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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回顾与启示

年终述职报告 时间:2022-03-31 10:49:30

摘 要: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经历了法制恢复重建、依法治国方略确立、发展和全面推进四个历史时期,初步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转变。历史经验启示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构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完善的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和强化社会法治建设。我国法治模式應立足于中国国情,分三个阶段性的目标,分层次稳步推进。

关键词:改革开放;法治建设;发展历程;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9-6922.2018.04.018

文章编号:1009-6922(2018)04-85-06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分析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为实现我国法治建设目标提供现实选择,是新时代赋予广大法治工作者的历史任命。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四个历史时期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恢复、重建期

此阶段从1978年12月开始到1997年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在这一历史时期,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

1978年12月,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强调制度是决定性、根本性因素,指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同年同月,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同志指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程上来。”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这些论述,表明了我国将走上依法治国的法治道路,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打开了新局面。

1979年6月,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7部基本法律。不久《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试行)《民法通则》等国家基本法律也很快被审议通过,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些重要领域的法律空白。

1982年12 月4日,为了深刻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等宪政性、根本性内容,明确了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表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得到恢复和重建,同时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新征程。

(二)依法治国方略确立期

从1997年开始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确立与中央举办法制讲座紧密相关。中央带头学法并制度化地开展法制讲座,促进了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培育,最终在国家治理层面提出和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

1994年12月9日,中央第一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主讲人是时任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曹建明,题目是《国际商贸法律制度与关贸总协定》。在这次讲座上,江泽民同志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是为了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此次讲座后江泽民同志就明确提出:“以后,中央法制讲座要规范化、制度化,每年讲一至两次,形成制度。”

1996年2月8日,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中南海举行,由社科院法学专家王家福主讲。江泽民同志在对讲座的总结讲话中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刻的阐述。他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但基于我国的法治传统和法治建设现实国情限制,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与坚持党的领导关系的认识上存在分歧,没有形成高度统一。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同时系统地阐明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关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确立。

(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发展期

此阶段从2004年开始至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这一时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发展阶段。2004年是依法治国的一个新起点,被学者称之为“中国法治建设,正在迈向社会主义宪政阶段,这是法治的高级阶段”。在这一年,我国法治建设在最高法律效力层次的国家宪法、执政党依法执政、法治政府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均有出现标志性事件,初步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推进。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使之与依法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相呼应,抓住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关键。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从通过武装革命夺取政权到依法领导人民执掌国家政权的历史性选择,是党代表人民对国家和社会发展实现法治化治理的理性选择。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为我们党确立了法治背景下的执政方式。

2004年3月颁布宪法修正案,共14条。修正条文数是1982年宪法四次修改之最,其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尊重和保护人权等重大问题,有力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向全世界宣告“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目标,以此启动“建设法治政府”的征程。纲要明确了我国用10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强调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协同推进,形成合力,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划建设法治政府蓝图的纲领性文件,它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有力地提升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2004年底,中央发布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一是重点改革和完善了民事、行政案件强制执行体制、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刑罚执行体制、劳动教养制度和律师制度等,逐步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二是改革和完善了诉讼制度,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建立了民事、行政案件再审之诉制度,建立和完善了羁押工作制度,集中清理纠正了超期羁押問题,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改革和完善了基层人民法庭工作机制和诉讼收费制度,有效解决人民群众打官司难、打官司贵的问题。四是改革和完善了检察监督体制,对诉讼活动、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刑罚执行和侦查取证等活动加强了监督,加大了对司法权的制约和监督力度。五是改革和完善了司法干部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党对司法队伍的领导,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

(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期

此阶段自2012年至今。经过15年依法治国的实践,法治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表现出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和现实适应性,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层面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强调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并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强调了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同时对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作了重要部署。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表明了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勇气。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同时,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立法、建设法治政府、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和加大全民普法力度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体的战略部署。

2018年3月,全国人大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共涉及21条文,确立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主要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强宪法实施的相关举措,增加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等内容,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总的遵循,必将有力促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启示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构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完善的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和强化社会法治建设。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同时,坚持党的领导也是被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实践所证明的经验启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依靠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才能确保依法治国实践在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框架内进行,并保证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目标顺利推进和最终实现。

(二)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提基础

亚里士多德在对法治内涵的阐释中指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表明了良好的法律制度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前提基础。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原因就在于党和国家充分重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当前,我国已有26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700多件行政法规、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有力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政府及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使公共权力运行更加透明、规范,社会公众法治意识得到有力提升。

(三)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我国,政府是主要的执法主体,80%以上法律制度需要政府及政府职能加以执行,如果各级政府不严格依法行政,就意味着我国现行的80%以上的法律法规都会被束之高阁。改革开放40年我国法治建设经验也启示我们:当前,我们必须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从而有力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建设。

(四)构建权力运行监督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

权力具有异化的天然属性,在法治国家和现代社会,要求我们必须强化对权力的约束,防止权力的滥用。改革开放40年我国法治建设经验也启示我们:当前我们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权力运行的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正如毛泽东同志在1945年7月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五)强化社会法治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改革开放40年我国法治建设经验启示我们:当前我们必须大力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導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当前加强我国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当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法治建设路径的争鸣

中国法治建设的模式选择问题,是从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选择的角度提出来的,即对我国要实现法治社会的这一观点是统一的,但对如何实现法治问题、该选择怎么样的法治建设道路则有争论。目前,理论界提出了三种法治模式:“权威推进型”“社会推进型”及“‘权威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型”。但这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治只能是由政府推进,“选择强制性的法治模式,即国家强行实施法治”,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如果没有民众的回应,政府刚性地推进法治将会使法治脱离民意基础并逐步脱离社会生活的实际。也有学者认为,法治建设只能依靠社会的演进。其理由主要是“人的理性认识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按预先设定的计划去构建完备的法治秩序。法治和整个社会进程一样,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自发演进的过程”。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忽视了我国社会一直较为缺乏民主基础、人本意识的传统,没有近现代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厚重的民主文化、人本意识底蕴,也忽视了前苏联等东欧国家民主法治“先破后立”导致社会无序的历史教训。还有学者认为,“中国法治应该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以政府推进法治为主导,辅之以社会民间力自然生存的具有现代法制精神的制度、规范和力量。”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没有认识到中国社会的现实国情和民主法治实践的阶段性特征。

(二)我国法治建设模式的现实选择

基于以上三种观点的缺陷,结合我国法治的实践,我国法治模式应立足于中国国情,分三个阶段性的目标,分层次稳步推进。

第一阶段:“权威推进型”,适用于中国社会的转型期。这一阶段法治方面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我国法治社会的基础问题,即法律制度的完善,现在已基本完成。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有力地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推进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进程。截至目前,我国已有26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700多件行政法规、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大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各级政府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强化公共服务和信息公开,推进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解决机制,全面完善了行政权力的全过程监督;持续推行全民普法宣传教育,共进行了30多年六个普法宣传教育阶段,8.5亿多普法对象接受教育……这些表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法治体系的构造在中国共产党强有力的领导下,公共权力强力推进,有效地规避了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容易出现的重大社会风险,保证了我国法治建设事业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稳步推进,表现出明显的“权威推进型”特征。

第二阶段:“‘社会推进型’与‘权威推进型’相结合型”,适用于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健全,民众民主法治理性自觉阶段。目前,我国正处于这一阶段。近几年来全国发生了一些推动法治建设、具有法治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这些案件都反映出社会民众充分参与,进而影响政府决策,政府部门依法办案的“‘社会推进型’与‘权威推进型’相结合型”的特征。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社会民众的充分参与必须要和政府的推动相结合,政府的推动是主导,民众的充分参与直到对全过程的监督作用。在PX事件中,厦门市政府副秘书长朱子鹭在环评公众座谈会上,代表政府担当惟一主持人。主持期间他引用最为频繁的西方名言是:“我反对你的意见,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就是最好的说明。同时,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决策必须遵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必经程序,也表明了我国法治建设阶段性的“‘社会推进型’与‘权威推进型’相结合型”模式。

第三阶段:“社会推进型”,这个阶段适用于社会民众形成了厚重的民主文化、人本意识底蕴,政府处于有限权力阶段政府。这是法治建设的下一个阶段。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安排,“从2020年到2035年,……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2035年后我国法治政府即有限权力政府的目标基本建成,到时我国的法治建设力量将转化为以社会公众力量推进为主,法治建设的模式也将呈现出“社会推进型”特征,也就是说这一阶段至少应从2035年后正式实施。

参考文献:

[1]卓泽渊主编.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蒋立山.中国法治道路初探[J].中外法学,1998(3).

责任编辑:秦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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