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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舆论与舆情的关系辨析

年终述职报告 时间:2022-03-31 10:47:25

摘 要:“public opinion”在中国主要译为公共舆论、舆情,甚至有学者要将舆情发展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由“public opinion”在西方的发展来看,翻译为“公众舆论”更能契合原意,指因议题产生争论,最终经过讨论而形成的结论。中国的舆情和公共舆论的解释均与西方有着明显的差异,建立起中国特色的舆情学是可能的,但还需要发展出中国独有的概念、术语和理解。

关键词:公众舆论;公共舆论;舆情

中图分类号:C91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5)01-0087-06

“Public Opinion”国内主要有舆论、民间、公共舆论三种译法,有学者主张公共舆论最为准确,因为“public”与“public sphere”(公共领域)中的“public”同义[1]。国内许多学者遵从了这一译法。但近年来,又有学者把该词译为“舆情”,并大有取代前者之势[2]。甚至有学者提出舆情研究应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3]。那么,中国学者对“public opinion”的翻译是否准确?西方的“public opinion”是与中国语境下的公共舆论、舆情是一个意思?舆情能否发展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拟论述以下几个问题:西方传统学者对公众舆论的解释;现代西方学者对公众舆论的发展;中国学者对舆情的解释;最后通过对二者的比较,讨论中国语境下的公众舆论、舆情的含义以及舆情能否发展为一门独立学科的问题。

一、西方传统学者对公众舆论的解释

19世纪以前,西方学者对“公众舆论”仅有零星的论述。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对“公众舆论”的评价截然不同,前者否认公众舆论的价值,而后者则高度评价了群众的政治能力,认为多人对真相的评判要胜过单独的个体。法国思想家帕斯卡则把公众舆论提高到一个高度,称为“世界的女王”,被后来的学者多次征引。之后,许多学者在探讨公众舆论时,与他们的政治思想结合起来。洛克在探讨法律时,把法律分作了神法、公民法和舆论法,强调了公众舆论对统治者决策的影响。卢梭也提出了接近现代公众舆论概念的“公意”,认为人民的声音即是上帝的声音,人们的最普遍的意愿即是最正义的。他批评帕斯卡的“世界的女王”的论断,因为把公众舆论定位于女王的层次,尽管体现了舆论的重要性,但同时把舆论置于国王的控制之下。在他看来,公众舆论并不屈从于国王的权力,公众舆论本身即是王者,只屈从于它自己。对公众舆论进行高度赞扬的还有边泌,把公众舆论看作是防止暴政的重要力量,是民主政治的标志[4]3-13。

但也有学者在肯定公众舆论的同时,看到了公众舆论的另一面。黑格尔强调既尊重公众舆论有利的一面,同时要轻视公众舆论不利的一面。昂西雍(Ancillon)也说,公共舆论有时像明灯指引政治的方向,但有时则是虚假的、随意波动、转瞬即逝的,甚至会篡夺权力。一次世界大战之时,学者们对民主政治的有效性产生了质疑,由此影响了对公众舆论的判断,塔尔德(Tard)等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认为,民众受情感的控制,容易产生暴力,因此政治家必须极力控制。20世纪初,有的学者批评公众舆论一词的含义不清晰,一群美国学者开会讨论什么是公共舆论,始终难以达成共识。因此有些学者提出了用“态度”替代“公共舆论”[4]3-13。

由此,可以看出西方传统学者对公众舆论的研究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公众舆论与政治理论相关。即把公众舆论与法律、政治制度联系起来,公众舆论能够影响统治者的决策。二是对公众舆论的肯定大于否定。有的认为公共舆论可能随意波动,容易被假象所蒙蔽,但多数学者肯定了公众舆论的作用,认为公众舆论代表正义的声音,对政府的施政进行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标志。三是对公众舆论的概念依然没有阐释清楚,学者们都在谈公众舆论,但什么是公众舆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

二、西方现代学者对公众舆论的发展

西方现代学者对公众舆论的研究基本尊重以上的思路。其一是试图对公众舆论做出明确的解释;其二是在探讨公众舆论对政治的影响时,既注重利用公众舆论有利一面,也研究如何防止公众舆论对决策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汤普森(George Carslake Thopson)认为公众舆论只是一个比喻,就象国家的意愿一样,公众舆论只是类型的聚合,换言之在一个社会中,公众舆论不是一类,可以大致归为有限的几类[5]。洛维尔(A.Lawrence Lowell)除了强调传统的观点,认为公众舆论对现实能够进行评判,公众舆论作为对政治事务的控制手段外,也基本赞同汤普森的判断,认为一个社会中,公众舆论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只可能有多数和少数之分[6]。

早在20世纪40年代,传播学的奠基人物拉斯韦尔(Harold D.Lasswell)提出了公众舆论是民主目标实现的手段。既然从正面评判公众舆论,势必对公众舆论进行限定。采用的方式是排除法,即把属于负面的舆论排除在“公众”的范围之外。在解释“公众”一词时,特意与群众(crowd)作了区分,两者区别的标准在于前者所形成的群体是具有讨论性的,如果不具有可供讨论的议题,那么群体就不再扮演“公众”的角色[7]。受此影响,布鲁姆(Herbert Blumer)作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在比较公众与群体的区别时,又加上了人群(mass)。在他看来,这三者都属于群体的一种,都与受传统规范约束的社会相区分。但三者之间也各自有特定的含义,人群的特点是:成员来自各个阶层,他们是冷漠的和异化的,对世界充满困惑,成员之间很少互动或经验交流,组织是松散的,缺乏协调一致的行动,他们往往根据各自的需求寻找答案。譬如淘金热、移民热的人们组成的群体基本属于人群的范畴。但是人群一旦被组织起来,协调一致地行动,人群的行为即终止。与人群不同,群众的成员经历过磨练,成员间进行过互动,从而最终导致成员间的关系变得和谐,行动变得一致。而公众是围绕某个议题而形成,他们对该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和主张,经过讨论最终达成一致,一致性的结论即是公众舆论。讨论的过程意味着争议的各方对议题本身的理解,意味着共享他人的经历,愿意做出妥协和让步。经过讨论之后所形成的对该议题的共识不一定是明智的,但一定是理性的。布鲁姆指出,公众舆论最终有效与否,取决于传媒机构能否提供充足的信息,以及提供信息的角度多样,以及人们能否自由讨论这些信息[8]。布鲁姆对公众舆论的重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人们对公众舆论的理解,另一方面,也回应了传统的公众舆论正反两方面的问题,如何防止公众舆论的虚假、情绪性的冲动,他的回答是讨论,以证据说服他人,最终达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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