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工作报告网!

浅论新农村建设时期的电力法制建设

年终述职报告 时间:2021-07-07 10:37:39

摘要“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后,国家的各项措施和政策基本上都在向农村倾斜。国家应不断加强和完善电力法制建设,电力企业也应不断改善服务,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持。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电补贴;法律支持

法制是国家各项事业取得全面进步的重要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农村全面进步,必须实行城乡统筹,加大对农村和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新农村建设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必然经过长期的艰苦奋斗才能实现。因此,新农村建设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注重解决农民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国家电力事业的发展与农村农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搞好农村电力工作对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和长远利益。

1农村电力使用和建设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电力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在城市和农村的电力事业建设投资上,一直偏重于城市,且在电费收取方面一直城乡有别。这种情况到了1999年才有了较大的改善,国家从国债资金中拿出专项款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实行城乡同价,同网同价。这是党和政府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采取得一项重大措施,是一项民心工程。但我们知道国家供电企业的大客户基本上都分布在城区工业区,国家供电企业服务重点自然也就放在了城区工业区。自从1999年农村电网改造以后国家也就基本上没在对农村电力事业进行过重点投资。现有的农村电网和农电体制已不再适应长远的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2国家现行电力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新农村建设的某些制约

进入新世纪全国的电价已不止上调过一次,但都没有举行过大规模的具有广泛代表性人员组成的听证会。一些小规模的听证会则根本没有邀请农民参加。而是执行以城市电价为导向,城乡同价。在这里国家供电企业则有故意曲解中央提出城乡同价本意的嫌疑。《电力法》五十九条规定:农业用电的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电力法》第四条规定:销售电价有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广大的电力用户在此法中竟没有规定有制定电价的参与权。农村居民的收入一般都比城市少,农民以其较低的粮食价格维持了城市居民较低的生活消费支出,再让其承受相对较高的电价就很不合理了。《电力供应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抢险救灾所需应付电费由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从抢险费用中支出,但是抗旱用电应当由用户支付电费。洪涝和干旱同属自然灾害,得到的国家的帮助却不一致,这条规定明显值得商榷。

3加强电力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作用的对策

3.1加强对农村电力设施的投入

现在农村的基本农田灌溉用电的电力设施基本上还是农民集体集资兴建。建议新农村建设中这部分资金有国家财政负担,并加强对农村电力工作的监管,防止出现向农民乱集资、乱收费、乱加价的现象。

3.2修改电力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法律支持,并出台积极的电力政策

建议国务院制定《农电补贴条例》,对部分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民实行定量免费用电政策,对农业抗旱用电产生费用有政府财政补贴或全额承担。当电价超过农民不能承受的范围时建立国家农电补贴长效机制。可以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给予国家电网公司或地方供电企业一次性财政补贴。例如:2005年,为了弥补中石化系统炼油亏损,中央财政一次性给予中石化100亿人民币补贴。

当前,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转换时期,要不断地加强电力系统法制工作。各级电力监管部门负有宏观管理的责任,应首先依法行政,为电力企业在新农村建设中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切实加强立法、执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使法律起到保障、引导、监督的作用。电力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必须知法、懂法、依法经营,依法保障三农用电的合法权益。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充分认识抓紧抓好法制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要转变观念,采取有效措施,作好这项工作。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仅靠电力事业的进步是不行的。但要完成这项宏伟的计划,处处离不开电力的支撑,这无异于为电力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为电力市场开拓了一个更加广阔的农村市场。国家供电企业应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理解与认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在新农村建设中履行自己的责任和光荣使命。新电力服务新农村,电力行业肩负着重要的使命与责任,同时面临着发展的新机遇,要打造一个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保证的电网和高素质的电力队伍,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推荐访问:新农村 法制建设 时期 电力 建设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