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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前期知识女性的抗婚现象与法制建设

领导述职报告 时间:2022-02-07 10:11:37

摘 要

民国前期,在崇尚自由平等的新家庭婚恋观的影响下,知识女性争取婚姻自主权的意识日趋强烈。其中,解除婚约、逃婚,乃至自杀,是当时知识女性抗拒包办婚姻、争取婚姻自主所采取的三种主要方式。大量抗婚事件的发生,对传统礼教造成了严重冲击,并起到了促进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

知识女性 抗婚 解除婚约 逃婚 自杀

Abstract In the early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under the influence of new family and marriage concept, which advocated freedom and equality, educated women became more and more conscious of marriage autonomy. Among them, breaking off engagement, escape from marriage, and even suicide were the three main ways of educated women to resist the arranged marriage and strive for marriage autonomy. A large number of female anti-marriage events seriously impacted the traditional ethical code, and promoted the construction of relevant legal system.

Keyword educated women; anti-marriage; breaking off engagement; escape from marriage; suicide

民国前期,在中西文化观念的交融与冲突中,中国人的家庭和婚恋观发生了很大变化,婚恋自由逐渐替代传统的包办婚姻,成为知识青年心目中理想的婚恋观。正如时任南京高等师范学校教授的陈鹤琴在《学生婚姻问题之研究》一文中所说:“迩来欧风美雨,渐渐东来,新思潮的升涨,一天高似一天,什么‘自由结婚’,‘自由恋爱’,‘社交公开’,‘男女同学’,‘小家庭制’,种种新名词常常接触吾人的眼帘,震荡吾人的耳鼓,使旧式的婚制大有破产之趋势。”[1]本文则在大量搜集具有抗婚经历的知识女性的文集自述以及相关报刊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类型抗婚事件进行细致解读,对民国前期知识女性抗婚现象进行深入研究,以揭示知识女性在抗婚时的艰难选择与生存困境,以及对推动近代婚姻法规制度建设的积极作用与社会影响。

在民国前期知识女性的抗婚实践中,解除婚约是一种比较平和的抗婚方式。在新旧观念的碰撞与交锋当中,一些知识女性争取到了父母的同意,由父母出面,解除了与男方的婚约。比如,冯友兰的妹妹、作家冯沅君(笔名淦女士)以及进步作家丁玲等都是由母亲出面比较顺利地解除了自幼订立的婚约。而许广平解除婚约的过程,虽然一波三折,旷日持久,但最终也得到了家人的支持。不过,由于家长与子女对于婚姻家庭的观念转变并不同步,彼此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很多女性解除婚约的请求无法得到父母的支持,最后一部分女性通过种种努力自行和男方解除婚约,其中作家谢冰莹登报解除婚约即为其中一例。谢冰莹幼时由父母订婚,谢母的脑筋“充满了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的观念,重视旧礼教,胜于看重自己的生命”[2]66-67。接受过新式教育,并参加过北伐的谢冰莹希望解除婚约,遭到母亲的坚决反对,逃婚三次也都被母亲抓了回来。谢冰莹不甘心自己的幸福葬送在包办婚姻中,她在结婚当日反复劝说,最终说服了结婚对象萧明。萧明尊重谢冰莹本人的意愿,二人一起登报声明解除婚约。

上述解除婚约案例的出现与自由平等的新观念在知识女性中的传播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尽管五四运动之后妇女解放运动持续高涨,并非所有受过新文化运动洗礼的知识女性都会选择通过离婚或者抗婚的方式解除包办婚姻。她们出于对父母情感上的依恋或顾虑太多,不愿意与家庭决裂,而屈从于包办婚姻。天津直隶女子师范学校学生张嗣婧幼时由父母做主订婚,后在五四时期曾参加学生运动,并组织觉悟社,但是就是这样一位具有新思想的知识女性,“怕提出退婚时,伊家受乡人的讥评;更恐伊母伤心为难,有违‘孝道’”,于是,听从父母安排嫁给患有羊角风病的未婚夫,婚后倍受婆家虐待,于1923年3月不幸死去[3]266-267。可以说,在得不到父母支持的情况下,出于种种原因,无奈接受包办婚姻,这种情形在民国前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面对包办婚姻,在家庭的阻力比较强大时,有些知识女性采取逃婚的方式,脱离父母的控制,以达到抗婚的目的。相比自杀抗婚,逃婚是在现实条件不允许解除婚约时,一种相对可行的抗争方式。而新文化倡导者们对挪威作家易卜生剧作的译介,让“娜拉”的形象在知识界特别是知识女性中深入人心,效仿“娜拉出走”也成为知识女性在面对婚姻困境时的一个选择。

脱离家庭的控制只是新生活的开始。逃婚,虽然逃脱出了包办婚姻的牢笼,但往往也意味着与家庭暂时或永久的决裂,因此逃婚之后的知识女性,在情感上往往面临着痛楚的煎熬,不仅对父母亲人的情感无处安放,多半还会遭受名誉上的损失。而更为关键的问题是,脱离家庭之后如何维持生计。这些逃婚的知识女性虽然比一般女性学识丰富,但逃婚之前多半没有工作经历和资金积累,突然從家庭或学校进入社会,首先遭遇到的就是经济方面的困境。例如,孤身一人逃婚到日本的女作家白薇(原名黄彰)就生活得非常艰辛。为了有口饭吃,白薇在东京女子高等师范求学之余,做过很多苦工,寒冷的冬天也只能穿着出逃时的夏布衣。生活的重压激发了她的创作热情,她把自己比作“出走后又在行进中的娜拉”,写出话剧《打出幽灵塔》,来唤醒那些被家庭禁锢的不幸女性,终于在事业上取得了成功。

可是,并不是每一个逃婚的女性,最后都能苦尽甘来。因逃婚付出惨重代价的,也不是绝无仅有。如果将这些女性的悲剧归咎于其自身的独立生存能力薄弱,显然没有洞察问题的根本,悲剧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尚未变革的社会环境。在与旧制度的抗争中,一些具有一定新思想的女性由于势单力孤,撞得头破血流,甚至不幸丧生,轰动一时的女大学生李超之死并非个案。李超自幼父母双亡,其父母留下的财产按家族惯例,由李超的堂兄继承。在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读书期间,李兄不但断绝了李超的一切经济来源,还不断来信催促她回家成亲。接受了新式教育的李超,不甘心接受包办婚姻,坚持留在北京,但在经济的重压下,身体和精神都已陷入崩溃边缘,最终因肺病于1919年在北京病故。

李超死后,为她料理后事的同乡将她生前和家人的通信送交胡适。胡适据此写下《李超传》,并和蔡元培、蒋梦麟、陈独秀、李大钊等新文化名流一起参加了李超的追悼会,在北京乃至整个中国引起巨大反响。李超的同班同学程俊英回忆道:“李超的死和追悼会,给我班的刺激很大,激起了反封建婚姻的怒潮,大家都说:胡老师忘记提‘封建包办婚姻要不要反对?’的重要一条。于是冯沅君同学带头和几岁时在河南订婚的未婚夫退婚,其他同学纷纷响应。”[4]61

当抗婚过程中遇到强大阻力和困难,一些知识女性在面对冲突和矛盾无能为力时会产生自杀的念头,并有极少数人在心理极度失衡的情况下将这一想法付诸实施。自杀,与包办婚姻同归于尽,这一抗婚方式比解除婚约、逃婚都激烈得多,于自杀者本人毫无未来可言,于他人,于社会,则由于引发的巨大的舆论效应,产生深远的影响。

民国前期,知识女性陷入绝望最终以自杀的极端方式抗婚,报刊曾报道过多起,其中影响最大的是1919年11月14日发生于湖南长沙的赵五贞自杀事件。赵五贞平日素喜读书,因为不愿意嫁给其父为她择定的结婚对象古董店老板吴某,向父母提出延迟婚期没有得到允许,于结婚当日在喜轿内割喉自杀,经抢救无效身亡。悲剧发生后,长沙各大报刊纷纷加以报道。赵五贞本人虽非典型的五四新女性的形象,但她因抗拒旧式婚姻而死,所以她的自殺在女性解放历史上的意义早已超出事件本身。随着自杀抗婚事件数量的增多,引发了人们对女性命运进一步的关注与思考,1928年2月28日的《申报》曾经刊发《青年女性自杀潮》一文,宣称“青年女性自杀,已由偶尔发生而逐渐频繁地广泛起来……青年女性的自杀,已经不是可以兴奋的偶然事件,事实上已成为使人脑经麻痹的普遍现象——然而是不可轻视的潮流”[5]。此后,《申报》又发表了《妇女协会为妇女自杀事告妇女书》为此类事件发声:“近来女子自杀的事,竟是日日都有,这是多么的悲惨,女子的处境,本来是很可怜,社会一切风俗礼教的余毒,处处潜伏着残杀妇女的力量,而妇女自身能力,又是极薄弱……所以要解决这女子自杀问题,只有力求妇女解放的成功,和三民主义的实现,除此之外,再没有更有效更根本的办法了。”[6]与此同时,社会各界的许多进步人士都开始行动起来,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支持和帮助受到旧制度压迫的女性。

民国初年,由于政局混乱不堪,北洋政府无暇也无心制定新的民法典,于是宣布暂行援用前清法律及暂行新刑律。其援用的前清法律即宣统二年(1910)正式颁行的由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现行刑律》。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典重刑法而轻民法,其中相关的婚姻法规也一概规定夫权至上,妇女只能“从一而终”。对前清法律的沿用说明民国初年法律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例如北洋政府大理院法条规定:“若祖父母父母俱在而又系同居者,自应由父母主婚,惟依家政统于一尊之义,亦应得祖父母之同意,否则祖父母自得撤销婚约。”[7]与民国所追求“自由”、“平等”共和制度、国民精神背道而驰。

民国前期知识女性的抗婚案例屡屡发生,并且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不断放大与扩散开来,成为时人关注的社会现象,进而对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建设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妇女解放运动风起云涌,其批判的矛头也指向了北洋政府维护的旧式婚姻家庭制度。随着大量抗婚事件的发生,传统礼教受到严重冲击。特别是一些知识女性激烈的抗婚事件,更是在当时的中国社会引起巨大反响。如前所述,抗婚的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学生李超死后,社会舆论直指旧婚姻家庭制度。胡适在《李超传》中痛批“旧家庭的黑暗,历历都可想见”[8]268。再如同年发生的赵五贞自杀事件,也同样激起了社会舆论对当时婚姻法律制度的批判。毛泽东即发文指出:“这事件背后,是婚姻制度的腐败,社会制度的黑暗,思想的不能独立,恋爱的不能自由。”[9]进而,一些评论者还提出改造婚姻制度的意见。舆论认为,“法律对于请求离婚的尚与许可,未婚毁约,有何不可,如果社会上有这样办法,又何至酿出那样自杀的凶事”[10]。

舆论的强烈反应体现了社会观念的变动,其影响逐渐体现在不断修订的法规律条之中,并推动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在日益发展的妇女解放运动的促进下,南京政府最高法院于1930年发布上字第783号法令,规定:“婚约应当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其非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之婚约,非得其本人追认自难生效。”[11]467这一法令赋予婚姻当事人自由缔结婚姻的权利,从而把婚姻制度从传统的家族控制中解脱,并纳入到以男女平等和自由婚恋为基础的法律控制的轨道上来,是中国近代婚姻法规的一次飞跃。1931年5月5日,宣称“确立男女平等,为民法一贯之精神”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正式开始实行。此后,“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现代婚姻家庭观念进一步传播并影响到社会各个阶层,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障。

综上所述,民国初期,受到妇女解放运动的影响,知识女性空前向往“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与同时期滞后的婚姻法律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知识女性无法寻求有效的法律支持,被迫通过抗婚的方式争取自己的婚姻自主权。大量抗婚案例被媒体报道后,在形成强烈的社会舆论的同时,也促进了现代婚姻家庭观念的产生和现代婚姻法规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陈鹤琴.学生婚姻问题之研究[J].东方杂志第18卷第4、5、6号,1921(2-3).

[2]谢冰莹.一个女兵的自传[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3]邓颖超.张嗣婧传[A].邓颖超与天津早期妇女运动[C].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87.

[4]程俊英.回忆女师大[J].档案与史学,1997(1).

[5]青年女性自杀潮[N].申报,1934-2(28).

[6]妇女协会为妇女自杀事告妇女书[N].申报,1928-8(11).

[7]大理院编辑处.大理院判例宗旨汇览(第1卷)[C].1926(12).

[8]胡适.李超传[J].新潮第2卷第2号.

[9]毛泽东.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批评[N].长沙大公报,1919-11-16.

[10]苏闰波,新曼,有平.赵女士自杀案的“舆论”[N].长沙大公报,1919-11-20.

[11]施启扬.“最高法院”判例要旨(1927—1994年)[C].台湾“最高法院”,1997.

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二十世纪前期北京婚姻家庭变革研究”(16LSB016)。

作者简介:张晨怡,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社会文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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