佛’,他非得把钱放够;不然花朵开一条缝,心不诚不灵,一千大洋全部布施进去,木雕莲花才会心诚则开。地下的操纵机关欺骗了多少蒙昧信徒。台怀妓女多,许多是香客的闺女,全家朝圣地,把钱用光,只得卖女为妓。”

当前,借宗教活动敛财骗财依然跑火,以旅游业为甚。“在景区,布设各种宗教‘道场’牟利,已是一个公开的秘密。这是旅游区最赚钱的行业。已经存在超过10年,每个‘营业点’有着上千万元的‘年产值’。”现在借宗教敛财谋财的手法与几十年前发生的事情如出一辙。“黑龙江团一位60岁左右的女游客告诉记者,她‘眼都不眨’按要求给了600元,因为坚信‘很灵’,‘我们家的事儿,他全说准对了。’”是真的有灵还是欺骗?一位在丽江搞景区经营的行内人告诉记者:“这是精准营销。在路上,导游大致可以把团友的情况摸清,在游客进去、讲解员讲解之际,游客的概况可以通过对讲机、手机等介绍清楚,最有价值、可以‘涨水’(付出大笔钱)的客人当然也会提醒到。”在这个产业的全盛阶段,即200)年至2005年,这种骗财的手段更加肆无忌惮。常常以诅咒游客及家人“血光之灾”的方式,胁迫游客付款。此类种种,与和谐社会完全是背道而驰的。2009年5月至9月,国家旅游局展开了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其中针对宗教诈骗的“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诱导烧高香或强迫烧香的问题”,要求“把规范宗教旅游场所活动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结合起来”。但是,效果差强人意,仍然有众多宗教诈骗运转在景区的空隙里。笔者认为,规范宗教活动,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有责任进一步加强管理,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也有义务共同防范借宗教之名的欺诈活动,还宗教和谐、清净之本,这是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积极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推荐访问:构建和谐社会 也谈 宗教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