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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加强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相关提示

领导述职报告 时间:2020-08-04 09:39:57

  关于加强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相关提示

 1 、关于入党申请人的条件 持有大陆身份证、年满 18 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发展入党。基层党组织收到港澳台地区人士提出入党申请的或在审阅新生党员档案时,发现发展时未满 18 周岁的,应及时与党委组织部联系。

 2 、关于入党申请书的接收原则 全日制在校学生应向所在各基层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如发现转入我校的新生党员在求学期间不是在学校发展入党的,应及时与党委组织部联系。

 3 、关于完善培养教育连续性和时效性的相关要求 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可将其个人基本信息、递交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记录输入到“党管系统”,以便人员流动时党组织互相衔接。申请人毕业或转专业时,党组织应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相关书面材料密封后交本人带到新单位党组织或放入其人事档案。

 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 2 年内未发展入党的,应在再次启动发展程序时重新进行入党培训。

 4 、关于票决制和公示制的相关要求 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在支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简要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学习岗位、提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等)应予以公示。公示单位一般为高校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所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必须含 5 个工作日)。

  5 、关于政审环节的相关要求 凡没有通过政治审查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党组织政审时对发展对象个人部分情况一时难以查实或近亲属中有港澳台、外籍人士的,可采取本人书写说明方式来进行,书面说明内容粘贴于《入党志愿书》备注栏(如宗教信仰、政治立场、有无违法记录等)。

 6 、关于完善预备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和转正工作的相关要求 预备党员毕业拟接转组织关系时,离转正期不满 3 个月的,暂不转出组织关系,应由原所在学院负责转正后再转出。

 我校不再接受已过预备期的转入我校的预备党员的组织关系。

 7 、关于建立《入党志愿书》编号管理制度的说明 从 2013 年 5 月起,上海市开始启用每年印制、标有流水编号的《入党志愿书》(编号格式:沪 2013xxxxxx)。因新旧《入党志愿书》交替使用造成本年度超计划数发展的学院,其计划超额部分将在下一年度计划审批时核减。

 8、 关于使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相关要求 从 2013 年 5 月起,上海市范围内党员组织关系逐步通过党管系统实行无纸化实时转接,网络、纸质组织关系介绍信同时有效。2014 年 1 月起全面实行无纸化实时转接,党员关系转出时,党员可凭网上打印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新单位党组织报到。

 9 、关于党员组织关系的归属原则 党员离校时,组织关系优先转入的单位依次是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所在街道党组织、居住地(包括签订半年以上的租房合同的)、户籍所在地。

 10 、关于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的相关要求

  凡中共党员因私出国(境)6 个月及以上均应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本人向基层党委(总支)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党委(总支)负责人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基层党委(总支)公章、注明日期;书面申请报告及《审批表》(一式四份)交校党委组织部审批,校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总支)、本人档案、文书档案各一份。

 党组织应通过网络方式等与保留党籍出国(境)党员保持联系,一般一季度一次。

 出国(境)党员归国后要求恢复组织生活的,按中组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经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恢复其组织生活。经考察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劝退出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提出退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11 、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相关要求 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央规定,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预备党员应通过延长预备期,正式党员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预备党员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正式党员应劝他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党员,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相关操作案例附后)

  12 、关于加强对长期联系不上党员的管理 基层党组织通过寻找联系上的党员,经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恢复其组织生活。经考察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提出退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基层党组织应及时更新党员的联系方式,确保不再出现联系不上党员。

 13。

 、关于控制总量。按照上级党委要求,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行计划审批制。各学院应在每年 11 月 20 日(暂定)前将下一年发展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待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为党管系统中发展对象项统计上报。

 14。

 、关于优化结构。各学院应对发展党员数量、本科、研究生、教工结构分布和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学院的党员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每年 1 月 5 日(暂定)前将上一年度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报党委组织部。

 15。

 、关于提高质量。党委组织部每年将对全部或部分学院进行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调研,选取一定比例的支部书记、预备党员、发展对象通过谈话进行抽查,同时,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进行检查,对培养考察失职的基层党组织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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