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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争端的解决

入党申请书 时间:2022-03-11 10:10:25

摘 要 2016年津巴布韦“钻石矿国有化”政策引发了国内对非洲投资的热议,本文以该案为视角,探析中国企业目前在非洲投资争端的解决。首先分析“钻石矿国有化”政策的法律性质,提出津巴布韦国有化政策是非洲风险投资环境的反映,接着论述理論层面上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详细介绍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和采取非诉方式解决这两种解决方式并对其中的区别进行分析,最后思考津巴布韦案对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争端解决的启示。

关键词 对外投资 投资争端 解决 仲裁

作者简介:陈志敏,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159

改革开放时期“引进来”战略早已不再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近年来,让中国企业“走出去”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策略。在非洲,持续增长的地区经济以及日趋平稳的政局趋势,再加上看似和谐的中非外交关系、丰富的资源、低廉的人力成本、丰厚的回报不断吸引着中国企业在非洲进行贸易投资。因非洲有着独特、复杂的投资环境,中国企业在非洲国家发生投资争端也屡见不鲜。

一、津巴布韦“钻石矿国有化”政策引发投资争端

2016年3月,津巴布韦突然推行“钻石矿国有化”政策,要求国内最大钻石产区——东部马兰吉地区全部六家主要钻石企业无条件将股权转让给政府,并合并到于2015 年成立的国营公司“津巴布韦联合钻石公司”。这六家钻石企业中,有两家中资企业——中国安津投资有限公司和济南钻石矿业公司。

国有化,是指国家对原属私人或外国政府所有的财产,采取收归国有的强制性措施,国际法学会对国有化定义为:“国有化是通过立法行为和为了公共利益,将某种财产或私有权利转移给国家,目的在于由国家利用或者控制它们,或由国家将它们用于新的目的。”津巴布韦的这一政策毫无疑问是实行国有化的举措,但是,首先“钻石矿国有化”非经津巴布韦议会立法,而由穆加贝政府强制推行,显然国有化并未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其次,该政策并非是为了公共目的或者公共利益,虽然津巴布韦对本国的矿产资源有着天然的主权,2015年因该国钻石产业出现大崩盘,政府年利税收入相较2014年下降数千万美元,穆加贝总统认为政府税收减少的原因是“走私、盗采和偷税漏税”,只能将产业全面整合并实行本土化,因此推行该政策也只是为了增加政府的收入,维持政府的经济利益。“钻石矿国有化”将投资者的股权强制收归政府,政府也没有提出公平、明确的补偿,严重破坏了在津投资者的权益。

现今非洲的时局进入了近20年来相对稳定期,非洲成为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领域,但非洲的各个国家国情千差万别,部分国家社会动荡,整体投资环境充满风险,不仅政治环境无序,腐败的政府还随意立法,伺机直接攫取投资者的利益。然而,很多中国企业对非洲国家的政治经济环境以及吸引外资政策缺乏足够的认识,对投资环境、市场销售前景没有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就贸然进行投资生产,导致产品滞销,企业蒙受损失。在非洲与中国投资者发生投资争端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是东道国企业,二是东道国。当中国企业遇到风险时,该如何及时应对并将损失降到最小,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争端从而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成为企业在非洲投资的难题。

二、理论层面上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

(一)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1.东道国法院存在司法不安全性

投资者与当地企业在非洲国家的法院诉讼时,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普遍存在,司法审判缓慢、审判制度的腐化、判决的不可预见性以及判决执行上的诸多困难等,都是司法不安全性的表现。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非洲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缺乏系统性立法;二是立法规定比较陈旧或者缺乏可操作性;三是有些非洲国家的有关涉外民商事纠纷诉讼解决的法律规则没有考虑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不利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解决;四是非洲国家在许多纠纷问题上法律尚无定论,或还有待立法或判例做进一步的发展。因此,在非洲的一些中国企业遇到纠纷后,往往不敢选择到东道国法院诉讼维权。

2.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有限救济

非洲大陆在追求一体化的过程中困难重重,但区域性国际组织却陆陆续续地发展起来,呈现出经济、法律上局部统一的趋势。这些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如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等设立专门法院为投资争议提供了诉讼的解决方式。但总体来说区域性国际组织提供的救济都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体现在:有些国际组织的条约要求争议一方必须要用尽当地救济措施,才能在组织的法院提起诉讼;还有存在即使争议一方在组织的法院内赢得了诉讼、另一方成员国拒绝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这种救济尽管有限,但在既存的非洲争议解决机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采取非诉方式解决

1.协商调解与外交保护

协商、调解解决是争议双方在协调、妥协的情况下进行的解决方式,体现了争议双方的互相谅解和礼让。但是在双方分歧严重的情况下,协商调解不能发生平息纠纷的效果。外交保护是指本国国民在国外遭到侵害,依据外国国内法程序得不到救济时,本国可以通过外交手段向该国要求适当救济,外交保护的特点在于将投资者同东道国之间的争端上升为国家之间的争端。

2.东道国普遍态度积极的仲裁方式

仲裁在非洲有着悠久的历史,基本上每个非洲国家都有设立自己的仲裁机构,非洲还有设立地区性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如开罗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拉各斯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投资争议发生后,还可以选择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等机构仲裁。

其中,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通常是由双边投资条约引起的管辖,受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这种解决争端机制的形成促进了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国际商会仲裁院也受理投资者与东道国企业、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基于仲裁协议的仲裁。

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充当仲裁中心的角色,指定或确认仲裁员、听取仲裁程序进展情况、审查仲裁裁决,如果合同任一方当事人的住所或居所在成员国内、或合同全部或部分将在某成员国领域内履行,当事人就可根据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共同法院解决。仲裁的启动必须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包括基于东道国行政管理、东道国立法行为等原因而产生的争议。因此,私人和公共主体或国家之间基于合同关系的争议都可以提交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仲裁。

(三)诸多救济方式之比较

综合众多救济方式,理论上仲裁是解决中非双方纠纷的最佳选择。靠谈判、协商调解因争议的复杂性难以轻易地化解矛盾、平衡双方的利益,定纷止争没有仲裁、诉讼效果好;采取外交保护,依靠政治力量是一场无形的大国与小国国力的侧面对抗;仲裁较之于诉讼相比,却有众多优势:

第一,仲裁比诉讼花费更少的时间成本。

第二,仲裁裁决比法院判决更容易得到双方的认同以及承认与执行。

第三,非洲的仲裁制度文化比诉讼法律文化更加先进发达。

第四,仲裁比诉讼更有利于维系争议双方的感情,给双方继续合作留下余地。

三、津巴布韦案对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争端解决的启示

(一)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应充分了解当地法律制度情况

目前我国投资者在非洲投资的类似采矿、工程建设项目多是基于政治关系的投资,投资前提是中国与该国有良好的外交关系,出现争议时投资者可以利用外交途径解决,但是随着我国中小企业在非洲投资数量的增长,这些中小企业的投资权益最容易受到侵犯。许多民间企业对东道国的法律制度缺乏了解,投资项目缺乏法律形式的保障,很容易受东道国政治动荡的影响。这就要求中国企业在外投资时一定要加强对东道国投资情报信息的收集,深入了解当地的法律制度,并且具备在非洲国家投资的风险意识。

(二)中国政府应当促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完善,加快中非商事仲裁制度建设

中国已同非洲国家签订了33个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双边协定,其中与18个非洲国家间的双边投资条约已经生效,在这18个生效的双边投资条约中,中国与摩洛哥、加蓬、突尼斯、赤道几内亚、马达加斯加、马里、坦桑尼亚和刚果共和国等8个非洲国家之间的双边投资条约规定,缔约一方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投资争议可提交给投资争端中心解决。大部分签订生效的双边投资协定距今已有二十余年,很多条文都已经过时,并不利于如今的投资环境。中国政府应该推动这些投资协定的修改,并且考虑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中非投资争端中的作用,鉴于中国仅与埃及、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和突尼斯北非四国签订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投資者选择在东道国诉讼有诸多不便,唯有大力促进中非商事仲裁制度的建设,才能为我国投资者提供更为公平、有效的投资争端解决途径。除此之外,中方作为投资者在外投资更应该注重与东道国互相尊重,共谋发展。中方企业在投资建设时也应当注意履行自己在东道国的社会责任问题,减少与当地居民和政府的矛盾,避免成为新的经济殖民者。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北京:北京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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