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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早期妇女解放运动的回顾与反思

党建述职报告 时间:2022-04-13 10:21:47

关键词:妇女解放运动;中国共产党;有機论;功能论;一体多元

摘要:中共早期妇女解放运动指导思想经历了从重视妇女解放与无产阶级革命之间密切关联的“有機论”向强调妇女在整个革命战争中的重要价值和功能的“功能论”的转化,使妇女解放运动在给中国妇女带来空前解放的同时,又忽略了女性自身的权益与民族解放之间的内在关联。在“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当代视域中,应当将其中蕴含的历史资源转化为“一体多元”的新型妇女运动价值观,启动我国当代多元女性主体群自身的权利意识,方能继续完成中共早期妇女解放运动的未竞事业,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理想。

中图分类号:D4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474(2011)04—0001—07

一、“有機论”:中共早期妇女解放运动的基本思想特征

(一)有機论的形成

受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的影响,中共早期妇女解放运动“有機论”主要表现为重视妇女解放与无产阶级革命之间的密切关联。1921年8月,刚刚成立的中国共产党在《妇女评论》“创刊宣言”中,对于当时流行的“把女子提到和男人一样的地位”的“女性主义者”的观点持保留态度,强调妇女问题首先是妇女的劳动权和生存权问题,认为这是“解放历来施于女性的种种束缚”、使其能够自由地发展的前提。这说明中共成立伊始,就将目光投向广大劳动妇女的基本生存层面,将其生存问题纳入劳工运动之中统筹考虑,妇女的解放同劳动者的解放在这里被密切地联系起来。1922年7月召开的中共二大《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进一步强调“妇女解放是要伴着劳动解放进行的,只有无产阶级获得了解放,妇女才能得到真正解放”。将妇女解放视为无产阶级解放和劳动大众解放的结果,后者是妇女解放的前提条件,这是中共妇女解放运动有機论的基本价值取向。

与此同时,中共早期的妇女解放运动还注意到资产阶级的女权运动与无产阶级的妇女解放运动之间相辅相成的可能性,是为有機论的另一特点。1922年初,李大钊发表《现代的女权运动》一文,文章紧紧抓住资产阶级的“女权运动”和无产阶级的“劳动妇女运动”顺应历史潮流、推动社会进步的内在共同点,在肯定后者具有更高的历史必然性的前提下,对于两种妇女运动之间相互促进的可能性充满了期待。1923年由中共“三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就体现出李大钊的这种妇女运动观念。《决议案》在肯定“一般的妇女运动如女权运动、参政运动、废娼运动等,亦甚重要”的同时,强调妇女运动要“加入‘打倒军阀’、‘打倒外国帝国主义’两个国民革命运动的口号,以引导占国民半数的女子参加国民革命”。《决议案》透露出这样两个信息:一是认为资产阶级的“一般妇女运动”与妇女解放运动之间具有互补性,应当予以指导和联合;二是这种指导和联合的目的是为了动员妇女群众“参加国民革命”。这标志着将妇女运动视为国民革命有機组成部分的中共妇女解放运动有機论的正式形成。尽管其不无工具主义的性质,但由于中共妇女解放运动一开始就是蕴含着各种矛盾的张力体,因而具有不同的发展可能性。

(二)有機论的实践

这种既凸现妇女解放运动的无产阶级革命性质、又强调与女权主义运动并举互补的中共早期妇女解放运动的有機论观念,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妇女解放运动问题上的价值指向。1921~1925年间,中共着重抓了两件大事:一是关注并领导广大劳动妇女尤其是工厂女工的斗争,二是积极主动地引导资产阶级性质的女权运动。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首先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工人运动之中,而女工运动则是中共早期工人运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早期党员陈望道在评论1922年8月上海万名女工举行的“同盟总罢工”时指出:罢工斗争最终能否达到目的,取决于三点,即工人群众的团结状况、工厂货物是否畅销、社会舆论是否支持,力图将劳动妇女罢工运动的政治影响扩大到全国范围。1923年9~11月,向警予在《妇女周报》上连续发表《一个紧急的提议》、《告丝厂劳苦女同胞》、《九姑娘犯了何罪?》、《丝厂女丁团结起来》四篇文章,对当年绵延不断的女工运动表示支持,强调“女权运动必应从联合无产阶级的女工做起”,告诫广大女工“甚么社会官厅都靠不住,靠得住的,还是:你们本身的团结”,引导女工运动向反对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的政治方向发展。

其次,中国共产党在积极参与指导各地女权运动的基础上,注重从理论上分析资产阶级女权运动的性质,并在实践中探索其与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相结合的可能性。1923年6月召开的中共“三大”通过了《妇女运动决议案》,明确提出建立妇女统一战线的方针,号召全国妇女团结起来实现打倒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伟大目标。1924年,国民党“一大”召开,标志着国共合作正式形成。不久,国民党中央妇女部、广东省妇女支部成立,是为国共合作旗帜下妇女运动的领导機关。1924年,何香凝先后担任国民党中央妇女部部长和广东省妇女支部部长。与此同时,中共广东区委领导人周恩来、陈延年等为了加强对资产阶级女权运动的领导,组成了一个专事妇女工作的党支部,1925年又以此为基础成立了广东妇女解放协会。同年7、8月间,中共中央又委派邓颖超、蔡畅到广州工作。不久,邓颖超任中共广东区委妇女部部长和国民党广东省党部妇女部秘书,有力地领导了广东省的妇女运动。1924年6月《中国共产党妇女部关于中国妇女运动的报告》中称,在国共联合政策的指引下,中共早期的女党员大多“都加入国民党妇女部之运动”,其中“广东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妇女部”与广东女界联合会、妇女织袜工会、女权运动大同盟等妇女组织密切联系,创办女子工读学校和女佣学校,积极从事妇运工作;“上海执行部妇女部”由向警予任助理并负责全面工作,杨之华、张琴秋、王一知等协助,办有平民夜校和《妇女评论》杂志,并与上海的妇女问题研究会、女子参政协会、女权运动同盟等女权运动组织建立密切联系,积极开展妇女运动;北京执行部妇女部在缪伯英领导下,天津省党部妇女部在邓颖超领导下,也都与当地的女权组织建立了密切联系,积极参与和领导各类妇女运动。一时间,妇女劳动运动和女权运动相互结合,使妇女解放运动在全国开展得轰轰烈烈。

(三)有機论的发展

五卅运动和大革命对于中共早期妇女解放运动的推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妇女解放运动中反对帝国主义和军阀统治的国民革命色彩愈益浓厚,民族独立成为全民族认同的政治目标;与女工运动相呼应,农村妇女运动日渐兴起,成为中共早期妇女解放运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时期,中共早期妇女解放运动的主体愈益普遍和强大,是为马克思主义妇女运动理论中国化的重要发展阶段。

1 民族独立与国民革命运动推动妇女解放运动沿着有機论的逻辑不断深化和发展

五卅运动之所以能够掀起全国性的反对帝国

主义的浪潮,根本原因在于五卅惨案的鲜血触发了早已郁积于中国各阶层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对帝国主义侵略者的仇恨,使其犹如火山爆发。广大妇女群众在五卅运动中义无反顾地走在反帝斗争的前列,其中,知识女性有着引人注目的表现。同时,上海有20多万工人参加罢工抗争,其中女工占了一半,充分显示出觉醒了的广大妇女群众在民族民主革命中的巨大力量。五卅运动极大地激发了全民族的反帝意识,打倒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的国民革命目标日益得到民众认同,并成为全国广大妇女群众认同的政治目标,此时的妇女解放运动已经成为反帝反封建的国民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农村妇女运动异军突起

动员广大农民群众参加国民革命,是中共民主革命纲领的内在要求。1925年底创刊的《中国妇女》在介绍其办刊宗旨和主要内容时,结合当年广东东江农民运动和五卅运动中的实例,指出:“东江战争中之农妇,五卅运动中之女工,俨然和一般工农一样成为革命势力和反帝国主义的主要势力。由此看来她们不独是民族革命的主力军,而且是妇女解放的前锋队”④。这是中共妇女运动史上第一次将“农妇”与“女工”对举、并将二者同样视为国民革命和妇女解放的基本力量的论述;且“民族革命”与“妇女解放”成为整体与有机组成部分的关系。1926年9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案》提出了“农妇运动”的概念,认为它是农民运动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培养包括“农妇运动的人材”在内的妇女运动人才,是各地党组织的“最重要的责任”。一时间,“女学生、女工人及农妇的实际情况”成为中共中央妇女部决策的基本依据。可见,自五卅运动始,农村妇女的生存状况及其在妇女运动中的作用和地位就成为中共妇女解放运动关注的焦点。

二、“功能论”的形成与发展

(一)功能论的形成

井冈山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开展的斗争,既给中共早期妇女解放运动带来创新与发展的契机,也为“功能论”的形成创造了外部条件。1928年7月中共六大通过的《妇女问题决议案》批评了大革命时期党内一度存在的重联合轻斗争的倾向,而广大劳动妇女群众在1927年以降的一系列武装斗争中的英勇表现,又将妇女在整个革命战争中的重要价值和功能凸显出来。随着革命根据地的逐渐扩大,妇女资源在土地革命中的重要作用愈来愈明显。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案中的《妇女问题决议案》在谈到“妇女在革命战争中的作用”时提出了11项可由妇女担任的工作:承担侦探、交通、宣传工作,或参加斗争、做士兵运动、料理家务、守卫放哨、煮茶饭、运输、慰劳、做男子能做到的一切工作,等等。因此,过去那种认为妇女是生育机器和只能料理家务琐事的旧观念“是非常错误的”。由于局限于妇女运动的战争功能,因此这种肯定也就成为当时妇女运动功能论的代表。1930年2月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妇女问题决议案》更列举了5条理由以论证“妇女运动在革命上有严重的意义”:(1)妇女占人口之半数,且有小孩老人们和她在一起,如果妇女不起来,结果人类的2/3都脱离了革命的战线;(2)妇女是男子的灵魂,如果妇女不觉悟,则家庭诟谇枕边怨语,必然要降低男子对革命的热情;(3)妇女占生产的重要地位,如果妇女不起来,则暴动后男子征调入伍,社会生产上也会发生问题;(4)目前旧礼教虽然被打倒,但仍在妇女群众中存在,必须妇女起来,才能把这些旧势力彻底肃清;(5)其他如交通、侦探、输送、放哨、慰劳、勤务等都是妇女特殊作用,等等,强调“如妇女不起来也是革命上极大损失”。此《决议案》完全从武装斗争角度审视和判断妇女运动的价值,因而是这一阶段中共妇女解放运动功能论价值取向最为明确的表述。

为在行政机制上与妇女解放运动功能论的指导思想相统一,1931年3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发布了“关于撤消妇女工作委员会问题”的“通告”,认为“妇女工作委员会”的存在本身就在客观上导致妇女运动脱离当时正在如火如茶进行中的武装斗争,故予以撤销。至此,苏区的妇女运动无论是在现实斗争层面,还是机构设置乃至观念层面,都已经成为实现当时政治任务的一种手段或工具。中共早期妇女解放运动由有机论向功能论的观念转换已然完成,后者将妇女运动自身的价值同革命的武装斗争等同起来,客观上给这一时期的妇女工作和妇女运动造成了不利影响甚至阻碍。

(二)功能论自身的矛盾及其发展

苏区的客观局势促使妇女运动自一开始就呈现出完全从属于政治斗争的特点,即前者与后者保持高度一致。然而,妇女解放运动自身的特殊性和妇女群体自身的权益要求却不会自行消失,而是在有机论与功能论的博弈中扭曲地表现出来。

1 在相关妇女运动观念中体现出来的有机论与功能论的矛盾及其博弈

1930年5月,任中共中央机关直属支部书记的邓颖超在《中华苏维埃》杂志上发表《苏维埃区域的农妇工作》一文,针对当时中央苏区妇女运动中出现的问题——婚姻问题、童养媳问题,以及由于解决不当而引起的一些农民的反对问题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解决办法。文章指出,动员和号召广大苏区农村妇女参加土地革命、地方暴动和建立苏维埃的工作,是苏区妇女工作的主要目的,为达此目的,就必须注意到妇女自身的解放问题,提出符合她们利益的口号,满足她们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要求;文章强调,因为这些口号和举措“恐怕引起农民的反感而不提出农妇本身的要求,甚至放弃了农妇运动,这是极错误的”。在当时的情况下,首先应该积极向广大农民进行宣传,“指出农妇解放运动与整个农民运动有极大的关系”,让农民了解“农妇解放运动是能帮助农民斗争与土地革命更快的得到胜利”这一根本问题,“使他们同情赞助农妇的解放运动”;其次,为了动员妇女积极参加武装斗争,“在苏维埃政府成立的第一天,就应该公布解放保护妇女的法令,给予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教育上与男子同等的待遇。苏维埃政权下的妇女(仅指农村妇女,不包括富农分子)应有土地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结婚权、离婚权等。并吸收积极农妇参加苏维埃政权的工作”。

邓颖超的这篇文章尽管大体上是在重申妇女解放运动有机论的论点,但由于有新生政权的存在这一大背景,其中体现出了几层新含义,也表现出其中的矛盾性。(1)新生苏维埃政权的建立,使得中共早期妇女解放运动第一次具备了用法律形式保障妇女自身权益实现的可能性;(2)号召当时苏区的广大干部,“在斗争工作上、生活上、行动上、男女关系上均应加以注意。极力防止右倾、怠工、腐化、浪漫等不正确的倾向”,以便最大限度地调动妇女群众的革命积极性;(3)营造使妇女享有与男子一样的各项平等权利的社会环境是动员妇女起来参加革命战争的前提;(4)动员广大农村妇女“起来参加斗争,参加土地革命,参加地方暴动与建立苏维埃的工作”是苏区妇女运动的目的。

这篇文章有两个明显特点:第一,尽管作者指出了妇女运动自身特有的要素及其与现实斗争的关系,但都是将其作为革命战争的工具或手段加以强调的,这与中共成立之初妇女解放运动有机论的基本立场已经有了很大差异;第二,由于功能论带来的现实危害不仅已经波及妇女自身的基本权益,还影响了中心革命任务的完成,因此不得不对功能论中否定妇女解放运动特点的倾向予以一定程度的纠正。鉴于邓颖超在中共妇女解放运动史上的重要地位,这篇文章的内容可以看作当时中共党内不同甚至对立的妇女运动观点间博弈的体现。

2 在妇女运动策略调整中表现出来的功能论与有机论的矛盾及其博弈

在上述观念的影响下,这一阶段的苏区妇女工作和妇女运动呈现出特有的两面性。一方面,苏区妇女的生存状况大大改善。1933年1月,湘赣省委妇女部和湘赣苏区团省委青妇部分别在写给中央妇女部和团中央青妇部的两份报告中指出:由于苏区妇女同男子一样分得了土地,封建的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等旧习俗也由于新颁布的婚姻条例而失去合法性,妇女参加劳动,具备了独立而合法的生活来源和保障,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都有很大的提高,革命积极性被极大地调动起来;广大翻身妇女在参加红军、配合红军作战、扩大红军(送丈夫、兄弟参加红军)、慰劳红军(做军鞋,成立洗衣队、歌舞队)、保卫苏维埃政权(优待红军家属、放哨、送信、侦察等)、参加肃反、反富农反豪绅地主等工作中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另一方面,一些群众和干部错误地理解有关政策,加之旧观念旧习俗作祟,苏区中有人将新颁布的婚姻条例曲解为结婚、离婚绝对自由,且干涉妇女财产所有权和婚姻自由权、虐待童养媳等负面现象仍然存在,以致当事妇女不堪忍受而自杀的事件时有发生,仅永新县就有23起之多,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极大地阻碍了苏区妇女解放运动的健康发展。

有鉴于此,1932年6月,也就是在苏区政府发布撤销作为一级政府机构的“妇女工作委员会”的“通告”15个月之后,苏区临时中央政府又发布了“关于保护妇女儿童权利与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的《人民委员会训令》。该《训令》决定建立隶属于各级政府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作为一级政府组织,该委员会负责开展以下三方面的工作:第一,负责“纠正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中轻视妇女、忽视妇女权利保护的不正确倾向”:第二,坚决贯彻执行婚姻条例和劳动法,“禁止买卖婚姻、强迫婚姻、童养媳、打骂妇女这些压迫女子的行为”,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产前产后实行社会保险;第三,提高劳动妇女的政治文化水平及其对“苏维埃政府及革命的认识”,使其积极投入各种革命工作之中。值得注意的是,《训令》对于新组建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性质与职权范围进行了详细的限定,实际上是将其视为一个没有实际行政权力的咨询和监督机构。这种妇女工作机构设置中表现出来的朝令夕改、左右为难的窘况,表现出妇女运动功能论的价值观自身所特有的内在矛盾:既想通过切实改善妇女生存状况来充分发挥妇女在革命战争中的功能,又不愿意妇女运动因此具有自身的独立性从而干扰革命战争;既打算将妇女运动局限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使其隶属于革命战争的全局,又意识到如不尊重妇女运动自身的特殊性则妇女群众很难发动。这种二难窘境表明,妇女解放运动自身的特点及其客观性是行政命令所抹杀不了的,忽略它的结果只能是给妇女解放运动自身带来危害,以致阻碍整个革命斗争的进行。

三、从“有机论”到“一体多元”——中共早期妇女解放运动的反思

由此看来,1921~1931年的中共早期妇女解放运动在给中国妇女带来空前解放的同时,又基本上未能跳出摇摆或博弈于有机论和功能论之间的观念和实践的窠臼。在有机论和功能论的视野内,都缺乏一种真正的妇女主体性视角与人文关怀,致使国家的发展、民族的复兴与妇女自身权益及其解放和发展之间,往往处于一种外在的功利主义的关系之中,妇女自身的切身利益在有机论和功能论的观照模式中永远处于被动的客体地位。广大妇女一天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妇女解放运动的主体,妇女解放运动就一天不可能摆脱这种工具主义的循环或博弈。毋庸置疑,在中共妇女解放运动发展史上,这种观照模式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一)妇女解放运动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

回顾和反思中共早期妇女解放运动的历史,对于我们今天改革开放实践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和价值。首先是继承与发展方面:中共妇女解放运动的有机性特征,充分体现了这样一个基本原理——妇女解放是一个时代性命题,绝不能离开那个时代的历史趋势孤立地理解妇女问题,这是我们理解并反思中共早期妇女解放运动历史所应当具有的基本立场。其次是扬弃与超越方面:有论者指出,在新时期,作为中国城市知识女性对于当前生存问题和文化困惑的理论反映,中国女性主义理论一方面“标志着中国女性群体/自我意识的觉醒与深化”.另一方面却“形成了对更广大的中国妇女——城市下层的劳动妇女与乡村妇女议题的搁置乃至遮蔽,忽略或遮蔽了城乡劳动妇女在某种程度上已然获得的社会权利与亟待改善的社会生存与国家体制间的深刻的依存关系”,亦即离开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抽象地谈论妇女权益或解放,从而“将女性主义与民族主义同样地确认为某种具有本质主义特狂的宏大叙述”,是新时期中国女性主义的“一个潜在的前提”。这种女性主义“忽略了性别群体始终是和阶级、族群表述一样,在作为有效的整合与抗争性的群体表述的同时,遮蔽并压抑了其中间或比其他整合性叙述更为多元的差异性因素”。中共妇女解放运动中的有机论和功能论倾向与当代女性主义中的本质主义倾向——二者的出发点和归宿迥异,但前者割裂了女性自身的权益与民族解放之间的内在关联,后者则将女性主义视为与广大劳动妇女的生存状态无关的超时空的空中楼阁。而离开妇女切身利益的民族解放或脱离广大妇女生存现实的女性主义,最终都难逃沦落为抽象观念实体的宿命,理论与现实相脱离是二者共同的思维特征。因此,扬弃与超越20世纪中国妇女解放运动中这一固有的形而上学观念,为21世纪中共妇女解放运动确定一个新的出发点,是中共早期妇女解放运动传统生命力的当代体现。

(二)“一体多元”——中国妇女解放运动有机论的延伸与发展

当今中国社会,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例频频发生,说明中共妇女解放运动仍然是未完成的事业,妇女解放在当今改革开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仍然是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然而,新时期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有机性则有着自身的时代特征。随着民族解放和阶级斗争的宏大叙事成为历史,作为一种政治运动的妇女解放的动员机制也将随之转换。吸取女性主义主张的合理性,新时期的妇女解放运动将以消除现实生活领域中诸多性别歧视现象为出发点,以争取男女平等的两性和谐

的新生存方式为目标。“一体”与“多元”并存互补,是这一运动过程的内在逻辑。

1 有差异的“一体化”——一种新男女平等观

这里的“一体化”是指一种超越女性男性化的传统男女平等观的新观念。池田大作和汤因比认为,未来社会应当是一个“既不是以男性为中心,也不是以女性为中心,而是两性利益一致的人类社会”,在此基础上的人的自由解放,“当然也包括发挥男女不同潜在能力——即由两性的生理和心理上的明显特征造成的各自不同的潜在能力”的自由和解放,因而所谓的男女平等,“是指能够发挥男女各自特性的机会的平等和他们因此而得到的报酬的平等”。这就体现出这样两层含义:首先,男女平等如果只是为了服从更高更大的目的,这一功利主义的倾向必然导致消除两性差别、甚至达成使女性男性化意义上的平等,这是传统妇女解放运动的宿命;其次,只有在保留并保护两性间的性别差异和特征的基础上,通过开发两性各自不同潜能以促进人自身的自由和解放与社会进步,才是传统妇女解放运动的最终归宿。

2 女性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多元差异的女性主体群的出现

要实现“两性利益一致的人类社会”这样一个目标,其前提条件是:妇女应当具有同男子一样的’发展自身的机会和获取平等报酬的权利。首先,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其科学发展过程,内在地需要这样一个“两性利益一致”的男女平等的社会基础,这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其次,这里的“多元”是指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中的女性“主体群”,她们所遭遇的性别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形态各异,诉求也各不相同。当前中共妇女解放运动的基本出发点或者说当前中国妇女的解放,就是解决这些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消失又不断产生的弱势群体中的更为弱势的女性“主体群”的具体问题,也即是多元化社会中的差异性问题。而这些问题又是由于性别歧视的传统观念造成的,因此,必须将其放在“两性利益一致”的新男女平等观念之内进行思考和清理。笔者认为,以“一体多元”为特征的新妇女运动的兴起,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也必将给当代中国的物质生产、家庭生活、观念体系、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带来深刻的影响。

3 平等与差异的有机统一

针对当前中国妇女解放运动“一体多元”的新特点,我们必须把新的男女平等观念和妇女问题产生的差异性观念有机统一起来,将它们视为相互补充、互为前提的一个整体,其间有三个不可或缺的环节:(1)作为中共妇女解放运动逻辑发展的必然归宿,只有在有差异的“一体化”的新男女平等观的视野之内,妇女解放与社会发展才有可能扬弃各自的片面性,为二者的有机融合创造一个逻辑起点;(2)这一逻辑起点必须回到现实社会多元化的女性主体群所遭遇的具体问题之中,现实中的矛盾冲突与观念中的抽象规定才能互融互补,“一体多元”才能成为一个反映当前中国妇女解放问题的时代性特征的实质性判断;(3)创造出多元化的妇女主体群能够充分表达自身意愿的对话和交往的平台,是实现上述平等观和差异观有机统一的前提条件。

20世纪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所倡导的男女平等观念,其出发点和归宿之所以游离于女性自身的权益和要求之外,原因往往在于女性主体群在民族解放的宏大叙事中缺乏利益诉求渠道,其主体意愿无法正常表达。正如斯皮瓦克所强调的,要使“底层人能说话”,一要建立使其能够说话的社会制度,二要在交往过程中使其自觉到自身的主体身份。如果说20世纪中国妇女解放运动中女性主体群没有独立性和话语权是一种历史惯性使然,那么在“一体多元”的新男女平等观中,女性的声音,尤其是底层、边缘或弱势群体中的女性主体群的声音,则是不可或缺的要素。创造各种条件,激活多元女性主体群的权利意识,使多元社会的女性主体群中的每一元都有表达自身诉求、影响政治决策的渠道,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交往主体——既能与自身所从属的那个社会阶层中的男性群体平等对话与交往,又能与其他社会群体平等对话与交往——这是21世纪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内在需求,是中共妇女解放运动有机论的核心价值所在,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的民主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注释:

①中共民主革命纲领初步形成于1922年。同年7月发表的中共“二大”宣言指出:中国革命的性质是民主主义革命;革命的对象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革命的动力是工人、农民和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也是革命的力量之一;革命的策略是组成各阶级的联合战线;革命的任务和目标是打倒军阀,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和中国的统一;革命的前途是向社会主义革命转变。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上册第96、100页,中共党史出版社2002年出版。

②本文将中共早期妇女解放运动的时段限定在1921至1931年间。从现实层面看,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先后颁布,中共早期妇女解放运动所追求的目标第一次有了法律保障与合法依据;从思想发展过程看,到1931年,有机论与功能论的矛盾已经充分暴露,二者之间的博弈开始明朗化。

③见李大钊《现代的女权运动》,原载《民国日报》副刊《妇女评论》第25期(1922年1月18日),收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1—1927)》第49—52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出版。

④见朱枕薪《一九二二年的中国妇女运动》,原载《妇女评论》(1923年4月28日),收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1—1927)》第113—129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出版。

⑤见钟复光《被捕女学生的一封信》,原载《京报》(1926年6月8日),收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1—1927)》第344—345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出版。

⑥见蓝裕业《“三八”节与中国妇女运动》,原载《工人之路》第250、251期(1926年3月5、6日),收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1—1927)》第581—582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出版。

⑦见《(中国妇女)的宗旨和内容》,原载《中国妇女》第3期(1926年1月20日),收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1—1927)》第473-474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出版。

⑧1931年11月2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同年12月20日,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这两部法令对于结婚和离婚自由、废除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及童养媳等旧婚俗,实行一夫一妻制的新婚姻制度,以及妇女在劳动中和怀孕、生产、产后哺乳期中所应享有的特殊权利,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对于中国现代妇女解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参见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第155一156、161—162页,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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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伽。斯皮瓦克.底层人能说话吗?批评与回应[c]∥汪民安.生产·第四辑·新尼采主义.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47-260.

(责任编辑:刘永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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