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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杆箱绊人,应担何责?

企业自查报告 时间:2023-07-25 16:10:27

人头攒动的大厅里,一位拖着拉杆箱的男旅客正急匆匆地奔往售票窗口,突然,就在男旅客和一位女士擦身而过时,女士跌倒了,这是2017年年初发生在上海火车站的一幕。摔伤的女士是自身不慎,还是被拉杆箱绊倒呢?双方各执一词。

拉杆箱碰伤行人

40岁的成钢是某冷压机公司的售后技术人员,主要负责销往上海和江苏地区的产品维修。2017年3月24日清早,成钢接到一通急电:苏州市一家企业的机器发生故障,要派人火速前去处理。客户的利益至上,成钢立即从网上订购了一张从上海开往苏州方向的车票,车票显示发车时间为9点15分。因为住地离火车站较远,时间并不充裕,成钢带上装有专用工具的斜拉式拉杆旅行箱,叫了辆出租车直奔车站。

正是早晨上班的高峰期,交通拥堵,成钢一路上担心耽误了车次。8点50分左右,终于到达上海站,他拖着拉杆箱直奔售票大厅。

大厅内人流密集,成鋼拖着箱子左突右进。“哎呦!”突然有人抓住箱子的拉杆大叫一声。成钢回头一看,一位女士倒在地上,旁边的老先生对成钢吼了起来:“你是怎么走路的?”成钢瞬间想到了“碰瓷”两个字,正欲说出口,定睛一瞧,老先生透着儒雅正派的气息,倒在地上的似乎也是知识女性。成钢赶紧把话头咽了回去,连连辩解:“不关我的事,是她自己跌倒的。”

老先生试着扶起倒在地上的女士,关切地问:“老伴儿,你感觉怎么样?”“疼得厉害,正好被箱子撞了左腿。”女士哼唧个不停。成钢认为,就算是拉杆箱碰撞,也不至于这样,他嘟囔着说:“我还要赶车呢,你们有完没完。”老先生不由得火了起来,边让围观者评理,边打了电话报警。

成钢脱身不得,只好随同民警一起来到了车站派出所。他向民警陈述:“大概9点时,我到火车站北票房准备取票,经过一位女士身边时,拉杆箱碰到了她的左腿。”成钢再三请求先让他去赶火车,受伤者自行去医院,等他返回再作下一步处理。民警对成钢的工作进行核实了解后,让成钢暂留医疗费1万元,做通被撞方的工作,让成钢重新购票赶往苏州。

几天后,成钢返回上海,他万万没有想到,一次拉杆箱无意碰撞,竞给自己带来这么大的麻烦。原来,被撞者赵玉兰已满花甲之年,身体表面硬朗,实际上因左大腿股骨头坏死,三个月前刚刚做完左髋关节置换术,正处于康复之中。赵玉兰和丈夫郑建没都是江苏无锡人,在上海生活了30多年。女儿郑小露已定居荷兰,事发时已为父母定好机票去阿姆斯特丹旅游。老两口打算在出国前去无锡给已故亲人扫墓.3月24日这天,两人来到上海火车站买票。谁知刚走进售票厅的大门,就遇上风风火火的成钢拖着拉杆箱从赵玉兰左侧经过,拉杆箱碰撞了赵玉兰尚在治疗中的左腿,她也即刻摔倒在地。暂时放过成钢后,赵玉兰在老伴儿的陪同下来到医院,被医生诊断为左股骨上端假体周围发生骨折,住院十多天,其间,再次行全髋关节置换术,出院后复诊两次,共计支出医疗费6.7万元。因为重新做手术,他们不得已放弃了原定6月去阿姆斯特丹的计划,订好的机票也因不可退而作废。女儿郑小露闻讯后,放下手头的工作,从荷兰赶回上海。

基于这些情况,他们与成钢协商处理善后赔偿问题时,将包括女儿往返国内的机票损失等费用一并计算,双方意见差距过大,民警无法协调解决,告知双方走诉讼途径。

庭审交锋分责任

2017年9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赵玉兰原有左全髋关节置换术病史,本次因摔倒受伤,目前已再次行左全髋关节置换术,该后遗症相当于人体损失致残程度分级3X,外伤为次要因素。为此,赵玉兰支出鉴定费2080元。

当年10月,为提供诉讼证据,郑建没就出境机票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翻译,支出翻译费1200元、律师费4000元。赵玉兰要求成钢全额承担其各项损失194725元,扣除成钢已垫付的1万元,尚需支付18万佘元。

为支持其赔偿主张,赵玉兰列出了诉讼理由:事发前三个多月,经过上海医院专家手术,她已能正常行走,腿脚对日常生活没有妨碍。由于被告成钢在快速行走过程中,对随身携带的物品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碰撞到其正在恢复期的左腿,造成自己左腿股骨上端假体骨折。而在此过程中,本人没有任何过错,因无端遭遇横祸,不仅自己承受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还给老伴儿及女儿的生活带来不便,故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庭上,成钢认为自己不具有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首先,他当日手拖拉杆箱正常行走,对于身后拉着的拉杆箱是没有办法注意的,如果注意了身后的拉杆箱,那么前面就会撞到人;其次,据他事后回忆,当时赵玉兰并非正常直线行走,而是四处张望找人,没有注意前方及自己脚下,且其刚刚在腿部做过大型手术,本身行动不便,故原告系自身疏于观察及行动不便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因此,被告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逐项计算定损失

尽管被告成钢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庭审质汪时,针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他对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不持异议;对其余损失意见:残疾赔偿金的参与度应按照30%而非40%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考虑双方过错大小计算;对护理费计算标准无异议,护理期应按120天计算。关于机票损失,首先机票应为可退,故对是否产生实际损失有异议;其次,原告配偶的机票损失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关于翻译费,原告为翻译其女儿机票产生的费用与本案无关,应予以扣除。

关于赵玉兰夫妇的机票损失是否实际产生的问题,法院审理查明,赵玉兰起诉时提供的机票翻译件中在“限制/背书”栏中载明“不退款”,其在庭后又补充提供了订票邮件打印件,机票确认信息中“票价细则”部分,载明取消或未能依时登机均不退款。此两份证据可相互印证,证明郑建没、赵玉兰往返荷兰的机票为不可退机票,故认定和应票价款7986元已实际支出且不能退还。

开庭审理期间,法院就赵玉兰的具体损失范围逐项进行确认,其中,双方对医疗费67270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42元、鉴定费2080元、律师费4000元,均同意计入损失。关于残疾赔偿金,结合鉴定意见,法院酌情按35%计算参与度,故该项损失为80768. 8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双方过错大小,酌情确定该项损失为6500元;关于护理费,结合鉴定意见,酌情确定按135天计算,结合双方一致确认的计算标准,该项损失为5400元;关于机票损失,原告因事故受伤,根据鉴定意见,其需接受至少4个月的护理及长达半年的休息,在此期间无法进行长途旅行应属合理。同时,其丈夫作为配偶,需陪护在侧,属人伦常情,对于老年人而言亦具有合理、必要性,因此,原告夫妇机票损失费7986元,法院予以确认。关于翻译费,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利、为诉讼之需而进行相关证据的翻译,费用在合理范围内,亦予以确认。

亲爱的读者:成钢的拉杆箱不慎碰到赵玉兰,偏巧赵玉兰的左腿手术后尚未痊愈,因而雪上加霜。那么,对此事件,成钢有没有过错,错在哪儿,又应担何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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