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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年终述职报告 时间:2023-06-24 17:40:30

摘 要: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我国,它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侵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和发展,同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本文通过对温岭市家庭暴力情况的实证研究,分析其成因,提出一些对策,希望对我国的反家暴工作有所启发。

关键词:家庭暴力;成因;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3-0079-03

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破裂家庭不和谐的主要原因,是和谐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障碍,它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一直以来比较重视防治家庭暴力,并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现象仍然存在,这与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很不协调。本文以温岭市为研究对象,试图就家庭暴力的成因和对策作一探讨。

一、理论背景及研究意义

关于家庭暴力,有学者认为它是“家庭成员之间进行的肉体上的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也有学者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成员在肉体、精神、言语、经济方面的虐待”。

因此,女性的家庭暴力可定义为: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女性生理和心理的暴力行为。根据不同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为。身体暴力,是指丈夫以殴打、捆绑等方式给其身体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精神暴力主要以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对女性漠不关心、根本不容其参与家庭的任何商讨等行为。性暴力则指丈夫对妻子敷衍性生活或干脆把妻子晾一边,强迫妻子过性生活,甚至公开与别的女子发生性关系等行为。2001年12月1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学界对家庭暴力研究自90年代以来,特别是95世妇会后,相关理论研究逐步深入。对家庭暴力的理论研究既包括家庭暴力范围和形式界定,也对家庭暴力深层原因及干预进行理论探讨。邱仁宗从伦理学的角度,提出了评价夫妻行为的伦理框架。白桂梅认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不能解决,与国家责任有关。不管是在公共领域还是在私人领域,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都应引起国家的关注。郭慧敏从法律层面,对妇女暴力法律处置的难点及对策进行了分析。以上研究各有特色,但我国目前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基于此,笔者在温岭市个案调查的基础上,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分析和探讨,通过第一手资料,为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原因分析

温岭市是浙江东部地区一个经济发达的沿海县级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温岭妇女们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及家庭地位也随之不断提高,但是家庭暴力现象始终存在。市妇联近几年接待的信访分类统计表明:(1)家庭暴力的案件逐年上升。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私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默默承受,因此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不止。(2)家庭暴力程度日趋严重。在此类案件中,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拳打脚踢,重者则用利器等伤害妇女,极大地侵害了受害者的身心。(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从年龄构成看,中青年夫妻多于老年夫妻,但值得注意的是,温岭市的家庭暴力有低龄化趋势,即受害者年龄越小,婚姻安全期越短;从文化程度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

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既有观念的因素,也有社会的因素。从温岭市调查的案例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一个家庭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家庭成员才能获得应有的权利和幸福。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造成了男女的严重不平等,“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封建思想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而消除,有些甚至仍然根深蒂固地存留在人们的头脑中。有些男人至今仍把妻子当作私有财产,认为打老婆是家里事,天经地义的事,与法律无关。而许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自身也未摆脱封建思想的影响,认为“嫁鸡随鸡”,遭受暴力也不吱声,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这样,致使家庭暴力步步升级,甚至发生婚姻变故。另外社会舆论也带有或多或少的封建性偏见,认为男人打一下自己的老婆没什么大不了的事,特别是遭受暴力方的父母亲戚,也认为家和万事兴,总是规劝女人忍受。这样,就为施暴者创造了条件和空间。这样的例子我们身边随处可见,从温岭市妇联信访工作人员处了解到:

小兰(化名),温岭市石塘钓浜人,单独抚养两个孩子,不但没有得到丈夫的任何生活费,8年来,还经常遭其丈夫恶打,致使轻度脑震荡,可她一直没向有关部门反映过,最后还是其哥哥实在看不还过去,才把妹妹的事向市妇联反映,希望得到帮助。

2.社会生活多样化及婚姻道德观念异化是家庭暴力得以滋生的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无论是金钱还是时间都富裕起来,社会生活逐渐向多样化方向发展。于是一些人的生活方式和思想道德观念发生了变化,产生了一些不良的婚姻道德观和家庭伦理道德观,如要求“性解放”“性自由”,出现了“包二奶、搞小蜜、第三者”等。一些人开始嫌弃在家的妻子,于是离婚率就逐年攀升,而那些为了孩子,担心影响不好而不愿离婚的妻子,就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娟娟(化名),温岭市太平街道人,夫妻是初中同学,感情不错。但几年前双双下岗后,丈夫开酒店生意越来越好,钱多了,心也变了,经常带“小蜜”出入酒店、舞厅等场合。妻子劝其回家,多次发生争执,遭到殴打,因为财产问题,丈夫不愿自己先提出离婚,可“小蜜”常带,过着“一妻一妾”的生活,并经常殴打娟娟。

3.法律救助存在困难,法律保障欠到位。家庭暴力案件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有很大的隐蔽性,较难找到目击证人。另外,社会公众普遍把家庭暴力当作家庭纠纷,如果有法院向亲朋好友及左邻右舍取证,很难得到配合和支持。单凭受害者一人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许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足够证据而不能立案,致使一些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此外,家庭暴力救助机制尚未建立,这样就无法有效制止正在实施中的家庭暴力,使得正在遭受暴力的妇女明吃眼前亏,使事态升级甚至导致恶性案件。

菊平(化名),52岁,温岭市太平街道人。10年前,丈夫就有了外遇,开始菊平一直忍着,总是期待丈夫回心转意,可等待她的却是法院的传票。菊平不甘心离婚,丈夫就日夜对其毒打,每次遭受毒打时,丈夫都把门关得死死的,通讯工具全部切断,让菊平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

4.群众法制观念普遍淡薄,妇女自保能力弱,间接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施暴者一般认为家里打打吵吵只是家庭的私事,不受法律制约,不用负法律责任,甚至有些单位和组织也认为丈夫殴打妻子只是家庭内部的事,常常还摆出“清官难断家务事”这面挡箭牌,一般情况下只作些表面的应付和调解,没有真正给予公正有力的调处。笔者对180名村干部问卷调查(如表1所示):60.5%的村干部认为丈夫殴打妻子是家庭内部的事,村干部不必多管;19.1%的村干部认为看情况,视情节轻重;只有21.4%的村干部明确表示村里要管。甚至在司法层面,也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好管”,没有触及犯刑法,就不会有司法介入。即便有告到基层司法部门的,也大都以劝解为主,很少对其实施法律的制约和制裁,加上受暴者的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薄弱,对遭受的家庭暴力没有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这也是在政治、经济文明发展很快的今天,家庭暴力却得不到有效制止的重要原因。

5.双方经济收入差距大,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从经济收入看,男女的差异较大,加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覆盖范围比较小,特别是农村妇女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依靠丈夫供养,所以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如果一旦提出离婚,将失去经济依靠可能无法独立地生活。或者妇女经济收入少,不足以彻底独立供养孩子,也有的担心离婚后无住房。

城北街道妇联2006年受理的信访案件中,其中有两名妇女,已经数年遭受丈夫暴力,当妇联同志劝其与丈夫离婚时,两名妇女均表示不愿意离婚,原因是离婚后无房住并且一人难以抚养小孩,只要求给予调解,制止家庭暴力。

三、和谐社会背景下防范和应对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的和谐是一个国家稳定的基础,是每一个人幸福感的源泉。我们要高度重视家庭暴力对社会、家庭和受害者本人的恶劣影响,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终结家庭暴力,还给家庭和社会一片灿烂的晴空。

1.提升妇女自身素质,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家庭暴力中,施暴者丈夫打妻子多缘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要想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女性首先要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要认识到自己与男性具有同等的人格与尊严,男性无权伤害自己。其次,妇女要争取经济上的独立,除了在家尽好母亲和妻子的职责之外,还要走出家门,学习就业技能,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要有一份属于自己的职业,使自己在社会上有立足之地。第三,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多进行沟通与交流,遇到存在分岐问题,要共同理性地面对并心平气和地提出各自的看法和意见,不能动辄就进行人身攻击,以免事态激化,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第四,受虐待妇女应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来维权,当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与侵权行为作坚决斗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强舆论宣传,重视普法教育。要通过各种途径在全社会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思想,提高公众反家庭暴力自觉性,消除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土壤。让全社会充分认识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是保证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基层组织针对广大群众,尤其是农村地区,开展灵活多样、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活动,并不断创新宣传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全社会和广大妇女的反家庭暴力意识。要把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

3.重塑家庭伦理道德体系。从源头上根治家庭暴力,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威慑力和强制力,内在的道德约束也不可缺少。在构建中国特色核心价值体系的今天,道德被赋予了时代的新内容,发挥着法律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避免家庭暴力的重演,在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法律规范的同时,还需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家庭伦理道德体系,让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深入人心。只有发扬中华民族传统中互敬互爱等优秀的家庭伦理道德,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消除施暴者的外在行为,从而杜绝家庭暴力的蔓延,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权益。

4.健全反家庭暴力的救助体系。首先,官方要重视基层组织的调解力量,充分发挥基层妇女组织的调解作用,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的调解作用,当事人在遇家庭纠纷或家庭暴力时,既可向妇联求助,也可向当地派出所或村委会、社区调解组织求助。其次,不同的基层组织要相互联动。基层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110指挥中心(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各乡镇、各镇(街道)妇联和司法所、妇女儿童法律服务中心的作用,以便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行为。专门开通妇女维权热线,进一步加强了维护妇女儿童维权力度。使权益受侵害或家庭暴力受害的困难妇女,通过法律援助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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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刘忠勋.论《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与解决途径探析[J].理论界,2003,(5).

〔2〕王有佳.现代化城市生活的一颗毒瘤[N].人民日报,2003-4-3.

〔3〕阙祥才.家庭暴力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4,(4).

〔4〕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5〕张李玺,刘梦.中国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 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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