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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期的干群矛盾

自我介绍 时间:2023-07-24 08:30:33

摘要:正确认识新时期的干群矛盾是处理新时期干群矛盾的前提。必须认识到新时期干群矛盾新的表现形式,认识到它的非对抗性、突出性和多因特征。要采取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加大惩治腐败力度,从严治党等多种手段加以处理。

关键词:认识;处理;新时期;干群矛盾

中图分类号:D66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26—0016—02

干群矛盾既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又是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焦点。所谓新时期的干群矛盾,是指改革开放以来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各个领域各级领导干部同被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期干群矛盾,不仅直接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团结、党的生存亡,而且深刻影响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进行。

一、新时期干群矛盾的表现形式

正确认识新时期的干群矛盾是处理新时期的干群矛盾的前提。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验的今天,干部与群众的矛盾和过去相比具有显著不同的表现形式。

(一)干部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同人民群众要求廉政的矛盾

腐败原系生物学概念,一般指有机体的恶性变质。在政治学意义上则指公权力的非公共运行。腐败是历史的痼疾、现实的毒瘤、广大人民群众最痛恨的社会公害;是“党和国家公务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从而违反当时社会公认的纪律、法律和道德规范,并形成一定社会危害的一种畸形的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1] 其实质为“以公权谋私利”,即国家公职人员出于私人目的而滥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行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旧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被打破,新的制约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公共权力失去监控,更易滋生腐败现象。如美国政治学家享廷顿所说:“一般来讲,不太稳定的社会相比对稳定的社会更容易出现腐败,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比传统社会国家的腐败更普遍。”[2] 古今中外因吏治腐败而造成民心背反、社会动荡,乃至政权被颠覆的的事例数不胜数;腐败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执政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导致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降低,引起党群、干群关系疏离,使一些地方干群关系由战争年代的“鱼水”状态演变为“萍水”、甚至“水火”状态。

(二)干部队伍中的官僚主义作风同群众要求勤政之间的矛盾

官僚主义作风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深刻而广泛存在着的一个大问题。早在建国初期,官僚主义就引起了党的一些领导人的高度警觉。刘少奇明确指出:“人民内部矛盾,现在是大量地表现在人民群众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问题上。更确切地说,是表现领导上的官僚主义与人民群众的矛盾这个问题上。”[3] 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官僚主义不仅依然存在,而且日益严重,必然造成领导与群从的矛盾。官僚主义的危害是严重的,损害了人民的权益,破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伤害了人民的感情,激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深恶痛绝,致使一些矛盾激化,酿成重大的社会问题。

(三)干部队伍中的家长制作风同人民群众要求民主之间的矛盾

家长制作风是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干部制度的弊端之一。它表现在领导者的权力可以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对他们形成人身依附关系。“不彻底消灭这种家长制作风,就根本谈不上党内民主,什么社会主义民主。”[4] 社会主主的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既是社会主义的政治本质,又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政治保证和重要内容。“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5] 随着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其民主意识将不断增强,当家作主的愿望日趋强烈。人民群众对民主的要求必然同干部队伍中的家长制作风形成尖锐的矛盾。

二、新时期干群矛盾的特点

(一)非对抗性

一般来说,干群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因为干部和群众同属于人民的范围。“人民”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间有着不同的内涵。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解放战争时期,一切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现阶段,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所以,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广大干部与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之间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但是,当领导者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侵害人民群众的正当權益,当领导者决策重大失误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领导者不能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侵占了人民的财产,诸如此类事件的发生,必然地要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加之如果不能妥善及时正确处理的话,就会使矛盾激化,出现对立,有可能演变成对抗性矛盾,甚至酿成事端,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突出性

干群矛盾反映着新时期最主要的社会矛盾,同时又制约着人民内部其他矛盾的解决,历来在人民内部矛盾系统中,居于显著地位。刘少奇说过,社会上一切不合理的现象,一切没有办好的事情,领导上都有责任。人民会来责问我们国家、党、经济机关的领导人,而我们对这些问题应该负责任。领导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不同程度地行使监督权力,规范、监督和制约领导的行为,保证领导者领导依法办事,为人民谋利益。在领导和群众的矛盾中,如果领导方面是错误的,群众方面是正确的,那么毫无疑问矛盾的主导方面在于领导,在于领导是否改正错误,并得到群众的谅解;如果领导方面是正确的,群众方面是错误的,问题很容易解决。就现实生活来看,领导中的官僚主义、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同人民群众的矛盾构成了干群矛盾的主要内容。有的领导把因种种原因出现不满行为的群众称为“刁民”,主张严厉惩处,动辄训人、辱骂,甚至采取刑讯、转户口逼供等违法乱纪手段,严重伤害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感情;有的把部门权力个人化,不给好处不办事;有的个人名利高于一切,对己有利就不惜民力,甚或伤民冒险,反之就得过且过;有的盲目决策、瞎指挥,损害群众的利益。所以,干群矛盾是当前一个突出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的焦点。

(三)多因性

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生产关系不成熟,还存在着干部与群众的社会分工。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最好的,但它的具体形式——政治体制还存在着弊端,特别是领导制度、干部制度尚不完善。诸如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作风、政务的实际终身制,干部的腐败现象等,已成为充分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严重障碍,成为横亘于干部与群众之间一大难于逾越的鸿沟。从思想方面看,我国已是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已经确立,社会主义思想和道德观念已经成为社会的主导,但是,封建主义的、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的影响还严重存在着,还时常侵蚀着党的干部队伍和国家公务员队伍。就干部的思想状况而言,现实的情况是,确实有一部分背离了党性和人民性,轻视讲学习,忽视讲政治,藐视讲正气,忘掉了公仆的职责,滥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蜕变成了“官老爷”、“硕鼠”。同时,社会主义思想同旧社会剥削阶级残余思想的矛盾已渗透到人民内部的正确与错误、先进与落后、创新与保守、科学与迷信的矛盾中来,思想领域矛盾的尖锐性决定了新时期的干群矛盾将长期存在下去。

三、正确处理新时期的干群矛盾

(一)大力发展社会生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消除产生干群矛盾的经济根源

在改革开发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从根本上讲,干群矛盾之所以存在,是由于我国生产力还很落后,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现实中的许多安全问题也都说明,干群矛盾的多发“地段”大多集中于经济发民展落后、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缓慢的地区、部门或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因此,解决干群矛盾的根本方法是把经济搞上去,把蛋糕做大,这样解决起来才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回旋余地。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依法保护合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规范收入分配,以避免因部分人的收入过高而造成部分干部或群众的心理失衡,进一步激化干群矛盾。

(二)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消除生产干群矛盾的体制根源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真正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使党和国家干部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行政,真正落实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要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强立法工作,改善执法环境,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驶职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三)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消除生产干群矛盾的政治根源

加大惩治腐败力度、透明度和进度,纯洁党的干部队伍。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但其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腐败在某些方面仍在滋生蔓延,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大案要案、顶风违纪案件上升;腐败行为从低级干部向高级干部扩散;其渗透面在扩大,程度在加深;由个体组织发展到团休组织;由隱蔽向公开、半公开过渡;作案手段由简单化向智能化民发展,类型由单一权钱交易向权权交易、权色交易方向发展。因此,可以说反腐败斗争的确关系着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反腐败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大重大部署,继续加大领导力度,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长远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结合起来,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警钟长鸣,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查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当之风的工作,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路子,及时地严惩分子,特别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队伍中的腐败分子。

参考文献:

[1]古今中外反腐倡廉要览[M].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373.

[2]享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9:64.

[3]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03.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31-168.

[5]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37.

(责任编辑/ 李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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